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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改看經濟法理念的發(fā)展7600字
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改看經濟法理念的發(fā)展
對消費者的保護是商品經濟發(fā)展到一定階段所必然實現的一種對弱者的保護,對消費者的法律保護程度如何已成為衡量現代國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之一。我國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審議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迎來了20年來的第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后的《消法》在多方面進一步保障了消費者權益?! 断ā返慕洕▽傩砸呀洷粚W者廣泛
2、認可。無論是從《消法》的調整對象、原則和價值或是調整方法、法律責任,都與經濟法相應的范疇所契合。經濟法作為集經濟、法律和科學管理于一身的實踐性法律,具有鮮明的時代性。而經濟法的理念固然也是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與一定的社會經濟相聯(lián)系。生產力發(fā)展引起的生產關系變動,是法的理念變遷的根本原因,正確的法的理念總是在社會和法的變遷、主客畢業(yè)收集整理觀的互動中逐漸形成的。因為法的理念是貫穿整個立法過程的精神實質,指導法的制定和執(zhí)行;同時,法律制度又反過來體現法的理念。因此本文欲從《消法》20年來的首次全面修改出發(fā),探究經濟法理念的發(fā)展變化?! ∫?、經濟法的理念 理念作為意識形態(tài)領域的上層建筑,源于人們對
3、經濟基礎的認識和總結。由于認知的主觀性,因此對于理念的概念、內容的理解往往因人而異,受個人的知識背景、認知水平、所處時代等因素影響。{1} 何為法的理念,不同法學家有著自己的認識:德國法學家,新康德主義法學派首創(chuàng)人魯道夫“施塔姆勒認為法律理念乃是正義的實現。{2}海德堡學派法哲學代表人拉德布魯赫則進一步發(fā)展了施塔姆勒關于法律理念的觀點,他認為"除了正義,法律的理念不可能是其他理念。因為正義就像真、善、美一樣,是一個絕對的價值,也就是說,不可能從其他價值推導出來";。{3}史尚寬先生認為"法律制度及運用之最高原理,謂之法律之理念";,{4}筆者則較贊成史際春先生對法理念的定義和概括:"法的理念
4、是指對法的應然規(guī)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認識和追求。從學術角度看,它是法及其適用的最高原理;從實踐看,它是社會成員及立法、執(zhí)法或司法者對待法的基本立場、態(tài)度、傾向和最高行為準則。";{5}同時,法的理念作為法本質及其發(fā)展規(guī)律的一種理性認識,在不同的領域的法律實踐中,其表現是不同的。具體的,比如經濟法理念與憲法理念、刑法理念、民法理念等均存在差異。經濟法的理念就是對經濟法的應然規(guī)定的、理性的、基本的認識和追求,它指導經濟法的制定和適用?! ≌摷敖洕ɡ砟畹膬热荩斍敖浹芯渴?一元論";、"二元論";與"多元論";并存的局面。{6}筆者則認為,經濟法的理念是多元并具有層次性的。在多元格局中,"公平正
5、義";是經濟法核心的、最高層次、最抽象的理念,而"社會整體利益";、"秩序";、"安全";、"效率";等理念作為"公平正義";的具體形式,是次于"公平正義";的基礎性的理念。"公平正義";這一核心理念和其他基礎理念一同組成了經濟法理念的有機整體。并且,上位法的理念統(tǒng)領下位法的理念,下位法的理念是上位法的理念的表現形式或組成部分,為實現上位法理念服務。因此"消法";理念是經濟法理念的表現形式或組成部分。 此次《消法》的修改,作為《消法》制定20多年以來的首次全面修改,有很多亮點,比如說:網絡等遠程購物的7天無理由退貨制度;針對機動車、微型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糾紛
6、的舉證責任倒置制度;對格式合同的進一步限制;作為訴訟主體提起公益訴訟等?!断ā纷鳛榻洕ǖ南挛环ǎ浞芍贫鹊闹卮笮薷?,也體現了經濟法理念的發(fā)展變化?! 《?、《消法》的修改彰顯了經濟法理念之核心--實質公平正義 ?。ㄒ唬┙洕ㄒ曈蛳碌?公平正義"; "公平正義";是所有法律的最高理念,正如上文所提及的魯道夫“施塔姆勒和拉德布魯赫對法的理念的定義,他們更是將正義作為法理念的唯一內容。正義是不可能從其他理念之中推導出來的,只有實現公平正義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 ∮捎诓煌刹块T所調整的法律關系、追求的價值目標的不一致性,公平正義在不同法律部門內部都有著不同的內涵。{7}經濟法作為反思近現代法
7、律形式主義的產物,更加關注實質公平正義,是在承認法律關系主體在資源稟賦差異基礎上的公平正義。尤其在實行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的特色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我國,經濟法范疇內的公平正義更是追求實現社會范圍內的實質性、社會性的正義和公平。在政治領域的平等自由原則下,在確保財富創(chuàng)造和收入機會平等的前提下,主張對社會中受惠最少者實行差別待遇,在經濟利益和發(fā)展機會方面給予傾斜性配置。經濟法領域,所體現的就是:通過傾斜立法,實現對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差別對待,最終來實現法的實質公平正義的理念。{8}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經濟法的下位法,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表面上,消費者和經營者是民法上平等主體間的關系,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但這只是形式上的公平、起點的公平和交易的公平,并不意味著結果公平。事實上,由于信息占有的不對稱,消費者與經營者相比處于絕對的弱勢地位。經營者往往壟斷有關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性能、缺陷及潛在危害的全部信息,消費者的談判能力因此無法與之抗衡。民事訴訟與仲裁中 "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規(guī)則,對缺少信息資源的普通消費者來說更是雪上加霜。另外,消費者的經濟實力往往不及對應的經營者,經營者往往以其雄厚的資金實力和影響力影響著相關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加之市場結構的不均衡更是加劇了消費者和經營者地位的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