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阿馬蒂亞·森的自由平等觀
哲學論文發(fā)表期刊阿馬蒂亞·森的自由平等觀
簡要:社會公民所享有的平等與自由只能是相對的,世上沒有任何人能夠享有絕對的平等與自由。因為人類社會本身就是依靠嚴格的社會等級才建立和開展起來的,以社會等級來確定社會成員
社會公民所享有的平等與自由只能是相對的,世上沒有任何人能夠享有絕對的平等與自由。因為人類社會本身就是依靠嚴格的社會等級才建立和開展起來的,以社會等級來確定社會成員的權(quán)力與義務,并以之來維持社會秩序的,所以只要等級(或階級)社會存在就不可能有絕對的社會平等。
內(nèi)容提要:近代以來,自由與平等已然成為政治哲學的兩個重大主題。我們一般認為,自由與平等是兩個獨立且相互竟爭的價值。阿馬蒂亞森對此提出質(zhì)疑,提出了一種獨特的模式平等理論,即認為我們所有人都接受某種變量的平等,平等只是一種分配的模式,由此引出平等的“空間〞問題。同時,他不根據(jù)一般常見的積極自由與消極自由理論,而是接受一種根據(jù)人們過生活的各種能力來度量人們的自由度,由此自由變成一種可分配之物。兩種獨特理論一結(jié)合,自由與平等就成了不同類型的價值。平等只是可分配之物的模式之一,而自由也只是各種模式的空間之一,自由與平等相沖突這一困境就自然消失了。然而,森的這種平等理論遇到了各種平等理論都無法逃避的一個問題,這就是度量的指數(shù)問題,即如何把代表自由的各種能力進行比擬,最終形成一個具有參考意義的綜合指數(shù)。
這個指數(shù)問題上的困境折射出了他的平等理論的兩個方面,第一,由于森接受現(xiàn)代多元主義,也就是成認有多種善觀念。由此,由于善觀念的不同,因此各種能力在不同善觀念之下就具有不同的意義。第二,森的平等理論實際上也是當代的運氣均等主義理論之一,只成認一種控制性責任觀,但這種責任觀是內(nèi)在不一致的。由此,盡管森對自由與平等討論推進了我們對于自由與平等的理解,但是他的自由平等觀依然是得不到辯護的。
一
自從法國大革命提出自由、平等與博愛的口號后,自由與平等已然成了政治哲學的主題。不過,兩種價值已經(jīng)不再像開初認為的那樣和諧相處了。相反在西方很多學者的眼里,兩者甚至已經(jīng)勢同水火,難以兼得了。到上世紀末,沃爾夫概括說,“在近二十年間,兩部鋒利對立的著作一直支配著政治哲學中所發(fā)生的論戰(zhàn),一部是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另一部是羅伯特·諾齊克的?無政府、國家和烏托邦?〞[1]。邁克爾·桑德爾那么認為,“羅爾斯的福利國家自由主義和諾齊克的自由至上論的保守主義界定了美國的政治議程必須在他們之間做出選擇,至少在分配正義受到關注的論題中是如此〞[2]。如何來解釋這樣一種變化呢?我國學者何懷宏先生提出了一種觀點:“當西方資產(chǎn)階級革命興起時,“自由〞與“平等〞可以作為一個統(tǒng)一的要求而成為其革命的口號,因為當時自由主要是與專制構(gòu)成一對矛盾,而平等也首先是具有政治的涵義──摧毀封建貴族的等級制,求得平等的政治參與權(quán)和決策權(quán)。隨著資產(chǎn)階級革命的勝利和穩(wěn)固,隨著普選權(quán)的爭得和言論、信仰、人身、財產(chǎn)尤其是各種經(jīng)濟自由權(quán)的擴大,財富分配方面的不平等狀況便日益令人注目,自由與平等的矛盾也就日漸顯露,平等也越來越具有經(jīng)濟的涵義──即如何縮小差距,到達財富和利益的平等分配。可以說,構(gòu)成近一百多年來西方社會正義論的主題的,正是這一對矛盾──自由與平等的矛盾,即:是不惜犧牲某些人的個人自由權(quán)利以到達較大的社會經(jīng)濟平等,還是寧可讓某種不平等現(xiàn)象存在也要全面保衛(wèi)每個人的自由權(quán)利。〞[3]
然而,這里還只談到了自由與平等之間的沖突。不過,在自由與平等內(nèi)部本身也有著很多分歧,很多作者都給出了各自獨特的理解。在某種意義上來說,自由與平等的關系也正是因此而格外復雜。柏林在?自由四論?中指出,對自由的定義就有兩百多種,而他自己那么做出了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的區(qū)分[4]。在此模式下,最積極的自由概念,當屬康德的自主性概念,自由就在于不受自己的主觀欲望的控制,只根據(jù)職責行動[5]。最消極的自由概念,大致上可以用霍布斯[6]的觀點為代表,即認為自由就在于不存在干預。與之有點接近的是以哈耶克、諾齊克[7]等人所倡導的程序自由概念,強調(diào)自由的過程層面。此外,還有介于中間的自由概念,不僅強調(diào)自由的程序也強調(diào)自由的機遇方面。本文要討論的阿馬蒂亞·森就屬于此列,他認為自由就是人們過他們有理由珍視的生活的可行能力[8]。佩蒂特的非支配性自由觀那么認為自由不在于缺乏干預,而是在于不受任意專斷的干預。[9]
關于平等,人們也同樣莫衷一是。平等可以分為形式平等,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結(jié)果平等,比方說福利平等。其間又有機遇平等,即得到某種結(jié)果的機遇是平等的。這里機遇可以從兩端來理解,一端是具有完全確實定性,比方說一個人同時被北大和清華大學錄取,那么我們說他有上北大的機遇,也有上清華的機遇。另一端那么是完全不確定的,比方說在美國,只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人人都有當總統(tǒng)的機遇。當機遇是完全確定可得的時候,就接近于后果平等。當機遇靠近完全不確定時,那么就非常接近于形式平等。在結(jié)果平等中,又有這個結(jié)果所指的是什么的問題,如是資源平等[10],還是根本善的平等,或者效用(福利)平等[11],或者是能力平等。根據(jù)這種結(jié)果的平等的分歧,又有了相應的機遇平等的分歧,究竟是得到福利的機遇平等[12],還是得到資源的機遇平等。鑒于此種情況,甚至有人認為,反對平等最有效的武器就是平等的這種分歧本身。
正是上述自由與平等的諸多理解,往往導致我們在談論自由與平等的沖突時,究竟所指何物是模糊不清的。但是,不管怎么樣,當我們談論平等與自由的沖突時,我們一般都接受了這樣兩個觀點。第一,自由與平等被看作是獨立的標準價值[13],因此無論是自由的理解,還是平等的理解,都是別離進行的。第二,自由與平等被看作是相競爭的標準價值,它們是相互可替代的。在討論各種可能的關系時,或者是強調(diào)平等優(yōu)先于自由,德沃金是這種觀點的保衛(wèi)者?;蛘呤菑娬{(diào)自由優(yōu)先于平等,這是諾齊克的標志性觀點。或者是尋求某種中間的妥協(xié),如人們通常對羅爾斯的看法。阿馬蒂亞·森對此那么具有他的獨特見解,這種見解首先緣自他對平等的獨特理解,結(jié)合他獨特的自由觀,他形成了一種獨特的自由平等觀。這種觀點認為自由與平等并不是相競爭的,即不是可以互相替代的價值。如果這點成立,那么我們說自由與平等沖突就犯了邏輯錯誤。本文在梳理森對平等與自由的獨特認識的根底之上,試圖對之進行批判,并簡述森的這種理論的意義及其局限性。
二
一般而言,平等受到三方面的指控。第一,平等本身就是多元的,即存在多種多樣的平等,這點我們已經(jīng)說過了,由此平等也是空洞的。第二,由于上一特點,平等與不平等總是共存的,即一方面的平等總是容易導致其他方面的不平等。第三,平等這種價值與自由等價值是相沖突的。這三種指控正是森的平等理論所著力要解決的。在森看來,“平等是根據(jù)對一個人的某個特定方面與其他人的同樣方面進行比擬而得來的,這些方面包括如收入、財富、幸福、自由、機遇、權(quán)利或需要的滿足等等。〞[14]
森的平等觀的獨特性源于他的兩個觀察。第一,人類是多樣性的,他們在諸多方面有所不同?!拔覀儾粌H在外部特征上,也在內(nèi)部特征上是非常不同的,前者包括如財富的擁有、社會背景、環(huán)境狀態(tài)等等,后者那么包括如年齡、性別、一般的能力、特定的天賦、患病的可能性等。〞[15]。這個明顯的人類事實,就是我們通常所談論的個人天生的不平等。但在森眼中,這不過是一個根本的事實,是我們倫理思考的一個根本語境,并不是一個倫理判斷。一般而言,我們對于森的這個觀察沒有什么異議。
這個觀察對應于森所提出的平等的倫理分析的兩個核心問題之一,即“什么的平等?〞。“在實踐層次上,‘什么的平等’問題的重要性來自于人類存在的事實上的多樣性,這樣一來,要求根據(jù)某個變量上的平等傾向于(事實上而不僅僅是理論上)與要求根據(jù)其他變量的平等相沖突。〞[16]但是,森認為這缺乏以構(gòu)成對平等的指控,它只是這樣一個事實確實認:人類在某方面的平等總是導致其他方面的不平等(描述意義上的)。由此,一個顯然的事實是,不平等與平等的共存是人類的一個必然性事實,是不可防止的。這樣一來,我們也就無法用這一點來反駁平等。
同時,這個人類事實也必然導致我們可能有諸多方面的平等,也就是說,平等的變量是非常多的,并且一種變量的平等往往會引起其他變量上的不平等。對于這點,森的回應是,這個事實導致了平等的空間問題,即我們是否能夠決定哪種平等是重要的,它導致其他的不平等是否是可辯護的。森的解決方法是做出一種根本平等與非根本平等的區(qū)分,從而來為某種平等觀作辯護。根本平等指的是在特定的平等觀里面,被認為是核心變量的平等,而非根本平等那么是在那個理論中處于邊緣地位的、較不重要的變量的平等。他認為,“這里接受的(通常是隱含地)是一個更為核心的焦點規(guī)那么,即那些在實際上被認為是邊緣性的焦點的不平等與據(jù)點必須被接受,這是為了不違反在更為核心層次上正當?shù)陌才?包括平等)〞[17]。一種不平等之所以可以接受,是因為它是由一種更重要的平等導致的,并且對于我們的價值觀而言,那種平等中的價值(或焦點變量)是更為重要的。
也許有人這樣說,因為平等可以用如此多的方式解釋,那么平等就是一個空洞的觀念,是一個沒有任何它自己的實質(zhì)內(nèi)容的空洞的形式。對此森提出了幾個反駁,第一,即使在沒有選擇空間之前,需要確定一個平等空間,這種要求是能夠產(chǎn)生實質(zhì)性的限制,它不是空洞的要求。例如,它可以用來質(zhì)疑那些沒有根本結(jié)構(gòu)的理論,以及拒絕那些沒有根本平等而告終的理論。因此,即使在這個一般層次上,平等也是一個實質(zhì)性的和真實的要求 [18]。其次,一旦語境被固定了,那么平等能夠是一個特別強有力且嚴格的要求。例如說,當空間固定了的時候,即使在接受任何特定的指數(shù)之前,平等要求就強加了排序的某種模式,除了在這種給定空間里的排序模式外,即使是空間本身的選擇這一更寬泛的探討也與支持平等要求的動機有著清晰的聯(lián)系。第三,平等空間的多樣性只是反映了一個更深的多樣性,這就是關于什么是個人優(yōu)勢觀念的不同觀點,特別是在不同的語境下。多樣性的問題,不是平等評價所獨有的。
森的第二個觀察那么更讓其平等理論具有獨特性。森認為,在現(xiàn)實中,盡管對平等或褒或貶,或溢美或反對的諸多聲音,但這些都只是表象。他認為“對于那些經(jīng)受了時間檢驗的關于社會安排的所有倫理學方法的共同特征是,它們都要求某種東西(在特定理論中具有重要地位的某種東西)的平等。〞[19]比方說,我們通常認為效用主義理論往往會導致不平等,但在森看來,效用主義理論依然是一種平等理論,即這種理論對每個人的效用給予平等的權(quán)重。更重要的是,森把以諾齊克為代表的自由至上理論也看成是一種平等理論,即這種理論認為每個人具有平等的自由權(quán)利。以這種眼光來看,森認為各種社會分配理論事實上都接受了某種平等理論。
對于平等的這個觀察導致森認為,平等的另一個核心問題,即“為什么平等?〞往往具有誤導性。森認為,在我們沒有弄清“什么的平等?〞這一問題之前,我們沒有方法對“為什么平等?〞這一問題說三道四。對此,森有兩個理由,第一,既然得到了時間檢驗的理論都要求某種空間的平等,因此我們需要平等是一種共識。第二,由于人類的多樣性,因此必然具有不同平等,只有我們明了我們要求的是何種平等之后,我們才有可能知道為什么需要它。[20]
他是分兩個方面來闡述的。第一個是通過事實分析說明,所有的社會安排的主要倫理理論都是要求平等的,這是一種經(jīng)驗方法,即我們都接受了平等,我們都具有某種意義上的平等觀念。第二個方面是森認為“為了具有任何類型的可行性,在某個被看成是關鍵的層次上對于社會事件上的倫理推理必然涉及到對所有人有個根底的均等考慮。缺乏這種平等將使得一個理論具有任意岐視性,很難得到辯護。〞[21]一個理論可能接受(實際上是要求)根據(jù)許多變量的不平等,但在為這些不平等辯護時,他們不可能防止將它們在某些實質(zhì)性方式上對所有人的均等考慮聯(lián)系起來。
根據(jù)對平等的這種獨特理解,森得出了在自由與平等關系上的獨特見解。森認為,我們遇到的看似平等與自由之間的沖突,實際上是以自由為焦點變量與其他如收入、效用等作為焦點變量所產(chǎn)生的平等觀之間的沖突。這樣的沖突是在關于“什么的平等?〞問題的爭論,而不是自由與平等之間的論爭。在森看來,我們之所以把自由與平等看成是相沖突的,這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取了一種平等的狹窄化理解,將其僅僅看成是收入平等或福利平等。第二是忽略了自由的分配方面。即使如自由至上論者那樣認為人們擁有自由是重要的,我們還是存在這樣的問題,即誰應該擁有自由,擁有多少,自由應該如何分配等。一個完整的自由理論必須涉及到自由如何在人們之間進行分配這個問題。盡管諾齊克不要求效用的平等或者是擁有根本善的平等,但是他確實要求自由至上意義上的權(quán)利平等——沒有人比任何其他人具有更多的自由權(quán)。[22]
對森而言,自由與平等在概念上是獨立的,自由與平等成了不同范疇的價值,平等成了分配的一種模式,而自由那么成了一種可分配之價值,它們并不屬于彼此競爭的價值,也無法互相替代。如果這點是正確的,那么當我們說自由與平等相沖突時,我們就犯了一種‘范疇錯誤(category mistake)’。自由變成了平等可能的應用領域(盡管不一定所有人都要求平等是自由的平等),平等那么是自由分配的可能模式(同樣,也并不一定就是自由的分配模式)。這樣,當我們只注意考慮到提升自由,而不去注意其分配模式的時候,會產(chǎn)生與其他焦點變量(如收入)的平等相沖突。不過這里的沖突是由下面兩個局部引起的,(1)局部地是集中于自由和集中于收入之間的沖突,和(2)局部地是在關注分配模式(在這種情形中是收入)與非分配性的加總考慮(應用于自由)之間的沖突。[23]
不過,盡管自由與平等在概念上是獨立的,但森的自由觀與平等觀那么是合二為一的,因為他要求的自由在分配上是平等的,平等那么是指自由的平等,由此自由觀與平等觀是相互依賴的。這種觀點在兩方面具有重要意義。首先,它提供了一種大大不同于以前對自由與關系的理解,即平等與自由不再是兩種可以相互競爭的價值了,這樣無論和諧說還是沖突說都是沒有意義的了。第二,它為我們理解自由與平等提供了一個框架。這并非無足輕重,因為平等與自由之爭在某些時候就是以一種平等優(yōu)先或者自由優(yōu)先來解決問題的,除此這外,似乎無法提供其他的佐證。在實踐上,自森提出平等空間的概念之后,隨后關于平等的諸多討論都是在此框架里進行探討的,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支配了此后的平等探討,包括德沃金的資源平等、阿內(nèi)遜的福利機遇平等以及科亨的中期福利平等等。
很明顯,森的自由平等觀是一種相當有別于傳統(tǒng)的看法,他認為傳統(tǒng)上實際上將戰(zhàn)場給弄錯了,將自由與平等看成是敵對的兩方,有如唐吉訶德去挑戰(zhàn)風車。然而,到目前為止,森的這種看法究竟是否是可取的,它是否能夠得到辯護,還完全是一個開放的問題。這一問題的答案還有待于“平等空間〞的具體界定,也就是自由的具體界定。接下來我們就將重點介紹在這種獨特的平等觀之下,森是如何論述他的自由觀的。
三
在森看來,自由是有待分配的東西,是平等空間的一種備選對象,而平等那么是分配自由的模式之一。他本人所持的觀點就是,平等是自由的平等,自由那么要求是平等的自由。在森這里,自由是一種有效自由(effective freedom),有時稱為實質(zhì)自由(substantial freedom)或真實自由(real freedom),自由“指的是人們在選擇去過他們有理由珍視的生活的各種可行能力。〞簡言之,實質(zhì)自由包括免受困苦(如饑餓、營養(yǎng)不良、可防止的疾病、過早死亡)的根本可行能力,以及能夠識字算數(shù)、享受政治參與等的自由。〞[24]
森之所以以這種可行能力視角來看待自由,有兩個較為明顯的淵源。第一個淵源與兩個方面相關。第一個方面是他對阿羅不可能定理的開展[25]。第二個方面那么與他對傳統(tǒng)上強調(diào)的兩種自由的獨特看法。在他看來,伯林所強調(diào)的消極自由(free from)和積極自由(free to)實際上都是一種控制自由觀,消極自由強調(diào)選擇不受別人的控制,而積極自由那么強調(diào)自己控制了多少選擇。森在開展阿羅不可能定理之后,略作引申就得到了最小自由悖論:即最小的控制自由觀也是與帕累托標準是不相容的[26]。這就促使他對兩者都進行了審思。不僅如此,森認為這種自由觀還存在兩方面的缺陷,一是由于只強調(diào)控制,因此無視了后果的重要性,在兩種自由(根據(jù)控制來看)產(chǎn)生沖突時,就會出現(xiàn)道德困境。[27]第二,這種控制自由觀會忽略掉重要的東西,比方森所說的那種反事實自由。森認為,一條平安的大街標示著我們享有更多的自由,盡管我們本身并沒有對大街是否平安具有控制。由于森認為以前的各種自由觀具有諸多缺陷,因此他也在克服這些缺點的時候慢慢地形成他自己的自由觀,。
他開展出可行能力自由觀的第二個淵源那么與他的平等觀密切相關。我們前面已經(jīng)介紹過,在森的觀點中,自由是種可分配之物。從這點看,控制自由觀也不是適宜的候選。同時,我們知道,除了自由可以是可分配之物之外,資源、福利、根本善、福利機遇等都可以成為可分配之物。森既然要把自由作為核心變量,把自由的平等作為根本的平等,那么必須要考慮一點,即這種自由觀所含括的東西必然要優(yōu)于資源、福利等物。因為只有這樣,自由平等才能辯護在其他方面所導致的不平等。[28]在這兩個淵源之下,森提出了他的可行能力自由觀。
森的自由觀具有三個層次,即功能(functionings)、可行能力(capabilities)與自由(可行能力集)。在森這里,功能被看成是生活的組成成分,生活由一組內(nèi)在相關的‘功能’組成,由人們的所為(doings)與所是(beings)構(gòu)成。我們在功能上的成就可以看成是功能的向量。功能可以是非常根底的東西,如得到充分的營養(yǎng)、健康、防止不必要的疾病和夭折等,或者是更復雜的成就,比方幸福、有自尊、參與社區(qū)生活等。在森這里,可行能力那么代表了個人所能獲得的功能的不同的組合,是功能向量集,它反映了個人選擇去過一種或另一種類型生活的自由??尚心芰κ歉鶕?jù)與功能同樣的焦點變量得到確定的,在功能空間中,任一點都代表了n維功能??尚心芰κ沁@種n維功能的集合,它代表了功能的各種各樣的組合。而功能空間中的“可行能力集〞就反映了個人在可能生活中進行選擇的自由。[29]
森的自由觀中的這種層次性首先表達了成就與自由的區(qū)分。“成就(各種功能的獲得)是關注我們已經(jīng)成功的完成了什么,自由那么是關注我們必須去完成我們所珍視的東西(各種功能)的真實機遇。〞[30]我們有兩種方式來判斷我們的生活質(zhì)量,或者說個人所具有的利益和優(yōu)勢,這要么是成就,要么是自由。森之所以要強調(diào)可行能力與可行能力集,是因為在他看來,自由并不僅僅是具有工具性價值,而且具有內(nèi)在價值。這點可以通過選擇集的比擬來加以說明。對于選擇集的比擬,我們有兩種方法來比擬它們。第一種觀點是選點觀,它看待選擇集的方法是根據(jù)其中最好的那一點來加以判斷。也就是說,當我們比擬兩個選擇集時,我們選擇每個集中最好的元素來加以比擬。選點觀那么并沒有給予自由本身以內(nèi)在價值,自由在這里只是由于它所能到達的目的價值而被決定的,它是完全是作為工具性的術(shù)語加以評估的(根據(jù)被選擇的商品束的價值)。另一種那么是選項觀,即一個選擇集的價值不僅僅在于其中最大值的那一點,選擇集本身具有的其它選項對于選擇集的價值而言是有影響的。選項觀賦予選擇上的自由范圍以內(nèi)在的重要性,選擇的機遇,是具有內(nèi)在價值的。在此,成就不過相當于選擇集中的最好的點,但自由那么相當于從選項觀來看待整個集的價值。
可行能力主要是獲得有價值的功能的自由的反映,它集中于自由而不是獲得自由的手段,它確認了我們所具有的真實的選擇。在這種意義上它可以被看成是實質(zhì)自由的反映。就功能構(gòu)成福利而言,可行能力代表了個人獲得福利的自由。由于可行能力方法具有力量的一個重要局部是在于,將我們從商品、收入、效用等空間轉(zhuǎn)到我們生活的組成成分的空間,生活本身才是我們的最終關注。這里選擇本身被看成是生活的一個局部,“做x〞同“選擇去做x且做x〞是有區(qū)別的,既而,福利成就也必須被看成受到反映在能力集里的自由的影響。這樣,選擇的自由對于個人的生活質(zhì)量與福利具有直接的重要性,自由地行動與能夠選擇直接產(chǎn)生福利,這并不僅僅是因為更多的自由可以有更多可行的備選項(即自由的工具性價值)。
根據(jù)這種看法,自由平等要優(yōu)于福利平等,因為福利平等相當于只成認成就的意義。[31]就資源平等或根本善的平等而言,森認為,這相對于福利平等而言,是種進步,因為它認可了人們選擇所具有的內(nèi)在意義。不過,森認為,就此止步是不對的。因為在森看來,個人具有的資源,或一個人持有的根本善,是個人真正享有的能夠做這個或成為那個的自由的很不完全的指示器。[32]當我們把把平等的空間從福利轉(zhuǎn)向資源時,這是在試圖彌補我們在外部特征上的差異。但是人與人在內(nèi)部特征上也存在著巨大差異。如果我們對于選擇的機遇感興趣,那么我們必須得看個人實際上具有的選擇。但是,面對同樣的資源或根本善,具有不同內(nèi)外部特征的個人能夠做的事情是非常不同的,也就是說,他們具有的可行能力是大不一樣的。
閱讀期刊:?哲學動態(tài)?
創(chuàng)刊于1978年,是由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主辦的全國性的哲學專業(yè)刊物。提供國內(nèi)外哲學界信息;反映哲學各學科的新動向、新問題、新成果;交流研究工作經(jīng)驗;刊登哲學短論和研究資料;開展對重大問題和熱點問題的述評;促進哲學研究、教學和宣傳工作。本刊自創(chuàng)辦以來,一直以其前沿性和探索性受到學術(shù)界的關注和廣闊讀者的歡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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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論文發(fā)表期刊阿馬蒂亞·森的自由平等觀
簡要:社會公民所享有的平等與自由只能是相對的,世上沒有任何人能夠享有絕對的平等與自由。因為人類社會本身就是依靠嚴格的社會等級才建立和開展起來的,以社會等級來確定社會成員
社會公民所享有的平等與自由只能是相對的,世上沒有任何人能夠享有絕對的平等與自由。因為人類社會本身就是依靠嚴格的社會等級才建立和開展起來的,以社會等級來確定社會成員的權(quán)力與義務,并以之來維持社會秩序的,所以只要等級(或階級)社會存在就不可能有絕對的社會平等。
內(nèi)容提要:近代以來,自由與平等已然成為政治哲學的兩個重大主題。我們一般認為,自由與平等是兩個獨立且相互竟爭的價值。阿馬蒂亞森對此提出質(zhì)疑,提出了一種獨特的模式平等理論,即認為我們所有人都接受某種變量的平等,平等只是一種分配的模式,由此引出平等的“空間〞問題。同時,他不根據(jù)一般常見的積極自由與消極自由理論,而是接受一種根據(jù)人們過生活的各種能力來度量人們的自由度,由此自由變成一種可分配之物。兩種獨特理論一結(jié)合,自由與平等就成了不同類型的價值。平等只是可分配之物的模式之一,而自由也只是各種模式的空間之一,自由與平等相沖突這一困境就自然消失了。然而,森的這種平等理論遇到了各種平等理論都無法逃避的一個問題,這就是度量的指數(shù)問題,即如何把代表自由的各種能力進行比擬,最終形成一個具有參考意義的綜合指數(shù)。
這個指數(shù)問題上的困境折射出了他的平等理論的兩個方面,第一,由于森接受現(xiàn)代多元主義,也就是成認有多種善觀念。由此,由于善觀念的不同,因此各種能力在不同善觀念之下就具有不同的意義。第二,森的平等理論實際上也是當代的運氣均等主義理論之一,只成認一種控制性責任觀,但這種責任觀是內(nèi)在不一致的。由此,盡管森對自由與平等討論推進了我們對于自由與平等的理解,但是他的自由平等觀依然是得不到辯護的。
一
自從法國大革命提出自由、平等與博愛的口號后,自由與平等已然成了政治哲學的主題。不過,兩種價值已經(jīng)不再像開初認為的那樣和諧相處了。相反在西方很多學者的眼里,兩者甚至已經(jīng)勢同水火,難以兼得了。到上世紀末,沃爾夫概括說,“在近二十年間,兩部鋒利對立的著作一直支配著政治哲學中所發(fā)生的論戰(zhàn),一部是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另一部是羅伯特·諾齊克的?無政府、國家和烏托邦?〞[1]。邁克爾·桑德爾那么認為,“羅爾斯的福利國家自由主義和諾齊克的自由至上論的保守主義界定了美國的政治議程必須在他們之間做出選擇,至少在分配正義受到關注的論題中是如此〞[2]。如何來解釋這樣一種變化呢?我國學者何懷宏先生提出了一種觀點:“當西方資產(chǎn)階級革命興起時,“自由〞與“平等〞可以作為一個統(tǒng)一的要求而成為其革命的口號,因為當時自由主要是與專制構(gòu)成一對矛盾,而平等也首先是具有政治的涵義──摧毀封建貴族的等級制,求得平等的政治參與權(quán)和決策權(quán)。隨著資產(chǎn)階級革命的勝利和穩(wěn)固,隨著普選權(quán)的爭得和言論、信仰、人身、財產(chǎn)尤其是各種經(jīng)濟自由權(quán)的擴大,財富分配方面的不平等狀況便日益令人注目,自由與平等的矛盾也就日漸顯露,平等也越來越具有經(jīng)濟的涵義──即如何縮小差距,到達財富和利益的平等分配??梢哉f,構(gòu)成近一百多年來西方社會正義論的主題的,正是這一對矛盾──自由與平等的矛盾,即:是不惜犧牲某些人的個人自由權(quán)利以到達較大的社會經(jīng)濟平等,還是寧可讓某種不平等現(xiàn)象存在也要全面保衛(wèi)每個人的自由權(quán)利。〞[3]
然而,這里還只談到了自由與平等之間的沖突。不過,在自由與平等內(nèi)部本身也有著很多分歧,很多作者都給出了各自獨特的理解。在某種意義上來說,自由與平等的關系也正是因此而格外復雜。柏林在?自由四論?中指出,對自由的定義就有兩百多種,而他自己那么做出了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的區(qū)分[4]。在此模式下,最積極的自由概念,當屬康德的自主性概念,自由就在于不受自己的主觀欲望的控制,只根據(jù)職責行動[5]。最消極的自由概念,大致上可以用霍布斯[6]的觀點為代表,即認為自由就在于不存在干預。與之有點接近的是以哈耶克、諾齊克[7]等人所倡導的程序自由概念,強調(diào)自由的過程層面。此外,還有介于中間的自由概念,不僅強調(diào)自由的程序也強調(diào)自由的機遇方面。本文要討論的阿馬蒂亞·森就屬于此列,他認為自由就是人們過他們有理由珍視的生活的可行能力[8]。佩蒂特的非支配性自由觀那么認為自由不在于缺乏干預,而是在于不受任意專斷的干預。[9]
關于平等,人們也同樣莫衷一是。平等可以分為形式平等,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結(jié)果平等,比方說福利平等。其間又有機遇平等,即得到某種結(jié)果的機遇是平等的。這里機遇可以從兩端來理解,一端是具有完全確實定性,比方說一個人同時被北大和清華大學錄取,那么我們說他有上北大的機遇,也有上清華的機遇。另一端那么是完全不確定的,比方說在美國,只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人人都有當總統(tǒng)的機遇。當機遇是完全確定可得的時候,就接近于后果平等。當機遇靠近完全不確定時,那么就非常接近于形式平等。在結(jié)果平等中,又有這個結(jié)果所指的是什么的問題,如是資源平等[10],還是根本善的平等,或者效用(福利)平等[11],或者是能力平等。根據(jù)這種結(jié)果的平等的分歧,又有了相應的機遇平等的分歧,究竟是得到福利的機遇平等[12],還是得到資源的機遇平等。鑒于此種情況,甚至有人認為,反對平等最有效的武器就是平等的這種分歧本身。
正是上述自由與平等的諸多理解,往往導致我們在談論自由與平等的沖突時,究竟所指何物是模糊不清的。但是,不管怎么樣,當我們談論平等與自由的沖突時,我們一般都接受了這樣兩個觀點。第一,自由與平等被看作是獨立的標準價值[13],因此無論是自由的理解,還是平等的理解,都是別離進行的。第二,自由與平等被看作是相競爭的標準價值,它們是相互可替代的。在討論各種可能的關系時,或者是強調(diào)平等優(yōu)先于自由,德沃金是這種觀點的保衛(wèi)者?;蛘呤菑娬{(diào)自由優(yōu)先于平等,這是諾齊克的標志性觀點?;蛘呤菍で竽撤N中間的妥協(xié),如人們通常對羅爾斯的看法。阿馬蒂亞·森對此那么具有他的獨特見解,這種見解首先緣自他對平等的獨特理解,結(jié)合他獨特的自由觀,他形成了一種獨特的自由平等觀。這種觀點認為自由與平等并不是相競爭的,即不是可以互相替代的價值。如果這點成立,那么我們說自由與平等沖突就犯了邏輯錯誤。本文在梳理森對平等與自由的獨特認識的根底之上,試圖對之進行批判,并簡述森的這種理論的意義及其局限性。
二
一般而言,平等受到三方面的指控。第一,平等本身就是多元的,即存在多種多樣的平等,這點我們已經(jīng)說過了,由此平等也是空洞的。第二,由于上一特點,平等與不平等總是共存的,即一方面的平等總是容易導致其他方面的不平等。第三,平等這種價值與自由等價值是相沖突的。這三種指控正是森的平等理論所著力要解決的。在森看來,“平等是根據(jù)對一個人的某個特定方面與其他人的同樣方面進行比擬而得來的,這些方面包括如收入、財富、幸福、自由、機遇、權(quán)利或需要的滿足等等。〞[14]
森的平等觀的獨特性源于他的兩個觀察。第一,人類是多樣性的,他們在諸多方面有所不同?!拔覀儾粌H在外部特征上,也在內(nèi)部特征上是非常不同的,前者包括如財富的擁有、社會背景、環(huán)境狀態(tài)等等,后者那么包括如年齡、性別、一般的能力、特定的天賦、患病的可能性等。〞[15]。這個明顯的人類事實,就是我們通常所談論的個人天生的不平等。但在森眼中,這不過是一個根本的事實,是我們倫理思考的一個根本語境,并不是一個倫理判斷。一般而言,我們對于森的這個觀察沒有什么異議。
這個觀察對應于森所提出的平等的倫理分析的兩個核心問題之一,即“什么的平等?〞?!霸趯嵺`層次上,‘什么的平等’問題的重要性來自于人類存在的事實上的多樣性,這樣一來,要求根據(jù)某個變量上的平等傾向于(事實上而不僅僅是理論上)與要求根據(jù)其他變量的平等相沖突。〞[16]但是,森認為這缺乏以構(gòu)成對平等的指控,它只是這樣一個事實確實認:人類在某方面的平等總是導致其他方面的不平等(描述意義上的)。由此,一個顯然的事實是,不平等與平等的共存是人類的一個必然性事實,是不可防止的。這樣一來,我們也就無法用這一點來反駁平等。
同時,這個人類事實也必然導致我們可能有諸多方面的平等,也就是說,平等的變量是非常多的,并且一種變量的平等往往會引起其他變量上的不平等。對于這點,森的回應是,這個事實導致了平等的空間問題,即我們是否能夠決定哪種平等是重要的,它導致其他的不平等是否是可辯護的。森的解決方法是做出一種根本平等與非根本平等的區(qū)分,從而來為某種平等觀作辯護。根本平等指的是在特定的平等觀里面,被認為是核心變量的平等,而非根本平等那么是在那個理論中處于邊緣地位的、較不重要的變量的平等。他認為,“這里接受的(通常是隱含地)是一個更為核心的焦點規(guī)那么,即那些在實際上被認為是邊緣性的焦點的不平等與據(jù)點必須被接受,這是為了不違反在更為核心層次上正當?shù)陌才?包括平等)〞[17]。一種不平等之所以可以接受,是因為它是由一種更重要的平等導致的,并且對于我們的價值觀而言,那種平等中的價值(或焦點變量)是更為重要的。
也許有人這樣說,因為平等可以用如此多的方式解釋,那么平等就是一個空洞的觀念,是一個沒有任何它自己的實質(zhì)內(nèi)容的空洞的形式。對此森提出了幾個反駁,第一,即使在沒有選擇空間之前,需要確定一個平等空間,這種要求是能夠產(chǎn)生實質(zhì)性的限制,它不是空洞的要求。例如,它可以用來質(zhì)疑那些沒有根本結(jié)構(gòu)的理論,以及拒絕那些沒有根本平等而告終的理論。因此,即使在這個一般層次上,平等也是一個實質(zhì)性的和真實的要求 [18]。其次,一旦語境被固定了,那么平等能夠是一個特別強有力且嚴格的要求。例如說,當空間固定了的時候,即使在接受任何特定的指數(shù)之前,平等要求就強加了排序的某種模式,除了在這種給定空間里的排序模式外,即使是空間本身的選擇這一更寬泛的探討也與支持平等要求的動機有著清晰的聯(lián)系。第三,平等空間的多樣性只是反映了一個更深的多樣性,這就是關于什么是個人優(yōu)勢觀念的不同觀點,特別是在不同的語境下。多樣性的問題,不是平等評價所獨有的。
森的第二個觀察那么更讓其平等理論具有獨特性。森認為,在現(xiàn)實中,盡管對平等或褒或貶,或溢美或反對的諸多聲音,但這些都只是表象。他認為“對于那些經(jīng)受了時間檢驗的關于社會安排的所有倫理學方法的共同特征是,它們都要求某種東西(在特定理論中具有重要地位的某種東西)的平等。〞[19]比方說,我們通常認為效用主義理論往往會導致不平等,但在森看來,效用主義理論依然是一種平等理論,即這種理論對每個人的效用給予平等的權(quán)重。更重要的是,森把以諾齊克為代表的自由至上理論也看成是一種平等理論,即這種理論認為每個人具有平等的自由權(quán)利。以這種眼光來看,森認為各種社會分配理論事實上都接受了某種平等理論。
對于平等的這個觀察導致森認為,平等的另一個核心問題,即“為什么平等?〞往往具有誤導性。森認為,在我們沒有弄清“什么的平等?〞這一問題之前,我們沒有方法對“為什么平等?〞這一問題說三道四。對此,森有兩個理由,第一,既然得到了時間檢驗的理論都要求某種空間的平等,因此我們需要平等是一種共識。第二,由于人類的多樣性,因此必然具有不同平等,只有我們明了我們要求的是何種平等之后,我們才有可能知道為什么需要它。[20]
他是分兩個方面來闡述的。第一個是通過事實分析說明,所有的社會安排的主要倫理理論都是要求平等的,這是一種經(jīng)驗方法,即我們都接受了平等,我們都具有某種意義上的平等觀念。第二個方面是森認為“為了具有任何類型的可行性,在某個被看成是關鍵的層次上對于社會事件上的倫理推理必然涉及到對所有人有個根底的均等考慮。缺乏這種平等將使得一個理論具有任意岐視性,很難得到辯護。〞[21]一個理論可能接受(實際上是要求)根據(jù)許多變量的不平等,但在為這些不平等辯護時,他們不可能防止將它們在某些實質(zhì)性方式上對所有人的均等考慮聯(lián)系起來。
根據(jù)對平等的這種獨特理解,森得出了在自由與平等關系上的獨特見解。森認為,我們遇到的看似平等與自由之間的沖突,實際上是以自由為焦點變量與其他如收入、效用等作為焦點變量所產(chǎn)生的平等觀之間的沖突。這樣的沖突是在關于“什么的平等?〞問題的爭論,而不是自由與平等之間的論爭。在森看來,我們之所以把自由與平等看成是相沖突的,這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取了一種平等的狹窄化理解,將其僅僅看成是收入平等或福利平等。第二是忽略了自由的分配方面。即使如自由至上論者那樣認為人們擁有自由是重要的,我們還是存在這樣的問題,即誰應該擁有自由,擁有多少,自由應該如何分配等。一個完整的自由理論必須涉及到自由如何在人們之間進行分配這個問題。盡管諾齊克不要求效用的平等或者是擁有根本善的平等,但是他確實要求自由至上意義上的權(quán)利平等——沒有人比任何其他人具有更多的自由權(quán)。[22]
對森而言,自由與平等在概念上是獨立的,自由與平等成了不同范疇的價值,平等成了分配的一種模式,而自由那么成了一種可分配之價值,它們并不屬于彼此競爭的價值,也無法互相替代。如果這點是正確的,那么當我們說自由與平等相沖突時,我們就犯了一種‘范疇錯誤(category mistake)’。自由變成了平等可能的應用領域(盡管不一定所有人都要求平等是自由的平等),平等那么是自由分配的可能模式(同樣,也并不一定就是自由的分配模式)。這樣,當我們只注意考慮到提升自由,而不去注意其分配模式的時候,會產(chǎn)生與其他焦點變量(如收入)的平等相沖突。不過這里的沖突是由下面兩個局部引起的,(1)局部地是集中于自由和集中于收入之間的沖突,和(2)局部地是在關注分配模式(在這種情形中是收入)與非分配性的加總考慮(應用于自由)之間的沖突。[23]
不過,盡管自由與平等在概念上是獨立的,但森的自由觀與平等觀那么是合二為一的,因為他要求的自由在分配上是平等的,平等那么是指自由的平等,由此自由觀與平等觀是相互依賴的。這種觀點在兩方面具有重要意義。首先,它提供了一種大大不同于以前對自由與關系的理解,即平等與自由不再是兩種可以相互競爭的價值了,這樣無論和諧說還是沖突說都是沒有意義的了。第二,它為我們理解自由與平等提供了一個框架。這并非無足輕重,因為平等與自由之爭在某些時候就是以一種平等優(yōu)先或者自由優(yōu)先來解決問題的,除此這外,似乎無法提供其他的佐證。在實踐上,自森提出平等空間的概念之后,隨后關于平等的諸多討論都是在此框架里進行探討的,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支配了此后的平等探討,包括德沃金的資源平等、阿內(nèi)遜的福利機遇平等以及科亨的中期福利平等等。
很明顯,森的自由平等觀是一種相當有別于傳統(tǒng)的看法,他認為傳統(tǒng)上實際上將戰(zhàn)場給弄錯了,將自由與平等看成是敵對的兩方,有如唐吉訶德去挑戰(zhàn)風車。然而,到目前為止,森的這種看法究竟是否是可取的,它是否能夠得到辯護,還完全是一個開放的問題。這一問題的答案還有待于“平等空間〞的具體界定,也就是自由的具體界定。接下來我們就將重點介紹在這種獨特的平等觀之下,森是如何論述他的自由觀的。
三
在森看來,自由是有待分配的東西,是平等空間的一種備選對象,而平等那么是分配自由的模式之一。他本人所持的觀點就是,平等是自由的平等,自由那么要求是平等的自由。在森這里,自由是一種有效自由(effective freedom),有時稱為實質(zhì)自由(substantial freedom)或真實自由(real freedom),自由“指的是人們在選擇去過他們有理由珍視的生活的各種可行能力。〞簡言之,實質(zhì)自由包括免受困苦(如饑餓、營養(yǎng)不良、可防止的疾病、過早死亡)的根本可行能力,以及能夠識字算數(shù)、享受政治參與等的自由。〞[24]
森之所以以這種可行能力視角來看待自由,有兩個較為明顯的淵源。第一個淵源與兩個方面相關。第一個方面是他對阿羅不可能定理的開展[25]。第二個方面那么與他對傳統(tǒng)上強調(diào)的兩種自由的獨特看法。在他看來,伯林所強調(diào)的消極自由(free from)和積極自由(free to)實際上都是一種控制自由觀,消極自由強調(diào)選擇不受別人的控制,而積極自由那么強調(diào)自己控制了多少選擇。森在開展阿羅不可能定理之后,略作引申就得到了最小自由悖論:即最小的控制自由觀也是與帕累托標準是不相容的[26]。這就促使他對兩者都進行了審思。不僅如此,森認為這種自由觀還存在兩方面的缺陷,一是由于只強調(diào)控制,因此無視了后果的重要性,在兩種自由(根據(jù)控制來看)產(chǎn)生沖突時,就會出現(xiàn)道德困境。[27]第二,這種控制自由觀會忽略掉重要的東西,比方森所說的那種反事實自由。森認為,一條平安的大街標示著我們享有更多的自由,盡管我們本身并沒有對大街是否平安具有控制。由于森認為以前的各種自由觀具有諸多缺陷,因此他也在克服這些缺點的時候慢慢地形成他自己的自由觀,。
他開展出可行能力自由觀的第二個淵源那么與他的平等觀密切相關。我們前面已經(jīng)介紹過,在森的觀點中,自由是種可分配之物。從這點看,控制自由觀也不是適宜的候選。同時,我們知道,除了自由可以是可分配之物之外,資源、福利、根本善、福利機遇等都可以成為可分配之物。森既然要把自由作為核心變量,把自由的平等作為根本的平等,那么必須要考慮一點,即這種自由觀所含括的東西必然要優(yōu)于資源、福利等物。因為只有這樣,自由平等才能辯護在其他方面所導致的不平等。[28]在這兩個淵源之下,森提出了他的可行能力自由觀。
森的自由觀具有三個層次,即功能(functionings)、可行能力(capabilities)與自由(可行能力集)。在森這里,功能被看成是生活的組成成分,生活由一組內(nèi)在相關的‘功能’組成,由人們的所為(doings)與所是(beings)構(gòu)成。我們在功能上的成就可以看成是功能的向量。功能可以是非常根底的東西,如得到充分的營養(yǎng)、健康、防止不必要的疾病和夭折等,或者是更復雜的成就,比方幸福、有自尊、參與社區(qū)生活等。在森這里,可行能力那么代表了個人所能獲得的功能的不同的組合,是功能向量集,它反映了個人選擇去過一種或另一種類型生活的自由。可行能力是根據(jù)與功能同樣的焦點變量得到確定的,在功能空間中,任一點都代表了n維功能。可行能力是這種n維功能的集合,它代表了功能的各種各樣的組合。而功能空間中的“可行能力集〞就反映了個人在可能生活中進行選擇的自由。[29]
森的自由觀中的這種層次性首先表達了成就與自由的區(qū)分。“成就(各種功能的獲得)是關注我們已經(jīng)成功的完成了什么,自由那么是關注我們必須去完成我們所珍視的東西(各種功能)的真實機遇。〞[30]我們有兩種方式來判斷我們的生活質(zhì)量,或者說個人所具有的利益和優(yōu)勢,這要么是成就,要么是自由。森之所以要強調(diào)可行能力與可行能力集,是因為在他看來,自由并不僅僅是具有工具性價值,而且具有內(nèi)在價值。這點可以通過選擇集的比擬來加以說明。對于選擇集的比擬,我們有兩種方法來比擬它們。第一種觀點是選點觀,它看待選擇集的方法是根據(jù)其中最好的那一點來加以判斷。也就是說,當我們比擬兩個選擇集時,我們選擇每個集中最好的元素來加以比擬。選點觀那么并沒有給予自由本身以內(nèi)在價值,自由在這里只是由于它所能到達的目的價值而被決定的,它是完全是作為工具性的術(shù)語加以評估的(根據(jù)被選擇的商品束的價值)。另一種那么是選項觀,即一個選擇集的價值不僅僅在于其中最大值的那一點,選擇集本身具有的其它選項對于選擇集的價值而言是有影響的。選項觀賦予選擇上的自由范圍以內(nèi)在的重要性,選擇的機遇,是具有內(nèi)在價值的。在此,成就不過相當于選擇集中的最好的點,但自由那么相當于從選項觀來看待整個集的價值。
可行能力主要是獲得有價值的功能的自由的反映,它集中于自由而不是獲得自由的手段,它確認了我們所具有的真實的選擇。在這種意義上它可以被看成是實質(zhì)自由的反映。就功能構(gòu)成福利而言,可行能力代表了個人獲得福利的自由。由于可行能力方法具有力量的一個重要局部是在于,將我們從商品、收入、效用等空間轉(zhuǎn)到我們生活的組成成分的空間,生活本身才是我們的最終關注。這里選擇本身被看成是生活的一個局部,“做x〞同“選擇去做x且做x〞是有區(qū)別的,既而,福利成就也必須被看成受到反映在能力集里的自由的影響。這樣,選擇的自由對于個人的生活質(zhì)量與福利具有直接的重要性,自由地行動與能夠選擇直接產(chǎn)生福利,這并不僅僅是因為更多的自由可以有更多可行的備選項(即自由的工具性價值)。
根據(jù)這種看法,自由平等要優(yōu)于福利平等,因為福利平等相當于只成認成就的意義。[31]就資源平等或根本善的平等而言,森認為,這相對于福利平等而言,是種進步,因為它認可了人們選擇所具有的內(nèi)在意義。不過,森認為,就此止步是不對的。因為在森看來,個人具有的資源,或一個人持有的根本善,是個人真正享有的能夠做這個或成為那個的自由的很不完全的指示器。[32]當我們把把平等的空間從福利轉(zhuǎn)向資源時,這是在試圖彌補我們在外部特征上的差異。但是人與人在內(nèi)部特征上也存在著巨大差異。如果我們對于選擇的機遇感興趣,那么我們必須得看個人實際上具有的選擇。但是,面對同樣的資源或根本善,具有不同內(nèi)外部特征的個人能夠做的事情是非常不同的,也就是說,他們具有的可行能力是大不一樣的。
閱讀期刊:?哲學動態(tài)?
創(chuàng)刊于1978年,是由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主辦的全國性的哲學專業(yè)刊物。提供國內(nèi)外哲學界信息;反映哲學各學科的新動向、新問題、新成果;交流研究工作經(jīng)驗;刊登哲學短論和研究資料;開展對重大問題和熱點問題的述評;促進哲學研究、教學和宣傳工作。本刊自創(chuàng)辦以來,一直以其前沿性和探索性受到學術(shù)界的關注和廣闊讀者的歡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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