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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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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第五章 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第一節(jié) 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 一、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含義 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國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在內國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二、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歷史發(fā)展,1敵視主義時期,外國人在內國所受到的是敵視待遇。 2賤視主義時期,外國人在內國所受到的是差別待遇。 3差別主義時期,外國人在內國所受到的是差別待遇。 4相互主義時期,內外國人法律地位趨于平等。 5 平等主義時期,內外國人法律地位平等。,三、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幾種制度,(一)國民待遇 國民待遇是指一個國家給與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低于給與本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最先在國內法中規(guī)定國民待遇的是1804年法國民法典。,國民待遇表現出如下特點:,國民待遇表現出如下特別: 1當今的國民待遇是一種互惠的待遇,但并非一定以條約和法律上的規(guī)定為條件。為了防止本國公民在外國受到歧視,各國多采取對等原則加以限制。2國民待遇僅就一般原則而言,并非在具體的民事權利享有上外國人與內國人完全一樣。事實上,任何采取國民待遇的國家,都要對外國人的權利作些限制,如日本和美國的許多州就規(guī)定外國人不得享有土地的所有權。3國民待遇的范圍常在條約中作出限制。從當前的國際實踐來看,各國一般通過雙邊或多邊條約把國民待遇限制在船舶遇難施救、商標注冊、申請發(fā)明專利權、版權以及民事訴訟權利方面;而在沿海貿易、領水漁業(yè)、內水航運、公用事業(yè)、自由職業(yè)等方面,一般不給予外國人國民待遇。,(二)、 最惠國待遇,最惠國待遇是指施惠國給予受惠國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國已經給予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待遇。1978年7月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起草的關于最惠國條款的條文草案第5條規(guī)定:最惠國待遇是指施惠國給予受惠國或與之有確定關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施惠國給予第三國或與之有同于上述關系的人或事的待遇,最惠國待遇的特點,同國民待遇相比,最惠國待遇有如下特點:1兩者的規(guī)定方式不同。最惠國待遇必須以雙邊或多邊條約的規(guī)定為基礎,而國民待遇既可以在國內立法中加以規(guī)定,也可以在國際條約中規(guī)定。 2兩者的待遇標準不同。最惠國待遇以施惠國給予任何第三國的待遇為標準;而國民待遇以本國國民的待遇為標準。3兩者的目的不同。最惠國待遇是為了使處于一國境內的不同外國人處于平等地位;而國民待遇則是使外國人在某些領域與內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相等。4兩者的適用范圍不同。國民待遇一般適用于概括性的一般問題;面最惠國待遇常適用于經濟貿易的某些事項,如關稅、航行、旅客、行李和貨物的過境,鐵路、公路的使用等。,最惠國待遇的例外事項,一國在規(guī)定最惠國待遇的同時,也常規(guī)定了其例外條款,即指出哪些情況不屬于最惠國待遇的范圍。這些例外事項主要有: (1)一國給予鄰國特權與優(yōu)惠;(2)邊境貿易和運輸方面的特權與優(yōu)惠;(3)有特殊的歷史、政治、經濟關系的國家形成的特定地區(qū)的特權與優(yōu)惠;(4)經濟集團內部各成員國互相給予對方的特權與優(yōu)惠。,(三)、 優(yōu)惠待遇,優(yōu)惠待遇(Preferential Treatment)是指一國為了某種 目的給予外國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的優(yōu)惠的一種待遇。 優(yōu)惠待遇和國民待遇不同:(1)優(yōu)惠待遇是在條約或國內立法中所規(guī)定的幾個有限領域給予外國和外國人的優(yōu)惠,而國民待遇則是在國內立法或國際條約中概括性地給予外國人與本國人同等的待遇。(2)待遇的水平不同。優(yōu)惠待遇給予外國人的待遇水平既可以高于本國人所享有的待遇,也可能低于本國人所享有的待遇,而國民待遇只能與本國人的待遇標準相同。 優(yōu)惠待遇與最惠國待遇的區(qū)別是:前者是通過內國立法或國際條約直接給予外國人的,外國人可以直接享有,而后者必須借助于國家間訂立的最惠國待遇條款才能享受最惠國待遇。,普遍優(yōu)惠待遇,普遍優(yōu)惠待遇是指發(fā)達國家單方面給予發(fā)展中國家以免征關稅或減征關稅的優(yōu)惠待遇。 普遍優(yōu)惠待遇是發(fā)展中國家為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而斗爭的結果。1968年聯合國貿發(fā)會議通過決議,認為發(fā)展中國家在向發(fā)達國家出口制成品或半成品時,發(fā)達國家應給予它們以免征關稅或減征關稅的優(yōu)惠待遇。,普遍優(yōu)惠待遇具有如下三個特點,1普遍的,即所有發(fā)達國家對所有發(fā)展中國家在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時給予普遍的優(yōu)惠待遇。2 非歧視的,即應使所有發(fā)展中國家都無歧視、無例外地享受到普惠制待遇。3 非互惠的,即由發(fā)達國家單方面給予發(fā)展中國家以特別的關稅減讓,而不要求對等,不歧視待遇,不歧視待遇是指有關國家約定互相不把對其他國家或僅對個別國家所加的限制加在對方身上,從而使自己不處于比其他國家更差的地位。不歧視待遇是歧視待遇的對稱。歧視待遇又叫差別待遇,是指一國把某些特別的限制性規(guī)定專門用于特定外國的自然人和法人。適用歧視性待遇的結果會使得某個或某些外國的自然人或法人處于比其他外國的自然人或法人更不利的地位,因而常常會遭到該外國的報復。不歧視待遇可以和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一起,規(guī)定在一個國際條約中。不歧視待遇和最惠國待遇的目的都是為了使處于一國領域內的不同外國人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前者是從消極的方面入手,后者是從積極的方面入手。,第二節(jié) 自然人,一、自然人的國籍 國籍是指一個人作為特定國家的成員而隸屬于這個國家的一種法律上的身份(資格 )。 (二) 國籍的沖突 由于國籍的確定原則上屬于國內法問題,而各國對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采取的制度不同,經常出現一個人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國籍,或沒有任何國家的國籍,前者稱為國籍的積極沖突,后者稱為國籍的消極沖突。 生來取得與傳來取得,(二)國籍沖突的解決,1 國籍積極沖突的解決 A當事人所有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籍中有一個是內國國籍時,內國國籍優(yōu)先,只承認內國國籍,不承認外國國籍。 B當事人所具有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國籍都是外國國籍,其解決方法有: (A)以當事人最后取得國籍為其國籍。 (B)以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所地以及與當事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國籍為其國籍。 (C)由法院確定其國籍。 2 國籍消極沖突的解決 (A)以當事人住所所在地國家為其國籍,無住所或住所不能確定,以當事人居所所在地國家為其國籍。 (B)由法院確定其國籍。,二、自然人的住所,(一)住所的概念 1住所的概念 住所是指以久居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處所。 2住所的種類 我們講國籍是以大陸法系的一些規(guī)定作為依據,講住所以英美法系國家的法系作為依據。根據英美法系住所分類三類:原始住所(自然人出生時的住所,也就是父母的住所)、選擇住所、法定住所;,(二)住所的沖突(三)住所沖突的解決,(二)住所的沖突 住所的積極沖突和住所的消極沖突 (三)住所沖突的解決 1住所積極沖突的解決 一個人在內國有住所,在外國也有住所,各國一般以內國住所為其住所。 一個人的兩個住所都在國外,一般以最后取得的住所為其住所,或依最密切聯系原則來確定住所。 2住所消極沖突的解決 一個人在同一時間在任何國家都沒有住所,一般以其居所為其住所,三、我國關于自然人國籍和住所的法律規(guī)定,我國不承認雙重國籍,因此,不存在國籍沖突的問題。我國法律規(guī)定戶籍所在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戶籍不一致的情況以經常居住地為住所。,四、自然人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一)自然人的權利能力 一般權利能力即民法學上所講的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或資格。由于各國民法對出生和死亡的概念理解不同或作了不同的規(guī)定,法律沖突不可避免。在權利能力開始方面,各國民法的理解與規(guī)定有很大差異,概括起來有陣痛說;露頭說;獨立呼吸說;出生完成說;存活說等。在生理死亡方面,關于公民自然死亡的時間界限,各國采用的標準不盡相同。,自然人權利能力的法律適用,對自然人權利能力的法律適用,各國立法和司法實踐大致有三種做法: (1)適用有關法律關系準據法所屬國的法律。 (2)適用法院地法。 (3)適用當事人的屬人法。 但大多數國家適用當事人的屬人法,這種方法也最為合理。,涉外失蹤或死亡宣告的法律適用,對于涉外失蹤或死亡宣告的法律適用,各國立法和實踐原則上均適用失蹤人屬人法;但視失蹤人國籍、住所、財產情況有以下不同主張: (1) 適用失蹤人的本國法。 (2) 有些國家主張適用失蹤人住所地法。 (3) 原則上適用失蹤人本國法,但內國法院對死亡宣告有管轄權時適用法院地法。 (4) 原則上適用失蹤人本國法,但涉及在內國的不動產時例外。 (5)原則上適用失蹤人本國法,但失蹤外國人在內國有財產及應依內國法的法律關系時,適用內國法。 (第129130頁),(二)自然人行為能力的法律沖突,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律確認公民通過自己的行為從事民事活動,參加民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由于各國民法對成年年齡,構成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條件以及禁治產制度的規(guī)定不同,在涉外民事交往中,有關行為能力的法律沖突問題便隨之產生。 (第130134頁),禁治產宣告的管轄權與法律適用,1 禁治產宣告的管轄權 對于禁治產宣告的管轄權,主要有兩種主張,其一,只能由被宣告禁治產者的本國法院管轄;其二,也可以由被宣告禁治產者的居所地國家的法院管轄。多數國家實踐傾向于第二種主張。1905年訂于海牙的關于禁治產及類似保護處分公約規(guī)定國籍國法院管轄,在一定情況下,也可由居住國法院管轄。 2 禁治產宣告的法律適用。關于禁治產宣告的準據法,各國立法體例有以下幾種不同作法:(1) 法院地法;(2) 被宣告人的屬人法;(3) 被宣告人的本國法;(4) 被宣告人本國法及法院地法。 禁治產宣告同死亡宣告一樣,一般都屬于本國的公法行為,為維護內國人的利益,各國在司法實踐中一般適用內國法 。 ( 第131132頁),自然人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關于自然人行為能力的準據法,國際上通行的作法是原則上依當事人屬人法。大部分大陸法系國家以本國法規(guī)定自然人的行為能力。而英美法系國家和丹麥、挪威、冰島以及拉丁美洲的一部分國家,仍以住所地法作為自然人行為能力的準據法。不過依當事人屬人法確定自然人行為能力的準據法時,有兩個例外或限制,一是處理不動產的行為能力適用物之所在地法;二是有關商務活動的當事人的行為能力可以適用行為地法。,我國自然人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我國民法通則第143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定居國外的,他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適用定居國法律。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對此作了進一步的補充規(guī)定: (1)定居國外的我國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如其行為是在我國境內所為,適用我國法律;在定居國所為,可以適用定居國法律;(2)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進行民事活動,如依其本國法為無民事行為能力,而依我國法律為有民事行為能力,應當認定有民事行為能力; (3)無國籍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一般適用其定居國法律,如未定居,適用其住所地國法律。,第三節(jié) 法人,法人(legal person)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設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獨立的財產,并能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一 法人的國籍,法人的國籍是區(qū)別內國法人和外國法人標準,是判斷外國法人屬于哪一個國家的依據。對于如何確定一個法人的國籍,國際上無一致的作法,各國及其學者提出了下列不同主張 A 成立地 B 管理中心所在地 C 主要營業(yè)所所在地 D 實際控制標準 E 復合標準,二、法人的住所,(一)管理中心所在地說,或稱主事務所所在地說。這種主張認為,法人的管理中心是法人的首腦機構,它決定該法人活動的大政方針并監(jiān)督其施行,就應該以法人的主事務所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許多國家的立法采取這種主張。 (二)營業(yè)中心所在地說,即以法人實際從事營業(yè)活動的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 (三)法人住所依其章程之規(guī)定說。由于法人的登記,一般應在其章程中指明住所。因此,法人的住所,應依章程的規(guī)定,而在章程無規(guī)定時,則以主事務所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三 我國關于法人國籍、住所的規(guī)定。,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的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作了如下規(guī)定:外國法人以其注冊登記地國家的法律為其本國法,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確定。外國法人在我國領域內進行的民事活動,必須符合我國的法律規(guī)定。,四 外國法人的認可,(一) 外國法人的認可的概念外國法人的認可是內國根據本國的法律對外國法人的資格進行審查,承認并允許其在內國從事涉外民事活動的過程。一般說來,對外國法人的認可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外國法人依有關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的問題;二是依外國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國法人,內國法律是否也承認它作為法人而在內國存在與活動。,外國法人的認可方式,1 國際立法認可方式,即有關國家通過制定國際條約保證相互認可對方國家的法人。2國內立法認可方式,即內國在其法律中規(guī)定認可外國法人的條件,然后根據這種條件對具體的外國法人進行審查和認可。國內立法認可又有三種程序。(1)特別認可程序,即內國對外國法人通過特別登記或批準程序加以認可。這種程序有利于控制外國法人在內國的活動;但其不足之處在于逐個認可,程序繁瑣,不便于國際經濟貿易活動的進行。(2)概括認可程序,即內國對屬于某一類特定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認可。(3)一般認可程序,即內國對于外國特定種類的法人,不問其屬于何國,一般都加以認可。依此種程序,凡依外國法已有效成立的營利性的商務方面的法人,均予以承認,既不需要特別認可,也不需要互惠存在。 (第138139頁),法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法人權利能力是指法人作為民事權利主體,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與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權利能力與其行為能力具有很大程度的一致性。法人的權利能力的法律沖突及其解決同其行為能力的法律沖突及其解決是完全一樣的。由于各國民事立法的規(guī)定不盡相同,在國際私法實踐中,法人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常常發(fā)生法律沖突。 解決法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法律沖突問題,國際上通行的作法是依法人屬人法的規(guī)定。實際上,外國法人在內國活動,其在內國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的范圍要受到本國法和內國法的雙重限制和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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