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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shè)備安全法》解析-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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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shè)備安全法》解析-浙江

1 特 種 設(shè) 備 安 全 法 解 析國 家 質(zhì) 檢 總 局 特 種 設(shè) 備 安 全 監(jiān) 察 局 局 長 宋 繼 紅2013.10.17.浙 江 2 內(nèi) 容一 .立 法 背 景 簡 介二 .重 點 內(nèi) 容 解 析三 .貫 徹 實 施 意 見 3 一、立法背景簡介( 一 ) 立 法 的 必 要 性( 二 ) 重 要 意 義( 三 ) 立 法 過 程 4 (一)立法的必要性n 特 種 設(shè) 備 安 全 形 勢 依 然 嚴 峻n 作 為 基 本 依 據(jù) 的 安 全 技 術(shù) 規(guī) 范 缺 乏 相 應(yīng) 的 法 律 地 位n 企 業(yè) 安 全 主 體 責(zé) 任 落 實 不 夠n 相 關(guān) 民 事 關(guān) 系 需 要 規(guī) 范n 對 違 法 行 為 的 處 罰 力 度 還 需 加 嚴綜 上 , 迫 切 需 要 在 總 結(jié) 實 踐 經(jīng) 驗 的 基 礎(chǔ) 上 , 制 定 特 種 設(shè) 備 安全 法 。 從 法 律 上 明 確 調(diào) 整 范 圍 , 理 順 監(jiān) 管 體 制 , 落 實 企 業(yè) 安全 主 體 責(zé) 任 ; 從 制 度 上 提 升 特 種 設(shè) 備 安 全 工 作 效 果 ; 從 源 頭上 有 效 預(yù) 防 特 種 設(shè) 備 重 特 大 事 故 的 發(fā) 生 , 保 障 人 身 和 財 產(chǎn) 的安 全 。 5 (二)重要意義第 一 , 是 維 護 人 民 群 眾 生 命 財 產(chǎn) 安 全 的 迫 切 需 要 。第 二 , 是 促 進 安 全 生 產(chǎn) 的 重 要 保 障 。第 三 , 是 推 動 節(jié) 能 環(huán) 保 的 有 力 舉 措 。第 四 , 是 推 進 依 法 行 政 的 必 然 要 求 。 6 (三)立法過程這 部 法 律 的 特 別 之 處 在 于 : 立 法 計 劃 的 申 報 、 起 草 調(diào) 研 、草 案 的 提 出 都 是 由 全 國 人 大 直 接 進 行 的 。 歷 時 十 幾 年 , 經(jīng)歷 了 第 十 屆 、 第 十 一 屆 全 國 人 大 跨 界 工 作 銜 接 , 到 第 十 二屆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第 三 次 會 議 通 過 。n 醞 釀 過 程八 屆 全 國 人 大 以 來 , 每 年 都 有 全 國 人 大 代 表 提 出 議 案 和 建議 , 要 求 制 定 特 種 設(shè) 備 安 全 法 。 議 案 一 共 35份 , 參 與 的 人大 代 表 有 1204人 。n 起 草 過 程 n 審 議 過 程 7 二、重點內(nèi)容解析( 一 ) 主 要 結(jié) 構(gòu) 及 特 點( 二 ) 進 一 步 明 確 了 適 用 范 圍( 三 ) 進 一 步 明 確 了 企 業(yè) 安 全 主 體 責(zé) 任( 四 ) 進 一 步 鞏 固 了 安 全 監(jiān) 察 基 本 制 度( 五 ) 關(guān) 于 檢 驗 檢 測( 六 ) 關(guān) 于 事 故 應(yīng) 急 與 處 理( 七 ) 關(guān) 于 法 律 責(zé) 任 8 (一)主要結(jié)構(gòu)及特點這 部 法 律 共 7章 101條 , 分 別 對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使 用 、 檢 驗 檢 測 、監(jiān) 督 管 理 、 事 故 應(yīng) 急 救 援 與 調(diào) 查 處 理 、 法 律 責(zé) 任 等 作 了 規(guī)定 。 明 確 了 適 用 范 圍 、 特 種 設(shè) 備 安 全 工 作 原 則 和 基 本 制 度 ;明 確 了 各 方 責(zé) 任 尤 其 是 強 化 了 企 業(yè) 主 體 責(zé) 任 ; 確 立 了 安 全技 術(shù) 規(guī) 范 的 法 律 地 位 。第 一 章 總 則 十 二 條 , 立 法 宗 旨 、 調(diào) 整 范 圍 、 監(jiān) 管 體 制 。第 二 章 生 產(chǎn) 、 經(jīng) 營 、 適 用 第 一 節(jié) 一 般 規(guī) 定 五 條 , 規(guī) 定 生 產(chǎn) 、 經(jīng) 營 、 使 用 單 位共 有 的 義 務(wù) 、 人 員 要 求 等 。 第 二 節(jié) 生 產(chǎn) 九 條 , 規(guī) 定 生 產(chǎn) 單 位 義 務(wù) 。 第 三 節(jié) 經(jīng) 營 五 條 , 規(guī) 定 經(jīng) 營 單 位 義 務(wù) 。 第 四 節(jié) 使 用 十 八 條 , 規(guī) 定 使 用 單 位 義 務(wù) 。 9 (一)主要結(jié)構(gòu)及特點第 三 章 檢 驗 、 檢 測 七 條 , 規(guī) 定 檢 驗 、 檢 測 機 構(gòu) 作 用 、 義務(wù) 和 職 責(zé) 。第 四 章 監(jiān) 督 管 理 十 二 條 , 規(guī) 定 了 監(jiān) 督 管 理 部 門 的 職 權(quán) 和執(zhí) 法 工 作 的 職 責(zé) 。第 五 章 事 故 應(yīng) 急 救 援 與 調(diào) 查 處 理 五 條 , 規(guī) 定 應(yīng) 急 預(yù) 案 的制 定 、 啟 動 , 事 故 報 告 、 調(diào) 查 及 處 理 等 。第 六 章 法 律 責(zé) 任 二 十 五 條 , 規(guī) 定 本 法 涉 及 的 各 方 的 法 律責(zé) 任 , 包 括 行 政 責(zé) 任 、 民 事 責(zé) 任 和 刑 事 責(zé) 任 等 。第 七 條 附 則 三 條 , 規(guī) 定 收 費 、 對 其 他 特 殊 范 圍 使 用 的 特種 設(shè) 備 的 適 用 情 況 、 施 行 日 期 等 。 10 (一)主要結(jié)構(gòu)及特點1、 突 出 了 “ 以 人 為 本 、 立 法 為 民 ” 的 根 本 原 則 。2、 體 現(xiàn) 了 安 全 性 與 經(jīng) 濟 性 的 統(tǒng) 一 。3、 體 現(xiàn) 了 齊 抓 共 管 、 多 元 共 治 工 作 格 局 的 指 導(dǎo) 思 想 。4、 堅 持 并 發(fā) 展 了 安 全 生 產(chǎn) 方 針 。5、 確 立 了 安 全 技 術(shù) 規(guī) 范 的 法 律 地 位 。6、 監(jiān) 管 鏈 條 更 加 完 整 。7、 體 現(xiàn) 了 法 律 對 技 術(shù) 進 步 技 術(shù) 創(chuàng) 新 支 持 和 鼓 勵 。8、 突 出 了 增 強 法 律 可 操 作 性 、 可 執(zhí) 行 性 的 特 點 。9、 突 出 了 民 事 法 律 責(zé) 任 的 規(guī) 范 , 實 行 民 事 賠 償 優(yōu) 先 的 原 則 11 (一)主要結(jié)構(gòu)及特點10、 為 進 一 步 發(fā) 揮 行 業(yè) 協(xié) 會 作 用 奠 定 法 律 基 礎(chǔ) 。11、 強 調(diào) 了 加 強 安 全 宣 傳 教 育 , 普 及 安 全 知 識 , 增 強 安 全意 識 。12、 為 職 能 轉(zhuǎn) 變 和 改 革 創(chuàng) 新 留 下 空 間 。 12 二、重點內(nèi)容解析( 一 ) 主 要 結(jié) 構(gòu) 及 特 點( 二 ) 進 一 步 明 確 了 適 用 范 圍( 三 ) 進 一 步 明 確 了 企 業(yè) 安 全 主 體 責(zé) 任( 四 ) 進 一 步 鞏 固 了 安 全 監(jiān) 察 基 本 制 度( 五 ) 關(guān) 于 檢 驗 檢 測( 六 ) 關(guān) 于 事 故 應(yīng) 急 與 處 理( 七 ) 關(guān) 于 法 律 責(zé) 任 13 (二)進一步明確了適用范圍適 用 范 圍 增 加 經(jīng) 營 環(huán) 節(jié) , 參 照 條 例 范 圍 , 保 持 基 本 一 致 ,并 且 兼 顧 立 法 本 意 和 原 則 要 求 。n 適 用 范 圍 : 特 種 設(shè) 備 的 生 產(chǎn) (包 括 設(shè) 計 、 制 造 、 安 裝 、 改造 、 修 理 )、 經(jīng) 營 、 使 用 、 檢 驗 、 檢 測 及 其 監(jiān) 督 管 理 , 適用 本 法 。n 特 種 設(shè) 備 定 義 : 本 法 所 稱 特 種 設(shè) 備 是 對 人 身 和 財 產(chǎn) 安 全有 較 大 危 險 性 的 設(shè) 備 和 設(shè) 施 的 總 稱 。 列 舉 法 明 確 八 類 設(shè)備 , 并 且 提 出 “ 以 及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規(guī) 定 適 用 本 法 的 其他 特 種 設(shè) 備 ” 14 (二)進一步明確了適用范圍并 不 是 所 有 的 特 種 設(shè) 備 都 納 入 安 全 監(jiān) 察 。 納 入 監(jiān) 察 范 圍 的 特種 設(shè) 備 , 考 慮 三 個 因 素 : 成 群 體 傷 害 ; 造 成 他 人 傷 害 ; 生 較 大 社 會 影 響 。n特 種 設(shè) 備 的 范 圍 由 目 錄 調(diào) 整 。另 外 , 刪 除 了 條 例 有 關(guān) “ 壓 力 管 道 設(shè) 計 、 安 裝 、 使 用 的 安全 監(jiān) 督 管 理 辦 法 由 國 務(wù) 院 另 行 制 定 ” 的 規(guī) 定 。 這 意 味 著 三個 環(huán) 節(jié) 的 安 全 要 求 依 據(jù) 本 法 。 15 二、重點內(nèi)容解析( 一 ) 主 要 結(jié) 構(gòu) 及 特 點( 二 ) 進 一 步 明 確 了 適 用 范 圍( 三 ) 進 一 步 明 確 了 企 業(yè) 安 全 主 體 責(zé) 任( 四 ) 進 一 步 鞏 固 了 安 全 監(jiān) 察 基 本 制 度( 五 ) 關(guān) 于 檢 驗 檢 測( 六 ) 關(guān) 于 事 故 應(yīng) 急 與 處 理( 七 ) 關(guān) 于 法 律 責(zé) 任 16 (三)進一步明確了企業(yè)安全主體責(zé)任 確 立 特 種 設(shè) 備 生 產(chǎn) 、 經(jīng) 營 、 使 用 單 位 的 安 全 主 體 責(zé) 任 ,是 從 屢 屢 發(fā) 生 的 特 種 設(shè) 備 安 全 事 故 血 的 教 訓(xùn) 中 得 出 的 重 要經(jīng) 驗 。 換 句 話 說 , 法 律 的 條 文 是 用 生 命 的 代 價 、 血 的 教 訓(xùn)寫 出 來 的 。 ( 摘 自 審 議 說 明 ) 責(zé) 任 不 落 實 , 特 種 設(shè) 備 的 安 全 無 從 談 起 。 從 以 往 發(fā) 生的 特 種 設(shè) 備 安 全 事 故 看 , 大 多 是 由 于 企 業(yè) 安 全 管 理 不 善 、安 全 責(zé) 任 不 落 實 導(dǎo) 致 的 。 因 此 , 特 種 設(shè) 備 安 全 法 規(guī) 定 由 特種 設(shè) 備 生 產(chǎn) 、 經(jīng) 營 、 使 用 單 位 承 擔(dān) 安 全 主 體 責(zé) 任 。 強 調(diào) 企業(yè) 的 安 全 主 體 責(zé) 任 , 就 是 要 求 企 業(yè) 牢 固 樹 立 “ 安 全 至 上 ”的 責(zé) 任 意 識 , 構(gòu) 建 起 有 效 的 責(zé) 任 約 束 體 系 , 在 特 種 設(shè) 備 的生 產(chǎn) 、 使 用 、 經(jīng) 營 等 環(huán) 節(jié) 嚴 格 落 實 崗 位 責(zé) 任 , 真 正 把 安 全放 在 重 要 位 置 來 抓 。 ( 摘 自 人 民 日 報 7月 10日 評 論 員 文 章 ) 17 (三)進一步明確了企業(yè)安全主體責(zé)任本 法 進 一 步 強 化 了 生 產(chǎn) 、 使 用 單 位 的 責(zé) 任 , 明 確 了 企 業(yè) 的安 全 義 務(wù) 和 相 應(yīng) 的 法 律 責(zé) 任 。1、 總 的 要 求 (第 二 章 第 一 節(jié) 一 般 規(guī) 定 )。本 法 在 生 產(chǎn) 、 經(jīng) 營 、 使 用 一 章 中 , 利 用 一 般 規(guī) 定 這 一 節(jié) ,將 共 性 的 問 題 放 在 一 起 。(1)強 調(diào) 生 產(chǎn) 、 經(jīng) 營 、 使 用 單 位 的 安 全 責(zé) 任 是 第 一 位 的 。規(guī) 定 了 生 產(chǎn) 、 經(jīng) 營 、 使 用 單 位 及 其 負 責(zé) 人 的 總 體 責(zé) 任 , 即對 安 全 負 責(zé) 。 并 且 包 括 人 員 的 配 置 、 安 全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訓(xùn)的 責(zé) 任 (第 十 三 條 )。 18 (三)進一步明確了企業(yè)安全主體責(zé)任(2)人 員 資 格 和 義 務(wù) 要 求 (第 十 四 條 )人 員 包 括 生 產(chǎn) 安 全 管 理 人 員 和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人 員 , 無 損 檢測 人 員 , 生 產(chǎn) 活 動 中 的 特 殊 工 種 ( 焊 工 ) 和 使 用 活 動 中 的設(shè) 備 操 作 、 維 護 保 養(yǎng) 人 員 。要 求 取 得 資 格 , 沒 有 明 確 具 體 的 實 施 機 構(gòu) 。 這 為 進 一 步 改革 許 可 方 式 留 有 余 地 。(3)自 行 檢 測 、 維 護 保 養(yǎng) 和 申 報 并 接 受 檢 驗 的 義 務(wù) (第 十 五條 )(4)新 材 料 、 新 工 藝 、 新 技 術(shù) 的 應(yīng) 用 評 審 要 求 (第 十 六 條 )(5)鼓 勵 投 安 全 責(zé) 任 保 險 (第 十 七 條 )。 19 (三)進一步明確了企業(yè)安全主體責(zé)任2、 全 面 的 規(guī) 定 了 生 產(chǎn) 者 的 主 體 責(zé) 任 (第 二 章 第 二 節(jié) )。(1)生 產(chǎn) 許 可 制 度 和 條 件 ( 第 十 八 條 )沒 有 具 體 規(guī) 定 各 類 設(shè) 備 生 產(chǎn) 各 環(huán) 節(jié) 的 許 可 項 目 , 按 照 分 類要 求 實 施 。 生 產(chǎn) 許 可 由 監(jiān) 督 管 理 部 門 實 施 , 但 是 沒 有 規(guī) 定那 一 級 部 門 , 為 改 革 留 下 空 間 。(2)強 調(diào) 特 種 設(shè) 備 生 產(chǎn) 單 位 是 保 證 特 種 設(shè) 備 本 質(zhì) 安 全 的 主 體(第 十 九 條 )(3)明 確 設(shè) 計 文 件 鑒 定 、 型 式 試 驗 由 經(jīng) 核 準 的 檢 驗 機 構(gòu) 進 行(第 二 十 條 )。(4)規(guī) 范 出 廠 資 料 和 文 件 的 表 述 , 新 規(guī) 定 了 銘 牌 、 警 示 標 志及 其 說 明 要 求 (第 二 十 一 條 ) 20 (三)進一步明確了企業(yè)安全主體責(zé)任(5)提 出 電 梯 安 裝 、 改 造 、 修 理 的 特 殊 要 求 , 并 且 規(guī) 定 電 梯制 造 單 位 對 電 梯 安 全 性 能 負 責(zé) (第 二 十 二 條 )(6)關(guān) 于 施 工 告 知 ( 第 二 十 三 條 )(7)關(guān) 于 生 產(chǎn) 過 程 中 的 監(jiān) 督 檢 驗 , 對 機 電 類 設(shè) 備 的 制 造 監(jiān) 督檢 驗 沒 有 給 予 明 確 規(guī) 定 。 (第 二 十 五 條 )。(8)建 立 缺 陷 召 回 制 度 , 要 求 主 動 召 回 , 否 則 責(zé) 令 回 (第 二十 六 條 )3.增 加 經(jīng) 營 環(huán) 節(jié) 的 要 求 (第 二 章 第 三 節(jié) )經(jīng) 營 包 括 銷 售 、 出 租 、 進 口 。 21 (三)進一步明確了企業(yè)安全主體責(zé)任(1)銷 售 的 設(shè) 備 符 合 要 求 、 隨 機 資 料 齊 全 , 建 立 驗 收 和 銷 售記 錄 (見 第 二 十 七 條 )(2)明 確 了 出 租 和 承 租 的 各 方 責(zé) 任 , 其 中 使 用 管 理 和 維 護 保養(yǎng) 原 則 由 出 租 方 負 責(zé) (見 第 二 十 八 條 、 第 二 十 九 條 )。(3)進 口 設(shè) 備 的 具 體 要 求 (第 三 十 條 、 第 三 十 一 條 )n 符 合 我 國 規(guī) 范 、 檢 驗 合 格 、 進 口 許 可n 文 件 資 料 符 合 要 求n 進 出 口 遵 守 商 品 檢 驗 法 律 、 法 規(guī) 要 求 ; n 進 口 告 知 。 22 (三)進一步明確了企業(yè)安全主體責(zé)任4.進 一 步 明 確 了 使 用 單 位 的 責(zé) 任 ( 第 二 章 第 四 節(jié) )特 種 設(shè) 備 的 使 用 環(huán) 節(jié) 是 事 故 發(fā) 生 的 最 重 要 的 環(huán) 節(jié) , 該 法 全面 的 規(guī) 定 了 使 用 者 的 安 全 責(zé) 任 。本 法 進 一 步 明 確 使 用 單 位 依 法 履 行 使 用 登 記 (第 三 十 三 條 )、 建 立 制 度 (第 三 十 四 條 )、 建 立 檔 案 (第 三 十 五 條 )、 設(shè) 立管 理 機 構(gòu) 和 配 備 人 員 (第 三 十 六 條 )、 進 行 維 護 保 養(yǎng) 和 定 期檢 查 (第 三 十 九 條 )、 提 出 定 期 檢 驗 要 求 (第 四 十 條 )、 及 時對 問 題 處 理 (第 四 十 一 條 、 第 四 十 二 條 )等 安 全 使 用 的 責(zé) 任, 這 些 表 述 基 本 上 和 條 例 一 致 。 另 外 有 針 對 性 地 增 加 和 強調(diào) 了 一 些 要 求 。 23 (三)進一步明確了企業(yè)安全主體責(zé)任(1)提 出 使 用 的 安 全 距 離 和 建 筑 物 、 附 屬 設(shè) 施 的 要 求 (第 三十 七 條 新 增 規(guī) 定 )。 安 全 距 離 ; 特 種 設(shè) 備 的 使 用 應(yīng) 當(dāng) 具 有 規(guī) 定 的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 與 特 種 設(shè) 備 安 全 相 關(guān) 的 建 筑 物 、 附 屬 設(shè) 施 。 應(yīng) 當(dāng) 符 合 有關(guān)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的 規(guī) 定 。(2)特 種 設(shè) 備 共 有 情 況 的 責(zé) 任 主 體 (第 三 十 八 條 新 增 規(guī) 定 )。 特 種 設(shè) 備 產(chǎn) 權(quán) 共 有 人 是 特 種 設(shè) 備 安 全 管 理 的 責(zé) 任 主 體 。 共 有 人 可 以 委 托 物 業(yè) 或 者 其 他 管 理 人 管 理 特 種 設(shè) 備 。 共 有 人 未 委 托 的 , 由 共 有 人 或 者 實 際 管 理 人 履 行 管 理 義務(wù) , 承 擔(dān) 相 應(yīng) 責(zé) 任 。 24 (三)進一步明確了企業(yè)安全主體責(zé)任(3)針 對 電 梯 、 客 運 索 道 、 大 型 游 樂 設(shè) 施 等 為 公 眾 服 務(wù) 的 特種 設(shè) 備 , 規(guī) 定 其 運 營 使 用 單 位 的 一 些 特 殊 要 求 ( 第 四 十 三條 )。 內(nèi) 容 相 對 09條 例 有 較 大 變 化 使 用 前 的 安 全 檢 查 將 相 關(guān) 安 全 使 用 說 明 、 安 全 注 意 事 項 和 警 示 標 志 等 置 于易 于 為 乘 客 注 意 的 顯 著 位 置 。 乘 客 應(yīng) 當(dāng) 遵 守 相 關(guān) 安 全 事 項 要 求 , 服 從 管 理 和 指 揮 。(4)電 梯 的 維 護 保 養(yǎng) 承 擔(dān) 單 位 及 其 應(yīng) 急 救 援 工 作 (見 第 四 十五 條 )條 例 第 三 十 一 條 、 第 三 十 二 條 內(nèi) 容 的 整 合 。 25 (三)進一步明確了企業(yè)安全主體責(zé)任(5)電 梯 制 造 單 位 對 其 制 造 的 電 梯 運 行 狀 況 跟 蹤 和 了 解 情 況(第 四 十 六 條 )。(6)關(guān) 于 改 造 、 修 理 變 更 使 用 登 記 (第 四 十 七 條 新 增 )要 求 使 用 登 記 數(shù) 據(jù) 發(fā) 送 變 化 , 需 要 變 更 登 記 表 和 使 用 登 記證 的 才 辦 理 變 更 手 續(xù) 。(7)使 用 單 位 的 報 廢 義 務(wù) , 并 提 出 設(shè) 計 使 用 年 限 概 念 (第 四十 八 條 )。 特 種 設(shè) 備 因 存 在 嚴 重 的 事 故 隱 患 , 無 改 造 、 修 理 價 值 。 達 到 安 全 技 術(shù) 規(guī) 范 規(guī) 定 的 其 他 報 廢 條 件 的 。 使 用 單 位 是 履 行 特 種 設(shè) 備 報 廢 的 責(zé) 任 主 體 。 特 種 設(shè) 備 報 廢 必 須 進 行 去 功 能 化 處 理 , 并 辦 理 注 銷 。 26 (三)進一步明確了企業(yè)安全主體責(zé)任(8)移 動 式 壓 力 容 器 、 氣 瓶 的 充 裝 單 位 義 務(wù) (第 四 十 九 條 )。 取 得 充 裝 許 可 。 履 行 充 裝 前 后 的 檢 查 、 記 錄 制 度 等 義 務(wù) , 禁 止 充 裝 不 符合 要 求 的 移 動 式 壓 力 容 器 和 氣 瓶 。 氣 瓶 充 裝 單 位 的 特 殊 義 務(wù) 。氣 瓶 作 為 氣 體 的 包 裝 物 , 氣 瓶 充 裝 單 位 是 氣 瓶 的 主 要 使 用單 位 , 氣 瓶 的 安 全 必 須 由 充 裝 單 位 負 責(zé) 。 氣 瓶 充 裝 單 位 應(yīng)履 行 向 氣 體 使 用 者 提 供 符 合 安 全 技 術(shù) 規(guī) 范 要 求 的 氣 瓶 , 對氣 體 使 用 者 進 行 氣 瓶 安 全 使 用 指 導(dǎo) , 并 按 照 安 全 技 術(shù) 規(guī) 范的 要 求 辦 理 氣 瓶 使 用 登 記 , 及 時 申 報 定 期 檢 驗 的 義 務(wù) 。 27 二、重點內(nèi)容解析( 一 ) 主 要 結(jié) 構(gòu) 及 特 點( 二 ) 進 一 步 明 確 了 適 用 范 圍( 三 ) 進 一 步 明 確 了 企 業(yè) 安 全 主 體 責(zé) 任( 四 ) 進 一 步 鞏 固 了 安 全 監(jiān) 察 基 本 制 度( 五 ) 關(guān) 于 檢 驗 檢 測( 六 ) 關(guān) 于 事 故 應(yīng) 急 與 處 理( 七 ) 關(guān) 于 法 律 責(zé) 任 28 (四)進一步鞏固了安全監(jiān)察基本制度本 法 強 調(diào) , 國 家 對 特 種 設(shè) 備 的 生 產(chǎn) 、 經(jīng) 營 、 使 用 , 實 施 分 類的 、 全 過 程 安 全 監(jiān) 督 管 理 ( 第 四 條 ) 。 進 一 步 鞏 固 了 特 種 設(shè)備 安 全 監(jiān) 察 基 本 制 度 。1、 分 類 監(jiān) 管 :按 設(shè) 備 分 類 , 根 據(jù) 設(shè) 備 的 特 點 ;按 企 業(yè) 分 類 , 根 據(jù) 企 業(yè) 的 情 況 ;按 地 區(qū) 分 類 , 根 據(jù) 地 區(qū) 的 發(fā) 展 , 分 別 采 取 針 對 性 的 監(jiān) 督 管 理方 式 。 29 (四)進一步鞏固了安全監(jiān)察基本制度2、 全 過 程 監(jiān) 管 :對 設(shè) 備 全 生 命 周 期 的 監(jiān) 管 , 從 設(shè) 計 、 制 造 、 經(jīng) 營 、 安 裝 、 使用 、 檢 驗 、 修 理 改 造 到 報 廢 的 全 過 程 , 形 成 完 整 監(jiān) 管 鏈 條 。注 意 , 全 過 程 監(jiān) 管 , 應(yīng) 當(dāng) 是 按 照 確 定 的 職 責(zé) , 對 涉 及 特 種 設(shè)備 安 全 的 各 個 環(huán) 節(jié) 實 施 安 全 監(jiān) 察 。 不 能 簡 單 理 解 為 全 過 程 負責(zé) 任 。 各 環(huán) 節(jié) 都 有 其 責(zé) 任 主 體 , 該 誰 負 責(zé) 就 誰 負 責(zé) 。2013年 7月 10日 , 人 民 日 報 評 論 員 文 章 寫 到 , 政 府 部 門對 特 種 設(shè) 備 安 全 的 監(jiān) 管 , 不 應(yīng) 是 “ 保 姆 ” 式 包 攬 企 業(yè) 的 安 全責(zé) 任 , 對 事 故 造 成 的 損 害 “ 買 單 ” , 而 應(yīng) 該 是 “ 警 察 ” 式 的監(jiān) 管 , 嚴 格 按 照 法 律 規(guī) 定 的 職 責(zé) 、 權(quán) 限 依 法 督 促 特 種 設(shè) 備 的生 產(chǎn) 、 經(jīng) 營 、 使 用 、 維 修 、 檢 測 等 單 位 認 真 落 實 法 律 規(guī) 定 的各 項 要 求 和 義 務(wù) 。 我 想 , 這 才 是 “ 安 全 監(jiān) 察 ” 的 本 意 。 30 (四)進一步鞏固了安全監(jiān)察基本制度3、 安 全 監(jiān) 察 基 本 制 度本 法 保 持 條 例 規(guī) 定 的 監(jiān) 督 管 理 部 門 對 生 產(chǎn) 使 用 等 的 監(jiān) 管 職 責(zé) ,包 括 監(jiān) 督 檢 查 (第 五 十 七 條 )、 許 可 工 作 (第 五 十 八 條 、 第 五十 九 條 、 第 六 十 四 條 )、 違 法 行 為 處 理 和 報 告 (第 六 十 三 條 )、執(zhí) 法 工 作 (第 六 十 二 條 、 第 六 十 五 條 、 第 六 十 六 條 )、 公 布 安全 狀 況 等 , 還 增 加 了 一 些 新 的 規(guī) 定 。 這 就 要 求 監(jiān) 督 管 理 部 門要 加 強 自 身 建 設(shè) , 認 真 履 行 職 責(zé) , 保 一 方 平 安 ?;?本 制 度 包 括 行 政 許 可 制 度 和 監(jiān) 督 檢 查 制 度 。安 全 監(jiān) 察 基 本 制 度 特 點 : 堅 持 “ 預(yù) 防 為 主 ” 的 安 全 方 針 反 映 “ 從 嚴 管 理 ” 的 客 觀 需 求 體 現(xiàn) “ 統(tǒng) 一 高 效 ” 的 管 理 原 則 強 化 “ 技 術(shù) 檢 驗 ” 的 法 定 作 用 31 (四)進一步鞏固了安全監(jiān)察基本制度4、 體 制我 國 特 種 設(shè) 備 安 全 監(jiān) 察 實 行 的 是 分 級 監(jiān) 督 管 理 的 行 政 體 制 。按 照 特 種 設(shè) 備 安 全 法 第 五 條 : 國 務(wù) 院 負 責(zé) 特 種 設(shè) 備 安 全監(jiān) 督 管 理 的 部 門 對 全 國 特 種 設(shè) 備 安 全 實 施 監(jiān) 督 管 理 。 縣 級 以上 地 方 各 級 人 民 政 府 負 責(zé) 特 種 設(shè) 備 安 全 監(jiān) 督 管 理 的 部 門 對 本行 政 區(qū) 域 內(nèi) 特 種 設(shè) 備 安 全 實 施 監(jiān) 督 管 理 。截 至 2012年 底 , 全 國 質(zhì) 檢 系 統(tǒng) 共 設(shè) 置 特 種 設(shè) 備 安 全 監(jiān) 察 機 構(gòu)3189個 , 其 中 國 家 級 1個 、 省 級 32個 、 市 級 477個 、 縣 級 2679個 , 全 國 特 種 設(shè) 備 安 全 監(jiān) 察 人 員 共 11936人 。全 國 共 有 特 種 設(shè) 備 綜 合 性 檢 驗 機 構(gòu) 530個 , 其 中 質(zhì) 檢 部 門 所屬 檢 驗 機 構(gòu) 333個 , 行 業(yè) 檢 驗 機 構(gòu) 及 企 業(yè) 自 檢 機 構(gòu) 197個 。 另外 還 有 型 式 試 驗 機 構(gòu) 32個 , 無 損 檢 測 機 構(gòu) 304個 , 氣 瓶 檢 驗機 構(gòu) 1818個 。 各 類 檢 驗 機 構(gòu) 共 有 人 員 67185人 。 32 (四)進一步鞏固了安全監(jiān)察基本制度5、 關(guān) 于 重 點 檢 查 、 許 可 工 作 實 施 和 監(jiān) 督 檢 查 職 權(quán) 的 行 使 ( 1) 對 重 點 場 所 實 施 重 點 監(jiān) 督 檢 查 ( 第 五 十 七 條 )( 2) 許 可 工 作 許 可 工 作 應(yīng) 當(dāng) 按 照 本 法 和 其 他 有 關(guān)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規(guī) 定 的 條件 和 程 序 以 及 安 全 技 術(shù) 規(guī) 范 的 要 求 進 行 審 查 (第 五 十 八 條 )。( 3) 監(jiān) 督 檢 查 的 職 權(quán) , 包 括 行 政 調(diào) 查 權(quán) 、 行 政 強 制 權(quán) 和 行政 處 罰 權(quán) (第 六 十 一 條 )進 入 現(xiàn) 場 檢 查 、 調(diào) 查 、 了 解 有 關(guān) 情 況 。 有 條 件 的 查 閱 和 復(fù) 制 資 料 。 有 條 件 實 施 查 封 和 扣 押 。 行 政 處 罰 。 33 (四)進一步鞏固了安全監(jiān)察基本制度( 4) 關(guān) 于 安 全 狀 況 公 布 (第 六 十 八 條 ) 公 布 特 種 設(shè) 備 安 全 狀 況 的 作 用 。 公 布 特 種 設(shè) 備 安 全 狀 況 的 責(zé) 任 主 體 有 兩 個 。 公 布 的 方 式 。 公 布 的 期 限 。 公 布 的 內(nèi) 容 。 34 (四)進一步鞏固了安全監(jiān)察基本制度6、 新 的 要 求 一 是 加 強 宣 傳 、 普 及 知 識 增 強 公 眾 安 全 意 識 (第 十 一 條 )。 本 法 明 確 特 種 設(shè) 備 安 全 監(jiān) 督 管 理 負 責(zé) 特 種 設(shè) 備 安 全 宣 傳 教 育 ,普 及 特 種 設(shè) 備 安 全 知 識 , 增 強 社 會 公 眾 的 特 種 設(shè) 備 安 全 意 識的 職 責(zé) , 宣 傳 教 育 、 普 及 安 全 知 識 職 責(zé) 。二 是 建 立 檔 案 和 信 息 查 詢 系 統(tǒng) , 督 促 報 廢 (第 六 十 條 )。 本 法 提 出 特 種 設(shè) 備 安 全 監(jiān) 督 管 理 部 門 對 依 法 辦 理 使 用 登 記 的特 種 設(shè) 備 應(yīng) 當(dāng) 建 立 設(shè) 備 檔 案 和 信 息 化 查 詢 系 統(tǒng) , 對 達 到 報 廢的 特 種 設(shè) 備 , 應(yīng) 當(dāng) 及 時 督 促 使 用 單 位 依 法 履 行 報 廢 義 務(wù) (見第 六 十 條 )。三 是 監(jiān) 督 管 理 部 門 及 其 工 作 人 員 不 得 推 薦 、 監(jiān) 制 、 監(jiān) 銷 特 種設(shè) 備 , 履 職 過 程 的 保 密 義 務(wù) ( 第 六 十 七 條 ) 。 35 二、重點內(nèi)容解析( 一 ) 主 要 結(jié) 構(gòu) 及 特 點( 二 ) 進 一 步 明 確 了 適 用 范 圍( 三 ) 進 一 步 明 確 了 企 業(yè) 安 全 主 體 責(zé) 任( 四 ) 進 一 步 鞏 固 了 安 全 監(jiān) 察 基 本 制 度( 五 ) 關(guān) 于 檢 驗 檢 測( 六 ) 關(guān) 于 事 故 應(yīng) 急 與 處 理( 七 ) 關(guān) 于 法 律 責(zé) 任 36 (五)關(guān)于檢驗檢測體 現(xiàn) 部 門 監(jiān) 管 效 果 的 一 個 輔 助 功 能 是 依 靠 技 術(shù) 支 撐 。 換 言 之 ,特 種 設(shè) 備 安 全 工 作 需 要 依 托 特 種 設(shè) 備 檢 驗 、 檢 測 機 構(gòu) 的 技 術(shù)支 撐 。1、 檢 驗 、 檢 測 工 作 的 基 本 作 用 和 做 法2、 我 國 特 種 設(shè) 備 檢 驗 、 檢 測 工 作 的 歷 史 和 現(xiàn) 狀3、 存 在 的 問 題4、 優(yōu) 化 法 定 檢 驗 、 發(fā) 揮 社 會 檢 測 力 量 的 作 用( 1) 區(qū) 分 了 檢 驗 、 檢 測 不 同 性 質(zhì) ( 第 五 十 條 ) , 進 一 步 發(fā)揮 檢 測 力 量 的 作 用 。 檢 驗 活 動 的 強 制 性 和 法 定 性 。 檢 測 活 動 的 自 愿 性 和 委 托 關(guān) 系 。 37 (五)關(guān)于檢驗檢測( 2) 進 一 步 加 強 行 為 約 束 , 加 強 職 業(yè) 道 德 建 設(shè) 。本 法 對 包 括 取 得 核 準 (第 五 十 條 ), 遵 守 規(guī) 定 和 要 求 、 誠 信 服務(wù) (第 五 十 二 條 ), 檢 驗 、 檢 測 結(jié) 論 負 責(zé) 和 隱 患 報 告 (第 五 十三 條 ), 保 密 義 務(wù) (第 五 十 五 條 )等 提 出 了 要 求 , 還 規(guī) 定 了 一些 禁 止 性 要 求 , 并 且 規(guī) 定 了 監(jiān) 督 管 理 部 門 對 檢 驗 、 檢 測 機 構(gòu)的 監(jiān) 督 要 求 (第 五 十 三 條 、 第 五 十 六 條 )。 關(guān) 于 不 得 從 事 生 產(chǎn) 、 經(jīng) 營 活 動 ( 第 五 十 五 條 ) 。 關(guān) 于 故 意 刁 難 的 投 訴 ( 第 五 十 六 條 ) 。5、 生 產(chǎn) 、 經(jīng) 營 、 使 用 單 位 提 供 檢 驗 便 利 的 義 務(wù) ( 第 五 十 四條 , 新 增 加 項 )本 條 是 對 特 種 設(shè) 備 生 產(chǎn) 、 經(jīng) 營 、 使 用 單 位 為 配 合 特 種 設(shè) 備 檢驗 、 檢 測 機 構(gòu) 開 展 相 關(guān) 特 種 設(shè) 備 檢 驗 、 檢 測 活 動 的 規(guī) 定 。 38 二、重點內(nèi)容解析( 一 ) 主 要 結(jié) 構(gòu) 及 特 點( 二 ) 進 一 步 明 確 了 適 用 范 圍( 三 ) 進 一 步 明 確 了 企 業(yè) 安 全 主 體 責(zé) 任( 四 ) 進 一 步 鞏 固 了 安 全 監(jiān) 察 基 本 制 度( 五 ) 關(guān) 于 檢 驗 檢 測( 六 ) 關(guān) 于 事 故 應(yīng) 急 與 處 理( 七 ) 關(guān) 于 法 律 責(zé) 任 39 (六)關(guān)于事故應(yīng)急與處理本 法 將 條 例 第 六 章 事 故 預(yù) 防 改 為 事 故 應(yīng) 急 救 援 更 為 合 理 , 因為 本 法 前 面 和 法 律 責(zé) 任 的 內(nèi) 容 都 是 為 了 事 故 預(yù) 防 , 也 強 調(diào) 了事 故 應(yīng) 急 救 援 的 重 要 性 。 本 法 有 關(guān) 事 故 報 告 和 調(diào) 查 基 本 上 保持 了 條 例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 但 是 也 有 一 些 不 同 點 。1、 關(guān) 于 事 故 應(yīng) 急 救 援 ( 1) 預(yù) 案 的 制 定 (第 六 十 九 條 ), 包 括 國 家 、 地 方 政 府 和 使 用 單 位n 國 家 監(jiān) 管 理 部 門 組 織 制 定 重 特 大 事 故 應(yīng) 急 預(yù) 案 , 國 務(wù) 院批 準 后 納 入 國 家 突 發(fā) 事 件 應(yīng) 急 預(yù) 案 體 系 。n 地 方 各 地 人 民 政 府 和 其 監(jiān) 管 部 門 組 織 制 定 本 地 區(qū) 應(yīng) 急 預(yù)案 , 建 立 或 者 納 入 地 方 應(yīng) 急 處 置 和 救 援 體 系 。 n 使 用 單 位 制 定 本 單 位 的 預(yù) 案 , 并 且 定 期 組 織 演 練 。 40 (六)關(guān)于事故應(yīng)急與處理( 2) 預(yù) 案 實 施 和 報 告 (第 七 十 條 )n 事 故 發(fā) 生 單 位 , 按 照 預(yù) 案 組 織 搶 救 、 保 護 現(xiàn) 場 和 證 據(jù) 、及 時 報 告 。n 當(dāng) 地 政 府 和 監(jiān) 管 部 門 核 實 情 況 , 按 規(guī) 定 報 告 ;n 不 得 遲 報 、 謊 報 、 瞞 報 和 隱 蔽 、 毀 滅 證 據(jù) 和 故 意 破 壞 現(xiàn)場 。( 3) 預(yù) 案 啟 動 和 應(yīng) 急 救 援由 當(dāng) 地 政 府 負 責(zé) (第 七 十 一 條 )。 41 (六)關(guān)于事故應(yīng)急與處理2、 關(guān) 于 事 故 調(diào) 查 組 織 (第 七 十 二 條 ) 各 級 事 故 的 調(diào) 查 職 權(quán) 與 條 例 一 致 , 增 加 提 出 調(diào) 查 組 的 工 作準 則 要 求 , 即 依 法 、 獨 立 、 公 正 。關(guān) 于 事 故 處 理 級 別 , 09版 特 種 設(shè) 備 安 全 監(jiān) 察 條 例 與 安 全 生 產(chǎn) 事 故 報 告 和 調(diào) 查 處 理 條 例 ( 第 493號 令 ) 存在 不 一 致 的 問 題 , 特 種 設(shè) 備 局 和 我 本 人 一 直 努 力 試 圖 解 決 ,但 未 能 如 愿 。3、 關(guān) 于 事 故 處 理 (第 七 十 三 條 ) 調(diào) 查 報 告 的 上 報 程 序 和 對 處 理 要 求 基 本 和 條 例 一 致 , 增 加了 一 款 , 明 確 了 事 故 責(zé) 任 單 位 的 整 改 和 賠 償 責(zé) 任 , 這 也 是加 大 企 業(yè) 責(zé) 任 的 一 個 要 求 。 42 二、重點內(nèi)容解析( 一 ) 主 要 結(jié) 構(gòu) 及 特 點( 二 ) 進 一 步 明 確 了 適 用 范 圍( 三 ) 進 一 步 明 確 了 企 業(yè) 安 全 主 體 責(zé) 任( 四 ) 進 一 步 鞏 固 了 安 全 監(jiān) 察 基 本 制 度( 五 ) 關(guān) 于 檢 驗 檢 測( 六 ) 關(guān) 于 事 故 應(yīng) 急 與 處 理( 七 ) 關(guān) 于 法 律 責(zé) 任 43 (七)關(guān)于法律責(zé)任1、 總 的 情 況共 二 十 五 條 , 占 四 分 之 一 。n 對 生 產(chǎn) 、 經(jīng) 營 、 使 用 環(huán) 節(jié) 的 義 務(wù) 和 檢 驗 、 檢 測 和 監(jiān) 管 部門 的 職 責(zé) 等 都 基 本 對 應(yīng) 的 規(guī) 定 了 相 應(yīng) 的 法 律 責(zé) 任 。n 增 加 民 事 賠 償 責(zé) 任 , 并 且 規(guī) 定 了 民 事 賠 償 優(yōu) 先 的 原 則 (第九 十 七 條 )。n 處 罰 上 限 有 所 增 加 , 并 且 幅 度 也 相 應(yīng) 增 加 , 有 的 達 到 10倍 。n 增 加 了 治 安 處 罰 的 規(guī) 定 (第 九 十 八 條 )。 44 (七)關(guān)于法律責(zé)任2、 生 產(chǎn) 、 經(jīng) 營 、 使 用 單 位 法 律 責(zé) 任n 一 般 要 求 的 法 律 責(zé) 任 : (1)未 按 照 規(guī) 定 配 備 、 使 用 人 員 (第 八 十 六 條 ); (2)據(jù) 不 接 受 監(jiān) 督 檢 查 、 動 用 查 封 、 扣 押 (第 九 十 五 條 ); (3)吊 銷 許 可 證 , 三 年 不 受 理 (第 九 十 六 條 )。n 有 關(guān) 生 產(chǎn) 法 律 責(zé) 任 : (1)未 經(jīng) 許 可 (第 七 十 四 條 )。 (2)設(shè) 計 文 件 未 經(jīng) 鑒 定 (第 七 十 五 條 )。 (3)未 進 行 型 式 試 驗 (第 七 十 六 條 )。 (4)未 按 規(guī) 定 附 資 料 (第 七 十 七 條 、 第 七 十 八 條 )。 45 (七)關(guān)于法律責(zé)任(5)未 經(jīng) 監(jiān) 督 檢 驗 (兩 種 情 況 : 過 程 中 按 第 七 十 九 條 , 已 經(jīng)交 付 按 第 八 十 二 條 )。(6)不 再 具 備 生 產(chǎn) 條 件 、 對 缺 陷 設(shè) 備 未 召 回 、 交 付 淘 汰 設(shè) 備 、違 規(guī) 使 用 許 可 證 (第 八 十 一 條 )。 (7)未 施 工 告 知 (第 七 十 八 條 )。 (8)電 梯 制 造 單 位 特 殊 法 律 責(zé) 任 , 校 驗 、 調(diào) 試 , 跟 蹤 調(diào) 查 、了 解 , 問 題 告 知 和 報 告 。n 有 關(guān) 經(jīng) 營 單 位 法 律 責(zé) 任 :銷 售 、 出 租 不 符 合 規(guī) 定 的 設(shè) 備 、 未 建 立 檢 查 驗 收 和 銷 售 記 錄 、進 口 未 告 知 (第 八 十 二 條 )。 46 (七)關(guān)于法律責(zé)任n 有 關(guān) 使 用 單 位 法 律 責(zé) 任 : (1)未 辦 理 使 用 登 記 、 未 建 立 檔 案 或 者 不 符 合 要 求 、 未 依 法設(shè) 置 有 關(guān) 標 志 、 未 進 行 維 護 保 養(yǎng) 和 定 期 校 驗 、 未 申 報 檢 驗 、未 進 行 水 (介 質(zhì) )處 理 、 未 制 定 應(yīng) 急 專 項 議 案 (第 八 十 三 條 )。 (2)使 用 不 符 合 規(guī) 定 的 設(shè) 備 、 使 用 有 隱 患 的 設(shè) 備 、 未 按 規(guī) 定履 行 報 廢 義 務(wù) (第 八 十 四 條 )。 (3)運 營 使 用 單 位 責(zé) 任 , 未 設(shè) 置 專 業(yè) 管 理 機 構(gòu) 、 未 進 行 試 運行 和 例 行 檢 查 及 檢 查 確 認 、 未 將 安 全 說 明 和 標 志 置 于 規(guī) 定 位置 (第 八 十 七 條 )(4)擅 自 或 者 未 按 照 規(guī) 定 進 行 維 護 保 養(yǎng) (第 八 十 八 條 )。n 有 關(guān) 充 裝 單 位 法 律 責(zé) 任 : 未 按 照 規(guī) 定 實 施 充 裝 前 后 檢 查 和 記 錄 、 充 裝 不 符 合 規(guī) 定 要 求的 設(shè) 備 、 未 經(jīng) 許 可 (第 八 十 五 條 )。 47 (七)關(guān)于法律責(zé)任3、 檢 驗 、 檢 測 機 構(gòu) 及 其 人 員 法 律 責(zé) 任 (第 九 十 三 條 )1) 超 檢 驗 范 圍 、 使 用 未 取 到 資 格 的 人 員 從 事 工 作 。 2) 未 按 要 求 進 行 檢 驗 檢 測 。 3) 檢 驗 、 檢 測 結(jié) 果 不 符 合 要 求 , 包 括 虛 假 和 嚴 重 失 真 。4) 發(fā) 現(xiàn) 事 故 隱 患 未 及 時 告 知 和 立 即 報 告 。 5) 泄 漏 商 業(yè) 秘 密 。 6) 從 事 生 產(chǎn) 、 經(jīng) 營 活 動 。 7) 推 薦 或 者 監(jiān) 制 、 監(jiān) 銷 特 種 設(shè) 備 。 8) 利 用 檢 驗 工 作 刁 難 相 關(guān) 單 位 (只 適 用 檢 驗 單 位 )。 9) 據(jù) 不 接 受 監(jiān) 督 檢 查 (第 九 十 五 條 )。 另 外 同 時 在 兩 個 以 上 檢 驗 、 檢 測 機 構(gòu) 執(zhí) 業(yè) 的 檢 驗 、 檢 測 人員 , 也 要 受 到 處 罰 。 48 (七)關(guān)于法律責(zé)任4、 監(jiān) 督 管 理 機 構(gòu) 及 其 人 員 法 律 責(zé) 任 (第 九 十 四 條 )n 濫 用 職 權(quán) 、 營 私 舞 弊 : (1)未 按 規(guī) 定 實 施 許 可 (第 一 項 )。 (2)要 求 重 復(fù) 許 可 、 重 復(fù) 檢 驗 (第 七 項 )。 (3)推 薦 、 監(jiān) 制 、 監(jiān) 銷 特 種 設(shè) 備 (第 八 項 )。 (4)泄 漏 商 業(yè) 秘 密 (第 九 項 )。 (5)遲 報 、 漏 報 、 謊 報 或 者 瞞 報 事 故 (第 十 一 項 )。 (6)妨 礙 事 故 救 援 和 調(diào) 查 (第 十 二 項 )。 (7)其 他 濫 用 職 權(quán) 、 營 私 舞 弊 行 為 (第 十 三 項 )。 49 (七)關(guān)于法律責(zé)任n 玩 忽 職 守 、 失 職 , 發(fā) 現(xiàn) 問 題 不 進 行 處 理 :(1)發(fā) 現(xiàn) 未 許 可 擅 自 從 事 生 產(chǎn) 、 使 用 、 檢 驗 、 檢 測 (第 二 項 ); (2)發(fā) 現(xiàn) 不 再 生 產(chǎn) 條 件 , 應(yīng) 當(dāng) 吊 銷 許 可 證 而 不 吊 銷 , 或 者 發(fā)現(xiàn) 違 法 行 為 不 予 查 處 (第 三 項 ); (3)發(fā) 現(xiàn) 不 再 具 備 檢 驗 、 檢 測 條 件 , 應(yīng) 當(dāng) 撤 銷 核 準 而 不 撤 銷核 準 , 或 者 檢 驗 、 檢 測 結(jié) 果 嚴 重 失 真 不 予 查 處 (第 四 項 ); (4)發(fā) 現(xiàn) 違 法 行 為 或 者 存 在 事 故 隱 患 , 不 立 即 處 理 (第 五 項 )。 (5)發(fā) 現(xiàn) 重 大 違 法 行 為 、 嚴 重 事 故 隱 患 , 未 報 告 , 接 到 報 告不 立 即 處 理 (第 六 現(xiàn) )。 (6)接 到 事 故 報 告 不 立 即 報 告 (第 十 項 )。 (7)其 他 玩 忽 職 守 (第 十 三 項 )。 50 (七)關(guān)于法律責(zé)任5、 其 他 相 關(guān) 法 律 責(zé) 任 n 有 關(guān) 事 故 的 責(zé) 任 : (1)相 關(guān) 單 位 及 其 主 要 負 責(zé) 人 不 組 織 搶 救 、 擅 離 職 守 或 者 逃匿 、 遲 報 、 謊 報 或 者 瞞 報 (第 八 十 九 條 )。 (2)事 故 責(zé) 任 單 位 及 其 主 要 負 責(zé) 人 的 法 律 責(zé) 任 (第 九 十 條 、 第九 十 一 條 )。責(zé) 任 單 位 經(jīng) 濟 處 罰 , 主 要 負 責(zé) 人 的 經(jīng) 濟 處 罰 , 國 家 工 作 人 員的 并 給 以 處 分 。n 有 關(guān) 安 全 管 理 、 檢 測 人 員 (自 行 檢 測 )、 作 業(yè) 人 員 的 法 律責(zé) 任 (第 九 十 二 條 )。違 法 、 違 規(guī) 造 成 事 故 的 , 吊 銷 資 格 。 沒 有 罰 款 說 法 51 (七)關(guān)于法律責(zé)任n 關(guān) 于 民 事 責(zé) 任 (第 九 十 七 條 )(1)違 反 本 法 規(guī) 定 、 造 成 人 身 、 財 產(chǎn) 損 失 , 承 擔(dān) 民 事 責(zé) 任 。(2)民 事 賠 償 責(zé) 任 優(yōu) 先 。n 關(guān) 于 治 安 管 理 處 罰 (第 九 十 八 條 )目 前 治 安 管 理 處 罰 法 中 沒 有 針 對 特 種 設(shè) 備 安 全 的 具 體 處 罰 規(guī)定 , 可 以 利 用 妨 害 公 共 安 全 的 行 和 處 罰 、 妨 害 社 會 管 理 的 行為 和 處 罰 條 款 進 行 。n 關(guān) 于 刑 事 責(zé) 任 (第 九 十 八 條 )本 法 沒 有 做 出 具 體 規(guī) 定 , 可 以 按 照 其 相 應(yīng) 的 生 產(chǎn) 、 銷 售 偽 劣商 品 罪 ,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 侵 犯 知 識 產(chǎn) 權(quán) 罪 , 擾 亂 市 場 秩 序罪 , 擾 亂 公 共 秩 序 罪 , 瀆 職 罪 , 貪 污 賄 賂 罪 等 。 52 (七)關(guān)于法律責(zé)任6、 關(guān) 于 處 罰 種 類n 關(guān) 于 責(zé)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一 共 有 九 條 , 體 現(xiàn) 懲 戒 原 則 , 對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處 罰 , 限 期 時間 應(yīng) 當(dāng) 根 據(jù) 設(shè) 備 的 危 害 性 、 整 改 的 可 能 性 等 定 。n 關(guān) 于 情 節(jié) 嚴 重一 般 可 以 理 解 有 以 下 4種 之 一 :(1)危 害 程 度 大 ;(2)屢 教 不 改 ;(3)影 響 惡 劣 ;(4)造 成 重 大 后 果 。 53 (七)關(guān)于法律責(zé)任n 關(guān) 于 嚴 重 事 故 隱 患 一 般 可 以 認 為 有 下 列 5種 之 一 : (1)使 用 非 法 制 造 的 ; (2)超 過 特 種 設(shè) 備 規(guī) 定 的 參 數(shù) 范 圍 使 用 的 ; (3)缺 少 安 全 附 件 、 安 全 保 護 裝 置 或 者 安 全 附 件 、 安 全 保 護裝 置 失 靈 而 繼 續(xù) 使 用 的 ; (4)已 經(jīng) 報 廢 或 者 經(jīng) 檢 驗 、 檢 測 結(jié) 論 為 不 允 許 使 用 而 繼 續(xù) 使用 的 ; (5)使 用 有 明 顯 故 障 、 異 常 情 況 或 者 責(zé) 令 改 正 而 未 以 改 正 的 。 54 (七)關(guān)于法律責(zé)任n 無 改 造 、 修 理 價 值 存 在 嚴 重 事 故 隱 患 , 有 的 可 以 通 過 改 造 、 修 理 , 消 除 事 故 隱患 。 以 下 為 無 改 造 、 修 理 價 值 (也 包 括 不 允 許 進 行 改 造 、 修理 ):(1)非 法 生 產(chǎn) , 無 法 保 證 安 全 運 行 的 ; (2)已 經(jīng) 報 廢 的 ; (3)改 造 、 修 理 無 法 達 到 安 全 使 用 要 求 的 ; (4)改 造 、 修 理 價 值 大 于 新 制 造 的 。 55 (七)關(guān)于法律責(zé)任n 重 大 違 法 行 為 一 般 是 指 涉 及 特 種 設(shè) 備 安 全 方 面 的 下 列 行 為 之 一 : (1)未 經(jīng) 許 可 擅 自 從 事 生 產(chǎn) 、 使 用 、 檢 驗 、 檢 測 的 ; (2)違 章 使 用 造 成 嚴 重 以 上 事 故 的 ; (3)發(fā) 生 事 故 隱 瞞 不 報 的 ; (4)檢 驗 、 檢 測 機 構(gòu) 及 其 人 員 出 具 虛 假 、 嚴 重 失 真 的 檢 驗 、檢 測 結(jié) 果 和 鑒 定 意 見 的 ; (5)安 全 監(jiān) 察 人 員 及 其 人 員 , 從 事 生 產(chǎn) 、 銷 售 、 監(jiān) 制 、 監(jiān) 銷活 動 的 ; (6)違 反 治 安 管 理 法 和 構(gòu) 成 犯 罪 的 。 56 (七)關(guān)于法律責(zé)任n 關(guān) 于 取 締 、 吊 銷 、 撤 銷 、 注 銷 (1)取 締 , 明 令 取 消 或 禁 止 , 本 法 用 于 對 無 證 行 為 。 (2)吊 銷 , 違 法 行 為 , 取 消 許 可 證 。(3)撤 銷 , 明 令 取 消 許 可 證 ,一 般 不 是 由 于 相 對 人 的 原 因 。(4)注 銷 , 吊 銷 、 撤 銷 、 或 者 其 他 原 因 , 需 要 對 失 效 證 件 實際 的 處 理 。n 關(guān) 于 罰 款 額 度本 法 罰 款 額 度 , 固 定 的 最 高 有 二 百 萬 元 , 幅 度 有 的 達 到 10倍 ,需 要 慎 重 , 應(yīng) 當(dāng) 依 法 按 照 規(guī) 定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進 行 。 三、貫徹實施意見( 一 ) 抓 好 學(xué) 習(xí) 宣 傳n 面 向 執(zhí) 法 主 體 抓 好 學(xué) 習(xí)n 面 向 廣 大 企 業(yè) 抓 好 學(xué) 習(xí)n 面 向 社 會 抓 好 宣 傳( 二 ) 抓 好 貫 徹 落 實n 完 善 配 套 措 施n 落 實 各 方 責(zé) 任n 強 化 科 學(xué) 監(jiān) 管 n 堅 持 安 全 與 節(jié) 能 并 舉 57 三、貫徹實施意見( 三 ) 抓 好 改 革 創(chuàng) 新n 轉(zhuǎn) 變 政 府 職 能n 轉(zhuǎn) 變 工 作 方 式n 完 善 工 作 體 系n 動 員 社 會 力 量n 運 用 新 的 技 術(shù) 58 59 謝 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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