第十八章 刑罰執(zhí)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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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八章 刑罰執(zhí)行制度第二節(jié) 減刑一、減刑概述減刑,一般是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在刑罰執(zhí)行期間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現,而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減刑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把原判較重的刑種減輕為較輕的刑種;二是把原判較長的刑期減輕為較短的刑期。二、減刑的適用條件1.減刑適用的對象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減刑適用的根據1)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2)重大立功表現 3.減刑適用的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其減刑后實際執(zhí)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其減刑后實際執(zhí)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

2、3年;對于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犯罪分子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減刑的,其實際執(zhí)行的刑期不少于15年(不含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二年) 應當減刑與可以減刑的對象條件和限度條件相同,但實質條件有所不同。死刑犯在緩期2年執(zhí)行期滿以后的減刑,是死緩制度的組成部分,不屬于這里講的減刑 減刑適用的根據1.確有悔改表現認罪伏法;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保護申訴權;未成年罪犯標準放寬;老年和身體有殘疾罪犯注重悔罪表現;假釋犯一般不得減刑2.立功表現1.檢舉、揭發(fā)監(jiān)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2.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3.在生產、科研中

3、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4.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5.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跡的3.重大立功表現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2)檢舉監(jiān)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3)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適用的限度減刑的適用必須以原判刑罰為基礎 所謂實際執(zhí)行的刑期,是指判決交付執(zhí)行后犯罪分子實際服刑改造的時間。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判決執(zhí)行前的被羈押時間應當計入實際服刑的刑期內無期徒刑犯實際執(zhí)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應當自無期徒刑判

4、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能計算在13年刑期之內減刑適用的起始和間隔時間三、減刑的程序和減刑后的刑期計算(一)減刑的程序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zhí)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二)減刑后刑期的計算1.對于原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減刑后的刑期從原判刑罰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原判刑罰已經執(zhí)行的部分,應當計算在減刑后的刑期之內。減刑不是改判,而只是把原判刑期減輕,對于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時,只要將應減的刑期從原判刑期中減去即可,原判決確定的刑期的計算方法并不因減

5、刑而受影響,只是刑滿日期提前。如果多次減刑,只要依次將所減刑期從原判刑期中扣除即可,都不用重新計算刑期。2.對于原判處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已執(zhí)行的刑期,不計入減刑后的刑期之內。3.對原判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依法再次減刑的,再次減刑的刑期從有期徒刑執(zhí)行之日即無期徒刑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之日起計算。已執(zhí)行的有期徒刑的刑期,應當計算在再次減刑后的刑期之內。4.犯罪分子在刑罰執(zhí)行期間,因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曾經減刑,后經復查,發(fā)現原判決量刑過重,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后改判為較輕的刑罰的,原來的減刑仍然有效,應當從改判后的刑期中減去原減刑的刑期。減刑能否適用于監(jiān)外執(zhí)行、保

6、外就醫(yī)、假釋的犯罪分子?刑法只規(guī)定減刑適用的對象是在刑罰執(zhí)行期間的犯罪分子,對于執(zhí)行方式并未從法律上加以限制。因此,監(jiān)外執(zhí)行、保外就醫(yī)、假釋也是在執(zhí)行刑罰。而且這些方式也都可以對犯罪分子進行有效的監(jiān)督和考察。所以,這幾種方式都可以適用減刑。 第三節(jié) 假釋假釋是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因而附條件地將其提前釋放的一種刑罰制度。各國刑法幾乎都規(guī)定了假釋制度假釋和緩刑一樣,是近代學派大力倡導的結果。緩刑是為了糾正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假釋則是為了糾正長期自由刑的弊端。長期自由刑在適用過程中出現了很多弊端,其中最

7、主要的是,罪犯因為被長期關押、和社會徹底隔離,出獄之后將很難重新適應社會,由于無法適應已經變化了的社會,很多人不得不重新實施犯罪行為。假釋使犯罪人獲得了一個適應社會的緩沖階段、過度階段,有利于其再社會化。二、假釋適用的條件對象條件假釋只能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由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后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實質條件犯罪分子只有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才可以假釋。罪犯洪某、萬某,某日,洪某伙同本村村民萬某竄到某市火車站,持刀搶劫了因專車而暫時在車站逗留的旅客文某。案發(fā)后,洪某及萬某分別被司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10年和

8、8年。被押送到監(jiān)獄之前,二人揚言,過不了幾年就可以假釋出來,那時自己又是一條好漢。洪某、萬某能被假釋嗎?洪某不可以,萬某有可能假釋適用的限制條件適用假釋的犯罪分子必須已經執(zhí)行了一部分刑罰,這是適用假釋的前提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zhí)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zhí)行13年以上,才能適用假釋對死刑緩期執(zhí)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81條第1款和實際執(zhí)行刑期不少于15年的,可以假釋經過減刑的犯罪分子適用假釋時,實際執(zhí)行刑期的確定應以原判刑罰為標準,而不能以減刑后的刑期為標準執(zhí)行與實際執(zhí)行根據刑法第81條規(guī)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執(zhí)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

9、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實際執(zhí)行13年以上,才可以假釋。前者因為是有期徒刑,包括判決前先行羈押而折抵的日期在內;后者因為是無期徒刑,不存在折抵問題,所以是“實際執(zhí)行”。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釋,執(zhí)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時間,應當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如果是無期徒刑,實行執(zhí)行13年的起始時間,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已經執(zhí)行的刑期。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刑期的限制特殊情況是指有國家政治、國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況假釋適用的實質條件犯罪分子在刑罰執(zhí)行期間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

10、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三、假釋的程序、考驗和撤銷第七十九條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zhí)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第八十二條對于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二)對假釋犯的考驗1.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假釋的考驗期限第八十三條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zhí)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3.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法院假釋徐某的裁定有何錯誤?徐某,男,56歲,漢族,原系浙江省遂昌縣成屏一級電站工程指揮部副總指揮

11、兼工程科科長。1992年3月27日,麗水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罪犯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后被送到浙江省十里豐監(jiān)獄執(zhí)行刑罰。1992年12月26日,遂昌縣成屏一級電站以“徐某對該電站建設和管理有一定的經驗”,電站“工程技術人員緊缺”,要徐犯“出來做些技術工作”為由,向浙江省勞改局、司法廳和十里豐監(jiān)獄等單位寫了關于保釋徐某的報告。麗水地區(qū)水電局和遂昌縣公安局也簽署了同意電站保釋徐某的請求的意見。1993年6月9日,浙江省勞改局獄政處在電站保釋報告上簽署了“請十里豐監(jiān)獄按法律規(guī)定、現實表現和當地實際需要予以考慮”的意見。十里豐監(jiān)獄經研究后,于1993年6月24日向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對罪犯徐某予以假

12、釋。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93年7月12日裁定對罪犯徐某予以假釋。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罪犯徐某原判刑期十年,截至被裁定假釋時,實際執(zhí)行刑期只有二年零七個月,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三條關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zhí)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假釋”的規(guī)定,也不具備“特殊情況”,遂于1994年4月22日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于1994年9月2日以“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對罪犯徐某假釋的刑事裁定并無不當,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抗訴理由不足”為由,裁定維持原裁定,駁回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的抗訴。罪犯徐某被違法假釋后,在社會上引起了強

13、烈的反響,特別是在得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省人民檢察院的抗訴、維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后,遂昌縣、衢州市兩級人大常委會分別于1994年10月、11月向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專題報告,請求對該案進行專題調查或責成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查糾正。浙江省人民檢察院認為,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裁定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于1994年12月13日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按審判監(jiān)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就罪犯徐某被違法假釋一案提請抗訴的理由成立。首先,法院的裁定書中認定罪犯徐某具有“特殊情節(jié)”的理由不能成立。(一)遂昌縣成屏一級電站的保釋理由不實,保釋徐犯并非“原單

14、位重要生產、重大科研的特殊需要”。(二)罪犯徐某被假釋出獄后,電站并未及時安排其工作,造成徐犯脫管達三個月之久,直到檢察機關追查時才被安排做一般工作。(三)電站關于要求假釋罪犯徐某的報告是該電站個別領導應徐犯之妻的請求起草并由徐犯之妻寄發(fā)的。遂昌縣公安局、麗水地區(qū)水電局雖簽署了意見,但這兩個單位只是一般地履行手續(xù),均未對報告的內容進行核實,也未進行過專門研究。因此,罪犯徐某不具備假釋的“特殊情節(jié)”。其次,罪犯徐某原判有期徒刑十年,但從被羈押之日起至被裁定假釋之日止,罪犯只被羈押了二年零七個月,未超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不符合刑法有關假釋條件的規(guī)定。據此可以認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裁定書認定罪

15、犯徐某假釋的理由不能成立。1995年8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就該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徐某假釋一案重新進行審理,若假釋確有錯誤,應依法予以糾正”。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重新審理認為,罪犯徐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但其原判刑期實際執(zhí)行尚不足二分之一,又不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特殊情節(jié)”,應予糾正,遂裁定:撤銷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徐某予以假釋的裁定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駁回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抗訴的裁定,將罪犯徐某收監(jiān)執(zhí)行刑罰。被告人丁某,男,1951年1月18日出生,農民。1992年8月4日因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19

16、97年9月5日被假釋,假釋考驗期至1999年5月2日止。因涉嫌犯強奸、搶劫、盜竊犯罪于2001年8月17日被逮捕。被告人丁某于1998年6月至2001年4月期間,攜帶匕首、手電筒等作案工具,先后在10余處村莊,騎摩托車或自行車于夜間翻墻入院,持匕首撥開門栓,或破門、窗入室,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入戶強奸作案近40起,對代某某、倪某某、姜某某等32名婦女實施強奸,其中強奸既遂21人,強奸未遂11人。在入戶強奸作案的同時,被告人丁某還搶劫作案5起,盜竊作案1起,劫得金耳環(huán)等物品,價值人民幣970余元;竊得電視機1臺,價值人民幣200余元。被告人丁某于1999年4月至2001年7月期間,攜帶匕首、手電

17、筒等作案工具,騎摩托車或自行車先后在10余處村莊,采取翻墻入院、破門入室等手段,盜竊作案14起。盜竊王某某、郭某某、呂某某等14人的摩托車、電視機、酒、花生油等物品,價值合計人民幣16600余元。案發(fā)后共追回贓物價值人民幣8800余元,其余被其揮霍。法院判決有無錯誤?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丁某有部分行為系在假釋考驗期限內重新犯罪,應當撤銷假釋,將前罪沒有執(zhí)行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數罪并罰;被告人丁某還有部分行為系在假釋考驗期滿后重新犯罪,構成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1撤銷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1997)青刑執(zhí)釋字第1019號對被告人丁某準予假釋的刑事裁定。2被告人丁某犯強

18、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連同前犯強奸罪沒有執(zhí)行的刑罰一年八個月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被告人丁某在假釋考驗期間、期滿后大肆進行強奸作案,且犯有搶劫罪、盜竊罪,社會危害極大,雖有自首情節(jié),亦不予從輕處罰。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惟認定累犯不當,應予糾正。核準被告人丁某死刑。罪犯游某,男,28歲。1987年9月29日被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刑期至2001年6月23日止),剝奪政治權利3年。1996年12月監(jiān)獄以

19、游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為理由,提出假釋建議書,建議對其予以假釋。同年12月16日,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假釋(假釋考驗期至2001年6月23日止),原剝奪政治權利3年不變,游某于1997年1月17日被假釋出獄。1998年4月10日,某市公安局認定罪犯游某在假釋期間于1998年3月31日夜盜開他人吉普車一輛,行駛途中將一輛出租轎車撞壞,后在逃跑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并刑事拘留,其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觸犯了刑法第86條第3款的規(guī)定,該局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假釋建議書,請求依法撤銷對罪犯游某的假釋,將其收監(jiān)執(zhí)行。該中級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15日裁定撤銷假釋,將罪犯游某收監(jiān)執(zhí)

20、行未執(zhí)行完畢的刑罰。罪犯游某撤銷假釋后,需服刑到何時止?1997年1月17日1998年3月31日日共1年2個月零14天,這個期間不能折抵刑期。但是對從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到1998年4月15日作出撤銷假釋的刑事裁定這段時間應當折抵刑期,因原刑期至2001年6月23日止,加上1年2個月零14天,因此其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刑期應當到2002年9月6日止,原剝奪政治權利3年不變。9829.依照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哪一機關有權決定對罪犯實行假釋? A監(jiān)獄的上一級主管機關 B省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C監(jiān)獄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D中級以上人民法院D 9861.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哪種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假釋? A犯

21、新罪B發(fā)現其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C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D有違反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ABCD 199923.施某犯貪污罪,被判無期徒刑。服刑12年后,因表現良好而獲假釋。在假釋考驗期內的第6年,施某故意致人重傷,被判刑9年。根據刑法規(guī)定,對施某應撤銷假釋,按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理。對施某應適用何種刑罰幅度或刑種? A應在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B應在9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C應在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D應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D 200067.下列關于假釋的說法,

22、哪些是錯誤的? A對于因殺人、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當他們被減刑后,如果剩余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則可以假釋B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的,應當撤銷假釋,按照先并后減的方法實行數罪并罰C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遵守了各種相關規(guī)定,沒有再犯新罪,也沒有發(fā)現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假釋考驗期滿,剩余刑罰就不再執(zhí)行D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zhí)行原判刑期1/2以上,如果符合假釋條件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高級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zhí)行刑期的限制ABCD 200340.王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執(zhí)行完畢后第四年,再次犯

23、盜竊罪被人民法院判處二年零九個月有期徒刑。人民法院不能對王某適用下列哪些制度?A減刑 B緩刑 C假釋 D保外就醫(yī)BC 2004.51.對刑法關于撤銷假釋的規(guī)定,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確的?A只要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即使假釋考驗期滿后才發(fā)現,也應當撤銷假釋B在假釋考驗期滿后,發(fā)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不能撤銷假釋C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的,應當按先減后并的方法實行并罰,但“先減”是指減去假釋前已經實際執(zhí)行的刑期D在假釋考驗期內,發(fā)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撤銷假釋后,按照先并后減的方法實行并罰,假釋經過的考驗期

24、,應當計算在新決定的刑期之內,因為假釋視為執(zhí)行刑罰ABC 2005.53.下列關于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如何執(zhí)行問題的說法哪些是正確的?A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要剝奪政治權利,其刑期與主刑一樣,同時執(zhí)行B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從有期徒刑執(zhí)行完畢或假釋之日起,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C被判處拘役的罪犯,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從拘役執(zhí)行完畢或假釋之日起,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D被判處管制的罪犯,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與主刑刑期相等,同時執(zhí)行BCD 2006.9.關于假釋,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被假釋的犯罪分子,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25、B對于犯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即使被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得適用假釋 C對于累犯,只要被判處的刑罰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可適用假釋 D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再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D2007.56關于假釋的適用,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A甲因爆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在服刑13年時,因有悔改表現而被裁定假釋 B乙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犯嫖宿幼女罪判8年,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15年。在服刑13年時,因有悔改表現而被裁定假釋 C丙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刑罰執(zhí)行7年后假釋。假釋考驗期內第2年,丙犯搶劫罪,應當判9年,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10年。在服

26、刑7年時,因有悔改表現而被裁定假釋 D丁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經過緩刑考驗期后,發(fā)現丁在緩刑考驗期內的第2年,犯故意傷害罪,應判9年,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10年。在服刑7年時,因丁有悔改表現而被裁定假釋 BCD2008.57關于假釋,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A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zhí)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如果符合假釋條件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高級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zhí)行刑期的限制B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遵守了各種相關規(guī)定,沒有再犯新罪,也沒有發(fā)現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假釋考驗期滿,剩余刑罰就不再執(zhí)行C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的,應

27、當撤銷假釋,按照先并后減的方法實行數罪并罰D對于因殺人、綁架等暴力性犯罪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即使他們被減刑后,剩余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釋ABC2009.10關于累犯,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因故意傷害罪被判七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0年8月30日至1997年8月29日止。甲于1995年5月20日被假釋,于1996年8月25日犯交通肇事罪。甲構成累犯 B乙因盜竊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2002年3月25日刑滿釋放,2007年3月20日因犯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乙構成累犯 C丙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1996年4月21日刑滿釋放,2006年4月20

28、日再犯同罪。丙不構成累犯 D丁因失火罪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5年5月15日至1998年5 月14日。丁于1998年5月15日在出獄回家途中犯故意傷害罪。丁構成累犯B 2009.12關于假釋,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甲系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即便其在假釋考驗期內再犯新罪,也不構成累犯 B乙系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對乙不能假釋 C丙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滿后,發(fā)現丙在緩刑考驗期內的第七個月犯有搶劫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九年。丙服刑六年時,因有悔罪表現而被裁定假釋 D丁犯搶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九年,犯尋釁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數罪并罰后,決定執(zhí)行有

29、期徒刑十三年,對丁可以假釋 B2010.8關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斷是正確的?A甲因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甲在附加刑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五年之內又犯罪。甲成立累犯B甲犯搶奪罪于2005年3月假釋出獄,考驗期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從假釋考驗期滿之日起五年內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C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滿,六年后又犯殺人罪。甲成立累犯D對累犯可以從重處罰B高法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法釋號為正確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依法辦理減刑、假釋案件,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結合減刑、假釋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guī)定。第一條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

30、款的規(guī)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一)“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認罪服法;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對犯罪在刑罰執(zhí)行期間提出申訴的,要依法保護其申訴權利。對犯罪申訴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應當一概認為是不認罪服法。(二)“立功表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檢舉、揭發(fā)監(jiān)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31、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跡的。(三)“重大立功表現”是指具有刑法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的應當減刑的六種表現之一的情形第五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fā)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第二條對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zhí)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減刑幅度為: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

32、刑;如果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兩年有期徒刑。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現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兩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現突出并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三年有期徒刑。第三條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為: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zhí)行一年半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當間隔一年以上。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減刑時,其間隔時間一般不得少于二年。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規(guī)定,適當縮短起始和時隔時間。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

33、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和間隔時間的限制。第四條在有期徒刑罪犯減刑時,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可以酌減。酌減后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第五條對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減刑。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guī)定,予以減刑,同時相應的縮減其緩刑考驗期限。減刑后實際執(zhí)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應縮減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低于減刑后實際執(zhí)行的刑期。判處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于兩個月,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于一年。第六條無期徒刑罪犯在執(zhí)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減刑幅度

34、為:對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七條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zhí)行期間又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兩年之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第八條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后,實際執(zhí)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第九條根據刑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死刑緩期執(zhí)行罪犯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死刑緩期執(zhí)行罪

35、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zhí)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二年)。第十條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不致再危害社會”,是指罪犯在刑罰執(zhí)行期間一貫表現好,確已具備本規(guī)定第一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不致違法、重新犯罪的,或者是老年、身體有殘疾(不含自傷致殘),并喪失作案能力的。第十一條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特殊情況”,是指有國家政治、國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況。第十二條根據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第十三條對犯罪時未成年的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

36、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未成年罪犯能認罪服法,遵守監(jiān)規(guī),積極參加學習、勞動的,即可視為確有悔改表現予以減刑,其減刑的幅度可以適當放寬,間隔的時間可以相應縮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可以假釋。第十四條對老年和身體殘疾(不含自傷致殘)罪犯的減刑、假釋,應當主要注重悔罪的實際表現。對除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形之外,有悔罪表現,喪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釋后生活確有著落的老殘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釋。第十五條對死刑緩期執(zhí)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和本規(guī)定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可以假釋。第十六條被假釋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減刑,其假釋考驗期也不能

37、縮短。第十七條罪犯減刑后又假釋的間隔時間,一般為一年;對一次減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又適用假釋的,其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二年。第十八條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假釋,執(zhí)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時間,應當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附錄: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全國地方各中級人民法院,各大單位軍事法院:現將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的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為了進一步提高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的質量,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以下問題:一、死刑緩期執(zhí)行罪犯的減刑是一種法定的特殊性質的減刑,與刑法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的減刑不同,必須依照刑法及本規(guī)定的有關條款的規(guī)定辦理。二、對罪行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的減刑、假釋和對累犯的減刑,應當嚴格掌握。對確屬應當減刑、假釋的,主要根據其改造的表現,同時也要考慮原判的情況,作出相應的決定。執(zhí)行中有何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我院報告。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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