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jīng)濟法主體:經(jīng)濟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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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 經(jīng) 濟 管 理 主 體 的 界 定u經(jīng) 濟 法 管 理 主 體 ( 即 管 理 者 ) , 是 指 在 經(jīng) 濟 法 律關 系 中 承 擔 管 理 職 能 的 當 事 人 。 它 們 主 要 是 根 據(jù)憲 法 及 相 關 法 律 規(guī) 定 設 立 的 , 由 憲 法 及 相 關 法 律明 確 其 性 質 、 職 能 、 任 務 、 隸 屬 關 系 等 , 承 擔 決策 、 協(xié) 調 、 執(zhí) 行 、 監(jiān) 督 等 經(jīng) 濟 管 理 職 能 的 組 織 或者 機 構 ; 也 包 括 由 國 家 或 法 律 授 權 、 承 擔 某 種 政府 的 或 社 會 的 經(jīng) 濟 管 理 職 能 的 其 他 組

2、織 。 二 、 經(jīng) 濟 管 理 主 體 的 權 責u經(jīng) 濟 職 權 : 法 律 賦 予 經(jīng) 濟 管 理 主 體 在 實 施 市 場 規(guī)制 和 宏 觀 調 控 等 行 為 過 程 中 所 享 有 的 權 力 。u經(jīng) 濟 職 責 : 經(jīng) 濟 管 理 主 體 在 依 法 實 施 市 場 規(guī) 制 和宏 觀 調 控 行 為 過 程 中 , 所 負 擔 的 必 須 為 或 不 為 一定 行 為 的 責 任 。u兩 者 的 關 系 : 并 無 本 質 區(qū) 別 。 經(jīng) 濟 職 權 同 時 也 是其 享 有 或 者 必 須 履 行 的 經(jīng) 濟 職 責 ; 經(jīng) 濟 職 責 當 然包 含 著 相 應 的 職 權 和

3、 權 力 。 二 、 經(jīng) 濟 管 理 主 體 的 權 責u經(jīng) 濟 決 策 權 : 經(jīng) 濟 管 理 主 體 針 對 市 場 規(guī) 制 和 宏 觀調 控 過 程 中 的 問 題 進 行 決 定 的 權 力 。 經(jīng) 濟 決 策 權 既 表 現(xiàn) 為 定 期 的 決 策 , 如 國 民 經(jīng) 濟和 社 會 發(fā) 展 規(guī) 劃 的 制 定 ; 也 表 現(xiàn) 為 臨 時 性 的 決 策 ,如 國 家 在 遭 遇 金 融 危 機 時 , 為 整 頓 金 融 秩 序 而 進行 的 決 策 。 進 一 步 可 劃 分 為 : 宏 觀 經(jīng) 濟 調 控 決 策權 、 規(guī) 劃 決 策 權 、 貨 幣 發(fā) 行 權 、 基 準 利

4、率 決 定 權 、匯 率 調 節(jié) 決 策 權 、 稅 率 決 定 權 等 。 二 、 經(jīng) 濟 管 理 主 體 的 權 責u經(jīng) 濟 執(zhí) 行 權 : 經(jīng) 濟 管 理 主 體 依 據(jù) 經(jīng) 濟 決 策 權 行 使的 結 果 , 對 市 場 規(guī) 制 和 宏 觀 調 控 中 遇 到 的 問 題 采取 執(zhí) 行 措 施 的 權 力 。 經(jīng) 濟 執(zhí) 行 權 是 經(jīng) 濟 決 策 權 的 進 一 步 落 實 , 具 體又 包 括 經(jīng) 濟 禁 止 權 、 經(jīng) 濟 許 可 權 、 經(jīng) 濟 處 罰 權 等 。 二 、 經(jīng) 濟 管 理 主 體 的 權 責u經(jīng) 濟 監(jiān) 督 權 : 經(jīng) 濟 管 理 主 體 依 法 對 社 會

5、經(jīng) 濟 各 個領 域 進 行 監(jiān) 察 和 督 促 的 權 力 。 經(jīng) 濟 監(jiān) 督 權 主 要 由 國 家 各 級 權 力 機 關 和 各 級 政府 的 發(fā) 展 改 革 、 財 政 、 稅 務 、 物 價 、 質 量 、 工 商 、審 計 、 銀 監(jiān) 會 、 證 監(jiān) 會 、 保 監(jiān) 會 等 諸 多 部 門 行 使 。 三 、 經(jīng) 濟 管 理 主 體 : 決 策 主 體u經(jīng) 濟 決 策 主 體 : 根 據(jù) 我 國 憲 法 和 法 律 規(guī) 定 , 在 經(jīng)濟 法 律 關 系 中 享 有 決 策 權 的 國 家 機 關 , 主 要 是 指國 家 權 力 機 關 。最 高 決 策 主 體 : 全 國 人

6、大 及 其 常 委 會地 方 各 級 決 策 主 體 : 地 方 各 級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會 四 、 經(jīng) 濟 管 理 主 體 : 經(jīng) 濟 執(zhí) 行 主 體u經(jīng) 濟 執(zhí) 行 主 體 : 主 要 是 指 行 使 國 家 經(jīng) 濟 職 權 的 各級 國 家 行 政 機 關 , 專 司 執(zhí) 行 , 負 責 管 理 。 憲 法 第 85條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務 院 , 即 中 央 人 民政 府 , 是 最 高 國 家 權 力 機 關 的 執(zhí) 行 機 關 , 是 最 高國 家 行 政 機 關 。 ”綜 合 管 理 主 體 : 職 權 涉 及 國 民 經(jīng) 濟 各 個 領 域部 門

7、管 理 主 體 : 針 對 某 個 行 業(yè) 或 部 門 實 施 管 理專 業(yè) 管 理 主 體 : 對 跨 行 業(yè) 、 跨 部 門 實 行 了 專 業(yè) 化聯(lián) 合 的 經(jīng) 濟 實 體 所 屬 的 企 業(yè) 進 行 組 織 管 理 。 五 、 經(jīng) 濟 管 理 主 體 : 經(jīng) 濟 監(jiān) 督 主 體u經(jīng) 濟 監(jiān) 督 主 體 : 根 據(jù) 憲 法 和 有 關 法 律 的 規(guī) 定 , 在社 會 經(jīng) 濟 活 動 和 國 民 經(jīng) 濟 管 理 活 動 中 享 有 監(jiān) 督 權的 國 家 機 關 。 包 括 各 級 權 力 機 關 、 行 政 機 關 以 及行 使 專 項 監(jiān) 督 權 的 專 門 機 關 。u 憲 法 第

8、129條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人 民 檢 察 院是 國 家 的 法 律 監(jiān) 督 機 關 。 ”u專 門 監(jiān) 督 機 關 : 監(jiān) 察 部 門 、 審 計 部 門 六 、 拓 展 1: 政 府 與 市 場u“ 看 不 見 的 手 ” : 亞 當 斯 密 對 國 家 的 作 用 和 政府 的 動 機 表 示 極 大 的 懷 疑 , 在 其 “ 自 私 的 動 機 、私 有 的 企 業(yè) 、 競 爭 的 市 場 ” 自 由 制 度 的 三 要 素 基礎 上 , 規(guī) 定 了 國 家 的 三 個 任 務 : 提 高 分 工 程 度 、增 加 資 本 數(shù) 量 、 改 善 資 本 用 途 ; 認

9、 為 不 斷 增 加 國民 財 富 的 最 好 辦 法 就 是 給 經(jīng) 濟 活 動 以 完 全 的 自 由 ,政 府 義 務 限 制 為 : 保 護 社 會 , 使 之 不 受 侵 犯 ; 保護 社 會 上 的 每 個 人 , 使 之 不 受 其 他 人 侵 犯 ; 建 設并 維 護 某 些 公 共 事 業(yè) 和 設 施 。 政 府 充 當 的 就 是“ 守 夜 人 ” 的 角 色 。 六 、 拓 展 1: 政 府 與 市 場u凱 恩 斯 主 義 : 市 場 本 身 存 在 缺 陷 , 只 有 擴 大 政 府 機 能 才 能改 正 市 場 缺 點 。 三 段 論 演 繹 : 1、 自 由 放 任

10、 經(jīng) 濟 中 的 缺 點 主 要是 存 在 失 業(yè) ; 2、 存 在 失 業(yè) 的 根 源 在 于 有 效 需 求 不 足 ; 3、 有效 需 求 不 足 是 由 “ 三 個 基 本 心 理 因 素 ” 造 成 的 ( 心 理 消 費 傾向 、 心 理 靈 活 偏 好 、 心 理 上 資 產(chǎn) 收 益 預 期 ) 。 因 此 , 如 果 政府 不 加 干 預 就 等 于 聽 任 有 效 需 求 不 足 的 繼 續(xù) 存 在 , 就 等 同 于聽 任 失 業(yè) 與 經(jīng) 濟 危 機 的 繼 續(xù) 存 在 。 政 府 必 須 采 取 財 政 措 施 以刺 激 消 費 和 增 加 投 資 , 彌 補 自 由 市

11、 場 的 有 效 需 求 不 足 。u凱 恩 斯 的 經(jīng) 濟 干 預 主 義 在 1930年 代 的 世 界 經(jīng) 濟 危 機 中 崛 起 ,取 代 了 占 統(tǒng) 治 地 位 100多 年 的 斯 密 的 經(jīng) 濟 自 由 主 義 學 說 。 凱 恩斯 本 人 則 被 稱 之 為 “ 戰(zhàn) 后 繁 榮 之 父 ” 。 六 、 拓 展 1: 政 府 與 市 場u自 由 市 場 制 度 的 “ 復 歸 ” : 以 弗 里 德 曼 為 代 表 的 新 貨幣 主 義 、 拉 弗 爾 為 代 表 的 供 給 學 派 、 華 萊 士 為 代 表 的合 理 預 期 學 派 、 科 斯 為 代 表 的 產(chǎn) 權 學 派

12、 、 加 爾 布 雷 斯為 代 表 的 新 制 度 學 派 、 布 坎 南 為 代 表 的 公 共 選 擇 學 派等 新 自 由 主 義 思 潮 開 始 活 躍 。古典自由主義國家干預 主義新自由主義 六 、 拓 展 1: 政 府 與 市 場新 自 由 主 義 思 潮 的 主 要 經(jīng) 濟 觀 點 :u古 典 經(jīng) 濟 學 的 看 不 見 的 手 的 原 理 仍 然 是 正 確 的u資 源 的 有 效 配 置 只 能 由 市 場 來 執(zhí) 行 , 任 何 市 場 以 外 的 力 量 都不 能 代 替 市 場 的 作 用 , 而 只 能 起 破 壞 作 用u即 使 市 場 本 身 具 有 難 以 克

13、服 的 缺 點 , 但 克 服 與 糾 正 市 場 缺 點的 唯 一 辦 法 在 于 通 過 產(chǎn) 權 明 晰 等 措 施 來 予 以 完 善 , 決 不 能 依賴 市 場 以 外 的 政 府 干 預u恰 恰 相 反 , 以 往 之 所 以 會 出 現(xiàn) 市 場 失 靈 , 其 原 因 正 是 由 于 政府 干 預 的 結 果 , 而 不 是 市 場 自 身 的 原 因u政 府 本 身 也 有 不 可 克 服 的 致 命 缺 陷 。u與 市 場 失 靈 相 對 應 的 “ 政 府 失 靈 ” ( 公 共 失 靈 ) 理 論 明 確 指出 , 國 家 對 經(jīng) 濟 生 活 的 任 何 干 涉 都 是

14、一 件 壞 事 , 而 不 是 好 事 。 六 、 拓 展 1: 政 府 與 市 場市 場 失 靈 :u原 因 : 信 息 不 完 善 + 市 場 不 完 全 ( 不 完 全 競 爭 )u完 全 競 爭 的 市 場 是 永 遠 也 不 能 實 現(xiàn) 的 , 它 僅 是 經(jīng) 濟 分 析 中 的一 個 假 設 前 提 而 已 。u信 息 不 完 善 , 成 千 上 萬 的 企 業(yè) “ 事 前 的 ” 分 散 決 策 很 可 能 會導 致 “ 事 后 的 ” 重 復 生 產(chǎn) 和 無 效 率 , 從 而 導 致 資 源 配 置 不 合理 。u說 到 底 , 市 場 失 靈 的 根 源 在 于 沒 有 人

15、 對 市 場 負 責 , 沒 有 人 干預 市 場 。u結 論 : 沒 有 政 府 干 預 , 就 不 能 實 現(xiàn) 市 場 的 有 效 配 置 , 但 是 :不 要 高 估 政 府 直 接 調 控 的 效 果 , 同 時 也 不 要 低 估 政 府 間 接 調控 的 能 力 。 六 、 拓 展 1: 政 府 與 市 場政 府 作 為 一 經(jīng) 濟 組 織 的 顯 著 特 性 :u政 府 是 一 個 對 全 體 社 會 成 員 具 有 普 遍 性 的 組 織 。 一 個 人 可 以 選 擇 是 否 成 為 俱 樂 部 的 成 員 , 可 以 通 過 遷 徙 選 擇居 住 地 區(qū) , 但 總 的 來

16、 說 , 個 人 對 所 居 住 的 國 家 是 不 能 選 擇 的 ;并 且 只 要 生 活 在 一 個 特 定 的 國 家 里 , 他 們 就 在 這 個 國 家 的 管 轄范 圍 內 。u政 府 擁 有 其 他 經(jīng) 濟 組 織 所 不 具 備 的 強 制 力 。 全 體 社 會 成 員 是 強 制 性 地 隸 屬 于 某 個 國 家 的 , 這 一 毋 庸 置 疑的 事 實 賦 予 國 家 一 種 強 制 力 , 而 這 種 強 制 力 是 其 他 組 織 所 不 具備 的 。 政 府 運 用 其 經(jīng) 濟 強 制 力 的 典 型 事 例 是 : 稅 收 、 禁 止 權 、強 制 參 加

17、社 會 保 險 體 系 。 注 意 : 政 府 盡 管 有 一 定 的 強 制 力 , 但 是 在 民 主 社 會 , 政 府 在大 多 數(shù) 情 況 下 要 依 賴 于 公 民 的 自 愿 遵 守 。 六 、 拓 展 1: 政 府 與 市 場政 府 糾 正 市 場 失 靈 的 四 大 優(yōu) 勢 :u征 稅 權 u禁 止 權 ( 禁 止 某 些 活 動u處 罰 權 ( 政 府 能 夠 實 施 一 系 列 較 之 私 人 契 約 更 為 嚴 厲 的 處 罰 )u交 易 成 本 組 織 費 用 搭 便 車 問 題 不 完 善 信 息 市 場 逆 向 選 擇 ( 由 于 交 易 雙 方 信 息 不 對

18、稱 和 市 場 價 格 下 降 產(chǎn) 生 的 劣 質 品 驅逐 優(yōu) 質 品 , 進 而 出 現(xiàn) 市 場 交 易 產(chǎn) 品 平 均 質 量 下 降 的 現(xiàn) 象 ) 六 、 拓 展 1: 政 府 與 市 場政 府 糾 正 市 場 失 靈 需 要 關 注 公 共 產(chǎn) 品 的 特 性 :u公 共 產(chǎn) 品 需 求 的 收 入 彈 性 較 高 。 恩 格 爾 定 律 告 訴 我 們 : 隨 著家 庭 收 入 的 增 加 , 收 入 中 用 于 食 品 等 “ 生 理 需 要 ” 的 開 支 比例 越 來 越 小 , 而 用 于 非 生 活 必 需 品 的 “ 精 神 需 要 ” 上 的 開 支比 例 將 越

19、來 越 大 。 當 個 人 收 入 超 過 一 定 水 平 時 , 公 共 產(chǎn) 品 越來 越 重 要 , 人 們 需 要 越 來 越 多 的 政 府 服 務 , 這 時 , 醫(yī) 療 保 健 、文 體 設 施 、 交 通 運 輸 、 社 會 保 險 、 公 共 安 全 等 優(yōu) 效 型 公 共 產(chǎn)品 開 始 日 益 “ 侵 蝕 ” 和 “ 擠 占 ” 消 費 結 構 中 的 私 人 產(chǎn) 品 的 相對 份 額 。 公 共 產(chǎn) 品 的 社 會 需 求 不 斷 提 高 , 成 為 推 動 公 共 支 出不 斷 膨 脹 的 原 始 動 力 。 六 、 拓 展 1: 政 府 與 市 場政 府 糾 正 市 場

20、 失 靈 需 要 關 注 公 共 產(chǎn) 品 的 特 性 :u公 共 資 本 存 量 與 私 人 資 本 存 量 之 間 有 一 種 密 切 的 內 在 函 數(shù) 關系 。 美 國 經(jīng) 濟 學 教 授 阿 斯 喬 研 究 表 明 , 公 共 投 資 每 增 加 1美 元 ,私 人 投 資 約 增 加 0.45美 元 。 像 公 路 、 街 道 、 機 場 、 排 水 和 供水 等 基 礎 設 施 的 國 家 投 資 , 是 與 私 人 投 資 相 互 補 充 的 , 不 注意 國 家 基 礎 設 施 的 數(shù) 量 和 質 量 , 將 嚴 重 阻 礙 整 個 經(jīng) 濟 的 運 行 。兩 者 的 比 例 關

21、 系 必 須 與 經(jīng) 濟 社 會 發(fā) 展 水 平 相 適 應 , 否 則 將 會嚴 重 地 對 社 會 經(jīng) 濟 的 發(fā) 展 產(chǎn) 生 “ 滯 后 ” 的 負 影 響 。 甚 至 經(jīng) 濟周 期 的 發(fā) 生 原 因 也 可 以 用 公 共 投 資 存 量 的 變 化 來 解 釋 。 六 、 拓 展 1: 政 府 與 市 場政 府 如 何 干 預 市 場 :u注 意 劃 清 與 市 場 之 間 的 界 限u干 預 的 目 的 在 于 “ 不 干 預 ” ; 不 能 為 了 干 預 而 干 預u干 預 應 當 重 在 宏 觀 的 間 接 的 層 面 , 減 少 微 觀 的 直 接 的 干 預u干 預 應

22、 當 盡 可 能 采 取 法 律 的 、 經(jīng) 濟 的 手 段 , 盡 可 能 少 用 計 劃的 、 直 接 命 令 式 的 手 段u干 預 的 立 足 點 應 當 是 維 護 社 會 整 體 利 益 , 實 現(xiàn) 社 會 實 質 正 義 七 、 拓 展 2: 政 府 與 國 有 企 業(yè) 企 業(yè) 國 有 資 產(chǎn) 法 遵 循 “ 國 家 統(tǒng) 一 所 有 , 分 級 行 使 出 資 人職 責 ” 的 原 則 , 確 立 了 企 業(yè) 國 有 資 產(chǎn) 屬 于 國 家 所 有 即 全 民 所有 , 國 務 院 代 表 國 家 行 使 國 有 資 產(chǎn) 所 有 權 , 國 務 院 和 地 方 人民 政 府 分

23、別 代 表 國 家 對 國 家 出 資 企 業(yè) 履 行 出 資 人 職 責 , 享 有出 資 人 權 益 , 權 利 、 義 務 和 責 任 相 統(tǒng) 一 , 管 資 產(chǎn) 和 管 人 、 管事 相 結 合 的 管 理 體 制 。 其 中 , “ 國 家 出 資 企 業(yè) ” 是 指 國 家 出資 的 國 有 獨 資 企 業(yè) 、 國 有 獨 資 公 司 , 以 及 國 有 資 本 控 股 公 司 、國 有 資 本 參 股 公 司 。u企 業(yè) 國 有 資 產(chǎn) 實 行 國 家 統(tǒng) 一 所 有 制u國 務 院 代 表 國 家 行 使 企 業(yè) 國 有 資 產(chǎn) 所 有 權u國 務 院 和 地 方 人 民 政

24、府 分 別 代 表 國 家 履 行 出 資 人 職 責 , 享 有出 資 人 權 益 七 、 拓 展 2: 政 府 與 國 有 企 業(yè) 政 府 在 國 有 企 業(yè) 中 的 三 重 身 份 :u政 府 作 為 國 資 “ 總 老 板 ” 與 國 有 企 業(yè) 的 關 系 國 家 作 為 國 有 財 產(chǎn) 的 統(tǒng) 一 、 唯 一 的 所 有 者 , 享 有 、 履 行 “ 總老 板 ” 只 能 , 體 現(xiàn) 為 “ 統(tǒng) 一 領 導 和 分 級 管 理 ” 。 “ 總 老 板 ”的 職 能 屬 于 公 共 管 理 職 能 , 要 通 過 各 級 財 政 部 門 和 審 計 、 檢察 等 監(jiān) 督 機 關 以

25、 及 同 級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會 等 , 監(jiān) 督 各 具 體 國 家機 關 和 國 有 企 業(yè) 事 業(yè) 主 體 經(jīng) 營 管 理 好 期 占 有 的 國 有 資 產(chǎn) , 并督 促 他 們 在 投 資 于 企 業(yè) 的 情 況 下 依 法 當 好 “ 老 板 ” 或 股 東 ,但 不 得 超 越 或 代 替 任 何 國 有 企 業(yè) 的 具 體 股 東 的 地 位 而 干 預 企業(yè) 的 決 策 和 經(jīng) 營 管 理 。 因 此 , 國 資 委 和 任 何 履 行 國 資 出 資 人職 責 的 主 體 不 能 集 “ 總 老 板 ” 和 “ 具 體 老 板 ” 于 一 身 , 否 則就 出 現(xiàn) 自

26、 己 監(jiān) 督 自 己 的 利 益 沖 突 , 構 成 法 治 之 大 忌 。 七 、 拓 展 2: 政 府 與 國 有 企 業(yè) 政 府 在 國 有 企 業(yè) 中 的 三 重 身 份 :u政 府 作 為 “ 具 體 老 板 ” 與 國 有 企 業(yè) 的 關 系 按 照 現(xiàn) 代 企 業(yè) 制 度 的 要 求 , 在 某 級 政 府 決 定 投 資 經(jīng) 營 的 情 況下 , 應 當 授 權 或 指 定 某 具 體 政 府 部 門 或 機 構 ( 如 國 資 委 ) 、企 業(yè) 作 為 具 體 的 出 資 者 或 股 東 , 由 其 依 照 企 業(yè) 、 公 司 法 行 使出 資 者 或 股 東 的 權 利 ,

27、 其 他 國 家 機 關 都 不 得 借 所 有 者 身 份 而行 使 具 體 的 出 資 者 或 股 東 的 職 能 。 對 金 融 、 鐵 路 、 郵 政 、 煙草 等 和 一 些 經(jīng) 營 性 事 業(yè) 單 位 , 由 國 務 院 和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授 權其 他 部 門 、 機 構 代 表 本 級 人 民 政 府 行 使 出 資 人 職 責 。 七 、 拓 展 2: 政 府 與 國 有 企 業(yè) 政 府 在 國 有 企 業(yè) 中 的 三 重 身 份 :u政 府 作 為 社 會 經(jīng) 濟 管 理 者 與 國 有 企 業(yè) 的 關 系 政 府 作 為 社 會 經(jīng) 濟 管 理 者 , 應 為 中

28、 立 、 公 正 、 權 威 的 裁 判 員 ,一 視 同 仁 地 對 待 各 市 場 主 體 或 被 管 理 主 體 ( 包 括 國 有 和 國 有控 制 的 主 體 ) , 不 應 有 所 偏 袒 或 歧 視 。 例 如 , 產(chǎn) 業(yè) 管 理 部 門的 職 責 是 管 好 相 關 市 場 的 競 爭 和 秩 序 , 不 能 充 當 起 管 轄 范 圍內 企 業(yè) 的 出 資 人 或 股 東 , 也 不 應 去 關 心 所 轄 范 圍 內 的 國 有 企業(yè) 是 否 賺 錢 、 唯 恐 其 不 能 賺 錢 , 否 則 集 裁 判 員 和 運 動 員 身 份于 一 身 , 角 色 就 錯 位 了 。

29、 八 、 拓 展 3: 政 府 與 政 府u政 府 之 間 的 分 工u政 府 之 間 的 競 爭u政 府 之 間 的 合 作u前 沿 : 駐 京 辦 撤 銷 問 題u視 頻 : 鳳 凰 衛(wèi) 視 鏘 鏘 三 人 行 +CCTV新 聞 1+1 駐 京 辦 專 題 節(jié) 目 九 、 拓 展 4: 政 府 與 行 業(yè) 協(xié) 會u行 業(yè) 協(xié) 會 及 其 功 能 : 行 業(yè) 協(xié) 會 是 由 同 一 行 業(yè) 的 生 產(chǎn) 或 經(jīng) 營 企業(yè) 組 成 的 團 體 。u行 業(yè) 協(xié) 會 具 有 非 盈 利 性 ( 稅 收 優(yōu) 惠 的 原 因 ) 、 中 介 性 ( 國 家與 企 業(yè) 的 連 結 ) 、 目 的 旨 在

30、對 一 種 特 殊 普 遍 利 益 的 保 護 、 成員 具 有 單 一 性 和 競 爭 性 等 特 征 。u行 業(yè) 協(xié) 會 的 自 治 權 : 自 律 規(guī) 范 性 文 件 的 制 定 權 、 監(jiān) 管 權 ( 許可 批 準 權 、 認 證 權 、 標 準 制 定 和 實 施 權 ) 、 懲 罰 權 、 爭 端 解決 權 。 課 后 思 考 : 行 業(yè) 協(xié) 會 在 中 國 的 定 位 是 否 合 理 ? 如 何 解 決行 業(yè) 協(xié) 會 與 其 會 員 之 間 的 糾 紛 ? 十 、 拓 展 5: 政 府 的 品 性從 法 治 建 設 尤 其 是 經(jīng) 濟 法 治 的 視 角 觀 察 :u政 府 要 講 法 治 : “ 饅 頭 辦 ” 事 例 、 城 管 的 法 律 依 據(jù)u政 府 要 講 誠 信 : 530事 件 ( 2007年 5月 30號 晚 上 , 國 家 突 然宣 布 從 第 二 天 開 始 上 調 印 花 稅 至 千 分 之 三 , 股 市 第 二 天 全 線大 幅 下 跌 。 史 稱 530事 件 , 亦 稱 股 市 “ 半 夜 雞 叫 ” )u政 府 要 講 執(zhí) 政 藝 術 : 藍 極 速 網(wǎng) 吧 縱 火 案u致 力 于 構 建 服 務 型 政 府 : 全 心 全 意 為 人 民 服 務 ! 讓我們共同期待法治政府的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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