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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匯)外貿合同書(1)
合同號
甲方: 公司(以下簡稱供方),由 代表。
乙方: 公司(以下簡稱購方),由 代表。
目 次
第一條 合同標的
第二條 技術資料
第三條 供貨條件-包裝和標記
第四條 設備質量
2、 第五條 合同價格和支付條件
第六條 保證
第七條 不可抗力
第八條 仲裁
第九條 通知
第十條 語言
第十一條 其它條件
附件1 設備技術說明書
第 號購買合同
甲方 (供方)與乙方 (購方)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 合同標的供方同意出售,購方同意購買 。(詳見本合同附件1,該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條
3、技術資料供方應向購方提供設備使用及維修技術資料一份。
第三條 供貨條件-包裝和標記供方應在設備全額信用證開立之后的 個月內用密封集裝箱或其它包皮包裝從 發(fā)運設備。
供方有權從任何對其方便的港口發(fā)運設備。
供方應把設備運至商定的原蘇聯(lián)東海岸 港。
自設備從船航運抵獨聯(lián)體遠東港口時起滅失和(或)損壞的風險由供方轉移到購方。
供方承擔設備運輸的一切費用及運抵港口前的保險費。
設備從獨聯(lián)體港口繼續(xù)運到安裝地的一切費用由購方承擔。
發(fā)貨前
4、 天內供方應向購方通知發(fā)運情況,明確交通工具的種類和名稱、計劃發(fā)運日期及其它有關信息。
購方應支付履行海關手續(xù)的所有費用和一切與設備運入獨聯(lián)體境內有關的開支。
設備和技術資料用密封集裝箱或其它包皮裝運并附具包裝清單,標記使用英語刷寫。
發(fā)貨單證包:
1)發(fā)貨帳單(三份)
2)海運提單
3)裝箱單
4)保險單
第四條 設備質量按本合同所供設備的質量應符合生產廠家的技術條件。如生產廠家有保證書,應用保證書加以確認。
第五條 合同價格和支付條件所供設備的總額為 美元(CIF價)。
5、購方應在合同簽定后的 天內開立以供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保兌信用證。該信用證在開立時起的 天內有效。
開證行應為獨聯(lián)體外經銀行或日本、南韓、西歐、美國、加拿大的某家銀行。
一切與在開證行開立信用證有關的費用由購方承擔,而一切與議付行收取信用證有關的費用由供方承擔。
支付在向議付行提交下列單據后進行:
1)發(fā)貨帳單(3份)
2)海運提單
3)裝箱單
4)保險單
第六條 保證供方保證所供設備在投入使用日起的 個月內,但不超過發(fā)貨日起的 月內正常工作。
6、
第七條 不可抗力在發(fā)生不可抗力情況致使合同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時,按此種不可抗力情況存在的時間推遲履行合同義務。
不可抗力情況是指雙方不能預見或預測的由于非常事件而出現的情況,即:影響履行所承擔義務的火災、風暴、地震和其它自然現象,以及戰(zhàn)爭、任何性質的軍事行動,各國政府的封鎖與制裁等。
因不可抗力情況而不能履行義務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情況發(fā)生和停止的20天內書面通知另一方關于其發(fā)生和停止的情況。收信人所在國郵局在收到通知函日加蓋的日期作為得悉該信息的日期。
協(xié)約雙方國商會出具的證明書將成為證明上述情況發(fā)生及延續(xù)時間的必要證據。
7、如有些情況延續(xù)3個多月,每一方都有權拒絕繼續(xù)履行本合同義務,同時任何一方都無權要求對方賠償可能發(fā)生的損失。
第八條 仲裁所有可能由本合同而產生的糾紛或分歧均應由合同雙方友好解決。
如果無法解決糾紛,則該糾紛應提交莫斯科市原蘇聯(lián)工商會下設外貿仲裁委員會按其業(yè)務規(guī)章審理(提交一般法院審理者除外),該委員會的決定對于雙方為終審,必須執(zhí)行。
第九條 通知一切通知等雙方均應按本合同條件以書面形式進行。
第十條 語言本合同用俄語書就。供方提供英文的全部技術資料和供貨單證。
第十一條 其它條件自本合同簽署之日起,所有在此以前的有關談判和往來信函均告失效。
8、
對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補充只有在以書面形式形成并經雙方有關全權代表簽字后方能生效。
任何一方都無權在未征得對方書面同意之前將自己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本合同于 年 在蘇聯(lián) 簽署,一式兩份,兩份具有同等效力。
供方 購方
附件1
本附件為 和 于 簽訂的第 號購貨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條件, 供應下列設備:
順序號碼
商品(設備)名稱
計量單位
單價
數量
每批價格
貨幣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