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音版音樂九下《烏蘇里船歌》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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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最新人音版音樂九下《烏蘇里船歌》教案 邵明艷 [案例介紹] 《想情郎》是一首世代流傳在烏蘇里江流域赫哲族中的民間曲調 ,已無法考證該曲調的最初形成時 間和創(chuàng)作人。該曲調在 20世紀50年代末第一次被記錄下來。在同一時期 ,還首次收集記錄了與上述曲調基 本相同的赫哲族民歌《狩獵的哥哥回來了》。 1962年,郭頌、汪云才等人到烏蘇里江流域的赫哲族聚居區(qū) 進行采風,收集到了包括《想情郎》等在內的赫哲族民間曲調。在此基礎上 ,郭頌、汪云才等人共同創(chuàng)作完 成了《烏蘇里船歌》音樂作品。《烏蘇里船歌》的主部即中部主題曲調與《想情郎》、《狩獵的哥哥回來 了》的曲調基本相同,該歌曲的引子及

2、尾聲為創(chuàng)作。1963年,該音樂作品首次在中央人民廣播電臺進行了錄 制,署名:東北赫哲族民歌。 1964年,《烏蘇里船歌》發(fā)表時署名:赫哲族民歌 ,汪云才、郭頌編曲。2003 年,在中央電視臺主辦的一次國際民歌藝術節(jié)開幕式晚會上 ,該歌曲曾被中央電視臺節(jié)目一主持人公開視為 創(chuàng)作歌曲,而非赫哲族人的傳統(tǒng)民歌。而北辰購物中心銷售的刊載《烏蘇里船歌》音樂作品的各類出版物 上,署名方式均為“作曲:汪云才、郭頌”,其中包括根據(jù)上述晚會錄制的包含該歌曲的 VCD光盤。 四排赫哲族鄉(xiāng)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赫哲族鄉(xiāng)政府)認為 ,《烏蘇里船歌》是在赫哲族民間曲調基礎 上改編而成,該民間曲調屬于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民間

3、文學藝術作品 ,應當受到我國著彳^權法的保護 ,赫哲族人 民依法享有署名權等精神權利和獲得報酬權等經濟權利。故將郭頌、中央電視臺、北辰購物中心訴至法院 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在中央電視臺播放《烏蘇里船歌》數(shù)次 ,說明其為赫哲族民歌,并對侵犯著作權之事作 出道歉;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40萬元、精神損失10萬元。 被告辯稱,以《想情郎》為代表的赫哲族民間傳統(tǒng)曲調 ,只是一首古老的四句蕭曲,沒有歌詞,而《烏 蘇里船歌》既有新創(chuàng)作的曲子又有歌詞 ,是郭頌、汪云才等人借鑒西洋音樂的創(chuàng)作手法共同創(chuàng)作的。目前 全國赫哲族成建制的民族鄉(xiāng)有 3個,原告只是其中之一,他們無資格和理由代表全體赫哲族人提起訴

4、訟。遂 不同意原告的侵權指控。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申請,委托音樂著作權協(xié)會從作曲的專業(yè)角度對音樂作品《烏 蘇里船歌》與《想情郎》等曲調進行技術分析鑒定。鑒定報告結論是:《烏蘇里船歌》是在《想情郎》等 赫哲族民歌的曲調基礎上編曲或改編而成。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判決:郭頌、中央電視臺以任何方式再使用音樂作品《烏蘇里船歌》時 ,應當注明“根據(jù) 赫哲族民間曲調改編”;郭頌、中央電視臺在《法制日報》上發(fā)表音樂作品《烏蘇里船歌》系根據(jù)赫哲族 民間曲調改編的聲明;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被告郭頌及中央電視臺不服一審判決 ,提出上訴。二審 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理解析

5、] 一、如何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法律保護 我國著作權法第六條雖規(guī)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guī)定” ,但國務院 尚未正式出臺相應的保護辦法。面對涉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糾紛案件 ,法院如何界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的保護范圍,如何確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創(chuàng)作主體 ,如何確定主張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的訴訟主體 , 如何規(guī)范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利用行為等等 ,成為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本案應屬首 例涉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的糾紛案件。 筆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與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范的作品在法律屬性和基本特征上存在根本區(qū)別 ,我 國著作權法的很多規(guī)定和原

6、則不能適用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上 ,故此案判決對于我國民間文學作品 保護問題中涉及的權利主體、侵權判定、法律責任等問題的解決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在民間文學藝術作 品的司法保護上確立了以下重要原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由產生、傳承該作品的特定區(qū)域民族群體 共同享有,依法成立的民族區(qū)域政府有權代表該區(qū)域民族群體作為訴訟主體主張權利;對民間文學藝術作 品進行改編等再度創(chuàng)作,無須經過許可,也不需支付相關費用,但不論以任何方式使用均需標注創(chuàng)作和傳承 該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民族群體名稱;對于不當利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侵權行為給創(chuàng)作和傳承該民間文學 藝術作品民族群體精神權益造成損害的 ,可以適用消除影響

7、、賠禮道歉的方式承擔法律責任。 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主體問題 本案中,原告赫哲族鄉(xiāng)政府是否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對赫哲族民間音樂作品保護的訴訟是雙方爭 議的焦點問題。 民間文學藝術最基本的特點在于無法確定其創(chuàng)作作者。在《伯爾尼公約》 1967年的修訂本中,是將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為“無作者作品”的特例來處理 ,很多國家立法把民間文學藝術作為本國特定民族的 群體性作品。筆者認為 , 民間文學藝術如民間傳說、歌謠、舞蹈、音樂等是在特定區(qū)域或民族中流行的 , 并 在流傳過程中不斷被人們加工、完善 , 逐漸成為特定地區(qū)、特定民族的群體作品 , 已不具有創(chuàng)作者的個性特 征 , 而具有鮮

8、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 , 因此 , 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為某一特定民族群體共有的作品看待 , 有利于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傳承和發(fā)展 , 有利于尊重創(chuàng)作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定民族群體的民族感情 , 否則任何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歪曲和割裂 , 都會傷害到創(chuàng)作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定民族群體的情感。 因此 ,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可視為是特定民族群體共同創(chuàng)造的智力成果 , 其所有權和版權應歸屬于產生民間文 學藝術作品的特定民族群體。 案件中 , 《想情郎》等是赫哲族世代傳承的民間曲調 , 是赫哲族民間文學藝術的組成部分 , 是赫哲族 群體共同創(chuàng)作并擁有的精神文化財富。它不歸屬于赫哲族某一成員

9、 , 但又與每一個赫哲族成員的權益有關 , 該民族中的每一個群體、每一個成員都有維護本民族民間文學藝術不受侵害的權利。赫哲族鄉(xiāng)政府既是赫 哲族部分群體的政治代表 , 也是赫哲族部分群體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赫哲族民間文學藝術可能受到侵害時 , 鑒于權利主體狀態(tài)的特殊性 , 為維護本區(qū)域內的赫哲族公眾的權益 , 在體現(xiàn)我國憲法和特別法律關于民族區(qū) 域自治法律制度的原則 , 且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前提下 , 原告作為民族鄉(xiāng)政府 , 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 訴訟。 三、對民間文學藝術版權保護原則的探討 首先 , 關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確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有兩種形式 , 一種為民間文學藝術

10、原生作品 另一種是民間文學藝術派生作品。前者是真正意義上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 后者大都是民間藝人或有關組 織搜集、整理、改編民間文學藝術的原生作品而產生的作品 , 其權利主體是確定的 , 應受版權保護。我國著 作權法規(guī)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 , 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 有 , 行使著作權時 , 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 , 對民間文學藝術的改編、翻譯、注釋、整理 人對民間文學藝術派生作品享有權利。但其權利主體享有的某些權利應當受到特殊的限制。如果其權利主 體隨意處分其作品 , 就會發(fā)生類似“賣斷民歌”事件 , 造成對民間文學藝術原

11、生作品權利主體即民族群體和 國家利益的損害。 其次 , 應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權利主體的精神權利。人們可以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不斷的完 善和發(fā)展 , 可以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基礎上進行改編、匯編等再創(chuàng)作 , 但不能脫離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原始 創(chuàng)意的主題以及基本表現(xiàn)形式 , 應當尊重產生作品的民族或群體的宗教信仰、風俗習慣和精神權利 , 不能歪 曲、篡改或割裂性使用。同時此種使用時應當注明原創(chuàng)民族群體或原創(chuàng)地名稱。 第三 , 國家授權主管部門或組織行使權利。民間文學藝術所有權和版權應該屬于產生這些作品的特 定民族群體。從理論上講 , 特定民族群體中的每一個成員都可以主張權利 , 但

12、是 , 鑒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 內容十分豐富 , 隨著民族的遷徙和交融以及民間文學藝術的不斷傳承 , 其流傳范圍已不限于某個地區(qū) , 而是 屬于某個區(qū)域 , 有時很難確定其為某一地區(qū)的具體的群體或民族所有。如果特定民族群體中的某一個成員 主張權利 , 能否代表整個民族群體的利益?如果特定民族群體共同主張權利 , 如何確認代表組織的效力?而 且民間文學藝術不僅關系到某個民族群體的利益 , 還關系到國家和民族的利益。因此 ,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實 際上的權利主體不能成為法律意義上的權利主體主張權利。從便于操作和維護民族文化角度 , 國家應當作 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在法律上的所有權和版權主體

13、 , 國家可以授權行政主管部門或組織代表該群體或國家 行使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版權及其他權利。國家文化行政部門作為保護文化遺產的職能部門 , 可以通過立 法方式授權其代為行使相應權利。當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事實上的主體受到侵害時 , 其每一個成員都可以向 行政主管部門或組織提出主張權利的申請 , 由其代表特定民族群體或國家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請求。 第四 , 建立許可使用收費制度。為確保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受歪曲 , 以及產生該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 民族群體的精神權益和物質利益不受侵害 , 應建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使用許可收費制度。除民間文學藝 術作品創(chuàng)作民族群體成員以其歷史上形成的慣有的方式

14、使用和法定合理的使用范圍外 , 對民間文學藝術作 品的商業(yè)性使用 , 如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出版、復制、發(fā)行 , 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公開表演以及通過有 線、無線或其他傳播方式向公眾傳播 , 應取得許可。對民族群體習慣使用方式及合理的使用范圍的確定 , 可 借鑒發(fā)展家的先進的版權法規(guī)定。國家通過立法授予國家文化行政部門行使使用許可和收取使用費的權利 所收繳的使用費 , 應該專門用于對該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和傳承。 第五 , 無期限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雖現(xiàn)行知識產權制度中 , 專利、商標、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專 有權利保護都是有時間性的 , 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同其他知識產權智力成果不同

15、 , 其是世世相傳、代代延續(xù) 并在傳承中不斷發(fā)展的 , 而此傳承和發(fā)展是不應該受到時間限制的 , 故其版權保護期不應受到限制。 第六 ,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具有公開發(fā)表權和民間文學藝術派生作品不具有轉讓權。民間文學藝術 作品由于其所具有的特殊性 , 其權利應受到特別限制。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集體創(chuàng)造的智力成果 , 具有公共 屬性 , 而不像傳統(tǒng)版權作品那樣具有個體性 , 因此大多數(shù)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似乎不涉及發(fā)表權的問題。另外 由于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涉及國家和民族的利益 , 由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而產生的派生作品一般不允 許轉讓。因為該作品畢竟是在民間文學藝術原有作品的基礎上形成的

16、, 它不僅涉及派生作品權利主體的利 益 , 也涉及到民族群體和國家的利益。 背景制度鏈接 背景一:目前 , 國際上雖對保護民間文學藝術達成共識 , 但歐洲及西方發(fā)達國家認為民間文學藝術屬 于公有領域 , 可以自由復制和表演 , 無需經過許可和交付使用費;而一些具有豐富的民間文學藝術資源的發(fā) 展家卻主張對民間文學藝術予以版權保護或其他保護 , 這一方面是由于民間文學藝術是其國家歷史和文化 形成的基本要素 , 另一方面是他們不能容忍其他國家 , 尤其是發(fā)達國家對他們所擁有的民間文學藝術進行無 償?shù)恼加泻腿我獾耐崆?。?, 突尼斯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國內版權法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國家。 19

17、82年6月 , 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討論通過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現(xiàn)形式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 法行為的國內法律示范條款》。按照條款規(guī)定 , 許可使用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授權和收取使用費的主 體是采用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指定國家主管部門或社會群體 , 排除了公民個人對民間文學藝術(表達)行使所 有者的權利;對國家主管部門作出的許可及不許可決定 , 使用申請人對其決定可以上訴 , 國家主管部門所收 取的費用必須用于促進或保護本國民間文化的目的。而對于社會群體作為授權主體的 , 其可以自由作出是 否許可的決定 , 所收取的費用也由其自行決定使用方式。但該條款并沒有被世界上大多

18、數(shù)國家所采納 , 發(fā)達 國家的國內立法中并未對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原則有任何體現(xiàn)。民間文學藝術包括工藝品的保護問題是世 界知識產權日受關注的三個問題之一 , 由此可以看出 , 重視傳統(tǒng)知識 , 加強對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 , 應為 國際形勢發(fā)展所趨。 背景二: 2001 年 , 我國文化部起草的《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法》(草稿)規(guī)定:在特定民族或特定地 區(qū)的人群中形成或流傳 , 主體不明確 , 但有充分理由推定為該群體中的個體或群體智力創(chuàng)造的民族民間文化 的智力成果權屬于該群體所有 , 受法律保護 , 且其保護期不受限制。國家指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行使相 關權利 , 以維護國家和相關群體的權利不受侵犯。享有民族民間文化的智力成果權的群體中的公民、法人 或其他組織 , 認為該群體的精神權利或物質權利受到侵害時 , 可以向有關的文化行政部門申請維護其權利 , 由該文化行政部門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文化行政部門在國家或民族權益受到侵害時 , 可以直接提出訴訟 請求。 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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