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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鋼管(圓鋼)吊裝(卸)安全管理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鋼管、圓鋼吊裝(卸)作業(yè)管理,規(guī)范作業(yè)行為,杜絕吊裝(卸)事故的發(fā)生,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第二條:
(1)本制度規(guī)定了鋼管(圓鋼)吊裝(卸)作業(yè)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業(yè)前的安全檢查、作業(yè)中規(guī)范措施、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guī)定、作業(yè)完畢后作業(yè)人員應做的工作。
(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行車吊裝(卸)作業(yè)。
三、吊裝作業(yè)的分類等級
第三條:公司行車吊裝額定質量均小于等于___噸,級別為三級吊裝作業(yè);類別為一般吊裝作業(yè)。
四、吊裝(卸)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四條:應按照國家標準規(guī)定對行車機具進行日檢、月檢
2、、年檢。對檢查中發(fā)現問題的吊裝機具,應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
第五條:吊裝作業(yè)人員(指揮人員、行車操作工)應持有效的《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證》,方可進行吊裝作業(yè)指揮和操作。
第六條:吊裝(卸)鋼管(圓鋼)總質量大于___噸時應制定吊裝(卸)施工方案和安全應急救援預案,經吊裝(卸)鋼管(圓鋼)主管部門申報,行政安全部門、生產部門和技術部門___,報主管領導或技術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___噸以下(含___噸)由鋼管主管部門按程序___實施,報公司安全和技術部門備案。
第七條:吊裝(卸)人員基本組成:一名指揮長,兩名司索工,一名行車操作工,四人組成,可根據任務量的大小調節(jié)人力。
五、
3、作業(yè)前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八條:要進行吊裝(卸)作業(yè)前的安全動員教育,講清此次吊裝(卸)任務的時間、地點、位置、重量,碼垛形式、鋼材型號,及裝(卸)車牌號及注意事項。
第九條:檢查人員儀容儀表是否符合規(guī)定,作業(yè)人員要戴安全帽、穿勞保鞋等勞動保護措施,指揮要佩帶響亮的口哨。
第十條:各種吊裝(卸)作業(yè)前,應預先在吊裝(卸)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jiān)護,非作業(yè)人員禁止入內。
第十一條:安全部門和生產技術部負責對從事指揮和行車操作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第十二條:生產技術部、吊裝(卸)人員、吊裝鋼管(圓鋼)所在部門應___人員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第十
4、三條:吊裝(卸)作業(yè)人員對行車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經計算選擇使用,并進行無負荷運行試驗,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第十四條:吊裝(卸)作業(yè)人員對吊裝區(qū)域內的環(huán)境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qū)域的劃定、標識、障礙、氣象條件等)。
六、作業(yè)中安全措施
第十五條:吊裝作業(yè)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帶明顯的標志,戴安全帽。
第十六條:作業(yè)人員分工明確,堅守崗位,統(tǒng)一指揮。指揮人員應按信號要求進行指揮,行車工和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信號聯絡可采用無線對講機進行聯絡,達到口令清楚,描述準確易懂。
第十七條:開始吊裝(卸)鋼管時,司索工在行
5、車吊起鋼管一端高度約30厘米呈傾斜狀態(tài),從下面穿司索時,嚴禁直接用手穿越吊起圓鋼的正___,應采取硬物綁定穿越,或者利用軟索進行引穿。
第十八條:確定好司索放置在鋼管(圓鋼)平衡中點后,司索作業(yè)人員要離開鋼管(圓鋼)安全距離___米以上,行車操作人員確認安全后行吊才能下放落地,作業(yè)人員摘下司索,行車吊鉤位移至鋼管(圓鋼)平衡點處;待觀察停放安全無誤后,司索工再向前拉起司索掛在吊鉤上,此工序需要二人配合工作。第十九條:吊裝(卸)前必須試吊,試吊時高度___至30厘米,試吊時檢查機具和司索受力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平穩(wěn)起吊運送;發(fā)現問題要將吊件放下,故障排除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
6、裝,嚴禁歪拉斜吊
第二十條:吊裝作業(yè)中夜間必須有足夠的照明;晝(夜)間室外遇到暴雨、雷電、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或者室內有煙、塵等影響視線時應停止作業(yè)。
第二十一條: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第二十二條:吊裝作業(yè)現場不準動用明火,作業(yè)現場的吊司索、攬風繩、拖拉繩等要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第二十三條:行車吊裝鋼管(圓鋼)時,其所承受的栽荷不得大于額定起重能力的___%。
第二十四條:行吊重物___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起吊運行過程中指揮人員和行吊作業(yè)人員要嚴密監(jiān)督吊鉤下面的人員情況
7、。
七、作業(yè)人員操作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行車作業(yè)人員要按照指揮人員所發(fā)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fā)出,均應立即執(zhí)行。嚴格執(zhí)行“十不吊”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司索工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第二十七條:行車工當起重吊鉤或者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者有其他物體時不得進行起吊操作。起吊運行時離地面一般不超過___米。
第二十八條: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冰結在一起的重物。
第二十九條: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第三十條:
8、應按規(guī)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所吊圓鋼的質量達到額定值___%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wěn)吊起。
第三十一條:圓鋼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者斜拉時不得進行起吊。吊有棱角的鋼與司索之間必須有襯墊物。
第三十二條:不準用不同種類或者不同規(guī)格的司索混在一同使用吊鋼管和圓鋼。
第三十三條:鋼管(圓鋼)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圓鋼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第三十四條:行車工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司索工離開安全距離,無法看清吊鋼情況,無法看清指揮人員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和落吊。
第三十五條:停工后和休息時,不得將吊鋼、吊具、和司索吊在空中,行
9、車工有責任清理吊鉤上掛具(件)。
第三十六條:行車工作時,不得對行車進行檢查維修;在有負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第三十七條:行車吊鋼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八、作業(yè)完畢整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吊裝作業(yè)結束后,行車操作工將行車(停在安全梯處)、吊鉤放到規(guī)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電氣控制的吊裝機具,應切斷電源。
第三十九條: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guī)定的地方,吊鉤上不準掛其他索具和吊具,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yǎng),做好記錄。
第四十條:對接替人員,應告知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第四十一條:對行車吊裝機具進行維護保
10、養(yǎng)時,應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
九:罰則
第四十二條:不聽指揮人員指揮,冒險作業(yè)的,給予負激勵___元。
第四十三條:行車帶故障隱患運行的,給予責任人負激勵___元。
第四十四條:行車超負荷起吊運行的,給予負激勵___元。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制度其他作業(yè)要求的,給予負激勵___元。
第四十六條:出現傷害事故的,視情給予相關責任人、負責人負激勵___元以上。
第四十七條:“三違”(違章指揮、違反操作規(guī)程、違反勞動紀律)人員視情給予負激勵___至___元。
十、審核、偏離、培訓
第四十八條:公司各部門、分廠將本規(guī)定納入體系審核,必要時可___專項審核;發(fā)生偏離應報公司批準,每一次授權偏離的時間不能超過一年;各部門、分廠應___培訓,相關員工都應接受培訓;本規(guī)定在公司內部及相關方之間進行溝通。
___威蘭德精密特鋼制品有限公司
___年___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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