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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權行為法上的因果關系研究報告(上)8700字
中國畢業(yè)編輯。
導言
現(xiàn)代侵權法以自己責任為原則,該原則的核心即為行為人要對且僅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結果負責。這一原則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侵權責任的成立必須以行為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為前提。因此,秉承現(xiàn)代民法精神的各國侵權行為法無不承認因果關系是使人對某種損害結果或不法事態(tài)承擔民事責任的必備條件。而如何正確確定因果關系也因此吸引了眾多學者和法官的眼球。但是令人遺憾的是,因果關系問題目前仍然是一個遠未解決的難題:學術上眾說紛紜,立法上含混不清,實踐中舉措不定-
2、這一切都使人深感這一問題的復雜和艱巨。以致一位美國學者尖刻的批評這種狀況說,“在這個問題上,凡是值得說的都已經(jīng)說了,很多不值得說的也已經(jīng)說了,近因(proximate cause)仍然是一團亂麻和一堆荊棘,一個令人眼花繚亂、撲朔迷離的領域?!盵1]如今,在Prosser發(fā)出這番感慨之后,學術界和實務界在喧囂紛雜中又度過了五十年。然而,因果關系這個侵權法上的幽靈依舊在困擾著世界各國的法院和學者。
在我國民法研究的起步較晚,而有關侵權行為法的研究與民法的其它領域相比更形滯后,在很長的一段時間里,有關侵權行為法中的一些問題僅僅被置于民事責任的題目下進行粗略的研究。[2]90年代以后侵權行為
3、法的研究取得了較大的進展,但是總體而言對侵權行為法的研究仍然局限于對侵權行為法的歷史淵源、發(fā)展走向、歸責原則、基本制度及各類侵權行為的一般性規(guī)制制度的綱要性探討,而對于各具體制度及學說理論的精微剖析在近一些年才剛剛開始。[3]因果關系問題的研究也是如此,在過去一個較長的時間里,鮮有學者問津,雖有涉獵,基本上也限于一些粗淺的介紹。近年來,陸續(xù)有一些學者對因果關系的傳統(tǒng)理論提出質疑,并相應的引入了一些新的學說,中國侵權法上的因果關系理論也由此獲得了較大的發(fā)展。但就總體而言,我國侵權行為法上的因果關系問題的研究仍顯落后,不僅與國外因果關系之研究,文獻汗牛充棟,不可同日而語;即使與刑法學界對因果關系的
4、研究相比,也還存在較大差距。因此,本文擬以此為題,從對各國關于因果關系的主要學說入手,對侵權行為法之因果關系領域一些基本問題作一簡要之剖析,以就教于各位老師和同學。 畢業(yè)
第一章 侵權行為法上因果關系之結構分析
將侵權行為法上之因果關系進行結構分析,可將之區(qū)分為屬于責任成立構成要件部分的“責任成立的因果關系”和屬于法律效果部分的“責任范圍的因果關系”[4]系德國法上之通說。[5]對此一傳統(tǒng)之觀點,學者之間恒有不同之見解。下文參照德國及我國臺灣地區(qū)部分民法學者的觀點對此一問題作一簡要的分析。
一、侵權行為法上因果關系的雙重功能
現(xiàn)代侵權法依然以過錯責任為
5、原則,對于最典型的侵權行為,即權利侵害性侵權行為而言,各國所規(guī)定的構成要件大體相似:須有加害行為、行為須不法、須致生損害、須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須有故意或過失。依照王澤鑒先生的觀點,此等要件在體系結構上可歸納為構成要件、違法性及故意或過失,是為侵權行為的三層結構。[6]此一理論系源自刑法,近來招致民法學界之諸多非議,但就一般而言,仍不失為認識侵權行為責任各構成要件之關系的一個較為科學的分析框架。在上述的三層結構中,所謂構成要件系自事實層面加以觀察,而違法性與故意和過失則是從法律層面加以觀察,因此可以說,侵權責任的成立,在事實層面要有加害行為、損害的存在,并且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須有因果關
6、系,而在法律層面則要有相應的歸責事由存在。具體而言,在民法上,法律要某一加害人對某一損害負責的前提,首先必須是該加害人對該損害基于事實層面的觀察具有因果的牽連,若該加害人與損害之間毫無因果牽連之存在,則該加害人對該損害在民法上根本沒有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所以侵權責任的成立首先必須要有因果關系的存在,但是除了事實面的因果關系之外,必須要有一定的歸責事由,才能合法而正當?shù)膶⒈缓θ怂苤畵p害,轉由加害人負責。這些歸責事由的成立,系法律基于社會、經(jīng)濟以及法規(guī)本身的考量所作的判斷。 畢業(yè)
在事實層面的因果關系上架構起歸責事由,從而導致侵權責任的成立,但是加害人責任的范圍也只限于與其加害
7、行為有因果牽連之結果。也就是說,即使侵權責任成立,加害人對任何與其加害行為毫無因果牽連的損害結果也都不用承擔責任。因此,因果關系也決定著加害人承擔責任的范圍。
可見,因果關系在侵權行為法上同時扮演著兩個不同的角色:在積極面上,因果關系是侵權責任成立的基礎和出發(fā)點;在消極面上,它又是法律對侵權責任加以限制,以尋求個人活動自由與對他人權利加以保護之間的平衡的工具。
?。ㄒ唬┣謾嘈袨榉ㄉ弦蚬P系之結構
我們可以從法律規(guī)定的邏輯結構出發(fā)來分析侵權行為法上因果關系之結構。[7]就一個完全法條而言,應該兼?zhèn)錁嫵梢c法律效果兩個部分,并將該法律效果系于該構成要件。因此在具體適用
8、該法條時,實際上是一個邏輯上三段論的應用,亦即法條之規(guī)定為大前提,將具體的生活事實通過涵攝過程歸屬于法律構成要件底下,形成小前提,然后通過三段論法的推論導出規(guī)范系爭法律事實的法律效果。應該注意的是,法律事實涵攝于構成要件的功能,在于抽象化系爭法律事實,以便使法律事實的特征能與構成要件的特征互相比較,然后確定是否能將系爭法律事實涵攝于該構成要件,但是,當法律效果通過法律適用的三段論被推導出來的時候,該法律效果于具體個案仍然可能過于抽象,尚不足以詳細并具體的描述該個案所引起之具體的法律效果。蓋在法律適用的三段論中,其大前提所指稱的法律效果,系以一般的方式所描寫的抽象的法律效果,因此它非經(jīng)具體化不能
9、適應具體的法律事實之要求。是故,由三段論法所獲得的結論中關于法律效果的部分,必須作進一步的具體化。[8] 畢業(yè)
根據(jù)上述觀點,我們試分析一下《德國民法典》第823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該款規(guī)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自由、所有權或其他權利者,對他人因此而產(chǎn)生的損害負賠償義務?!痹O甲因過失駕車撞傷乙,致乙支出醫(yī)藥費500元,誤工三天損失工資300元。運用法律三段論法加以分析,首先是尋找大前提,可以發(fā)現(xiàn)有該款之適用。就該款再加以分析,其中,“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自由、所有權或其他權利者”當屬構成要件,而“對他人因此而產(chǎn)生的損害負賠償義務”則是法律效果
10、。該構成要件可細分為行為、損害、行為與損害之間之因果關系、違法性、故意或過失。比較系爭法律事實與構成要件之特征,發(fā)現(xiàn)可以將該系爭法律事實可以涵攝于該構成要件,因此就甲撞傷乙這一事實而言,其法律效果是“對他人因此而產(chǎn)生的損害負賠償義務”。但這一法律效果仍未明確回答對該案件具體應作如何之處理,故有必要對這里的法律效果加以進一步的具體化,即有必要明確加害人甲需要對乙所遭受的哪些損失負賠償之責任。這一過程,法律通常委之于因果關系的認定,即由因果關系決定侵權責任的范圍。
可見,與侵權行為法上因果關系所具有的雙重功能相適應,侵權責任認定過程體現(xiàn)了兩個“因果關系的運作過程”,從而原本綿延不斷的因果關系便被分為屬于責任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