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jīng)濟法主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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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一 節(jié) 經(jīng) 濟 法 主 體 的 概 念 與 構(gòu) 成第 二 節(jié) 經(jīng) 濟 法 主 體 的 經(jīng) 濟 職 權(quán) 、 經(jīng) 濟 職 責 、 經(jīng) 濟 權(quán) 利 與 經(jīng) 濟 義 務(wù)第 三 節(jié) 經(jīng) 濟 法 主 體 的 法 律 責 任 一 、 經(jīng) 濟 法 主 體 的 概 念 又 稱 經(jīng) 濟 法 律 關(guān) 系 主 體 , 是 指 在 經(jīng) 濟 法 律 關(guān)系 中 享 有 權(quán) 利 , 承 擔 義 務(wù) 的 當 事 人 , 是 經(jīng) 濟 法 律關(guān) 系 的 參 加 者 , 依 法 在 經(jīng) 濟 管 理 、 競 爭 、 組 織 管理 性 的 流 轉(zhuǎn) 和 協(xié) 作 等 經(jīng) 濟 法 律 關(guān) 系 中 享 有 一 定 的權(quán) 利 并 承 擔 一
2、定 的 義 務(wù) 。 法 人 是 不 是 經(jīng) 濟 法 主 體 ? ( 一 ) 經(jīng) 濟 管 理 主 體 ( 二 ) 經(jīng) 濟 活 動 主 體 ( 一 ) 經(jīng) 濟 管 理 主 體 主 要 是 根 據(jù) 法 律 規(guī) 定 設(shè) 立 的 , 具 有 經(jīng) 濟 管 理職 能 的 組 織 或 者 機 構(gòu) , 也 包 括 由 國 家 或 法 律 授 權(quán)、 承 擔 某 種 經(jīng) 濟 管 理 職 能 的 其 他 組 織 。 1、 國 家 權(quán) 力 機 關(guān) : 全 國 省 級 設(shè) 區(qū) 的 市 、 自 治 州 縣 、 不 設(shè) 區(qū) 的 市 、 市 轄 區(qū) 鄉(xiāng) 鎮(zhèn) 2、 中 央 、 地 方 各 級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管 理 部
3、門 宏 觀 調(diào) 控 部 門 專 門 經(jīng) 濟 管 理 部 門立 法 、 審 查 、 批 準 、決 定 、 監(jiān) 督 3、 特 殊 企 業(yè) ( 相 對 于 普 通 企 業(yè) 形 態(tài) ) 企 業(yè) 企 業(yè) 法 傳 統(tǒng) 典 型 企 業(yè)傳 統(tǒng) 非 典 型 企 業(yè) 公 司 企 業(yè)合 伙 企 業(yè)個 人 獨 資 企 業(yè)合 作 社國 有 企 業(yè)普 通 企 業(yè) 法( 各 類 企 業(yè) 核 心 法 +相 關(guān) 配 套 性 法 規(guī) )特 殊 企 業(yè) 法 特 殊 企 業(yè) 全 民 所 有 制 企 業(yè) 法 、 鄉(xiāng) 村 集 體 所 有 制 企 業(yè) 條例 、 城 鎮(zhèn) 集 體 所 有 制 企業(yè) 條 例 、 公 司 法 、 合 伙 企 業(yè)
4、法 、 三 資 企 業(yè)法 等 及 其 配 套 性 法 規(guī) 是 指 依 特 別 法 、 專 門 法 規(guī) 或 行 政 命 令 設(shè) 立 和 運 作 的 企 業(yè) 。 它 們 依 法 從 事 政 策 性 經(jīng) 營 或 承 擔 著 一 定 的 管 理 職能 , 或 者 從 事 軍 工 、 航 天 等 關(guān) 系 國 計 民 生 的 重 要 活 動 。 “ 特 ” : 公 共 性 第 一 , 依 特 別 法 、 專 門 法 規(guī) 或 行 政 命 令 設(shè)立 和 運 作 ; 如 國 務(wù) 院 關(guān) 于 組 建 中 國 農(nóng) 業(yè) 發(fā) 展銀 行 的 通 知 第 二 , 承 擔 政 策 性 經(jīng) 營 或 經(jīng) 濟 管 理 職 能 ;
5、第 三 , 特 殊 的 組 織 結(jié) 構(gòu) 和 治 理 結(jié) 構(gòu) ; 第 四 , 經(jīng) 營 受 國 家 或 政 府 的 控 制 ;國 家 開 發(fā) 銀 行 :按 照 國 家 的 法 律 、 法 規(guī) 和 方 針 、 政 策 , 籌 集 和引 導 社 會 資 金 , 支 持 國 家 基 礎(chǔ) 設(shè) 施 、 基 礎(chǔ) 產(chǎn) 業(yè)和 支 柱 產(chǎn) 業(yè) 大 中 型 基 本 建 設(shè) 和 技 術(shù) 改 造 等 政 策性 項 目 及 其 配 套 工 程 的 建 設(shè) , 從 資 金 來 源 上 對固 定 資 產(chǎn) 投 資 總 量 進 行 控 制 和 調(diào) 節(jié) , 優(yōu) 化 投 資結(jié) 構(gòu) , 提 高 投 資 效 益 , 促 進 國 民 經(jīng) 濟
6、 持 續(xù) 、 快速 、 健 康 地 發(fā) 展 。強 制 締 約 義 務(wù)政 府 控 價 特 殊 企 業(yè) 存 在 的 領(lǐng) 域 : ( 1) 政 策 性 經(jīng) 營 或 在 經(jīng) 營 中 承 擔 一 定 的 政府 或 公 共 管 理 職 能 的 領(lǐng) 域 ; ( 2) 非 競 爭 性 的 合 法 壟 斷 領(lǐng) 域 ; ( 3) 競 爭 性 領(lǐng) 域 和 公 用 事 業(yè) 的 特 許 經(jīng) 營 ; ( 4) 國 有 農(nóng) 場 、 林 場 、 建 設(shè) 兵 團 等 具 有 社區(qū) 性 、 地 域 性 、 政 權(quán) 組 織 性 的 某 些 經(jīng) 營 領(lǐng)域 4、 經(jīng) 授 權(quán) ( 法 律 授 權(quán) 或 政 府 授 權(quán) ) 的 其 他組 織
7、 : 相 對 獨 立 于 政 府 , 法 定 機 構(gòu) , 不 具 有企 業(yè) 性 質(zhì) 。 如 中 國 證 監(jiān) 會 等 監(jiān) 管 機 構(gòu) ( 二 ) 經(jīng) 濟 活 動 主 體 是 指 依 民 法 、 經(jīng) 濟 法 、 行 政 法 設(shè) 立 ,直 接 從 事 生 產(chǎn) 、 流 通 、 服 務(wù) 等 活 動 的 組 織和 個 人 。 主 要 為 各 類 企 業(yè) 、 個 體 經(jīng) 營 者 、承 包 或 租 賃 經(jīng) 營 的 個 人 等 。 國 家 機 關(guān) ; 組 織 機 構(gòu) 內(nèi) 部 的 機 構(gòu) 、 單 位 、 成 員 :如 分 廠 與 企 業(yè) 簽 訂 承 包 或 租 賃 等 責 任 合 同 ; 分 店成 為 納 稅 人
8、 ; 公 民 個 人 : 稅 收 法 律 關(guān) 系 、 工 商 管 理 法 律關(guān) 系 等 一 、 經(jīng) 濟 職 權(quán) 與 經(jīng) 濟 職 責 二 、 經(jīng) 濟 權(quán) 利 與 經(jīng) 濟 義 務(wù) ( 一 ) 經(jīng) 濟 職 權(quán) 的 概 念 具 有 經(jīng) 濟 管 理 職 能 的 經(jīng) 濟 法 主 體 依 法 所 享 有的 , 對 國 民 經(jīng) 濟 進 行 宏 觀 調(diào) 控 和 對 市 場 秩 序 進 行管 理 規(guī) 制 的 資 格 。 經(jīng) 濟 管 理 職 權(quán) ( 以 國 家 強 制 力 為 保 障 , 不 得 隨 意 放 棄 )主 體 目 的 強 制 性 ( 二 ) 經(jīng) 濟 職 權(quán) ( 經(jīng) 濟 職 責 ) 的 內(nèi) 容 1 經(jīng) 濟
9、 立 法 權(quán) ( 立 法 權(quán) 限 ) 2、 經(jīng) 濟 決 策 權(quán) ( 定 期 , 臨 時 性 ) 3、 經(jīng) 濟 禁 止 權(quán) 4、 經(jīng) 濟 許 可 權(quán) : 如 直 接 關(guān) 系 公 共 利 益 的 特 定 行 業(yè) 的 市 場 準 入 等 5 經(jīng) 濟 取 消 權(quán) : 取 締 或 消 滅 某 種 法 律 資 格 如 企 業(yè) 注 銷 登 記 6 經(jīng) 濟 處 罰 權(quán) 7 經(jīng) 濟 監(jiān) 督 權(quán) 消 費 者 權(quán) 益 保 護 法 第 二 十 條 經(jīng) 營者 向 消 費 者 提 供 有 關(guān) 商 品 或 者 服 務(wù) 的 質(zhì)量 、 性 能 、 用 途 、 有 效 期 限 等 信 息 , 應(yīng)當 真 實 、 全 面 , 不 得
10、 作 虛 假 或 者 引 人 誤解 的 宣 傳 。 ( 一 ) 經(jīng) 濟 權(quán) 利 經(jīng) 濟 權(quán) 利 是 經(jīng) 濟 法 主 體 依 法 可 以 為 一定 行 為 或 不 為 一 定 行 為 、 要 求 他 人 為 一 定行 為 或 不 為 一 定 行 為 的 自 由 。 1 國 有 資 產(chǎn) 管 理 權(quán) (1)國 有 資 產(chǎn) 登 記 權(quán) ; (2)國 有 資 產(chǎn) 投 資 權(quán) ; (3)國 有 資 產(chǎn) 收 益 分 配 權(quán) ; (4)國 有 資 產(chǎn)稽 核 權(quán) ; (5)國 有 資 產(chǎn) 處 分 權(quán) 。 2 企 業(yè) 經(jīng) 營 管 理 權(quán) 。 3、 企 業(yè) 財 產(chǎn) 權(quán) : 有 形 財 產(chǎn) 權(quán) 和 無 形 財 產(chǎn) 權(quán)
11、 ( 工 業(yè) 產(chǎn) 權(quán) ) 4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5 經(jīng) 濟 請 求 權(quán) 主 要 包 括 請 求 賠 償 權(quán) 、 請 求 調(diào) 解 權(quán) 、申 請 仲 裁 權(quán) 以 及 經(jīng) 濟 訴 訟 權(quán) 。 ( 二 ) 經(jīng) 濟 義 務(wù) 經(jīng) 濟 法 主 體 為 滿 足 權(quán) 利 主 體 或 權(quán) 力 主體 的 要 求 , 依 法 為 一 定 行 為 或 不 為 一 定 行為 的 責 任 。 1 遵 守 經(jīng) 濟 法 律 、 法 規(guī) 2 合 理 行 使 經(jīng) 濟 權(quán) 利 3 服 從 正 當 干 預(yù) 4 依 法 繳 納 稅 費 一 、 經(jīng) 濟 法 責 任 的 概 念 二 、 經(jīng) 濟 法 責 任 的 分 類 經(jīng) 濟 法 責 任
12、, 或 稱 經(jīng) 濟 法 主 體 的 法 律 責任 , 是 經(jīng) 濟 法 主 體 因 實 施 了 違 反 經(jīng) 濟 法 規(guī) 定的 行 為 而 應(yīng) 承 擔 的 法 律 后 果 , 或 者 說 , 是 因?qū)?施 了 違 法 行 為 , 侵 害 了 經(jīng) 濟 法 所 保 護 的 法益 , 而 應(yīng) 受 到 的 經(jīng) 濟 法 上 的 制 裁 。 1、 以 經(jīng) 濟 職 責 和 經(jīng) 濟 義 務(wù) 為 前 提 ; 2、 不 以 給 違 法 行 為 人 帶 來 經(jīng) 濟 上 的 不 利 后 果為 唯 一 結(jié) 果 ( 經(jīng) 濟 法 責 任 經(jīng) 濟 責 任 ) ; 3、 經(jīng) 濟 法 責 任 具 有 綜 合 性 ; 傳 統(tǒng) 的 責
13、任 理 論 民 事 責 任行 政 責 任刑 事 責 任 民 法 通 則 第 一 百 三 十 四 條 承 擔 民 事 責 任 的 方 式 主 要 有 : 停 止 侵 害 ; 排 除 妨 礙 ; 消 除 危 險 ; 返 還 財 產(chǎn) ; 恢 復(fù) 原 狀 ; 修 理 、 重 作 、 更 換 ; 賠 償 損 失 ; 支 付 違 約 金 ; 消 除 影 響 、 恢 復(fù) 名 譽 ; 賠 禮 道 歉 。 以 上 承 擔 民 事 責 任 的 方 式 , 可 以 單 獨 適 用 , 也 可 以 合 并 適 用 。 人 民 法 院 審 理 民 事 案 件 , 除 適 用 上 述 規(guī) 定 外 , 還 可 以 予以 訓
14、 誡 、 責 令 具 結(jié) 悔 過 、 收 繳 進 行 非 法 活 動 的 財 物 和 非法 所 得 , 并 可 以 依 照 法 律 規(guī) 定 處 以 罰 款 、 拘 留 。 4、 經(jīng) 濟 法 責 任 是 一 種 角 色 責 任 ; 經(jīng) 濟 管 理 主 體 角 色 ; “ 崗 位 責 任 ” 5、 表 現(xiàn) 為 責 任 者 違 反 經(jīng) 濟 職 責 和 經(jīng) 濟 義 務(wù)必 須 承 擔 的 否 定 性 法 律 后 果 ( 一 ) 公 法 責 任 和 私 法 責 任 僅 僅 適 用 一 種 責 任 形 式 難 以 達 到 全 面 評 價 的效 果 ;使 行 為 人 對 其 行 為 所 導 致 的 后 果 產(chǎn)
15、 生 預(yù) 期 ,有 利 于 守 法 和 執(zhí) 法 消 費 者 權(quán) 益 保 護 法 第 五 十 六 條 經(jīng) 營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除 承 擔 相 應(yīng) 的 民 事 責任 外 , 其 他 有 關(guān) 法 律 、 法 規(guī) 對 處 罰 機 關(guān) 和 處 罰 方式 有 規(guī) 定 的 , 依 照 法 律 、 法 規(guī) 的 規(guī) 定 執(zhí) 行 ; 法 律、 法 規(guī) 未 作 規(guī) 定 的 ,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或 者 其他 有 關(guān) 行 政 部 門 責 令 改 正 , 可 以 根 據(jù) 情 節(jié) 單 處 或者 并 處 警 告 、 沒 收 違 法 所 得 、 處 以 違 法 所 得 1倍 以上 10倍
16、 以 下 的 罰 款 , 沒 有 違 法 所 得 的 , 處 以 50萬元 以 下 的 罰 款 ; 情 節(jié) 嚴 重 的 , 責 令 停 業(yè) 整 頓 、 吊銷 營 業(yè) 執(zhí) 照 : ( 一 ) 提 供 的 商 品 或 者 服 務(wù) 不 符 合 保 障 人 身 、 財產(chǎn) 安 全 要 求 的 ; 第 五 十 七 條 經(jīng) 營 者 違 反 本 法 規(guī) 定 提 供 商 品 或 者 服 務(wù) , 侵害 消 費 者 合 法 權(quán) 益 , 構(gòu)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責 任 。 ( 二 ) 過 錯 責 任 、 無 過 錯 責 任 和 公 平 責 任過 錯 責 任 : 產(chǎn) 品 質(zhì) 量 法 第 41條 :
17、 由 于 銷 售 者 的 過 錯 使 產(chǎn)品 存 在 缺 陷 , 造 成 人 身 、 他 人 財 產(chǎn) 損 害 的 , 銷 售者 應(yīng) 當 承 擔 賠 償 責 任 。無 過 錯 責 任 : 產(chǎn) 品 質(zhì) 量 法 第 41條 : 因 產(chǎn) 品 存 在 缺 陷 造 成 人身 、 缺 陷 產(chǎn) 品 以 外 的 其 他 財 產(chǎn) 損 害 的 , 生 產(chǎn) 者 應(yīng)當 承 擔 賠 償 責 任 。 第 42條 第 2款 : 銷 售 者 不 能 指 明 缺 陷 產(chǎn) 品 的 生 產(chǎn)者 以 及 不 能 指 明 缺 陷 產(chǎn) 品 的 供 貨 者 的 , 亦 適 用 無過 錯 責 任 原 則 。 公 平 責 任 : 民 法 通 則 第
18、 128、 129、 132、 133條 ; ( 三 ) 財 產(chǎn) 責 任 和 非 財 產(chǎn) 責 任 ( 四 ) 賠 償 性 責 任 和 懲 罰 性 責 任 ( 追 究 責任 目 的 ) 賠 償 性 責 任 : 民 法 經(jīng) 濟 法 國 家 賠 償 ( 立 法 賠 償 )超 額 賠 償 ( 懲 罰 性 賠 償 ) 宏 觀 調(diào) 控 領(lǐng) 域 侵 權(quán) 行 為 人 惡 意 實 施 該 行 為 ,或 對 行 為 有 重 大 過 失 時 ,以 對行 為 人 實 施 懲 罰 為 目 的 ,法 院 在 判 令 行 為 人 支 付 通 常 賠 償 金(Compensatory Damages) 的 同 時 ,還 可
19、以 判 令 行 為 人 支 付 高 于 受害 人 實 際 損 失 的 賠 償 金 (Punitive Damages)。賠 償 損 失 ( 救 濟 責 任 ) 消 費 者 權(quán) 益 保 護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經(jīng) 營 者 提 供 商 品 或 者 服 務(wù) 有 欺 詐 行 為 的 , 應(yīng) 當按 照 消 費 者 的 要 求 增 加 賠 償 其 受 到 的 損 失 , 增 加賠 償 的 金 額 為 消 費 者 購 買 商 品 的 價 款 或 者 接 受 服務(wù) 的 費 用 的 三 倍 ; 增 加 賠 償 的 金 額 不 足 五 百 元 的, 為 五 百 元 。 法 律 另 有 規(guī) 定 的 , 依 照
20、其 規(guī) 定 。 經(jīng) 營 者 明 知 商 品 或 者 服 務(wù) 存 在 缺 陷 , 仍 然 向消 費 者 提 供 , 造 成 消 費 者 或 者 其 他 受 害 人 死 亡 或者 健 康 嚴 重 損 害 的 , 受 害 人 有 權(quán) 要 求 經(jīng) 營 者 依 照本 法 第 四 十 九 條 、 第 五 十 一 條 等 法 律 規(guī) 定 賠 償 損失 , 并 有 權(quán) 要 求 所 受 損 失 二 倍 以 下 的 懲 罰 性 賠 償。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九 十 六 條 違 反 本 法 規(guī) 定 , 造 成 人 身 、 財 產(chǎn) 或 者 其 他 損 害的 , 依 法 承 擔 賠 償 責 任 。 生 產(chǎn) 不 符
21、合 食 品 安 全 標 準 的 食 品 或 者 銷 售 明 知是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標 準 的 食 品 , 消 費 者 除 要 求 賠償 損 失 外 , 還 可 以 向 生 產(chǎn) 者 或 者 銷 售 者 要 求 支 付價 款 十 倍 的 賠 償 金 。 懲 罰 性 責 任 : 財 產(chǎn) 罰 、 自 由 罰 資 格 罰 、 能 力 罰 、 聲 望 罰 信 用 減 等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九 十 一 條 違 反 本 法 規(guī) 定 , 未 按 照 要 求 進 行 食 品 運 輸 的, 由 有 關(guān) 主 管 部 門 按 照 各 自 職 責 分 工 , 責 令 改 正, 給 予 警 告 ; 拒 不
22、 改 正 的 , 責 令 停 產(chǎn) 停 業(yè) , 并 處二 千 元 以 上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款 ; 情 節(jié) 嚴 重 的 , 由 原發(fā) 證 部 門 吊 銷 許 可 證 。 第 九 十 二 條 被 吊 銷 食 品 生 產(chǎn) 、 流 通 或 者 餐 飲 服 務(wù) 許 可 證的 單 位 , 其 直 接 負 責 的 主 管 人 員 自 處 罰 決 定 作 出之 日 起 五 年 內(nèi) 不 得 從 事 食 品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管 理 工 作 。 食 品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者 聘 用 不 得 從 事 食 品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管 理 工 作 的 人 員 從 事 管 理 工 作 的 , 由 原 發(fā) 證 部 門吊 銷 許 可 證 。 消 費 者 權(quán) 益 保 護 法 第 五 十 六 條 第 二 款 經(jīng) 營 者 有 前 款 規(guī) 定 情 形 的 , 除 依 照 法律 、 法 規(guī) 規(guī) 定 予 以 處 罰 外 , 處 罰 機 關(guān) 應(yīng) 當記 入 信 用 檔 案 , 向 社 會 公 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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