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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研院所考勤與休假管理制度1 目的1.0.1 為使DPDI 的考勤與休假管理工作規(guī)范化制度化促進DPDI 的生產經營不斷發(fā)展根據(jù)上級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2 適用范圍2.0.1 適用于DPDI 在職職工的考勤與休假管理工作。3 考勤與休假的管理。3.1 考勤。3.1.1 DPDI 實行五天工作制職工全年實際工作日為251 天法定假日10 天公休假104 天。3.1.2 基層各處室由班組長任考勤員,機關處室設兼職考勤員,若考勤員因公出差或其它原因不能考勤時單位領導應及時指定一名同志代考。3.1.3 考勤員每天應根據(jù)職工出勤情況和各種批假手續(xù)認真進行考勤。3.1.4 考勤卡片由考勤員本人保管其它人
2、不得私自亂劃有更改項目應有考勤員和單位領導蓋章,否則無效。3.1.5 職工在院內調動時考勤應交人事處簽字蓋章后轉至新單位。3.1.6 職工遲到早退脫崗曠工等違紀情況應記入職工違紀臺帳并由本人簽字。3.1.7 職工違犯勞動紀律應按國家總廠和院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3.2 休假管理。3.2.1 婚喪假。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由本單位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3.2.2 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或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根據(jù)路程的遠近給予路程假。3.2.3 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fā)途中車船費自理。3.2.
3、4 對男女雙方均達到晚婚年齡初婚婚假為一個月含正?;榧偃旒凹倨趦鹊墓?jié)假日在內,婚假期間工資照發(fā)。3.3 病假。3.3.1 職工在大慶期間患病在總廠醫(yī)院診治并由總廠醫(yī)院門診醫(yī)生出據(jù)休息診斷有效其它醫(yī)院出據(jù)的休息診斷無效經總廠醫(yī)院轉診的醫(yī)院診斷有效。3.3.2 離開大慶地區(qū)的職工有急病或重病應有鄉(xiāng)以上醫(yī)院的證明并同時通知單位領導。3.3.3 職工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國家及總廠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3.4 產假。3.4.1 職工的產假計劃生育假按總廠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3.5 工傷假。3.5.1 職工因公負傷經醫(yī)院診斷和院安全員批準在醫(yī)療期間工資照發(fā)醫(yī)療終結后按勞動保險條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3.5.2 因公致殘不能
4、工作的職工依據(jù)勞動鑒定委員會和醫(yī)療終結鑒定在家休養(yǎng)可不索取診斷書,因公受傷但確定為非致殘職工的休養(yǎng)期間必須有總廠醫(yī)院出據(jù)的診斷書無診斷書者不支付工資。3.5.3 因公致殘不能工作的職工其勞保待遇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3.6 探親假。3.6.1 職工在請?zhí)接H假時應在工作許可的情況下征得單位領導同意后,填寫探親假申請單,經單位領導批準后到人事處辦理休假手續(xù)。3.6.2 職工享受探親假按總廠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3.6.3 職工探親假期結束必須按時上班并銷假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上班者應提前一天以上向單位領導續(xù)請事假過期未請假者按曠工處理。3.7 年休假。3.7.1 職工請年休假,必須由本人填寫請假單,經考勤員核實
5、應享受休假天數(shù)是否超過規(guī)定并簽署意見交處室領導批準后方可休假由考勤員記入考勤和請銷假臺帳。3.7.2 年休假期限連續(xù)工齡滿一年不滿五年的每年休假4(天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jié)假日下同),滿五年不滿十年的每年休假7 天,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每年休假10 天,滿十五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4 天。3.7.3 帶薪年休假原則上每年安排一次對于因工作需要不能較長時間離開工作崗位的職工經批準可在一年內分二至三次享受當年未休的假期不得跨年度使用。3.7.4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工作滿一年后可實行帶薪年休假,上半年滿一年的當年開始享受帶薪年休假下半年滿一年的從次年開始享受帶薪年休假。3.7.5 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職工范
6、圍僅限在崗并簽定一年以上合同的職工,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享受當年的帶薪年休假:連續(xù)工齡不滿一年的,當年組織上已安排療養(yǎng)的;當年在工作崗位上累計工作時間不滿九個月的;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 天或病假累計超過60 天的;在大專院校脫產學習的職工凡學習時間在一年以上學習期間由原單位照發(fā)工資并享受寒暑假待遇的;當年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逮捕限制人身自由的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被勞動教養(yǎng)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當年受開除廠籍留廠察看處分的。對于符合以上2-7款之一但當年已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其次年的帶薪年休假應停止享受。3.8 事假。3.8.1 職工請事假必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按審批權限經批準后方可休假。3
7、.8.2 職工請事假累計在十五天之內的由科室領導批準并記入考勤和請銷假臺帳。3.8.3 職工事假累計超過十五天但不超過三十天的,各科室領導同意后須交人事處審批未經人事處審批的按越權批假處理。3.8.4 職工請事假累計超過三十天的必須經總廠人力資源部審批未經總廠批準的按越權批假處理。3.8.5 職工的父母愛人子女等家屬有病或非因公負傷需要親屬護理的職工可請事假前去護理,假期不超過三個月的可由院人事處批準超過三個月的應報總廠有關部門批準。3.8.6 外單位職工有病或因公負傷需要我院職工護理的職工可請事假前去護理職工請假審批權限按3.8.5 執(zhí)行。3.9 請銷假制度。3.9.1 黨政主要領導公出或休假應由總廠主管領導批假并報總廠人力資源部備案公出返回或休假,期滿后三日內到總廠銷假。3.9.2 院其它領導(副院長、總工程師、工會主席)公出或休假,須征得院黨政主要領導同意后,由總廠主管領導審批并報總廠人力資源部備案公出返回或休假結束后應在三日內到總廠銷假。3.9.3 院各處室黨政領導公出或休假,須征得院主管領導同意后,由院黨政領導審批公出或休假結束后三日內逐級辦理銷假手續(xù)。3.9.4 院各處室其它領導公出或休假,須征得處室主要領導同意后由院主管領導審批公出或休假結束后三日內逐級辦理銷假手續(xù)。3.9.5 全院職工的請銷假均應由考勤員及時記入請銷假臺帳并由處室領導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