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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曲徑通幽的英國普通救濟適用規(guī)則的發(fā)展策略
一、普通救濟概述
普通法上的救濟方式單一,就是損害賠償金。其遵循以下適用規(guī)則:第一,只能對現(xiàn)實的侵害進行賠償;第二,只能對可以以金錢衡量的損失進行賠償;第三,以補償而非懲罰為目的。相較于大陸法系以及我國近現(xiàn)代意義上的賠償金,普通救濟具有更為嚴格的適用條件。隨著社會的發(fā)展,自12世紀中期起英國經濟開始走上多元化道路,新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不斷涌現(xiàn),普通法單一的救濟方式越來越無法滿足人們多元的救濟需求。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甲與乙簽訂了房屋買賣契約,但是隨后甲又將這座
2、房屋轉讓給丙,根據普通法,乙所能得到的只能是甲因違約而支付的損害賠償金。若乙不要損害賠償金,而希望甲繼續(xù)履行契約,那么他將什么也得不到,因為普通法不能提供這樣的救濟。此外,乙基于對契約的信任而賣掉自己的房屋,由于這些付出不是現(xiàn)實的損失,他將無法基于此主張任何救濟。從這個例子我們可以看出,普通救濟近乎苛刻的救濟原則使得很多權利受到侵害的人們得不到賠償,或者得不到他們所希望得到的金錢以外的救濟。
當越來越多這樣的人被普通法院拒之門外時,保守僵化的普通法顯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于是衡平法應運而生。衡平法以其多樣的救濟形式和靈活的救濟規(guī)則滿足了人們的救濟需求,這對普通法的發(fā)展造成了巨大的沖擊,在這樣
3、的壓力下普通法嘗試了從衡平法中汲取營養(yǎng)來改革和完善自我但是在救濟方式上,普通法卻始終沒有像衡平法那樣發(fā)展出新的救濟方式,仍然堅持著惟一的形式——損害賠償金。
二、普通救濟適用規(guī)則的改進
1875年,英國通過司法條例實現(xiàn)了普通法與衡平法的融合,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分別以王座法庭和大法官庭的形式并存于英國高等法院中。然而"普通法與衡平法的區(qū)別在今天的英國法中仍然是基本的。";既然不能同一,那么競爭必然無法避免,迫于競爭壓力,同時也為了滿足不斷復雜的社會關系帶來的范圍更廣泛的救濟需求,普通法在進入20世紀之后又開始摸索改進之路。
普通法在新一輪的改進中還是堅持
4、著單一的救濟方式,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普通法放棄在救濟這一關鍵環(huán)節(jié)上改革,在管轄權形式上融合的契機下,普通法采取了一種曲徑通幽的方式對損害賠償金的作用進行著提升,那就是在損害賠償金的適用規(guī)則上進行改進。這種改進方式最明顯地體現(xiàn)在了契約法中精神損害賠償金的適用規(guī)則上,普通法以其一貫的沉穩(wěn)作風一步一步有條不紊地實現(xiàn)了改進。
在精神損害方面,法院自1909年Addis訴Gramophone Co Ltd案起就確立了不給予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原則(以下案例中原告簡稱P,被告簡稱D):
案情:D雇用P作為其在加爾各答公司的經理,契約規(guī)定,D可以提前6個月發(fā)通知解雇P。1905年10月,D向P發(fā)出了解
5、雇通知,但同時任命了另外的人替代他。P訴諸法院要求D賠償其工資、提成方面的損失及由于解雇方式而造成的感情傷害。
判決要旨:P在雇用期限內被非法解雇了,P因此遭受的損失包括收到通知后6個月的工資、這期間他可能合理獲得的利潤或者傭金以及在他找到其他工作之前可能花費的時間損失。如果給予P的感情傷害以賠償則是對D的懲罰性賠償金,但是契約法的目的是對P金錢損失的補償,并非對違約方的懲罰。因此,P不能獲得他因感情受到傷害而要求的損害賠償金。
可見在20世紀初期,損害賠償金的適用仍然較嚴格地遵循三原則。由這個判例確立起來的不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先例持續(xù)了近70年,直到1972年的Jarvis訴天鵝
6、旅游有限公司案才由著名法官丹寧勛爵創(chuàng)制出了例外規(guī)則。
案情:P每年只有一個為期兩周的假期。1969年8月,P閱讀了D散發(fā)的宣傳冊,宣傳冊中稱他們將為旅客提供連日的鄉(xiāng)間別墅宴會,旅店附近有"優(yōu)質的滑雪道,溜冰場和令人愉快的平底雪橇";。于是P預定一個為期15天的假期并支付了63.45英鎊,但第一周宴會只有13個人參加,而第二周,因為他是那里惟一的客人,宴會被取消了。此外,旅店距離滑雪場還有一段路程,并且只有迷你雪橇。P認為自己的假期被毀掉了,于是訴諸法院,要求賠償。初審法官只判決D賠償P所付費用的一半。P上訴。
判決要旨:我們通常認為違約之訴中不應當給予精神損害賠償金,過去法院只允許
7、原告在遭受了實際的物質上的不便之后才能獲得損害賠償金,我認為這些限制應該被廢除了。在一個適當的契約違約案件中,損害賠償金應當像在侵權案件中被適用于受驚嚇而造成的損害那樣被適用于精神損害。提供娛樂和享受的契約,一方違約,另一方就應該得到因為違約引起失望,難過,心煩和挫折而要求的損害賠償金。P一年之中只有兩周假期,他對此滿懷期待,因此他應當獲得125英鎊因期待落空而造成的損害的賠償。
這個判例以例外規(guī)則的形式初步確立了精神損害賠償的原則,那就是在契約本身的目的就是為了提供安寧和快樂的享受的情況下,當提供方違約的時候,另一方可以因為沒有得到約定的安寧或快樂的享受而獲得賠償。
繼丹寧法官打
8、破了Addis案確立的規(guī)則開創(chuàng)性地確立了例外規(guī)則,在精神損害賠償領域打開一扇窗之后,普通救濟在這一領域的適用便一改往日保守的作風迅速發(fā)展起來。在此之后,丹寧法官又先后審理了兩個具有代表性的案件,進一步發(fā)展了精神損害賠償的例外規(guī)則。
Heywood訴Wellers案:
案情:P一直受到前男友的騷擾,于是委托D的一位職員為其申請法院禁令以排除騷擾。然而,在其后的11個月里,這位職員由于自身的過失和拖延使高等法院最終認定他所進行的程序都是無效的,而此期間P則一直遭受著前男友的騷擾,于是P要求解除這個委托協(xié)議,并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初審法院判決D向P償還代理費和申請禁令的訴訟費,P認為D
9、還應當就對其造成的精神損害進行賠償,于是上訴。
判決要旨:由于D在訴訟過程中對P的利益的疏忽行為,P有資格要求293英鎊的損害賠償金。這293英鎊的損害賠償金既包括償還的代理費和申請禁令的訴訟費,還包括對P的煩惱,憂慮和遭受持續(xù)騷擾的賠償,而后者是導致D敗訴的直接原因。
本案中,Perry訴Sidney Philips & Son案:
案情:P雇傭D的評估師為其評估一棟房屋,基于對評估報告的信賴,他在1976年以27000英鎊買下了該房屋,但是入住后發(fā)現(xiàn)該房屋存在許多評估報告中沒有提到的缺陷,P不得不進行維修并且遭受了由此帶來的生活上的不便。初審法院判決D支付P的維修
10、費用并對P造成的精神上的不快和生活上的不便的賠償。D上訴。
判決要旨:對D的上訴予以部分的支持,即支持其關于維修費用的上訴。但在精神損害方面,因為D給P造成的煩惱和不便是可以合理預期的,因此應當支付P因煩惱和生活不便而訴求的損害賠償金。
在這兩個案件的審理中,丹寧法官先將"適當的";契約的范圍從旨在提供安寧和快樂的享受拓展到了旨在排除煩惱和不便,進而對于一方違反契約給對方造成的生活不便的案件,也可以請求精神痛苦的損害賠償。
以上幾個案件使精神損害賠償的普通救濟一步步從最初的完全禁止到可以例外適用,并使這個例外適用的范圍越越來越廣泛。在其后至今的20余年發(fā)展中,英國法院對此逐漸
11、有放松的傾向,更多的相似案件中的當事人可以獲得精神損害賠償金。
精神損害賠償領域普通救濟的例外適用是普通救濟改進和發(fā)展最典型的代表,但絕非惟一領域,從整體來看,普通救濟在契約法領域的適用規(guī)則是呈現(xiàn)了一個通過創(chuàng)制例外規(guī)則逐漸從嚴格到寬松的趨勢。
三、從普通救濟的改革之路獲得的啟示
盡管法制文化的背景和路徑不同,但中國現(xiàn)今的法制建設從英國普通救濟的改革歷史中還是能夠獲得些許啟示。
(一)對傳統(tǒng)的尊重
在瞬息萬變的現(xiàn)代社會,普通救濟的改革能如此有條不紊,究其原因,還是在于英國人對歷史,對傳統(tǒng)的極度重視。正是如此,英國法才得以在羅馬法席卷西歐大陸的狂潮中沒有隨波逐流,反而
12、構筑起了與以羅馬法為基礎的大陸法系形成對峙的普通法系的大廈,也正是如此,英國法的歷史才會是"一張沒有接縫的網";。與英國相比,中國每一次社會性質的變革都是伴隨著硝煙與血淚的,因此,新的社會總是對舊社會的意識形態(tài)表現(xiàn)出否定和批判的態(tài)度,法制發(fā)展也不例外。
清末的法制變革使盛極一時的中華法系最終土崩瓦解,一批留洋歸來滿腔熱血的社會精英無不對儒家思想及其指導下的傳統(tǒng)法制深惡痛絕,認為那就是導致中國任人宰割的罪魁禍首。民國時期構建的"六法體系";完全以大陸法系的法制框架為藍本,而到新中國成立之后,傳統(tǒng)的儒家思想更被一些激進的學者武斷地一刀切,均歸入到"糟粕";的行列。時至今日,新中國成立已經逾6
13、0載,仍然有不少人認為傳統(tǒng)的思維和制度都是迂腐的,封建的和錯誤的?;谥袊鷼v史的非常態(tài)發(fā)展,人們的這種普遍的否定和批判態(tài)度無可厚非,然而,隨著法制現(xiàn)代化建設的進程,我們應當從一種客觀的,科學的和發(fā)展的視角來評價傳統(tǒng)。這一點上,我們應當向英國人學習,學習他們對傳統(tǒng)的尊重,并以尊重傳統(tǒng)為榮。
?。ǘ┭驖u進、把握時機的改革
普通法盡管保守,但是也會隨著社會的發(fā)展不斷地完善自身,這種完善往往要花上幾十甚至數百年的時間,其每一次標志性的改變都不是盲目的,隨性的,而是在深思熟慮后把握住了最佳時機。這種循序漸進、把握時機的改革思路和方式在中國現(xiàn)代法制的發(fā)展與改革進程中也有所體現(xiàn),最典型的莫
14、過于新中國的民事立法歷程。
新中國成立后的最初三十年,并沒有急于出臺民法典,而是在1986年頒布了《民法通則》作為過渡時期的民事基本法。從1986年至今,我國堅持以《民法通則》為基本法,輔以《公司法》、《合同法》等單行法來構建我國現(xiàn)代民法體系,《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的橫空出世又將民法典的制定往前推進了一大步。20余年過去了,盡管中國民法典仍未出臺,然而探索和構建的腳步從未停止,從這一點可以看到中國在民事立[第一論文 網專業(yè)提供論文代寫和代寫教學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www.dylw.neT]法方面與英國普通法的改革具有異曲同工之妙,立足現(xiàn)實,不急于求成,把握住每一個最恰當的時機,將一個
15、浩大而又萬分重要的法制建設工程化整為零,循序漸進地完成。這20年間,中國民事立法工作頂住了質疑和批判的壓力,堅持"慢工出細活";,每一次進步都贏回了更多的支持與鼓勵。
四、結語
普通法的改革方式盡管迂回,但是堅持了其一貫的穩(wěn)重與對傳統(tǒng)的尊重,而曲徑通幽處正是英國法律的傳統(tǒng)與現(xiàn)實最平滑的連接點。反觀我國,法制建設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盡管中英兩國法制發(fā)展的路徑截然不同,但是從異質文化角度切入,更有助于我們比較二者,正所謂比較不是為了求同,也不是為了求異,而是為了求變,我們從英國人對傳統(tǒng)的尊重中獲得了啟示,也從其曲徑通幽的改革路徑中獲得了認同,這些啟示與認同能敦促中國法制建設更快更好地向前發(fā)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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