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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權轉讓問題的案例分析及解決思路
公司在成長的過程中,股權轉讓與增資是公司逐步逐步壯大的必經(jīng)之路。很多的創(chuàng)業(yè)者在公司的發(fā)展過程中,對于公司的股權轉讓及增資操作比較隨意,沒有專業(yè)人士的參與,或者根本沒有咨詢專業(yè)人士的意見,完全按照自己認為可行的方式操作。對于想進行資本運作,真正讓公司壯大的創(chuàng)業(yè)者來說,規(guī)范的股權轉讓與增資,可以給公司在未來免去很多潛在的法律風險與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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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129領信股份自設立至掛牌披露期間,共進行了三次股權轉讓,股份公司歷次股權轉讓的價格均為每股 1 元,定價依據(jù)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按照轉讓方出資時的股權價格為準,上述歷次股權轉讓價款均已實際支付。同
2、時時,根據(jù)股份公司提供的相關財務報表,股份公司歷次股權轉讓的價格與轉讓當時的公司凈資產差額不大,價格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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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自設立至今共進行過一 次增資,注冊資本由 500 萬元增加至 1000 萬元,本次增資經(jīng)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經(jīng)山東舜天信誠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莒縣分所出具的魯舜莒??會驗字[2011]第 A136 號《驗資報告》審驗,增資款已全部出資到位,并依法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同時,股份公司不存在抽逃出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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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股份公司出具的說明及股權轉讓方的聲明,股份公司歷次股權轉讓中,??孫建東、趙延軍、單玉貴三人的股權轉出原因是將從公司離職,李勝玉股權轉出的原因是個人購置房
3、屋等急需資金。歷次股權轉讓均為轉讓雙方真實意愿,不存在代持情形,也不存在潛在爭議或利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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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2 月 20 日,領信科技董事趙延軍將其持有的股份公司的全部 100?萬股股份轉讓給畢文絢,領信科技監(jiān)事單玉貴將其持有的股份公司的全部 50 萬股股份轉讓給畢文絢,領信科技監(jiān)事孫建東將其持有的股份公司的全部 75 萬股股份轉讓給李鵬。同日,領信科技股東大會審議同意進行上述股權轉讓。但根據(jù)公司當時的登記資料,趙延軍委公司董事,單玉貴、孫建東為公司監(jiān)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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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
4、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shù)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領信科技在進行上述股權轉讓
5、時,董事趙延軍及監(jiān)事單玉貴、孫建東的股份??轉讓比例超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規(guī)定的 25%的轉讓限制,上述股權轉讓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比例部分應認定為無效,受讓方應依法將超過法律規(guī)??定比例的部分股權返還轉讓方,轉讓方應將股權轉讓款返還受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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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思路與法律風險評析:
相關股權轉讓的當事人的行為并不符合當時《公司法》的規(guī)定,在法律上存在了瑕疵。但股權轉讓已經(jīng)過去了多年,不可能進行簡單的逆轉。實踐中應該遵循解鈴還需系鈴人的思路,讓股權轉讓的當事人雙方對股權轉讓做出合理的說明,并做出不存在股權轉讓糾紛的承諾,再根據(jù)時限上來做具體風險分析與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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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例中,領信科技股權
6、轉讓方孫建東、趙延軍、單玉貴分別在2014年6月出具相關聲明與承諾:“一、本人轉讓上述股權的原因為本人將離開公司,不再擔任??公司相關職務。二、本人轉出的領信科技的股權系本人以自有資金取得,不存在代持、信托或其他股權受限情形,不存在任何潛在糾紛;三、本人的股權轉讓行??為系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以欺詐、脅迫等導致股權轉讓行為無效的情形;??四、本人已收到股權受讓方支付的全部股權轉讓款,與股權受讓方、領信科技之間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或其他潛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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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時限上來看,本例中,2012 年 2 月 28 日,趙延軍不再擔任股份公司董事,單玉貴、孫建東不再擔任股份公司監(jiān)事,至 2012
7、 年 8 月 28 日,已滿足法律規(guī)定的離職 6 個月后可以轉讓的條件,因此導致上述股權轉讓無效的情形已經(jīng)消除,上述股權轉讓雙方并未要求對方返還股權或轉讓款,上述超比例轉讓部分股份可以認定為無效情形消除后發(fā)生的轉讓。相關股權轉讓方已經(jīng)做出上述承諾,同時,股權受讓方李鵬、畢文絢也出具《股東書面聲明》,確認其所持股份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轉讓受限情況,也不存在股權糾紛或其他潛在糾紛。所持股份公司股份不存在與其他人之間的股權糾紛、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應披露而未披露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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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述:本例中股權轉讓為雙方真實意愿體現(xiàn),轉讓價格公允,不存在代持情形,也不存在潛在爭議或利益安排,股份公司歷次增資合法合規(guī),
8、不存在出資不實、抽逃出資情形。股份公司上述部分股權轉讓雖然違反了當時《公司法》的規(guī)定,曾存在可能發(fā)生股權爭議糾紛的法律風險。但限售情形消除后,上述股權轉讓方對上述股權轉讓的真實性進行了確認,且股權轉讓雙方均聲明上述股權轉讓不存在潛在爭議糾紛,相關法律風險情形已經(jīng)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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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試行)》??的有關規(guī)定,股權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權結構清晰,權屬分明,真實確定,合法??合規(guī),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lián)股東或實際支配的股東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權屬爭議或潛在糾紛。股票發(fā)行和轉讓合法合規(guī),是指公司的股票發(fā)行和轉讓依法履行必要內部決議、外部審批(如有)程序,股票轉讓須符合限售的規(guī)定。領信科技的上述股權轉讓雖然存在一定法律瑕疵,但上述股權轉讓已經(jīng)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履行了內部決議程序;且事后轉讓方對上述轉讓事實的??真實性進行了確認,轉讓雙方均聲明上述股權轉讓不存在權屬爭議或潛在糾紛。??目前,股份公司的股權結構清晰,權屬分明,真實確定,合法合規(guī)。因此,股份公司滿足“股權清晰,股票發(fā)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guī)”的掛牌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