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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形式政治論文字:形式政治課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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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政治論文__字篇一 淺論政協對協商政治的實踐形式
摘要:協商政治雖然起源于西方民主政治,但是在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中,卻也有著深刻的政治實踐。從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提出政治協商到新中國成立后政治協商制度的最終確立和不斷完善,中國的協商政治走過了一條荊棘叢生的道路。如今,在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完善的過程中,協商政治必將發(fā)揮舉足輕重
2、且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從當前中國的政治制度設計來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各種協商政治形式中較成熟和完善的平臺。
年2月發(fā)布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指出:人民通過選舉、投票行使權利和人民內部各方面在重大決策之前進行充分協商,盡可能就共同性問題取得一致意見,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兩種重要形式。這里,實際上是把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歸結為兩種主要形式,即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在中國政治發(fā)展強調民主的效率、不主張政治多元化的大趨勢下,競爭性民主不可能成為首選價值偏好。未來中國民主政治建設中民主程序的價值偏好很自然地會趨向協商性政治。政治協商是協商政治在中國得以全面展開的重要的政治支撐與
3、制度支撐。從中國政治文明發(fā)展的歷史邏輯來看,現代民主與現代化一樣,都具有外生性。但是,政治協商卻具有內生性,其精神扎根于中國政治文化中的和合思想與傳統(tǒng)。所謂君子和而不同、和為貴。和是政治的最高境界,是國泰民安的基本表征。和的內在精神就是:和諧而又不千篇一律,不同而又不相互沖突。和諧以共生共長,不同以相輔相成。[1]政治協商的重要原則是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就重大問題在決策前和決策執(zhí)行中進行協商。這一原則有利于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及順利實施,也即有利于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政協對協商政治的實踐形式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政治協商。政治協商制度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各政黨、各人
4、民團體、少數民族和社會各界的代表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為組織形式,經常就國家的大政方針進行民主協商的一種制度。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政治協商有利于實現最廣泛的政治參與,有利于有效地實現廣大人民的民主權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包容和吸納各種利益訴求。
二、聽證會。聽證制度是我國近年來政治實踐的創(chuàng)造性發(fā)展。聽證是指立法及具有立法權的行政機構在制定涉及公民利益的法案和政策時,通過鼓勵公眾參與立法過程,收集立法信息,制定符合公眾利益的法案的形式。聽證為公民參與政治過程營造了一個公共空間,它鼓勵受立法影響的利益相關者參與立法過程,表達自身的利益
5、偏好。聽證制度已經成為我國公民表達利益的規(guī)范性渠道。
三、民主懇談。在基層政治實踐中,浙江省溫嶺市創(chuàng)造了民主懇談的對話機制,鼓勵公民參與政策制定過程,鼓勵公民協商、討論和對話。政治決策是在充分聽取利益相關者偏好表達的基礎上做出的。民主懇談是我國地方政府政治實踐的創(chuàng)造性改革,是我國基層民主建設的重要突破,民主懇談對于我國的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四、社區(qū)議事會等。在我國的自治實踐中,還存在很多類似社區(qū)議事會或民主議事會現象,如杭州德加社區(qū)的居民議事制度、深圳鹽田的社區(qū)議事會等。議事會是社區(qū)公民自主決策涉及社區(qū)發(fā)展的重要事情時,社區(qū)居民共同參與討論、決策的治理形式。社會主
6、義協商政治的實踐能夠進一步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培養(yǎng)公民的民主精神和民主意識;能夠使社會群體中各種不同意見和要求在理性對話中得到系統(tǒng)、綜合的反映;能夠擴大基層民主,建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社會基礎;能夠改革和完善決策機制,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同時有利于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加強對權力的監(jiān)督。
與此同時,我們也注意到協商政治在實踐中也遇到了一些問題。例如協商參與的主體如何確定、協商程序的科學化、協商形成的決議與協商初衷的背離、協商決議的執(zhí)行等。針對這些問題,政協在實際工作中必須要從以下方面入手:
首先,科學確定協商主體。社會各利益群體為實現、維護
7、和發(fā)展自己的利益,必然會在條件具備時提出政治訴求,并尋求介入政治過程和政治決策的渠道,如果某一階層或群體的利益要求長期得不到關注和滿足,他們之中就可能誘發(fā)出各種無序的或非法的政治參與行為。因此,政協作為當前我國協商政治實踐的主要平臺,必然會受到更多的關注。政協確定協商主體必須與協商政治的特征一致,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合法性。各參與主體必須得到相關利益群體乃至廣大群眾的認可,這是參與協商的前提條件。二是責任性。參與者不僅要辨別誰支持了什么政策,而且還要弄清楚何種意識形態(tài)導致特定的方法路徑和社會后果。更為重要的是,參與協商必須真正代表群眾的利益和愿望,對群眾負責。
其次,科學確定協商程序。不
8、同社會階層在經濟、社會和政治等方面的權利、利益也呈現出巨大的差異。這種利益差異表現為明顯的貧富差距和權利不平等,弱勢群體邊緣化、群體性事件頻發(fā)等,社會沖突加劇,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增多。如何更好地促進公共利益,更完整地表達和維護各社會階層的利益,在個人、團體和階層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尋求平衡。因此,確定協商程序是確保協商成果能夠得到各方接受和認可的前提。這一方面要體現科學性,即確保協商程序能得出合理而滿意的結果。另一方面要體現公開性,公開性能夠使群眾審視協商過程,對于協商中出現的問題可以及時糾偏和完善。尤其是聽證會和社區(qū)議事會更需要保持一定程度的公開性。
其三,增強政協制度參與主體的獨立性,賦予
9、更廣泛的平等機會和資源,增強能力建設,實現參與過程的權利和話語平等權。在協商民主實踐中,最重要的是要保證協商參與者的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資源平等和能力平等。只有在平等的基礎上,參與者的獨立性才能體現出來,才不會因為其觀點的分歧和意見不同而受歧視,才能真正對決策過程進行自由的批評和反思。只有這樣,協商民主才是真實的、有效的,也才是真正能夠賦予決策合法性的協商。
此外,政協還要充分發(fā)揮作用,構建并完善基于權利的制度平臺。包容、尊重由于社會分化而產生的各種社會群體,反映并維護其利益。積極引導并促進各行為主體的參與、表達和對話,在理性交往過程中增強自身的責任意識。協商過程的參與,使行為主體能夠在對話過程中明確自身與他人的責任,明確促進公共利益的政策建議來自各方的共識。充分發(fā)揮民主監(jiān)督職能,建構一種以社會制約權力的機制,確保協商決議能夠得到重視和執(zhí)行。
參考文獻:
[1] .在布什圖書館的講話,-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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