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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之訴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123
合同之訴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
內容摘要:消費者為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人身財產(chǎn)受到侵害,基于其與經(jīng)營者訂立的消費者合同,消費者選擇合同之訴來維權,應當優(yōu)先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因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具有合同法性質。
關鍵詞:合同之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律適用
引子
案例:A乘客坐B汽車運輸公司的大客車,途中一行人橫穿馬路,大客車司機急剎車,A摔倒在車內,致傷。A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①]選擇合同之訴,起訴B公司(法院確定案由為: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A主張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江蘇省實施一、問
2、題的提出
A依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那么,能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一種觀點否定說,認為應排除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理由:《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chǎn)權益的,受損方有權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既然A選擇了合同之訴,則理所當然應適用《合同法》而不是適用其他法律,否則《合同法》的該條規(guī)定即失去意義。
另一種觀點肯定說,認為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理由:1、《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沒有排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如立法者認為排除適用應當闡明;2、
3、《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本法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他法律關于合同的規(guī)定。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涉及經(jīng)營者義務和消費者權利的規(guī)定,包含了調整經(jīng)營者與消費者之間消費者合同關系的規(guī)范,屬“其他法律中關于合同的規(guī)定”,所以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二、先前案例探究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17日頒布的案例:王利毅、張麗霞訴上海銀河賓館賠償糾紛案[②].案情概要:1998年8月23日,兩原告之女王翰入住銀河賓館。當天下午王翰在客房內被犯罪分子強行入室殺害并搶走財物。銀河賓館系四星級涉外賓館,內部有規(guī)范的管理制度,并安裝著安全監(jiān)視設施。銀河賓館制訂的《銀河賓館質量承諾細則》置于客房內。該細則
4、中有“24小時的保安巡視,確保您的安全”,“若有不符上述承諾內容,我們將立即改進并向您賠
禮道歉,……,直至賠償”等內容,兩原告要求被告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違約責任和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責任。
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王翰生前入住被告銀河賓館,其與賓館
之間建立的是合同法律關系,應適用合同法進行調整,不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
護法。銀河賓館基于賓館的管理以及對入住賓館客人的優(yōu)質服務而作出“24小
時保安巡視,確保您的人身安全”的服務質量承諾,應予兌現(xiàn),但未能兌現(xiàn),
應承擔違約責任。考慮到銀河賓館在提供服務過程中,雖有一定的違約過失,
但王翰之死及財物被劫畢竟是罪犯所為,所以參照實
5、際情況,酌情而定違約賠
償?shù)臄?shù)額,判決被告銀河賓館給付原告賠償費人民幣8萬元。原告不服上訴至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海一中院審理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但此規(guī)定是指經(jīng)
營者之商品服務直接導致消費者受到損害的情形。本案王翰之死,并非由上訴
人銀河賓館提供的服務直接造成,故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的情形。上訴人主張對本案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于法有悖,賓館與旅客的
關系是合同關系,應當適用《合同法》來調整。二審維持了一審的判決。
這個案例,是一個合同之訴,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兩審法院認識是不一致
6、的。一審長寧法院認為:“合同法律關系,應適用合同法律進行調整,不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邏輯上看這是個全稱判斷;二審上海一中院認為:王翰之死,并非賓館服務直接造成,故不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的情形。也就是說二審僅認為本案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沒有采納一審的全稱判斷觀點,其表述是嚴謹?shù)?。讓我們再來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另一典型案例?
王培銜訴南通出租汽車有限公司退還向其收取的出租車返程過路費案[③]. 案情概耍:原告王培銜從南通市內乘坐被告公司出租車前往興東機場,途中經(jīng)過收費站,被收過路費10元。到機場后,被告駕駛員要求原告支付車費外,還提出按全國統(tǒng)一規(guī)定支付來回由收費站收取
7、的過路費20元。原告以被告不應收取回程過路費為由,訴至南通市崇川區(qū)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還多收的返程過路費5元。
崇川法院審理認為,過路費是履行本案客運合同時必須發(fā)生的額外費用,被告在提供服務時已支出了,雙方在設立合同關系時雖未對此作約定,但理應由乘客負擔,且出租車費用是政府定價,省、市物價局都明確了過路費應由乘客負擔,所以依照《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上訴至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南通中院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之間是一種客運合同關系,出租公司要求乘客支付出租車返回時的過路費,顯然超出了當事人合同關系的范圍,擴大了乘客的責任。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第十六
8、條第一款,《合同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判決出租車公司退還上訴人人民幣5元整。
該案例也是一個合同之訴,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兩審法院
的認識是一致的:可以與《合同法》同時適用。
三、法理上的分析
1、對肯定說的論證
本文之首所引的案例和所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兩個典型案例有一個共同處,就是:三個案件都是合同之訴,而且都是基于消費者為生活需要而接受經(jīng)營者
提供的服務而成立的合同。對此類消費者為生活需要而購買經(jīng)營者提供的商品
或接受經(jīng)營者提供的服務所設立的合同,我們可以稱之為消費者合同。從邏輯
上講消費者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它包含于《合同法》上的合同。
再看看《消費者
9、權益保護法》的性質,目前在法學研究的分類上,《消費
者權益保護法》通常被劃分為經(jīng)濟法中的市場秩序規(guī)制法,其調整對象為:因
對消費者提供保護而產(chǎn)生的社會關系,具體為三種社會關系:1、國家與經(jīng)營者之間的關系;2、國家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3、消費者與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之間的關系。前兩種關系,本文不作討論,第三種關系,是一種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財
產(chǎn)關系,是一種在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基礎上的等價有償?shù)纳唐方粨Q
關系[④].而這種社會關系,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核心內容[⑤],它的法條表
現(xiàn)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章“消費者的權利”和第三章“經(jīng)營者的義
務”?!断M者權益保護法》的第七章法律責任
10、中,規(guī)定的責任形式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對行政、刑事責任,本文也不作研究。對于民事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了: 1、經(jīng)營者違反《產(chǎn)品質量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2、致人傷殘的民事責任;3、致人死亡的民事責任;4、侵犯其他人
身權的民事責任;5、造成財產(chǎn)損害的民事責任;6、違反約定的民事責任;7、提供不合格商品的民事責任;8、欺詐行為的民事責任。對于上述8種民事責任,有侵權責任,有違約責任。
綜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對象包括:經(jīng)營者與消費者之間是平等
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chǎn)關系,其法律責任有民事責任。于是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具有民法性質,又可細分為合同
11、法性質和侵權法性質。其中調整消費者合同當事人(即經(jīng)營者與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的消費者)
之間關系的規(guī)范為合同法;調整非消費者合同當事人(即非購買者的商品使用
者與經(jīng)營者)之間關系的規(guī)范為侵權法。
經(jīng)營者的違約行為侵害消費者人身、財產(chǎn)權益,消費者選擇合同之訴,要
求經(jīng)營者承擔違約賠償責任,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⑥]《消
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調整消費者合同法律關系的法條可以適用。根據(jù)特別法優(yōu)
于普通法的規(guī)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應優(yōu)先適用。
2、對否定說的辯駁
否定說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能適用于合同之訴,其基礎觀點是: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具有合同法性質,其與合同
12、法[⑦]的外延沒有交叉,消費
者權益保護法屬于經(jīng)濟法,而合同法屬于民法。那么,照此觀點,《保險法》
是規(guī)制市場主體秩序的法律,屬于經(jīng)濟法,關于保險合同之訴,也只能適用《合同法》,而不能適用《保險法》。顯然,這個結論是不能成立的。筆者認為,《保險法》有保險合同法和保險業(yè)法兩大內容,關于保險合同之訴應當優(yōu)適用《保險法》,同時也適用《合同法》;同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消費者合同的內容,關于消費者合同之訴也應當優(yōu)先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否定說還認為,消費者選擇合同之訴不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只有選擇了侵權之訴才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那么,否定說實際上承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
13、法》中有民事侵權法的內容,這與其基礎觀點也是矛盾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既然有民事侵權法的內容,為什么就沒有合同法的內容呢?筆者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既包含了民事侵權法的內容又包含了合同法的內容,所以不論消費者選擇合同之訴還是侵權之訴都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與《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也并不矛盾,因為《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已經(jīng)解決了這個矛盾。
四、結論
合同之訴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注釋: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chǎn)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②]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數(shù)據(jù)庫;
[③]同上;
[④]徐杰主編,《經(jīng)濟法概論》(修訂第三版)第349頁,首都經(jīng)濟貿(mào)易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⑤]同上第351頁;
[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其他法律對合同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⑦]筆者在此所用為廣義概念;
孫秋建徐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