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和義務》PPT課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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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五 章權 利 和 義 務 第 一 節(jié) 權 利 和 義 務 概 述n 一 、 西 方 思 想 史 上 的 權 利 概 念n 據 學 者 考 證 , 直 到 中 世 紀 結 束 前 夕 , 任 何 古 代 或 中世 紀 的 語 言 里 都 沒 有 可 以 用 我 們 今 天 的 權 利 語 詞 來準 確 翻 譯 的 語 句 。 n 在 古 羅 馬 中 , 也 沒 有 確 定 的 權 利 概 念 和 權 利 分 類 。但 是 , 羅 馬 人 卻 用 法 律 來 支 持 希 臘 哲 學 家 所 說 的 凡是 正 當 的 事 情 , 這 就 在 觀 念 上 和 技 術 上 把 問 題 引 到權 利

2、概 念 上 來 了 。 n 17、 18世 紀 的 時 期 , 隨 著 自 然 權 利 學 說 的 興起 , 權 利 的 概 念 才 真 正 形 成 。 此 一 時 期 , 思想 家 們 對 權 利 的 解 釋 有 所 差 別 , 但 是 這 些 解釋 都 有 一 個 共 同 之 處 , 即 都 從 形 而 上 的 角 度來 界 定 權 利 。n 19世 紀 中 期 以 后 , 法 學 家 們 看 待 權 利 的 視 角發(fā) 生 了 變 化 , 他 們 強 調 權 利 是 法 律 的 產 兒 ,實 在 權 利 產 生 于 實 在 法 , 權 利 和 義 務 的 研 究進 入 實 證 化 階 段

3、。 n 20世 紀 , 英 美 法 理 學 家 也 不 再 滿 意 權 利 分 析中 的 形 式 主 義 和 簡 單 化 , 而 注 重 分 析 權 利 概念 包 含 的 豐 富 內 容 , 深 化 了 對 權 利 的 理 解 。n 霍 菲 爾 德 對 “ 某 人 有 某 權 利 ” 的 解 釋 :n 第 一 , 該 有 權 人 對 任 何 人 都 不 負 有 做 某 事 的 義 務 ;n 第 二 , 它 意 味 著 任 何 一 個 人 都 有 義 務 不 干 預 或 協(xié) 助有 權 人 做 某 事 ;n 第 三 , 它 意 味 著 一 個 人 改 變 法 律 的 安 排 或 法 律 關 系的

4、能 力 ;n 第 四 , 在 個 別 情 況 下 , 它 意 味 著 權 利 人 的 法 律 地 位免 受 法 律 的 改 變 。 n a.我 有 權 在 自 己 的 園 地 上 打 球 或 行 走 ;n b.我 有 權 要 求 你 賠 償 我 的 損 失 ; 我 有 權 要 求你 不 得 進 入 我 的 田 地 ;n c.我 有 權 將 我 的 房 屋 出 租 給 王 某 ;n d.法 官 有 權 免 于 承 擔 因 她 在 審 理 過 程 中 的 發(fā)言 而 必 須 為 損 害 他 人 名 譽 賠 償 損 失 的 責 任 。 n 二 、 權 利 和 義 務 既 有 釋 義 的 分 析 與 檢

5、 討n 在 中 外 法 學 論 著 中 , 產 生 過 重 要 影 響 的 權 利和 義 務 釋 義 有 :n 1、 資 格 說 ( the entitlement theory)n 資 格 說 把 權 利 理 解 為 “ 資 格 ” 。 說 你 對 某 物享 有 權 利 , 就 是 說 你 被 賦 予 了 某 種 資 格 去 享有 它 。n 按 照 資 格 說 , 義 務 就 是 資 格 的 反 題 。 用 一 句話 表 達 就 是 : 權 利 等 于 “ 可 以 ” , 義 務 等 于“ 不 可 以 ” 。 n 2、 主 張 說 ( the claiming theory)n 主 張 說

6、把 權 利 定 義 為 “ 法 律 上 有 效 的 、 正 當的 、 可 強 制 執(zhí) 行 的 主 張 ” 或 者 把 權 利 理 解 為“ 具 有 某 種 正 當 理 由 的 主 張 ” 。 說 “ 某 人 擁有 一 個 權 利 ” , 這 意 味 著 主 體 在 法 律 上 持 有一 項 正 當 理 由 去 做 某 事 或 者 不 做 某 事 。n 按 照 主 張 說 , 義 務 就 是 被 主 張 的 內 容 , 即 義務 主 體 適 應 權 利 主 體 要 求 的 作 為 與 不 作 為 。 n 3、 自 由 說 (the liberty theory)n 自 由 說 把 權 利 理 解

7、 為 自 由 法 律 允 許 的 自由 , 即 一 種 有 限 制 的 但 受 到 法 律 保 護 的 自 由 。擁 有 權 利 意 味 著 權 利 人 可 以 按 照 自 己 的 意 志自 由 地 做 某 事 或 不 做 某 事 , 其 他 人 包 括 國 家和 政 府 都 無 權 對 權 利 人 的 行 為 進 行 干 涉 。n 按 照 自 由 說 , 權 利 是 自 由 的 法 律 表 達 , 那 么義 務 則 是 由 于 尊 重 他 人 的 自 由 而 產 生 的 一 種行 為 的 必 要 性 或 自 我 強 制 性 和 自 我 約 束 性 。 n 4、 利 益 說 (the inte

8、rest theory)n 利 益 說 認 為 權 利 概 念 的 基 礎 是 利 益 , 權 利 來源 于 利 益 要 求 , 權 利 乃 法 律 所 承 認 和 保 障 的利 益 。n 義 務 則 是 不 利 、 負 擔 或 實 現(xiàn) 權 利 主 體 之 利 益的 工 具 。 n 5、 法 力 說 ( the legal capacity theory)n 法 力 說 把 權 利 理 解 為 法 律 上 賦 予 主 體 的 一 種用 以 享 有 或 維 護 特 定 利 益 的 力 量 , 義 務 則 是對 法 力 的 服 從 , 或 為 保 障 主 體 的 利 益 而 對 一定 法 律 結

9、果 所 應 承 受 的 影 響 。n 19世 紀 的 德 國 法 學 家 梅 克 爾 認 為 “ 權 利 的 本質 是 由 法 律 和 國 家 權 力 保 證 人 們 為 實 現(xiàn) 某 種利 益 而 進 行 一 定 行 為 的 力 ” 。 n 三 、 權 利 和 義 務 的 存 在 形 態(tài)n 1、 應 有 權 利 和 義 務n 應 有 權 利 是 權 利 的 初 始 形 態(tài) , 它 是 特 定 社 會的 人 們 基 于 一 定 的 社 會 物 質 生 活 條 件 和 文 化傳 統(tǒng) 而 產 生 出 來 的 權 利 需 要 和 權 利 要 求 , 是主 體 認 為 應 當 享 有 或 承 認 應 當

10、 享 有 的 權 利 ,所 以 又 稱 “ 道 德 權 利 ” 。n 廣 義 的 應 有 權 利 包 括 一 切 正 當 的 權 利 , 即 法律 范 圍 內 外 所 有 的 正 當 權 利 。n 狹 義 的 應 有 權 利 指 應 當 有 , 而 且 能 夠 有 、 但還 沒 有 法 律 化 的 權 利 。 人 們 通 常 在 狹 義 上 使用 應 有 權 利 的 概 念 。 n2、 習 慣 權 利 和 義 務n習 慣 權 利 是 人 們 在 長 期 的 社 會 生 活 過 程中 形 成 的 或 從 先 前 的 社 會 承 傳 下 來 的 ,或 由 人 們 約 定 俗 成 的 , 存 在 于

11、 人 們 的 意識 和 社 會 慣 常 中 , 并 表 現(xiàn) 為 群 體 性 、 重復 性 自 由 行 動 的 一 種 權 利 。 又 稱 “ 歷 史權 利 ” 。 n 3、 法 定 權 利 和 義 務n 法 定 權 利 是 通 過 實 在 法 律 明 文 規(guī) 定 或 通 過 立法 綱 領 、 法 律 原 則 加 以 宣 布 的 、 以 規(guī) 范 與 觀念 形 態(tài) 存 在 的 權 利 。n 法 定 權 利 不 限 于 法 律 明 文 規(guī) 定 的 權 利 , 也 包括 根 據 社 會 經 濟 、 政 治 和 文 化 發(fā) 展 水 平 , 依照 法 律 的 精 神 、 法 律 邏 輯 和 法 律 經 驗

12、 推 定 出來 的 權 利 , 即 推 定 權 利 。 n 4、 現(xiàn) 實 權 利 和 義 務n 現(xiàn) 實 權 利 又 稱 實 有 權 利 , 是 主 體 實 際 享 有 與行 使 的 權 利 。n 現(xiàn) 實 權 利 是 法 定 權 利 實 現(xiàn) 的 結 果 。 n 考 察 權 利 , 要 特 別 注 意 考 察 法 定 權 利 形 態(tài) 是否 最 終 能 夠 轉 化 為 現(xiàn) 實 權 利 形 態(tài) , 考 察 法 律上 地 位 平 等 的 公 民 是 否 都 具 備 了 將 法 定 權 利轉 化 為 現(xiàn) 實 權 利 的 機 會 與 能 力 , 考 察 國 家 和社 會 為 權 利 主 體 實 現(xiàn) 權 利

13、提 供 了 怎 樣 的 環(huán) 境和 條 件 , 以 及 法 定 權 利 轉 化 為 現(xiàn) 實 權 利 的 途徑 和 意 義 。 第 二 節(jié) 法 律 權 利 與 法 律 義 務n 一 、 定 義n 1、 法 律 權 利n 法 律 權 利 是 規(guī) 定 或 隱 含 在 法 律 規(guī) 范 中 , 實 現(xiàn) 于 法 律關 系 中 的 , 主 體 以 相 對 自 由 的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的 方 式獲 得 利 益 的 一 種 手 段 。 n 2、 法 律 義 務n 法 律 義 務 是 設 定 或 隱 含 在 法 律 規(guī) 范 中 , 實 現(xiàn) 于 法 律關 系 中 的 , 主 體 以 相 對 抑 制 的 作 為

14、 或 不 作 為 的 方 式保 障 權 利 主 體 獲 得 利 益 的 一 種 約 束 手 段 。 n 法 律 義 務 不 同 于 法 律 責 任 。n 法 律 義 務 和 法 律 責 任 之 間 的 第 一 性 和 第 二 性的 關 系 。 在 法 學 上 , 將 義 務 人 根 據 法 律 規(guī) 定或 者 合 同 約 定 所 必 須 承 擔 的 義 務 稱 為 法 律 義務 , 這 是 第 一 性 義 務 ; 而 將 違 反 第 一 性 義 務所 承 擔 的 第 二 性 義 務 稱 為 法 律 責 任 。n 所 謂 法 律 責 任 是 由 于 主 體 沒 有 履 行 或 者 沒 有適 當 履

15、 行 其 “ 第 一 性 ” 的 “ 法 定 義 務 ” 或“ 約 定 義 務 ” 的 特 定 法 律 實 施 所 導 致 的 由“ 法 律 強 制 ” 其 必 須 加 以 履 新 的 以 “ 補 救 ”或 “ 報 償 ” 為 特 色 的 “ 第 二 性 的 法 律 義 務 ” 。 n 二 、 法 律 權 利 和 法 律 義 務 的 分 類 :n 第 一 , 根 據 權 利 和 義 務 的 效 力 范 圍 , 可 劃 分為 一 般 權 利 和 義 務 與 特 殊 權 利 和 義 務 。 n 一 般 權 利 又 稱 對 世 權 利 、 絕 對 權 利 , 它 的 特點 是 權 利 主 體 無 特

16、 定 的 義 務 人 與 之 相 對 , 而以 一 般 人 ( 社 會 上 的 每 個 人 ) 作 為 可 能 的 義務 人 。 比 如 生 命 權 、 健 康 權 、 所 有 權 等 。 n 特 殊 權 利 又 稱 對 人 權 利 、 相 對 權 利 , 它 的 特點 是 權 利 主 體 有 特 定 的 義 務 人 與 之 相 對 , 權利 主 體 只 能 要 求 特 定 的 義 務 人 作 出 一 定 行 為或 不 作 出 一 定 行 為 。 比 如 損 害 賠 償 請 求 權 。 n 第 二 , 根 據 權 利 之 間 、 義 務 之 間 的 因 果 關 系 ,可 劃 分 為 第 一 性

17、 權 利 和 義 務 與 第 二 性 權 利 和義 務 。n 第 一 性 權 利 又 稱 原 有 權 利 , 第 一 性 權 利 是 直接 由 法 律 賦 予 的 權 利 或 由 法 律 授 權 的 主 體 依法 通 過 其 積 極 活 動 而 創(chuàng) 立 的 權 利 , 例 如 財 產所 有 權 、 締 約 權 、 合 法 契 約 中 雙 方 當 事 人 的權 利 。 n 第 二 性 權 利 又 稱 “ 救 濟 權 利 ” 或 “ 補 救 權利 ” , 救 濟 權 利 是 在 原 有 權 利 受 到 侵 害 時 產生 的 權 利 , 如 損 害 賠 償 請 求 權 、 恢 復 合 法 權益 的

18、請 求 權 。 n 第 三 , 根 據 權 利 和 義 務 在 權 利 義 務 體 系 中 的地 位 、 功 能 和 社 會 價 值 , 可 劃 分 為 基 本 權 利和 義 務 與 普 通 權 利 和 義 務 。 n 基 本 權 利 和 義 務 是 人 們 在 國 家 政 治 生 活 、 經濟 生 活 、 文 化 生 活 和 社 會 生 活 中 的 根 本 權 利和 義 務 , 是 與 主 體 的 生 存 、 發(fā) 展 、 地 位 直 接相 關 的 , 是 人 生 而 應 當 有 之 的 , 不 可 剝 奪 、轉 讓 、 規(guī) 避 且 被 社 會 公 認 的 , 因 而 也 可 說 是“ 不 證

19、 自 明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 。 基 本 權 利 一 般由 憲 法 加 以 規(guī) 定 。n 普 通 權 利 是 基 本 權 利 之 外 的 其 他 權 利 , 一 般由 憲 法 之 外 的 法 律 加 以 規(guī) 定 。 n 三 、 法 律 權 利 和 法 律 義 務 的 關 系n 第 一 , 結 構 上 的 相 關 關 系 。 n 第 二 , 數 量 上 的 等 值 關 系 。 n 第 三 , 功 能 上 的 互 補 關 系 。 n 第 四 , 價 值 上 的 主 次 關 系 。 n 權 利 本 位 觀 念 認 為 : 一 個 合 乎 理 想 的 或 可 以 接 受 的法 律 制 度 , 應 當 以 保 障 平 等 權 利 為 宗 旨 去 設 定 和 分配 義 務 , 換 言 之 , 法 律 權 利 才 是 目 的 , 法 律 義 務 是實 現(xiàn) 權 利 的 手 段 , 正 是 為 了 保 障 權 利 的 實 現(xiàn) , 義 務的 設 定 才 成 為 必 要 。 因 此 , 在 權 利 和 義 務 的 關 系 中 ,權 利 是 法 律 的 本 位 , 義 務 和 責 任 都 來 源 于 權 利 、 服務 于 權 利 并 且 從 屬 于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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