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開放大學電大法學本科畢業(yè)論文《論難民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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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開放大學人才培養(yǎng)模式改革和開放教育 法學專業(yè)畢業(yè)論文 論難民的法律地位 姓 名: 學 校: 學 號: 指導教師: 定稿日期: 論文摘要 I 一、 難民概述及其法律地位初步分析 1 二、 當今國際上難民應有的法律地位 1 (-)難民的入境管理 1 (-)難民的居留管理 2 (三) 難民的離境管理 2 (四) 難民的待遇 3 三、 我國難民法律地位存在的問題 6 四、 提高我國難民法律地位的策略和建議 7 (-)立足于國際公約,完善我國的難民立法 7 (-)以法律的形式對難民的概念作出規(guī)定 7 (三) 制定難民的相關戶籍制度 7 (四) 成立專門

2、的難民主管機構 8 參考文獻 9 2 論文摘要 難民問題是一個在國際上有重大影響而又復雜的問題,進入新世紀之后,尤 其是敘利亞局勢的動蕩產(chǎn)生了大量的難民,國際社會所面臨的難民問題日益突 出。盡管難民問題由來己久,但是國際社會真正關注并保護難民則始于一戰(zhàn)以后。 難民作為一個法律概念有其特定含義,取得難民地位的人應受到有關國家或國際 機構的幫助并取得相應的法律地位。根據(jù)1951年《關于難民地位的公約》和1967 年《關于難民地位的議定書》的規(guī)定,難民的法律地位主要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1. 難民的入境、居留的出境;2.難民的待遇。難民的權利和地位蘊含在其法律地位 之中,因此,明確難民的法律地

3、位對于難民的保護具有重要的意義。本文首先闡 述了難民的定義,比較了難民和外國人的法律地位,為難民法律地位的論述提供 了理論基礎和前提。接著,在此基礎上,從難民的入境、居留、出境和難民的待 遇兩個方面分析了難民的法律地位。最后,結合我國難民問題的現(xiàn)狀分析了難民 在我國的法律地位,并針對難民在我國法律地位中存在的不足提出相關的意見和 建議。 關鍵詞:難民法律地位待遇 I 論難民的法律地位 一、 難民概述及其法律地位初步分析 難民問題是一個歷史性問題,但是現(xiàn)代意義上的難民概念是20世紀20年代 由一系列的保護難民的國際文件所確定的的。國際法上的難民概念是不斷發(fā)展變 化的,是通過一系列不

4、同歷史時期的國際文件和國際實踐確定的。 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后,數(shù)百萬難民流落歐洲各地,在國際聯(lián)盟的主持下,歐洲 各國展開保護難民的措施,訂立了一系列的國際協(xié)定和公約,難民的概念也開始 表述于這些文件之中。按照這些文件的表述,難民一般是指某人在他的原籍國之 外,且沒有他的原籍國政府充分和必要的保護。 真正以一個普遍性國際性條約形式對難民的概念進行界定的是1951年訂立 的《關于難民地位的公約》。但是1951年公約在起草時,一些國家不愿承擔過多 的義務,為此,公約列入了 1951以前和僅限于發(fā)生在歐洲的事情兩個限制性條 件。1967年《關于難民地位的議定書》取消了上述1951年難民公約關于時間方

5、面和地域方面的限制,使難民的概念真正的有了普遍意義。 因此,按照《關于難民地位的議定書》適用1951年難民公約的規(guī)定,難民 可以界定為(1) 20世紀20年代至40年代之間根據(jù)相關的國際協(xié)定確定為難民 的人;(2)有正當理由畏懼由于種族、宗教、國籍、屬于某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 種政治見解的原因受到迫害而留在其本國之外,并且由于此項畏懼而不能或不 愿受該國保護的人或者不具有國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經(jīng)常居住國家以 外而現(xiàn)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懼不愿返回該國的人。 二、 當今國際上難民應有的法律地位 難民的法律地位是指難民所在國依據(jù)國家主權和其所承擔的保護難民的國際 法律義務,確定難民的權利和

6、義務,對其實行管理。主要包括了難民的入境、居 留和離境以及難民的待遇。 (-)難民的入境管理 難民進入他國尋求庇護,應當向他國提出申請并獲得許可,否則即為非法 入境。但是在現(xiàn)實中,由于迫害的緊迫或者本國政府拒絕提供相關的身份證明, 難民只能通過非法途徑進入避難國,避難國應當給予難民更多的便利。 對于非法入境的難民,國家應遵守邊界不拒絕原則,即無論如何不能將難 民驅(qū)離邊境。難民己經(jīng)越過邊境到達其境內(nèi),即使國家不愿意讓其在其境內(nèi)居留, 也應該為其提供暫時的棲身之所,而不能將其驅(qū)回。 國家對于未經(jīng)許可而非法入境的難民,不能因為其非法入境的理由而對其 施以刑罰O因為難民的生命和自由受到威脅與缺

7、乏必要的手續(xù)非法入境相比更為 重要。但是難民應當毫不遲延地自動向國家有關當局說明非法入境正當理由,刻 意逃避向國家當局說明理由或者其理由不屬于造成其難民地位的原因,都會受到 國家的懲罰。 (二) 難民的居留管理 國家接納難民并對其進行甄別之后,若許可難民在該國居留,則應當為難民 提供相應的行政措施以給以其必要的協(xié)助和便利。為方便管理難民和明確難民的 地位,國家可以為難民辦理身份證件,進行戶籍登記。國家對于在其境內(nèi)的難民 應當發(fā)給旅行證件,難民憑此證件可以在該國領土之外進行旅行。 難民在庇護國有選擇居住地和在該國領土內(nèi)自由行動的權利,但是該國法律 中對外國人的行動自由做出了規(guī)定,那么難民也

8、應遵守。如果難民行使權力需要 其他國家的協(xié)助,但是該國不能對其進行援助時,庇護國當局應該為其提供協(xié)助。 庇護國不得對難民有歧視行為,不得對難民征收高于或者其本國國民之外的 捐稅,也不得任意征收難民的財產(chǎn)。庇護國應允許難民將其攜帶進該國的資產(chǎn)轉(zhuǎn) 移到重新定居的國家,不得對其加以阻止。 (三) 難民的離境管理 難民有離開庇護國的權利,難民離開庇護國,通常有三種情況:自愿遣返回 國、前往第三國安置、暫時離境。自愿遣返和前往他國安置,一般由庇護國和第 三國或者難民的本國進行協(xié)商,為難民的的離境辦理相關的手續(xù),提供相應的便 利。第三種情況庇護國要按照外國人的標準為難民辦理相關手續(xù),難民也要遵守 該

9、國關于離境的規(guī)定。 難民離境前往他國,庇護國要為難民辦理旅行證件,憑此證件難民可以再該 國領土之外進行旅行。但是如果基于國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考慮或者本國法律 的相關規(guī)定,庇護國可以拒絕簽發(fā)該類證件。根據(jù)1951年難民公約的規(guī)定,締 約國對于難民居留國簽發(fā)給難民的旅行證件應當予以承認。 難民前往他國旅行,必須向目的地國主管當局提出申請,獲得許可后才能離 開庇護國前往目的地國。難民應當持庇護國簽發(fā)的旅行證件前往目的地國的使領 館或者該國指定的機構申請辦理簽證,獲得簽證以后可持有旅行證件等相關證件 前往目的地國。 (四)難民的待遇 所謂難民的待遇也就是難民應享有的權利及他對所在國的義務,難

10、民經(jīng)甄別 并被允許在庇護國居住,就可以享受到1951年公約中專門對難民設置的權利和 待遇。難民應當對其在居住國內(nèi)的行為負責,居住國可以對難民行使屬地管轄權, 對難民的違法行為進行懲罰。 1. 不推回原則 難民待遇中最主要的一項就是不推回原則,它是難民其他待遇的前提,因此, 不推回原則是難民所享有的最起碼的待遇。 不推回原則是指各國不得采取其他方式將難民驅(qū)逐或推回到因為他的種族 歸屬、宗教原因、所屬國籍、參加一社會組織或具有某種政治意見而可能遭受危 險的領土邊界,除非有確切理由認為難民危害到所在國的安全,或犯有特別嚴重 的罪行從而構成對該國社會的危險。 不推回原則包括對難民的邊界不拒絕、

11、不引渡、不驅(qū)逐,同時也包括對難民 的域外不推回。 邊界不拒絕要求國家在難民試圖進入其邊境時,不能因為不愿接納難民的理 由而將難民驅(qū)離其領土邊界。邊界不拒絕是不推回原則的重要要求,是其他難民 保護的先決性原則,只有進入了庇護國的邊境才可以談難民的保護。 引渡也可以看做是推回的一種形式,因為將難民引渡回其本國同樣會使其生 命和自由受到威脅。如果一個國家希望將難民引渡回國的理由和難民之所以成為 難民的理由相同或者相似,那么庇護國應當拒絕這樣的引渡。 不驅(qū)逐是指庇護過不能肆意將難民驅(qū)離本國,除非難民的行為己經(jīng)或者可能 危及庇護國的國家安全或者社會秩序。即使因為上述理由,庇護國也不得將該難 民遣返

12、回其生命和自由受到威脅的國家。 域外不推回究竟是不是不推回原則的一種仍然存在著爭議,因為此時難民并 未進入該國的領土范圍內(nèi),這不符合不推回原則的含義。基于主權原則,域外推 回難民并不涉及根本的國家主權問題,國家對此不承擔責任。但是,根據(jù)不推回 原則中的“不得以任何形式”的定義可以推斷域外的推回仍屬于驅(qū)逐或者送回或 者與之類似的推回形式,因為域外推回的結果仍然是造成了難民被迫返回其生命 和自由遭受威脅的領土內(nèi)。 2. 難民待遇的內(nèi)容及標準 (1) 法律上的地位。 難民法律上的地位包括了難民的個人身份、財產(chǎn)權利、自由和向法院申訴的 法律權利。 難民的個人身份,要遵從住所地國家的法律,但是

13、因為各國對住所和居所的 理解不同,因此對于沒有住所的難民,其個人身份要受到居住地國家的法律支配。 無論難民是否具有國籍,在他進入庇護國之后,即應服從該國的屬地管轄,其個 人身份要受該國法律的支配。這是因為,難民因畏懼迫害而離開國籍國時,他就 失去了國籍國保護,其法律也就不能再支配難民的個人身份。并非所有的難民身 份均受庇護國法律的支配,難民以前基于個人身份取得權利,特別是關于婚姻方 面的權利,庇護國要予以承認。 難民在庇護國取得動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或者附著于其上的各種權利,以及關于動產(chǎn) 和不動產(chǎn)的租賃和其他契約方面,庇護過國最基本要給予一般外國的待遇,如果 有條件可以給予他們更為優(yōu)惠待遇。 關于難

14、民的工業(yè)財產(chǎn)和藝術權利的保護,其經(jīng)常居住庇護國要給與國民待 遇。根據(jù)世界知識產(chǎn)權方面的協(xié)定,這些權利即使在外國也受到保護。給予難民 工業(yè)財產(chǎn)和藝術權利國民待遇是由知識產(chǎn)權的性質(zhì)所決定的,不同于其他的財 產(chǎn),知識產(chǎn)權在世界范圍更具有廣泛的認可性,其保護也就更有一般性。 合法居住在庇護國的難民享有結社的權利,但是該社團必須是非政治性和非 營利性的,因為即使是外國人也不享有組織政治社團的權利。庇護國在同樣情況 下要給與難民結社最惠國待遇。 難民為維護自身的權益,享有向庇護國法院自由申訴的權利,在法律救助 和免于提供訴訟擔保方面,庇護國應給與難民國民待遇。向法院申訴的權利是基 本的人權,因此,即使

15、是非法進入和居住的難民也享有此項權利。 (2) 有利可圖的職業(yè)活動 難民在進入庇護國之后,為了生存下去,需要進行工作,這也是他們的基本 權利之一。庇護國應當給予難民進行有利可圖的職業(yè)活動的待遇,如果僅僅提供 物質(zhì)上的援助,那么難民不可能在庇護國長期居住下去,因為援助只能是暫時的, 難民需要通過工作養(yǎng)活自己以及家庭。有利可圖的職業(yè)活動包括了以工資受償?shù)?雇傭、自營職業(yè)和自由職業(yè)。 難民如果有能力也可以從事自營職業(yè),如開辦工廠、農(nóng)場或者設立公司企業(yè) 等等,庇護國對此應盡量給以優(yōu)惠,并且不能低于一般外國人享有的待遇。 難民持有庇護國所承認的文憑、證書可以從事自由職業(yè),對此庇護國應盡量 給予優(yōu)

16、惠,并且至少不能低于一般外國人所享有的待遇。自由職業(yè)不同于有償?shù)?雇傭,難民需要憑借自身所持有的文憑或者證書才能從事。這些證書或者文憑可 以是其國籍國所授予的也可以是通用的,但是無論如何必須得到庇護國的承認。 (3) 難民的福利待遇 難民的福利待遇包括定額供給、房屋、公共教育、公共救濟、勞動立法和社 會安全。 如果庇護國存在著定額供給制度,則在該方面應給與難民國民待遇。但是, 這種定額供給必須是普遍的適用一般國民的且分配的只能是缺銷產(chǎn)品。對于僅適 用于特殊人群的的定額分配或者是非缺銷的產(chǎn)品的定額分配不能適用國民待遇, 但是可以比照一般外國人給予相同的待遇。 房屋權是保證難民居住的基本權

17、利之一,難民可以要求庇護國給以他們房屋 權。房屋權包括了房屋的購買、租賃等方面,如果關于這類問題是規(guī)定在庇護國 的法律中或者有政府直接管理,則庇護國應給予難民盡可能的優(yōu)惠待遇,并且至 少不能低于同等情況下一般外國人的待遇。 受教育是難民的基本權利,庇護國應該保證難民能夠接受初等的教育,并在 此方面給予其國民待遇。如果本國初等教育免費,則不能向難民收取費用,如果 收費,基于同情的考慮應給與適當?shù)膬?yōu)惠。庇護國不得對難民的教育進行歧視, 降低其受教育的標準或者有意的對其進行隔離。對于初等教育以外的教育尤其是 高等教育,庇護國應給與他們盡可能的優(yōu)惠。 難民在公共救濟和援助方面享有和庇護國國民相同的

18、待遇,該救濟和援助包 括了基本的經(jīng)濟救濟、醫(yī)療、衛(wèi)生等多個方面。庇護國應保證難民享有的公共救 濟水平和本國國民的相同,而不僅僅限于最基本的。 關于難民在勞動立法和社會安全上的待遇,很據(jù)1951年《難民公約》的規(guī) 定,如果報酬和社會安全均規(guī)定在庇護國的法律發(fā)揮中或者由行政當局的政策加 以引導,則庇護國應給予難民國民待遇。難民在從事有償?shù)墓蛡蜻^程中身體受到 損害或者死亡,有權獲得補償。 三、我國難民法律地位存在的問題 1.缺乏規(guī)定難民法律地位的相關法律。 我國目前沒有一部與難民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關于難民的保護以及法律地位問 題只是參照了參加的一系列國際公約。我國目前參加的關于難民的國際公約

19、主要 有1951年《難民公約》、1967年《難民議定書》,其他關于人權的公約也適用難 民的保護。但是國際公約具有很強的模糊性和概括性,僅僅依據(jù)公約的相關規(guī)定 不能明確難民的法律地位。同時,公約中沒有相關操作規(guī)定,因此在實際的操作 過程中造成了很大任意性,這對難民的保護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2 .難民概念不明確 關于難民的概念國際社會上也沒有統(tǒng)一的規(guī)定,因為難民的概念是不斷的發(fā) 展變化的。盡管如此,不同的國家都采用了本國可以接受的難民概念,因為難民 的概念是明確難民法律地位、對其進行保護的前提。而我國目前對于難民概念沒 有進行明確的定義,其范圍具有很大模糊性。我國不能接受任何形式的難民,也

20、 不能拒絕實際上的難民,但是僅靠出現(xiàn)難民就請示的方法是不能有效保護難民 的。 3. 甄別程序不合理 對難民進行甄別是國家主權的體現(xiàn),因為難民進入庇護國后要服從其屬地管 轄,至于由該國何種機關進行甄別則是該國自由選取的。我國的難民甄別機關是 公安機關,但是我國的難民甄別則是由公安機關和聯(lián)合國難民署共同進行。由于 公安機關甄別的遲滯性,使得難民署成為我國難民甄別的主導機構,這有干涉我 國國家主權的嫌疑,也不能有效的明確難民的權利和義務。 4. 難民主管機關復雜,分工不明 我國沒有一個專門針對難民的主管機關,遇到難民入境的情況,通常是由多 個部門協(xié)調(diào)管理。難民的入境、居留和離境分別由公安機關

21、、民政部門和外交機 關管理,而實際上三個部門的職權并不清楚,還經(jīng)常出現(xiàn)互相推托的問題。難民 進入我國的程序回因此而十分的繁瑣,他們需要尋找不同的機關解決問題。 5. 難民的身份問題未得到有效的解決 盡管大多數(shù)的難民在當?shù)剡M行戶口登記并取得身份證件,但是仍然有少數(shù)地 區(qū)的難民沒有取得當?shù)貞艨诤蜕矸葑C件。這對他們的生活、學習、工作和旅行帶 來了很大的不便,因為沒有戶籍和身份證件他們不能離開本地區(qū)。 四、提高我國難民法律地位的策略和建議 我國作為聯(lián)合常任理事國,應當成為負責任的大國,并且我國是1951年《難 民公約》和1967年《難民議定書》以及其他人權公約和締約國,承擔保護難民 的責任是我

22、國義不容辭的。針對我國難民法律地位中的一系列不足,我國應該采 取措施解決造成這些缺陷的相關制度,以提升我國難民的法律地位,切實保護難 民的權益。 (-)立足于國際公約,完善我國的難民立法 確定難民的法律地位最為有效的方法就是專門立法,形成一部獨立的難民部 門法。但是制定一部專門的難民法的代價是比較的大的,我國的法律制度正在形 成階段,諸多基本法律還沒有制定,因此無力制定難民部門法。結合我國的實際 情況,我國可以采取的難民立法方式是分散立法,但是在分散的法律中可以對難 民問題作出規(guī)定。分散但是又相對集中的立法模式符合我國的國情,而且能夠明 確難民法律地位,這比目前我國難民相關規(guī)定散見于各個法

23、律的只言片語之中要 好很多,而且非常實用。例如在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法中可以增加難民一章,對難 民的出入境作出規(guī)定。 (二) 以法律的形式對難民的概念作出規(guī)定 難民的概念的是難民法律地位確定的前提,只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確難民的概 念才能提高難民的法律地位。我國以前對難民的概念采取的是一事一定,即有難 民的時候才以政策的形式對難民的概念作出規(guī)定。政策具有很大的變動性,只有 以法律的形式固定難民的概念才能更好的保護難民。 我國是1951年《難民公約》及其議定書的的締約國,因此難民的概念必須 以此為基礎。對于其他的區(qū)域性組織訂立的公約和議定書對難民概念的延伸,我 國也要給予肯定,因為它們己經(jīng)得到國際

24、社會的普遍認可。對于其他的法理上的 難民概念如環(huán)境難民可以不予認可,他們不具有普遍性。 (三) 制定難民的相關戶籍制度 對于少部分云南、廣西的印支難民的身份問題必須迅速解決,沒有戶籍和身 份證件使他們的生活受到的很大的影響,帶來了許多不便。為保證難民的戶籍問 題能夠得到有效的解決,我國應該建立一套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難民戶籍制度, 這包括了難民的戶口登記、身份證件的發(fā)放和入籍歸化問題。 對進入我國境內(nèi)的難民,當?shù)卣紫葢M行戶口的登記工作,這樣可以統(tǒng) 計難民的數(shù)量并保證難民的身份證件的發(fā)放,戶口登記制度是難民能夠融入當?shù)?社會的前提,也是難民法律地位的保證。其次是身份證件的發(fā)放,難民的身

25、份證 件可以有別于我國的居民身份證,難民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我國公民。但是這種 身份證件必須有和我國居民身份證相同的效力,這樣才能使難民能夠在我國境內(nèi) 自由活動。對于符合我國國籍法規(guī)定的并且自愿加入中國國籍的難民,我國政府 進行審查之后可以允許其入籍,此時難民可以享受到我國公民所有的權利,這是 難民公約的要求也是難民問題最終解決的方式。 (四)成立專門的難民主管機構 針對我國難民主管機構分立,互相推諉的問題,我國應當建立專門的難民主 管機構。目前我國的難民主管機關有三個;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和外交部門,但 是沒有專門的法律規(guī)章規(guī)定三個機關的職能和任務,因此除了公安機關外,其他 兩個部門并不實質(zhì)

26、參與。 參考其他國家難民的管理機構,我國的專門的難民管理機關可以有兩種形 式:一是建立由公安機關為主導的難民管理機構,民政和外交部門只做輔助性工 作,因為公安機關的管理的范圍更廣,接觸難民的機會更多。而且我國的基本的 情況即是公安機關是管理人員出入境和戶籍的主導機關,這樣設立的好處是不用 刻意成立難民管理機關,只要明確各機關的職權和管轄范圍即可。二是重新組合 一個專門的難民管理機構,例如可以成立難民事務委員會或者難民局專門管理難 民事務。該機構可以是臨時性的,遇有難民入境情況組成,本階段的難民問題解 決后即告解散,也可以是常設性的,更有利于保護難民利益。 參考文獻 [1] 吳慧.國際法中的難民問題.國際關系學院學報,1998(4) : 9 [2] 黃素梅、易衛(wèi)中.難民定義新探.甘肅行政學院學報,2004 (1) : 91 [3] 邵津.國際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 , 90 [4] 李其榮.近年來國內(nèi)外學術界對國際難民問題的研究.南洋問題研究,2009(2): 95 [5] 梁西.國際法.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 211 [6] 甘開鵬.論難民國際保護的基本原則.重慶工商大學學報,2010 (2) : 99 [7] 梁淑英.非法入境難民的處理原則.法學雜志,2008年(6) : 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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