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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旺昌資料城 營銷策劃管理資料大全 網址: QQ:602429086卷煙商品營銷員之反不正當競爭法知識 第二節(jié) 反不正當競爭法知識一、反不正當競爭法概述(一)不正當競爭行為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概念(1)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違反法律規(guī)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2)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調整在制止不正當競爭過程中發(fā)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原則(1)自愿原則 當事人按自己的意愿設立、變更或終止商事關系,不得強買強賣。(2)平等原則 參加交易的主體法律地位平等。(3)公平原則 參加
2、市場競爭的主體按規(guī)則行事,不得非法獲取競爭優(yōu)勢。(4)誠實信用原則 善意、誠實、恪守信用、不得欺詐。(5)遵守公認的商業(yè)道德原則。(6)不濫用競爭權利的原則。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一)假名冒牌行為假名冒牌行為是指假用和冒充其他經營者或其商品的名稱、商標、質量和產地標志等,以使人誤解的行為。(二)限購排擠行為限購排擠是指公用企業(yè)或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為了排擠其他經營者而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的行為。(三)濫用權力行為濫用權力行為是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及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shù)慕洜I活動,或者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以及限制本地商品流向
3、外地市場的行為。(四)商業(yè)賄賂行為 商業(yè)賄賂行為是指經營者采取財、物或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購買商品的行為,例如賬外回扣等。(五)虛假廣告行為虛假廣告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產地及有效期限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六)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是指經營者通過不正當手段,違法獲取、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的行為。(七)降價排擠行為降價排擠行為是指經營者為了排擠競爭對手而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有下列情形的,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1)銷售鮮活商品。(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積壓品。(3)季節(jié)性降價
4、。(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yè)降價銷售商品。(八)搭售行為搭售行為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的行為。(九)不正當獎售行為不正當獎售行為是指經營者違反法律規(guī)定而進行的不正當?shù)挠歇勪N售行為。(十)詆毀商譽行為詆毀商譽行為是指經營者捏造、散布虛偽事實,借以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和商品信譽的行為。(十一)通謀投標行為通謀投標行為是指投標者之間串通投標,抬高或壓低標價以及投標者為排擠對手而與招標者相互勾結的行為。三、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責任(一)假名冒牌的法律責任對有假名冒牌的行為者,要依照商標法、產品重量法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筛鶕?jù)情節(jié)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
5、上3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賄購賄銷的法律責任經營者有賄購賄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處以1萬20萬元罰款,并沒收其違法所得。(三)限購排擠法律責任經營者有限購排擠行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處以5萬20萬元的罰款。(四)虛假廣告行為的法律責任對當事人的虛假廣告行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根據(jù)情節(jié)處以1萬-20萬元罰款。若廣告給客戶或消費者造成損失,則應負賠償責任。(五)侵犯商業(yè)秘密的法律責任依據(jù)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凡違反該法侵犯他人商業(yè)秘密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視情節(jié)輕重,對其處以1萬元
6、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六)不正當獎售的法律責任依據(jù)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監(jiān)督檢查部門應責令不正當獎售經營者停止違法行為,并可根據(jù)情節(jié)對其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七)通謀投標的法律責任依據(jù)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通謀投標,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其中標無效。監(jiān)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其處以1萬20萬元罰款。(八)抗拒檢查的法律責任經營者違反檢查部門處理決定,監(jiān)督檢查部門可根據(jù)情節(jié)處以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財物價款13倍罰款。當事人對上述8種情況中監(jiān)督檢查部門所做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
7、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名優(yōu)標志使用有規(guī)范張冠李戴企業(yè)受處罰江蘇省常州市中級法院對一起不服反不正當競爭行政處罰案作出二審判決,常州某紡織公司因在使用名優(yōu)標志時“張冠李戴”,被法院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被沒收違法所得20萬余元?!皬埞诶畲鳌北惶幜P常州某紡織公司生產的“象船”牌仿羽絨踏花被于1 986年被國家經濟委員會授予銀質獎章,并于1 992年至1 995年連續(xù)四年被國家相關機構授予“全國最暢銷國產商品金橋獎”。2000年9月至1 2月,該公司先后銷售“象船”牌休閑被42 74條、羊毛被687條、七孔千葉被1 568條,銷售貨款人民幣740640.40元
8、,其中成本、稅金等費用為599230.6 7元、上述被子的包裝上均標注有“全國最暢銷國產商品金橋將四連冠”和“中國被王”等字樣;2001年1月至1 0月,又先后銷售“象船”牌中孔象船被11140條,銷售貨款為47286 1.84元、成本、稅金等費用為4 1 3940.75元,上述被子的包裝上均標注有“全國最暢銷國產商品金橋獎四連冠”和“國家銀獎”等字樣。對此,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戚墅堰區(qū)分局(以下簡稱“工商分局”)認為,紡織公司銷售的上述產品的賃號、型號、品名、規(guī)格、價格等與“象船”牌仿羽絨踏花被都不同,不屬于被有關部門予以質量認證的名優(yōu)產品,而紡織公司卻在該非名優(yōu)產品的包裝上使用了“象船”牌
9、休閑被所獲名優(yōu)標志稱號,其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遂依據(jù)江蘇省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上訴人作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200330.82元的行政處罰。訴上公堂欲維權紡織公司認為自己原生產的“象船”牌仿羽絨踏花被所獲“全國最暢銷國產商品金橋獎”既非名優(yōu)稱號,也不是質量標志。此后生產銷售的七孔千葉被、休閑被等,雖然在名稱與踏花被不同,但在主要原材料、工藝、功能等各方面,都是基本相同的,都是踏花被一類的產品,是踏花被類商品名稱的具體細化,踏花被只是這類商品的總稱而已。而在商品包裝上標注獲獎內容,只是企業(yè)作為產品說明的宣傳廣告,其行為并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0、紡織公司于2002年3月1 3日向常州市戚墅堰區(qū)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撤銷工商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戚墅堰區(qū)法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工商分局有權對其轄區(qū)內的不正常競爭行為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實施行政處罰。紡織公司產銷的“象船”牌休閑被、羊毛被、七孔千葉被、中孔被與“象船”牌踏花被,商標雖相同,但它們的貨號、型號、品名、規(guī)格、價格均不同,生產銷售的時間也不同,且紡織公司在對產品進行成本核算、銷售時均作了不同的產品區(qū)分,因此它們屬于不同的商品。紡織公司生產的“象船”牌休閑被、七孔千葉被、羊毛被及中孔象船被未經國家規(guī)定的機構評選,未獲得過質量標志,不屬于獲獎產品。紡織公
11、司在非獲獎產品的包裝上標注“國家銀獎”和“全國最暢銷國產商品金橋獎四連冠”質量標志,其行為系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表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工商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準確,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遂于6月11日依法作出維持工商分局行政處罰決定的一審判決。紡織公司仍不服,遂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庭辯論明是非常州中院對本案進行了開庭審理。庭審辯論中,當事人圍繞本案爭議焦點即1休閑被等商品及與“象船”牌踏花被、“象船”牌仿羽踏花被是否為同一商品;2“全國最暢銷國產商品金橋獎”是否屬名優(yōu)稱號、名優(yōu)標志等質量標志;3紡織公司僅在休閑被等商品包裝上標注
12、其原獲獎商品的獲獎內容,是否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在商品上使用與實際所獲不符的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等質量標志行為”等,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及原審判決的合法性進行了激烈的辯論。常州中院審理后認為,工商分局有權對其行政管理區(qū)域內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實施監(jiān)督檢查和依法作出處罰。原審法院對原審被告的行政執(zhí)法主體資格認定正確。本案中工商分局是根據(jù)紡織公司的產品銷售明細表、成品計算表以及相日關的詢問調查筆錄等證據(jù),以本案所涉七孔千葉被、休閑被、羊毛被、中孔象船被與上訴人原獲獎產品“象船”牌踏花被、“象船”牌仿羽絨踏花被的貨號、型號、品名、規(guī)格、價格均不同,而認定上述商品屬于不同的商品,并對上訴人作出相關的行政處罰的,工
13、商分局的行政處罰并不是基于本案上述商品是否屬同類商品作出的。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等屬于商品的質量標志,商品的包裝屬于商品的組成部分,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在商品的包裝上用文字、圖案標注該商品的相關質量內容就是在商品上用文字、圖案標注該商品的相關質量內容。紡織公司在休閑被等商品的包裝上標注其原獲獎商品踏花被、仿羽絨踏花被的特有的名優(yōu)標志或榮譽稱號已經足以使消費者等誤認為其產銷的休閑被等商品獲得了上述名優(yōu)標志或榮譽稱號。紡織公司對工商分局處罰決定書以及原審判書中所認定的其產銷的休閑被等數(shù)量、銷售貨款、獲利等事實均無異議。據(jù)此,工商分局依法對上訴人作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200330.82元的處罰并無不當。常州中院遂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更多精品資料網址: 旺昌資料城 營銷策劃管理資料大全 網址: QQ:602429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