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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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文/公告 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公告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公告 為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進一步對外開放,推動我國國民經濟的持續(xù)、快速、健康發(fā)展,根據國務院決定,從1994年1月1日起,進一步改革我國的外匯管理體制?,F公告如下: 一、實行外匯收入結匯制,取消外匯分成 境內所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的各類外匯收入必須及時調回境內。屬于下列范圍內的外匯收入(外商投資企業(yè)除外),均須按銀行掛牌匯率,全部結售給外匯指定銀行: 1.出口或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取得的外匯; 2.交通運輸、郵電、旅游、保險等業(yè)提供服務和政府機構往來取得的外匯; 3.銀行經營外匯業(yè)務應上繳的外匯凈收入,境外勞務承包和境外投資應調回境內的外匯利潤; 4.外匯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應結售的外匯。 下列范圍內的外匯收入,允許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現匯帳戶: 1.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的外匯; 2.境外借款和發(fā)行債券、股票取得的外匯; 3.勞務承包公司境外工程合同期內催調入境內的工程往來款項; 4.經批準具有特定用途的捐贈外匯; 5.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及其他境外法人駐華機構的外匯; 6.個人所有的外匯。 上述范圍內用于支付境內費用的部分,均應向外匯指定銀行兌換人民幣辦理支付。 取消現行的各類外匯留成、上繳和額度管理制度。對現有留成外匯額度余額和前述允許開立現匯帳戶范圍以外的現匯存款,按以下原則處理:留成外匯額度余額允許按1993年12月31日公布的外匯牌價繼續(xù)使用。對匯率并軌前已辦理結匯,尚未分配入帳的留成外匯額度,應在1994年1月31日以前辦完入帳,也允許按1993年12月31日公布的外匯牌價繼續(xù)使用。 前述允許開立現匯帳戶范圍以外的現匯存款,在實行結匯制后,可繼續(xù)保留原有現匯帳戶,只許支用,不許存入,用完為止。帳戶內余額允許用于經常項目支付,償還外匯債務或向銀行結售。 二、實行銀行售匯制,允許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有條件可兌換 在實行售匯制后,取消經常項目正常對外支付用匯的計劃審批。境內企事業(yè)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在此項下的對外支付用匯,持如下有效憑證,用人民幣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兌付: 1.實行配額或進口控制的貨物進口,持有關部門頒發(fā)的配額、許可證或進口證明以及相應的進口合同; 2.實行自動登記制的貨物進口,持登記證明和相應的進口合同; 3.除上述兩項以外,其他符合國家進口管理規(guī)定的貨物進口,持進口合同和境外金融機構的支付通知書; 4.非貿易項目下的經營性支付,持支付協議或合同和境外金融、非金融機構的支付通知書。 非經營性支付購匯或購提現鈔,按財務和外匯管理有關規(guī)定辦理。對向境外投資、貸款、捐贈的匯出,繼續(xù)實行審批制度。 作為一項過渡措施,改革初期對出口企業(yè)按結匯額的50%在外匯指定銀行設立臺帳。出口企業(yè)出口所需用匯及貿易從屬費,持前述有效憑證,由銀行在其臺帳余額內辦理兌付。出口企業(yè)出口所需用匯,超過臺帳余額的部分,仍可以按國家規(guī)定的辦法,持有效憑證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兌付。-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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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一步 改革 外匯 管理體制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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