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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售貨合同
合 同 號:
日 期:
簽約地點:
電 話:
賣 方:
地 址:
電 話:
2、
買 方:
地 址:
電 話:
買賣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由買方購進,由賣方出售下列商品,訂立本合同:
1.
品名及規(guī)格
數量
單價
總價
2.合同總值:
3.包 裝:
3、
4.保 險:由賣方按發(fā)票金額110%投保。
5.嘜 頭:
6.裝運口岸:
7.目的口岸:
8.裝運期限:
9.
4、付款條件;買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和分割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在 銀行見單即付。該信用證必須在 前開到賣方。信用證有效期為裝船后15天在 到期。
10.裝運單據:賣方應提供下列單據。
(1)已裝船清潔提單;
(2)發(fā)票;
(3)裝箱單;
(4)保險單。
11.裝運條件:
(1)載運船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并允許轉船;
(2)賣方于
5、貨物裝船后,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量、船名、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12.索賠:賣方同意受理因貨物的量、數量和(或)規(guī)格與合同規(guī)定不符的異議索賠,但賣方僅負責賠償由于制造工藝不良或材不佳所造成的量不符部份。有關安裝不當或使用不善造成的索賠或損失,賣方均不予受理。提出索賠異議必須提供有名的、并經賣方認可公證行的檢驗報告。有關量方面索賠異議應于貨到目的地后3個月內提出,有關數量和(或)規(guī)格索賠異議應于貨到目的地后30天內提出。一切損失凡由于自然原因或屬于船方或保險公司責任范圍內者,賣方概不受理。如買方不能在合同規(guī)定期限內將信用證開出,或者開來的信用證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而在接到賣方通知后,
6、不能按期辦妥修正,賣方可以撤銷合同或延期交貨,并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13.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貨或不能交貨時,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或其他有關機構所出具的證明。
14.仲裁:凡因執(zhí)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fā)生的一切爭執(zhí),應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如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家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guī)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仲裁費用,除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方負擔。
15.其他:對本合同之任何變更及增加,僅在以書面經雙方簽字后,方為有效,任何一方在未取得對方書面同意前,無
7、權將本合同規(guī)定之權利及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自本合同簽訂后,以前有關本批交易的函電均作為無效。
16.備注:
買方: 賣方:
注:經買賣雙方以電傳或電報談妥條件,議定合同貨物品、數量、交貨期及價格等,爾后由賣方書就售貨合同,正式簽約后作為成交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