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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汽轎車銷售有限公司 版本/修訂狀態(tài):1/0 銀行票據管理實施細則一汽轎車銷售有限公司管理文件文件編號:2603-002-2002 批準: 王法長銀行票據管理實施細則2002年8月8日發(fā)布 2002年 8月 8日實施一汽轎車銷售有限公司 發(fā)布前 言:本細則是依據票據法和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編制。自本細則實施之日起,原2001第24號銀行票據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本細則由一汽轎車銷售有限公司財務控制部提出并歸口。本細則由一汽轎車銷售有限公司財務控制部負責起草。本細則主要起草人:吳昶。1、目的:規(guī)范一汽轎車銷售有限公司銀行票據管理,特制訂本規(guī)定。2、適用范圍:公司所屬各單位。3、職責:財務控制部
2、是本規(guī)定的歸口管理部門。對公司頒發(fā)的本規(guī)定有協調、審核、監(jiān)督和最終解釋權。4、內容:4.1票據法4.1.1票據法基本內容:票據是由出票人簽發(fā)并承諾,于指定日期將一定金額的款項無條件付給持票人或指定受款人的書面證明。4.1.1.1票據種類:票據法規(guī)范的票據種類為匯票、本票、支票;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yè)匯票,商業(yè)匯票又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yè)承兌匯票;本票為銀行本票。4.1.1.2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fā)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匯票上未記載以上規(guī)定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本票上必
3、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本票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本票上未記載以上規(guī)定事項之一的,本票無效。支票上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支票上未記載以上規(guī)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票據的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4.1.1.3背書: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持票人可以將票據權利通過背書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在匯票的背面簽章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的為“
4、背書人”,被記名受讓票據或接受票據權利的人稱為“被背書人”。 背書應當在付款提示期限內進行。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不得背書轉讓,如背書轉讓,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票據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背書時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票據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xù)。所謂背書連續(xù)是指票據上記載的諸次背書,從第一次到最后一次都是相連續(xù)無中斷,即前次背書的被背書人必須是后次背書的背書人。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xù),證明其票據權利。
5、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粘單上的第一使用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后,再進行背書。銀行匯票的最后一次背書人即不再將銀行匯票轉讓給他人而存入自己帳戶的被背書人應將本人簽章蓋在第一次背書人簽章的下面。4.1.1.4追索: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票據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票據被拒絕承兌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的。4.1.1.5提示付款期限:銀行承兌匯票受理期限為到期日后的十日內,銀行匯票為出票之
6、日起一個月內,如最后一天為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則向后延長相應期限。過期后對方銀行有權不受理。4.1.1.6新版的承兌匯票已在九七年六月一日啟用,為單聯,結算方式改為辦理委托收款,即在匯票到期前一周內到開戶銀行辦理委托收款,填寫委托收款憑證一式五聯,由開戶行向對方行辦理結算。4.2公司對銀行票據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公司除嚴格按銀行票據管理規(guī)定的條款辦理銀行結算外,對本公司的銀行票據的管理作如下補充規(guī)定。注:除特殊說明外,下文中的支票指銀行轉帳支票;匯票指銀行匯票;承兌匯票指銀行承兌匯票。4.2.1支票的有關規(guī)定4.2.1.1公司支票的管理4.2.1.1.1計劃財務控制部應按開戶行、帳戶、支票種類分別設立
7、支票購入、領用、作廢臺帳,對支票的購、用、存及作廢數量逐比登記管理。4.2.1.1.2出納員應根據會計員填制的銀行存款付款憑證上的金額及相關事項,開具銀行轉帳或銀行現金支票,要作到金額和相關內容填寫準確無誤,出納員不得開具遠期或空頭支票。4.2.1.1.3支票的領用:支票領用時必須按要求逐項填制銀行票據請領單,并由單位主管領導簽字,主管領導不在,應由事先授權的單位臨時負責人簽字,支票領用時,領用人應在支票領用備查簿中按要求登記。出納員必須注明簽發(fā)日期,根據每月付款計劃逐張核定并標明限額,并同時注明不得轉讓條款?,F金支票不允許領用。具體領用單位必須設支票領用內控制度,建立支票領用臺帳,隨時登記銀
8、行轉帳支票的領用、使用、報銷及退回等相關事項。4.2.1.1.4具體業(yè)務人員領用支票后,必須在當月內到財務控制部報銷。未使用、及超過結算期的領用支票,必須及時退回(不能遲于結算期的次日)。所有領用支票報銷或退回時,應在支票領用備查簿中注明報銷時間。不能以退回的支票換取新支票,如繼續(xù)領用,應從新辦理支票領用手續(xù)。4.2.1.2取得支票的管理4.2.1.2.1公司在取得支票時,出納員必須及時存入公司相應開戶銀行。對符合公司評定的信用等級條件客戶的支票,可見票后開具發(fā)票和辦理提貨等相關手續(xù);對不符合公司評定的信用等級標準及零散客戶,出納員應及時查詢,銀行進帳單不能作為提貨憑證。4.2.1.2.2對取
9、得的支票,必須逐筆進行帳務處理。如已進行帳務處理的退貨業(yè)務,一律按銷售退回處理。4.2.1.2.3嚴禁不進行任何帳務處理,將取得的支票存入公司帳號后,又將公司款項退回給出票人或把該款項劃轉給其他企業(yè);嚴禁將取得的支票背書轉讓。4.2.2匯票的管理4.2.2.1公司開具匯票的管理,4.2.2.1.1公司只在特殊情況下,經公司主管領導同意對外辦理匯票,正常的異地付款,完全采用銀行電匯結算方式。4.2.2.1.2出納員應根據會計員填制的銀行存款付款憑證上的金額及相關財務信息到公司開戶行辦理匯票。4.2.2.1.3匯票的領用:匯票領用時,必須按要求逐項填制銀行票據請領單,并由單位主管領導簽字,主管領導
10、不在,應由事先授權的單位臨時負責人簽字,出納員并同時在匯票上注明不得轉讓條款,領用人應在銀行匯票領用備查簿中按要求登記。4.2.2.1.4具體業(yè)務人員領用匯票后,必須在規(guī)定定時間內到計劃財務控制部報銷,并同時在銀行匯票領用備查簿中注明報銷時間。出納員應時時監(jiān)控公司開具的匯票的到期承付期限及該銀行帳戶的余額,避免因銀行帳戶余額不足而造成帳戶空頭現象的發(fā)生。匯票到期承付后,應在備查簿中注明。4.2.2.2取得匯票的管理4.2.2.2.1公司在取得匯票時,出納員必須及時存入公司相應開戶銀行。對符合公司評定的信用等級條件客戶的匯票,可見票開具發(fā)票和辦理提貨手續(xù);對不符合公司評定的信用等級標準及零散客戶
11、,必須待該款項劃入公司收款帳戶后方能開具發(fā)票及辦理提貨手續(xù);銀行進帳單不能作為提貨憑證。4.2.2.2.2對取得的匯票,必須逐筆進行正確帳務處理。如已進行帳務處理的退貨業(yè)務,一律按銷售退回處理。4.2.2.2.3嚴禁不進行任何帳務處理,將取得的匯票存入公司帳號后,又將公司款項退回給出票人或把該款項劃轉給其他企業(yè);嚴禁將取得的匯票直接背書轉讓。4.3.3銀行承兌匯票的管理4.3.3.1公司開具承兌匯票的管理4.3.3.1.1出納員應根據會計員填制的相應憑證上的金額及相關財務信息到公司開戶行辦理承兌匯票。4.3.3.1.2銀行承兌匯票的領用:銀行承兌匯票領用時必須按要求逐項填制銀行票據請領單,由單
12、位主管領導簽字,主管領導不在,應由事先授權的單位臨時負責人簽字,領用人應在銀行承兌匯票領用備查簿中按要求登記。特殊情況下,如有必要,應在承兌匯票上注明不得轉讓條款,并同時設立備查簿,對開具的承兌匯票的相關信息進行登記。4.3.3.1.3出納員應時時監(jiān)控公司開具的承兌匯票的到期承付日期及該銀行帳戶的余額,避免因銀行帳戶余額不足而造成帳戶空頭現象的發(fā)生,承兌匯票到期承付后,應在備查簿中注明。4.3.3.2取得承兌匯票的管理4.3.3.2.1承兌匯票的取得和轉讓必須以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務債權關系為基礎。4.3.3.2.2公司相關業(yè)務人員對取得的承兌匯票必須審核其背書是否連續(xù),相關事項是否符合票據法的
13、規(guī)定。4.3.3.2.3公司對取得的承兌匯票必須進行帳務處理,嚴禁出現“未達銀行承兌匯票”掛帳,并設立承兌匯票管理臺帳,由計劃財務控制部專人負責管理,對承兌匯票的有關信息作詳細的登記,并做到帳實分開。4.3.3.2.4公司出納員應及時到開戶行辦理查詢事宜,以辨別該承兌匯票的真?zhèn)巍V挥修k理查詢以后,才能辦理開具發(fā)票、提貨、轉帳等業(yè)務。4.3.3.2.5公司對取得的承兌匯票,除正常業(yè)務外(轉讓給一汽轎車股份有限公司)。如需轉讓,必須經公司主管領導簽字同意后,才能對外進行轉讓,出納員對轉讓、到期兌現的承兌匯票必須正確背書。嚴禁不進行任何帳務處理將承兌匯票背書給其他企業(yè)或直接反向背書給出票人。4.3.3.2.6銀行承兌匯票的保管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對銀行承兌匯票妥善保管。負責應收票據科目的財務人員必須與其核對并盤點實物,月末編制“銀行承兌匯票月末確認單”并由雙方簽字確認,作到帳實相符。如有因查詢未回的承兌匯票,必須注明。4.4銀行承兌匯票的帳務處理:4.4.1各單位收到客戶轉來的銀行承兌匯票借:應收票據貸:主營業(yè)務收入(或應收帳款)4.4.1各單位背書轉讓銀行承兌匯票借:應付帳款貸:應收票據4.4.2各單位將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借:銀行存款財務費用貸:應收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