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流通企業(yè)(4S店)稅企涉稅爭議疑 難問題處理與風險規(guī)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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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 車 流 通 企 業(yè) ( 4S店 )稅 企 涉 稅 爭 議 疑 難 問 題 處 理 與 風 險規(guī) 避xxx 目 前 汽 車 流 通 企 業(yè) 經(jīng) 營 模 式4S店整 車 銷 售 配 件 銷 售 汽 車 維 修信 息 反 饋 涉 及 主 要 稅 種 : 增 值 稅 營 業(yè) 稅 企 業(yè) 所 得 稅 、 個 人 所 得 稅 房 產(chǎn) 稅 土 地 使 用 稅 房 產(chǎn) 稅 印 花 稅 車 船 使 用 稅 一 增 值 稅( 一 ) 銷 項 稅 : 稅 率 17%1、 確 定 應(yīng) 稅 收 入 : 整 車 銷 售 收 入 配 件 銷 售 收 入 汽 車 維 修 收 入 汽 車 飾 品 、 裝 飾 收 入 其 他
2、 業(yè) 務(wù) 收 入 如 何 確 定 收 入 稅 務(wù) 機 關(guān) 認 定 的 應(yīng) 稅 收 入 是 否 等 于 企 業(yè) 開票 收 入 ? 稅 務(wù) 機 關(guān) 認 定 的 應(yīng) 稅 收 入 涉 及 那 些 會 計 科目 ? 價 格 的 確 認 、 價 外 費 、 混 合 銷 售 、 視 同 銷售 什 么 情 況 下 企 業(yè) 沖 減 銷 售 收 入 可 以 得 到 稅務(wù) 機 關(guān) 認 可 ? 折 扣 、 退 貨 2、 收 入 金 額 的 確 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增 值 稅 暫 行 條 例 第 六 條 銷 售 額 為 納 稅 人 銷 售 貨 物 或 者 應(yīng) 稅 勞務(wù) 向 購 買 方 收 取 的 全 部 價
3、 款 和 價 外 費 用 , 但 是不 包 括 收 取 的 銷 項 稅 額 。 銷 售 額 以 人 民 幣 計 算 。 3、 價 格 偏 低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增 值 稅 暫 行 條 例 第 七 條 納 稅 人 銷 售 貨 物 或 者 應(yīng) 稅 勞 務(wù) 的 價 格 明 顯 偏 低 并 無 正當 理 由 的 , 由 主 管 稅 務(wù) 機 關(guān) 核 定 其 銷 售 額 。 低 價 , 注 意 風 險 , 企 業(yè) 納 稅 申 報 時 已 將 開 票 信 息 傳 遞 到 稅務(wù) 局 , 總 局 根 據(jù) 各 地 上 傳 的 價 格 信 息 進 行 比 對 , 低 于 總 局 控 制的 最 低 計 稅
4、價 格 , 要 求 當 地 稅 務(wù) 機 關(guān) 稽 核 , 企 業(yè) 說 明 理 由 。 常 見 方 法 :分 解 銷 售 收 入 , ( 1) 將 售 車 款 分 解 為 兩 部 分 ,一 部 分 價 款 開 具 機 動 車 銷 售 統(tǒng) 一 發(fā) 票 , 一 部 分 價 款 開 具 收 據(jù) ,開 票 價 格 少 于 實 際 價 格 , 從 而 隱 匿 收 入 少 納 增 值 稅 , 并 導(dǎo) 致 購車 者 少 繳 車 輛 購 置 稅 ,或 為 了 留 住 購 車 者 , 讓 其 少 繳 車 輛 購 置稅 , 部 分 價 款 開 裝 飾 費 ; ( 2) 收 取 進 口 汽 車 的 配 額 費 用 ,
5、不按 價 外 費 用 申 報 繳 納 增 值 稅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增 值 稅 暫 行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第 十 六 條 納 稅 人 有 條 例 第 七 條 所 稱 價 格 明 顯 偏 低 并無 正 當 理 由 或 者 有 本 細 則 第 四 條 所 列 視 同 銷 售 貨 物 行 為 而無 銷 售 額 者 , 按 下 列 順 序 確 定 銷 售 額 : ( 一 ) 按 納 稅 人 最 近 時 期 同 類 貨 物 的 平 均 銷 售 價 格 確 定 ; ( 二 ) 按 其 他 納 稅 人 最 近 時 期 同 類 貨 物 的 平 均 銷 售 價 格確 定 ; ( 三 ) 按
6、組 成 計 稅 價 格 確 定 。 組 成 計 稅 價 格 的 公 式 為 : 組 成 計 稅 價 格 =成 本 ( 1+成 本 利 潤 率 ) 公 式 中 的 成 本 是 指 : 銷 售 自 產(chǎn) 貨 物 的 為 實 際 生 產(chǎn) 成 本 ,銷 售 外 購 貨 物 的 為 實 際 采 購 成 本 。 公 式 中 的 成 本 利 潤 率 由國 家 稅 務(wù) 總 局 確 定 。 ( 10%) 案 例 : 某 4S店 銷 售 奧 迪 A8( 6.0) 一 臺 , 實 際 售 價 175萬 元 ,機 動 車 銷 售 發(fā) 票 開 具 120萬 元 , 繳 納 增 值 稅 ; 另 在 獨 立 核算 裝 飾 店
7、 開 具 裝 飾 費 55萬 元 , 繳 納 營 業(yè) 稅 ; 結(jié) 果 : 1、 車 主 按 機 動 車 銷 售 發(fā) 票 開 具 的 120萬 元 前 往 稅務(wù) 機 關(guān) 繳 納 車 購 稅 , 稅 務(wù) 機 關(guān) 審 核 發(fā) 現(xiàn) 低 于 總 局 核 定 的 最低 計 稅 價 格 , 不 采 用 發(fā) 票 價 格 計 征 車 購 稅 , 按 總 局 核 定 的最 低 計 稅 價 格 計 征 車 購 稅 ; 同 時 將 相 關(guān) 信 息 傳 遞 稅 務(wù) 稽 查部 門 , 檢 查 核 實 后 , 該 4S店 將 接 受 以 下 處 理 : 補 繳 增 值稅 7.99萬 元 ( 55 1.17 0.17) ,
8、有 故 意 行 為 , 罰 款 0.5倍 以 上 ; 裝 飾 店 未 按 規(guī) 定 開 具 發(fā) 票 , 罰 款 1萬 元 以 下 。 2、 車 主 按 機 動 車 銷 售 發(fā) 票 開 具 的 120萬 元 前 往 稅務(wù) 機 關(guān) 繳 納 車 購 稅 , 當 時 繳 納 成 功 , 日 后 被 比 對 系 統(tǒng) 稽 核出 , 稅 務(wù) 稽 查 部 門 檢 查 核 實 后 , 該 4S店 將 接 受 以 下 處 理 :補 繳 增 值 稅 7.99萬 元 , 有 故 意 行 為 , 罰 款 0.5倍 以 上 ; 同時 補 繳 造 成 車 主 少 繳 的 車 購 稅 , 同 時 處 少 繳 車 購 稅 稅 款
9、 的1倍 以 下 罰 款 ; 裝 飾 店 未 按 規(guī) 定 開 具 發(fā) 票 , 罰 款 1萬 元 以 下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稅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實 施 細 則 第 九 十 三 條 為 納 稅 人 、 扣 繳 義 務(wù) 人 非 法 提 供 銀 行 賬戶 、 發(fā) 票 、 證 明 或 者 其 他 方 便 , 導(dǎo) 致 未 繳 、少 繳 稅 款 或 者 騙 取 國 家 出 口 退 稅 款 的 , 稅務(wù) 機 關(guān) 除 沒 收 其 違 法 所 得 外 , 可 以 處 未 繳 、少 繳 或 者 騙 取 的 稅 款 倍 以 下 的 罰 款 。 4、 價 外 費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增 值
10、 稅 暫 行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第 十 二 條 條 例 第 六 條 第 一 款 所 稱 價 外 費 用 , 包 括 價 外 向 購 買 方 收 取 的手 續(xù) 費 、 補 貼 、 基 金 、 集 資 費 、 返 還 利 潤 、 獎 勵 費 、 違 約 金 、 滯 納 金 、 延 期付 款 利 息 、 賠 償 金 、 代 收 款 項 、 代 墊 款 項 、 包 裝 費 、 包 裝 物 租 金 、 儲 備 費 、優(yōu) 質(zhì) 費 、 運 輸 裝 卸 費 以 及 其 他 各 種 性 質(zhì) 的 價 外 收 費 。 但 下 列 項 目 不 包 括 在 內(nèi) : ( 二 ) 同 時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的
11、代 墊 運 輸 費 用 : 1.承 運 部 門 的 運 輸 費 用 發(fā) 票 開 具 給 購 買 方 的 ; 2.納 稅 人 將 該 項 發(fā) 票 轉(zhuǎn) 交 給 購 買 方 的 。 ( 三 ) 同 時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代 為 收 取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或 者 行 政 事 業(yè) 性 收 費 : 1.由 國 務(wù) 院 或 者 財 政 部 批 準 設(shè) 立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 由 國 務(wù) 院 或 者 省 級 人 民政 府 及 其 財 政 、 價 格 主 管 部 門 批 準 設(shè) 立 的 行 政 事 業(yè) 性 收 費 ; 2.收 取 時 開 具 省 級 以 上 財 政 部 門 印 制 的 財 政
12、 票 據(jù) ; 3.所 收 款 項 全 額 上 繳 財 政 。 ( 四 ) 銷 售 貨 物 的 同 時 代 辦 保 險 等 而 向 購 買 方 收 取 的 保 險 費 , 以 及 向 購買 方 收 取 的 代 購 買 方 繳 納 的 車 輛 購 置 稅 、 車 輛 牌 照 費 。 財 稅 2003 16號 規(guī) 定 : 隨 汽 車 銷 售 提 供 的 汽 車 按 揭 服 務(wù) 和 代 辦 服 務(wù) 業(yè) 務(wù)征 收 增 值 稅 , 單 獨 提 供 按 揭 、 代 辦 服 務(wù) 業(yè) 務(wù) , 并 不 銷 售 汽 車 的 , 應(yīng) 征 收 營 業(yè)稅 。 目 前 , 國 內(nèi) 相 當 一 部 分 汽 車 4S店 都 與
13、 銀 行 、 保險 公 司 或 擔 保 公 司 合 作 , 向 客 戶 提 供 汽 車 按 揭 服務(wù) 業(yè) 務(wù) 和 其 他 代 辦 服 務(wù) 業(yè) 務(wù) , 購 車 人 在 4S店 購 車可 以 獲 得 貸 款 、 保 險 、 上 牌 等 “ 一 條 龍 ” 服 務(wù) 。當 然 , 購 車 人 必 須 向 汽 車 4S店 交 納 服 務(wù) 費 用 。 由于 大 多 數(shù) 汽 車 4S店 都 是 在 汽 車 銷 售 中 提 供 貸 款 、保 險 、 上 牌 等 “ 一 條 龍 ” 服 務(wù) , 因 此 汽 車 4S店 須就 隨 汽 車 銷 售 提 供 的 汽 車 按 揭 服 務(wù) 和 代 辦 服 務(wù) 業(yè)務(wù) 收 入
14、 繳 納 增 值 稅 。 案 例 : 某 汽 車 4S店 2008年 售 出 各 種 型 號 的 汽 車近 100輛 , 其 中 有 10%的 汽 車 是 通 過 汽 車 按 揭 的 方式 銷 售 給 客 戶 的 。 在 為 客 戶 提 供 按 揭 服 務(wù) 的 過 程中 , 4S店 向 客 戶 收 取 相 應(yīng) 的 手 續(xù) 費 、 擔 保 費 、 代理 費 等 各 種 費 用 , 涉 及 金 額 14萬 元 。 該 4S店 應(yīng) 繳增 值 稅 2.034萬 元 (14 1.17 0.17 2.034). 新 上 市 、 緊 俏 車 輛 , 提 現(xiàn) 車 收 取 的 加 急費 等 , 應(yīng) 作 為 價
15、外 費 , 合 并 銷 售 收 入 繳 納增 值 稅 。 5、 混 合 銷 售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增 值 稅 暫 行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第 五 條 一 項 銷 售 行 為 如 果 既 涉 及 貨 物 又 涉 及 非 增 值 稅 應(yīng)稅 勞 務(wù) , 為 混 合 銷 售 行 為 。 除 本 細 則 第 六 條 的 規(guī) 定 外 ( 銷 售 自產(chǎn) 貨 物 并 同 時 提 供 建 筑 業(yè) 勞 務(wù) 的 行 為 ; 財 政 部 、 國 家 稅 務(wù) 總 局規(guī)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從 事 貨 物 的 生 產(chǎn) 、 批 發(fā) 或 者 零 售 的 企 業(yè) 、企 業(yè) 性 單 位 和 個 體 工
16、商 戶 的 混 合 銷 售 行 為 , 視 為 銷 售 貨 物 , 應(yīng)當 繳 納 增 值 稅 ; 其 他 單 位 和 個 人 的 混 合 銷 售 行 為 , 視 為 銷 售 非增 值 稅 應(yīng) 稅 勞 務(wù) , 不 繳 納 增 值 稅 本 條 第 一 款 所 稱 非 增 值 稅 應(yīng) 稅 勞 務(wù) , 是 指 屬 于 應(yīng) 繳 營 業(yè) 稅的 交 通 運 輸 業(yè) 、 建 筑 業(yè) 、 金 融 保 險 業(yè) 、 郵 電 通 信 業(yè) 、 文 化 體 育業(yè) 、 娛 樂 業(yè) 、 服 務(wù) 業(yè) 稅 目 征 收 范 圍 的 勞 務(wù) 。 第 十 三 條 混 合 銷 售 行 為 依 照 本 細 則 第 五 條 規(guī) 定 應(yīng) 當
17、繳 納增 值 稅 的 , 其 銷 售 額 為 貨 物 的 銷 售 額 與 非 增 值 稅 應(yīng) 稅 勞 務(wù) 營 業(yè)額 的 合 計 。 汽 車 4S店 在 銷 售 行 為 完 成 之 前 為 顧 客 提 供 的裝 飾 美 容 服 務(wù) , 為 混 合 銷 售 行 為 , 須 就 其 收 入 繳納 增 值 稅 。 如 果 汽 車 4S店 提 供 的 裝 飾 美 容 服 務(wù) 發(fā)生 在 汽 車 銷 售 行 為 完 成 之 后 , 則 視 為 兼 營 非 增 值稅 應(yīng) 稅 勞 務(wù) , 按 照 營 業(yè) 稅 暫 行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相 關(guān) 規(guī) 定 , 納 稅 人 兼 營 應(yīng) 稅 行 為 和 貨 物 或
18、者 非 應(yīng)稅 勞 務(wù) 的 , 應(yīng) 當 分 別 核 算 應(yīng) 稅 行 為 的 營 業(yè) 額 和 貨物 或 者 非 應(yīng) 稅 勞 務(wù) 的 銷 售 額 , 就 其 應(yīng) 稅 行 為 營 業(yè)額 繳 納 營 業(yè) 稅 。 因 此 , 汽 車 4S店 如 分 別 核 算 就 可就 其 提 供 汽 車 裝 飾 美 容 服 務(wù) 取 得 的 收 入 繳 納 營 業(yè)稅 。 6、 視 同 銷 售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增 值 稅 暫 行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第 四 條 單 位 或 者 個 體 工 商 戶 的 下 列 行 為 , 視同 銷 售 貨 物 : ( 一 ) 將 貨 物 交 付 其 他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19、 代 銷 ; ( 二 ) 銷 售 代 銷 貨 物 ; ( 三 ) 設(shè) 有 兩 個 以 上 機 構(gòu) 并 實 行 統(tǒng) 一 核 算 的 納 稅 人 ,將 貨 物 從 一 個 機 構(gòu) 移 送 其 他 機 構(gòu) 用 于 銷 售 , 但 相 關(guān) 機 構(gòu)設(shè) 在 同 一 縣 ( 市 ) 的 除 外 ; ( 四 ) 將 自 產(chǎn) 或 者 委 托 加 工 的 貨 物 用 于 非 增 值 稅 應(yīng) 稅項 目 ; ( 五 ) 將 自 產(chǎn) 、 委 托 加 工 的 貨 物 用 于 集 體 福 利 或 者 個人 消 費 ; ( 六 ) 將 自 產(chǎn) 、 委 托 加 工 或 者 購 進 的 貨 物 作 為 投 資 ,提 供 給 其
20、他 單 位 或 者 個 體 工 商 戶 ; ( 七 ) 將 自 產(chǎn) 、 委 托 加 工 或 者 購 進 的 貨 物 分 配 給 股 東或 者 投 資 者 ; ( 八 ) 將 自 產(chǎn) 、 委 托 加 工 或 者 購 進 的 貨 物 無 償 贈 送 其他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 代 銷 貨 物 列 入 增 值 稅 范 疇視 同 銷 售 涉 及 會 計 科 目 : 長 期 投 資 、 應(yīng) 付 股 利 、 營 業(yè) 外 支 出 等 等 視 同 銷 售 特 殊 規(guī) 定 關(guān) 于 確 認 企 業(yè) 所 得 稅 收 入 若 干 問 題 的 通 知 國 稅 函 【 2008】875號 : 企 業(yè) 以 買 一 贈
21、 一 等 方 式 組 合 銷 售 本 企 業(yè) 商 品 的 , 不 屬于 捐 贈 , 應(yīng) 將 總 的 銷 售 金 額 按 各 項 商 品 的 公 允 價 值 的 比 例 來 分攤 確 認 各 項 的 銷 售 收 入 。 ( 是 否 適 用 于 增 值 稅 ) 地 方 規(guī) 定 河 北 省 國 家 稅 務(wù) 局 關(guān) 于 企 業(yè) 若 干 銷 售 行 為 征 收 增值 稅 問 題 的 通 知 冀 國 稅 函 2009 247號 企 業(yè) 在 促 銷 中 , 以 “ 買 一 贈 一 ” 、 購 物 返 券 、 購 物 積 分 等方 式 組 合 銷 售 貨 物 的 , 對 于 主 貨 物 和 贈 品 ( 返 券
22、 商 品 、 積 分 商品 , 下 同 ) 不 開 發(fā) 票 的 , 就 其 實 際 收 到 的 貨 款 征 收 增 值 稅 。 對于 主 貨 物 與 贈 品 開 在 同 一 張 發(fā) 票 的 , 或 者 分 別 開 具 發(fā) 票 的 , 應(yīng)按 發(fā) 票 注 明 的 合 計 金 額 征 收 增 值 稅 。 納 稅 義 務(wù) 發(fā) 生 時 間 均 為 收到 貨 款 的 當 天 。 企 業(yè) 應(yīng) 將 總 的 銷 售 金 額 按 各 項 商 品 的 公 允 價 值 的 比 例 來 分攤 確 認 各 項 的 銷 售 收 入 。 對 于 企 業(yè) 采 取 進 店 有 禮 等 活 動 無 償 贈 送 的 禮 品 , 應(yīng)
23、按 中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增 值 稅 暫 行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第 四 條 的 規(guī) 定 , 視 同銷 售 貨 物 , 繳 納 增 值 稅 考 慮 地 方 稅 務(wù) 機 關(guān) 規(guī) 定 , 地 方 性 差 異 7、 特 殊 情 況 銷 售 額 確 認 ( 1) 汽 車 置 換 關(guān) 于 印 發(fā) 增 值 稅 若 干 具 體 問 題 的 規(guī) 定 的 通 知 國 稅 發(fā)【 1993】 154號 納 稅 人 采 取 以 舊 換 新 方 式 銷 售 貨 物 , 應(yīng) 按 新 貨 物 的 同 期 銷 售價 格 確 定 銷 售 額 。 納 稅 人 銷 售 舊 貨 的 增 值 稅 處 理 根 據(jù) 財 稅 200
24、9 9號 的 相 關(guān) 規(guī) 定 , 納 稅 人 銷 售 舊 貨 的 增 值稅 處 理 應(yīng) 按 照 以 下 辦 法 進 行 處 理 : 1、 納 稅 人 銷 售 舊 貨 按 照 簡 易 辦 法 依 照 4%征 收 率 減 半 征 收 增值 稅 。 2、 根 據(jù) 國 稅 函 2009 90號 的 相 關(guān) 規(guī) 定 , 納 稅 人 銷 售 舊 貨 ,應(yīng) 開 具 普 通 發(fā) 票 , 不 得 自 行 開 具 或 者 由 稅 務(wù) 機 關(guān) 代 開 增 值 稅 專用 發(fā) 票 。 汽 車 置 換 分 解 為 兩 環(huán) 節(jié) : 新 車 置 換 出 去 為 銷 售 環(huán) 節(jié) , 按 新 車 價 格確 定 銷 售 收 入 ,
25、 按 17%稅 率 計 提 銷 項 稅 ; 舊 車 置 換 進 來 為 采 購 環(huán) 節(jié) , 舊 車 價 格 為采 購 成 本 , 舊 車 再 銷 售 時 按 銷 售 舊 貨 處 理 ,按 照 簡 易 辦 法 依 照 4%征 收 率 減 半 征 收 增 值稅 。 ( 2) 代 購 汽 車 、 配 件 關(guān) 于 增 值 稅 、 營 業(yè) 稅 若 干 政 策 規(guī) 定 的 通 知 財 稅【 1994】 26號 代 購 貨 物 行 為 , 從 同 時 具 備 以 下 條 件 的 , 不 征 收 增 值稅 , 不 同 時 具 備 以 下 條 件 的 , 無 論 會 計 制 度 規(guī) 定 如 何 核 算 ,均 征
26、 收 增 值 稅 。 ( 一 ) 受 托 方 不 墊 付 資 金 ; ( 二 ) 銷 貨 方 將 發(fā) 票 開 具 給 委 托 方 , 并 由 受 托 方 將 該 項發(fā) 票 轉(zhuǎn) 交 給 委 托 方 ; ( 三 ) 受 托 方 按 銷 售 方 實 際 收 取 的 銷 售 額 和 增 值 稅 額( 如 系 代 理 進 口 貨 物 則 為 海 關(guān) 代 征 的 增 值 稅 額 ) 與 委 托 方結(jié) 算 貨 款 , 并 另 外 收 取 手 續(xù) 費 。 ( 3) 其 他 業(yè) 務(wù) 收 入 關(guān) 注 維 修 廢 料 收 入 , 向 第 三 方 或 獨 立 核 算 的 子 公 司 分公 司 提 供 水 、 電 、
27、汽 等 其 它 材 料 以 及 應(yīng) 稅 勞 務(wù) 是 否 計 入 收入 , 定 價 是 否 合 理 案 例 : 客 戶 向 甲 4S店 訂 購 一 臺 車 輛 價 款 21萬 元 ,該 店 無 現(xiàn) 車 , 答 應(yīng) 可 從 乙 4S店 調(diào) 劑 , 客 戶 交 納 定金 1萬 元 , 甲 4S店 將 車 款 21萬 元 墊 付 給 乙 4S店 , 幾天 后 車 到 甲 4S店 , 發(fā) 票 由 乙 4S店 直 接 開 具 給 客 戶 ,客 戶 將 余 款 20萬 元 , 交 給 了 甲 4S店 , 提 車 。 甲 4S店 不 符 合 “ 受 托 方 不 墊 付 資 金 ” , 須 按 自銷 交 納 增
28、 值 稅 3.05萬 元 ( 21 1.17 0.17) 8、 融 資 租 賃 關(guān) 于 融 資 租 賃 業(yè) 務(wù) 征 收 流 轉(zhuǎn) 稅 問 題 的 通 知 國 稅 函 【 2000】514號 對 經(jīng)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批 準 經(jīng) 營 融 資 租 賃 業(yè) 務(wù) 的 單 位 所 從 事的 融 資 租 賃 業(yè) 務(wù) , 無 論 租 賃 的 貨 物 的 所 有 權(quán) 是 否 轉(zhuǎn) 讓 給 承 租方 , 均 按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營 業(yè) 稅 暫 行 條 例 的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征收 營 業(yè) 稅 , 不 征 收 增 值 稅 。 其 他 單 位 從 事 的 融 資 租 賃 業(yè) 務(wù) ,租 賃 的 貨 物
29、的 所 有 權(quán) 轉(zhuǎn) 讓 給 承 租 方 , 征 收 增 值 稅 , 不 征 收 營業(yè) 稅 ; 租 賃 的 貨 物 的 所 有 權(quán) 未 轉(zhuǎn) 讓 給 承 租 方 , 征 收 營 業(yè) 稅 ,不 征 收 增 值 稅 。 融 資 租 賃 是 指 具 有 融 資 性 質(zhì) 和 所 有 權(quán) 轉(zhuǎn) 移 特 點 的 設(shè) 備 租賃 業(yè) 務(wù) 。 即 : 出 租 人 根 據(jù) 承 租 人 所 要 求 的 規(guī) 格 、 型 號 、 性 能等 條 件 購 入 設(shè) 備 租 賃 給 承 租 人 , 合 同 期 內(nèi) 設(shè) 備 所 有 權(quán) 屬 于 出租 人 , 承 租 人 只 擁 有 使 用 權(quán) , 合 同 期 滿 付 清 租 金 后 ,
30、 承 租 人有 權(quán) 按 殘 值 購 入 設(shè) 備 , 以 擁 有 設(shè) 備 的 所 有 權(quán) 。 汽 車 所 有 權(quán) 確 定 : 行 車 證 9、 銷 售 自 己 使 用 過 固 定 資 產(chǎn) 以 2009年 1月 1日 為 時 點 , 2009年 1月 1日 以 前 購 進 或者 自 制 并 使 用 過 固 定 資 產(chǎn) 銷 售 按 簡 易 辦 法 依 4%征 收 率 減 半征 收 增 值 稅 , 應(yīng) 開 具 普 通 發(fā) 票 , 不 得 開 具 增 值 稅 專 用 發(fā) 票 , 2009年 1月 1日 以 后 購 進 或 者 自 制 的 固 定 資 產(chǎn) , 按 照 適 用 稅率 征 收 增 值 稅 ,
31、可 開 具 增 值 稅 專 用 發(fā) 票 ; 不 得 抵 扣 且 未 抵 扣 進 項 稅 額 的 固 定 資 產(chǎn) , 按 簡 易 辦 法依 4%征 收 率 減 半 征 收 增 值 稅 無 法 確 定 銷 售 額 的 , 以 固 定 資 產(chǎn) 凈 值 為 銷 售 額 。 根 據(jù) 財 政 部 國 家 稅 務(wù) 總 局 關(guān) 于 全 國 實 施 增 值 稅 轉(zhuǎn) 型 改 革若 干 問 題 的 通 知 ( 財 稅 2008170號 ) 的 相 關(guān) 規(guī) 定 , 已使 用 過 的 固 定 資 產(chǎn) , 是 指 納 稅 人 根 據(jù) 財 務(wù) 會 計 制 度 已 經(jīng) 計提 折 舊 的 固 定 資 產(chǎn) 。一 般 納 稅 人
32、銷 售 自 己 使 用 過 固 定 資 產(chǎn) 的 增 值 稅 處 理( 1) 銷 售 自 己 使 用 過 的 2009年 1月 1日 以 后 購 進 或 者 自 制 的 固定 資 產(chǎn) , 按 照 適 用 稅 率 征 收 增 值 稅 ;( 2) 2008年 12月 31日 以 前 未 納 入 擴 大 增 值 稅 抵 扣 范 圍 試 點 的納 稅 人 , 銷 售 自 己 使 用 過 的 2008年 12月 31日 以 前 購 進 或 者自 制 的 固 定 資 產(chǎn) , 按 照 4%征 收 率 減 半 征 收 增 值 稅 ;( 3) 2008年 12月 31日 以 前 已 納 入 擴 大 增 值 稅 抵
33、 扣 范 圍 試 點 的納 稅 人 , 銷 售 自 己 使 用 過 的 在 本 地 區(qū) 擴 大 增 值 稅 抵 扣 范 圍試 點 以 前 購 進 或 者 自 制 的 固 定 資 產(chǎn) , 按 照 4%征 收 率 減 半 征收 增 值 稅 ; 銷 售 自 己 使 用 過 的 在 本 地 區(qū) 擴 大 增 值 稅 抵 扣 范圍 試 點 以 后 購 進 或 者 自 制 的 固 定 資 產(chǎn) , 按 照 適 用 稅 率 征 收增 值 稅 ( 4) 納 稅 人 發(fā) 生 細 則 第 四 條 規(guī) 定 固 定 資 產(chǎn) 視 同 銷 售 行 為 ,對 已 使 用 過 的 固 定 資 產(chǎn) 無 法 確 定 銷 售 額 的
34、, 以 固 定 資 產(chǎn) 凈值 為 銷 售 額 。( 5) 一 般 納 稅 人 銷 售 自 己 使 用 過 的 屬 于 條 例 第 十 條 規(guī) 定 不得 抵 扣 且 未 抵 扣 進 項 稅 額 的 固 定 資 產(chǎn) , 按 簡 易 辦 法 依 4%征收 率 減 半 征 收 增 值 稅 。 ( 第 十 條 是 指 用 于 非 增 值 稅 應(yīng) 稅 項目 、 免 征 增 值 稅 項 目 、 集 體 福 利 或 者 個 人 消 費 ; 非 正 常 損失 的 購 進 貨 物 及 相 關(guān) 的 應(yīng) 稅 勞 務(wù) ; 非 正 常 損 失 的 在 產(chǎn) 品 、產(chǎn) 成 品 所 耗 用 的 購 進 貨 物 或 者 應(yīng) 稅
35、勞 務(wù) ; 國 務(wù) 院 財 政 、 稅務(wù) 主 管 部 門 規(guī) 定 的 納 稅 人 自 用 消 費 品 等 ; 按 規(guī) 定 不 得 抵 扣貨 物 的 運 輸 費 用 和 銷 售 免 稅 貨 物 的 運 輸 費 用 ) 。( 6) 根 據(jù) 國 稅 函 2009 90號 的 規(guī) 定 , 一 般 納 稅 人 銷 售 自己 使 用 過 的 固 定 資 產(chǎn) , 凡 根 據(jù) 財 政 部 國 家 稅 務(wù) 總 局 關(guān)于 全 國 實 施 增 值 稅 轉(zhuǎn) 型 改 革 若 干 問 題 的 通 知 ( 財 稅 2008 170號 ) 和 財 稅 2009 9號 文 件 等 規(guī) 定 , 適 用 按簡 易 辦 法 依 4%
36、征 收 率 減 半 征 收 增 值 稅 政 策 的 , 應(yīng) 開 具 普 通發(fā) 票 , 不 得 開 具 增 值 稅 專 用 發(fā) 票 10、 價 格 折 扣 市 場 價 指 導(dǎo) 價 增 值 稅 若 干 具 體 問 題 的 規(guī) 定 國 稅 發(fā) 【 1993】 154號 納 稅 人 采 取 折 扣 方 式 銷 售 貨 物 , 如 果 銷 售 額 和 折扣 額 在 同 張 發(fā) 票 上 分 別 注 明 的 , 可 按 折 扣 后 的 銷 售額 征 收 增 值 稅 ; 如 果 將 折 扣 額 另 開 發(fā) 票 , 不 論 其 在財 務(wù) 上 如 何 處 理 , 均 不 得 從 銷 售 額 中 減 除 折 扣 額
37、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增 值 稅 暫 行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第 十 一 條 小 規(guī) 模 納 稅 人 以 外 的 納 稅 人 ( 以 下 稱一 般 納 稅 人 ) 因 銷 售 貨 物 退 回 或 者 折 讓 而 退 還 給 購買 方 的 增 值 稅 額 , 應(yīng) 從 發(fā) 生 銷 售 貨 物 退 回 或 者 折 讓當 期 的 銷 項 稅 額 中 扣 減 ; 國 家 稅 務(wù) 總 局 關(guān) 于 折 扣 額 抵 減 增 值 稅 應(yīng) 稅 銷 售 額 問 題 通 知 國 稅 函 2010 56號 近 有 部 分 地 區(qū) 反 映 , 納 稅 人 采 取 折 扣 方 式 銷 售 貨 物 , 雖 在
38、同 一 發(fā) 票 上 注 明 了 銷 售 額 和 折 扣 額 , 卻 將 折 扣 額 填 寫 在 發(fā) 票 的備 注 欄 , 是 否 允 許 抵 減 銷 售 額 的 問 題 。 經(jīng) 研 究 , 現(xiàn) 將 有 關(guān) 問 題進 一 步 明 確 如 下 : 國 家 稅 務(wù) 總 局 關(guān) 于 印 發(fā) 增 值 稅 若 干 具 體 問 題 的 規(guī) 定 的 通 知 (國 稅 發(fā) 1993 154號 )第 二 條 第 ( 二 ) 項 規(guī) 定 :“ 納 稅 人 采 取 折 扣 方 式 銷 售 貨 物 , 如 果 銷 售 額 和 折 扣 額 在 同 一張 發(fā) 票 上 分 別 注 明 的 , 可 按 折 扣 后 的 銷 售
39、額 征 收 增 值 稅 ” 。 納稅 人 采 取 折 扣 方 式 銷 售 貨 物 , 銷 售 額 和 折 扣 額 在 同 一 張 發(fā) 票 上分 別 注 明 是 指 銷 售 額 和 折 扣 額 在 同 一 張 發(fā) 票 上 的 “ 金 額 ” 欄 分別 注 明 的 , 可 按 折 扣 后 的 銷 售 額 征 收 增 值 稅 。 未 在 同 一 張 發(fā) 票“ 金 額 ” 欄 注 明 折 扣 額 , 而 僅 在 發(fā) 票 的 “ 備 注 ” 欄 注 明 折 扣 額的 , 折 扣 額 不 得 從 銷 售 額 中 減 除 。 開 具 紅 字 增 值 稅 專 用 發(fā) 票 問 題 的 通 知 國 稅 函【 20
40、06】 1279號 納 稅 人 銷 售 貨 物 并 向 購 買 方 開 具 增 值 稅 專 用發(fā) 票 后 , 由 于 購 貨 方 在 一 定 時 期 內(nèi) 累 計 購 買 貨 物達 到 一 定 數(shù) 量 , 或 者 由 于 市 場 價 格 下 降 等 原 因 ,銷 貨 方 給 予 購 貨 方 相 應(yīng) 的 價 格 優(yōu) 惠 或 補 償 等 折 扣 、折 讓 行 為 , 銷 貨 方 可 按 現(xiàn) 行 增 值 稅 專 用 發(fā) 票 使用 規(guī) 定 的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開 具 紅 字 增 值 稅 專 用 發(fā) 票 。 銷 售 后 價 款 的 折 讓 未 開 在 一 張 發(fā) 票 上 維 修 費 開 票 后 費 用 的
41、 折 讓 國 家 稅 務(wù) 總 局 關(guān) 于 修 訂 增 值 稅 專 用 發(fā) 票 使 用 規(guī) 定 的通 知 ( 國 稅 發(fā) 2006156號 ) 的 第 十 四 條 規(guī) 定 : 一 般 納稅 人 取 得 專 用 發(fā) 票 后 , 發(fā) 生 銷 貨 退 回 、 開 票 有 誤 等 情 形 但不 符 合 作 廢 條 件 的 , 或 者 因 銷 貨 部 分 退 回 及 發(fā) 生 銷 售 折 讓的 , 購 買 方 應(yīng) 向 主 管 稅 務(wù) 機 關(guān) 填 報 開 具 紅 字 增 值 稅 專 用發(fā) 票 申 請 單 ( 以 下 簡 稱 申 請 單 , )) 。 申 請 單 所 對 應(yīng) 的 藍 字 專 用 發(fā) 票 應(yīng) 經(jīng)
42、稅 務(wù) 機 關(guān) 認 證 。 經(jīng) 認 證 結(jié) 果 為“ 認 證 相 符 ” 并 且 已 經(jīng) 抵 扣 增 值 稅 進 項 稅 額 的 , 一 般 納 稅人 在 填 報 申 請 單 時 不 填 寫 相 對 應(yīng) 的 藍 字 專 用 發(fā) 票 信息 。 ” 國 家 稅 務(wù) 總 局 關(guān) 于 修 訂 增 值 稅 專 用 發(fā) 票 使 用 規(guī) 定 的 補 充通 知 的 通 知 國 稅 發(fā) 2007 18號 第 一 條 第 ( 五 ) 項 款 規(guī)定 : 發(fā) 生 銷 貨 退 回 或 銷 售 折 讓 的 , 除 按 照 通 知 的 規(guī) 定進 行 處 理 外 , 銷 售 方 還 應(yīng) 在 開 具 紅 字 專 用 發(fā) 票 后
43、 將 該 筆 業(yè)務(wù) 的 相 應(yīng) 記 賬 憑 證 復(fù) 印 件 報 送 主 管 稅 務(wù) 機 關(guān) 備 案 。 案 例 :客 戶 在 4S店 購 車 一 輛 , 價 款 20萬 元 , 客 戶 在 使 用 過 程中 發(fā) 現(xiàn) 車 存 在 瑕 疵 , 經(jīng) 與 4S店 協(xié) 商 , 4S店 退 還 2萬 元 做 為對 客 戶 的 補 償 , 車 客 戶 繼 續(xù) 使 用 。 2萬 元 未 開 在 同 一 張 發(fā) 票 上 , 不 得 沖 減 銷 售 收 入 , 不 得沖 減 銷 項 稅 。 案 例 : 某 公 司 與 4S店 簽 訂 長 期 修 車 協(xié) 議 , 每 月 結(jié) 算 一 次 , 開具 增 值 稅 專 用
44、 發(fā) 票 , 當 修 理 費 達 到 100萬 元 時 , 4S店 給 與該 公 司 10%的 優(yōu) 惠 , 6個 月 后 修 理 費 達 到 100萬 元 , 4S店 按規(guī) 定 開 具 了 紅 字 增 值 稅 專 用 發(fā) 票 , 金 額 10萬 元 。 符 合 相 關(guān) 規(guī) 定 , 10萬 元 沖 減 銷 售 收 入 , 沖 減 對 應(yīng) 銷 項稅 。 國 家 稅 務(wù) 總 局 關(guān) 于 確 認 企 業(yè) 所 得 稅 收 入 若 干 問 題的 通 知 ( 國 稅 函 2008875號 ) 規(guī) 定 , 企 業(yè) 為 促進 商 品 銷 售 而 在 商 品 價 格 上 給 予 的 價 格 扣 除 屬 于商 業(yè)
45、折 扣 , 商 品 銷 售 涉 及 商 業(yè) 折 扣 的 , 應(yīng) 當 按 照扣 除 商 業(yè) 折 扣 后 的 金 額 確 定 銷 售 商 品 收 入 金 額 。 國 家 稅 務(wù) 局 關(guān) 于 企 業(yè) 銷 售 折 扣 在 計 征 所 得 稅 時 如何 處 理 問 題 的 批 復(fù) ( 國 稅 函 1997 472號 ) 規(guī)定 : 納 稅 人 銷 售 貨 物 給 購 貨 方 的 銷 售 折 扣 , 如 果銷 售 額 和 折 扣 額 在 同 一 張 銷 售 發(fā) 票 上 注 明 的 , 可按 折 扣 后 的 銷 售 額 計 算 繳 納 所 得 稅 ; 如 果 將 折 扣額 另 開 發(fā) 票 , 則 不 得 從
46、銷 售 額 中 減 除 折 扣 額 。 11、 銷 售 時 點 的 確 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增 值 稅 暫 行 條 例 第 十 九 條 增 值 稅 納 稅 義 務(wù) 發(fā) 生 時 間 : ( 一 ) 銷 售 貨 物 或 者 應(yīng) 稅 勞 務(wù) , 為 收 訖 銷 售 款 項 或 者 取 得 索 取 銷 售 款 項 憑 據(jù) 的 當 天 ; 先 開 具 發(fā) 票 的 , 為 開 具 發(fā) 票 的 當 天 。 ( 二 ) 進 口 貨 物 , 為 報 關(guān) 進 口 的 當 天 。 增 值 稅 扣 繳 義 務(wù) 發(fā) 生 時 間 為 納 稅 人 增 值 稅 納 稅 義 務(wù) 發(fā) 生 的 當 天 。 中 華 人
47、民 共 和 國 增 值 稅 暫 行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第 三 十 八 條 條 例 第 十 九 條 第 一 款 第 ( 一 ) 項 規(guī) 定 的 收 訖 銷 售 款 項 或 者 取 得 索 取 銷 售 款 項 憑 據(jù) 的 當 天 , 按 銷 售 結(jié) 算 方 式 的 不 同 , 具 體 為 : ( 一 ) 采 取 直 接 收 款 方 式 銷 售 貨 物 , 不 論 貨 物 是 否 發(fā) 出 , 均 為 收 到 銷 售 款 或 者 取 得 索 取 銷 售 款 憑 據(jù) 的 當 天 ; ( 二 ) 采 取 托 收 承 付 和 委 托 銀 行 收 款 方 式 銷 售 貨 物 , 為 發(fā) 出 貨 物 并
48、辦 妥 托 收 手 續(xù) 的 當 天 ; ( 三 ) 采 取 賒 銷 和 分 期 收 款 方 式 銷 售 貨 物 , 為 書 面 合 同 約 定 的 收 款 日 期 的 當 天 , 無 書 面 合 同 的 或 者 書 面 合 同 沒 有 約 定 收 款 日 期 的 , 為 貨 物 發(fā) 出 的 當 天 ; ( 四 ) 采 取 預(yù) 收 貨 款 方 式 銷 售 貨 物 , 為 貨 物 發(fā) 出 的 當 天 , 但生 產(chǎn) 銷 售 生 產(chǎn) 工 期 超 過 12個 月 的 大 型 機 械 設(shè) 備 、 船 舶 、 飛機 等 貨 物 , 為 收 到 預(yù) 收 款 或 者 書 面 合 同 約 定 的 收 款 日 期
49、的當 天 ;( 五 ) 委 托 其 他 納 稅 人 代 銷 貨 物 , 為 收 到 代 銷 單 位 的 代 銷 清單 或 者 收 到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貨 款 的 當 天 。 未 收 到 代 銷 清 單 及貨 款 的 , 為 發(fā) 出 代 銷 貨 物 滿 180天 的 當 天 ;( 六 ) 銷 售 應(yīng) 稅 勞 務(wù) , 為 提 供 勞 務(wù) 同 時 收 訖 銷 售 款 或 者 取 得索 取 銷 售 款 的 憑 據(jù) 的 當 天 ;( 七 ) 納 稅 人 發(fā) 生 本 細 則 第 四 條 第 ( 三 ) 項 至 第 ( 八 ) 項 所列 視 同 銷 售 貨 物 行 為 , 為 貨 物 移 送 的 當
50、 天 。 ( 二 ) 進 項 稅 根 據(jù) 取 得 合 法 的 抵 扣 憑 證 載明 的 增 值 稅 額 進 行 抵 扣1、 抵 扣 范 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增 值 稅 暫 行 條 例 第 八 條 納 稅 人 購 進 貨 物 或 者 接 受 應(yīng) 稅 勞 務(wù) ( 以 下 簡 稱 購 進 貨 物 或 者 應(yīng) 稅 勞務(wù) ) 支 付 或 者 負 擔 的 增 值 稅 額 , 為 進 項 稅 額 。 下 列 進 項 稅 額 準 予 從 銷 項 稅 額中 抵 扣 ( 一 ) 從 銷 售 方 取 得 的 增 值 稅 專 用 發(fā) 票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稅 額 。 ( 二 ) 從 海 關(guān) 取 得
51、的 海 關(guān) 進 口 增 值 稅 專 用 繳 款 書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稅 額 。 ( 三 ) 購 進 農(nóng) 產(chǎn) 品 , 除 取 得 增 值 稅 專 用 發(fā) 票 或 者 海 關(guān) 進 口 增 值 稅 專 用 繳 款書 外 , 按 照 農(nóng) 產(chǎn) 品 收 購 發(fā) 票 或 者 銷 售 發(fā) 票 上 注 明 的 農(nóng) 產(chǎn) 品 買 價 和 13 的 扣 除率 計 算 的 進 項 稅 額 。 進 項 稅 額 計 算 公 式 : 進 項 稅 額 買 價 扣 除 率 ( 四 ) 購 進 或 者 銷 售 貨 物 以 及 在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過 程 中 支 付 運 輸 費 用 的 , 按 照 運輸 費 用 結(jié) 算 單
52、據(jù) 上 注 明 的 運 輸 費 用 金 額 和 7 的 扣 除 率 計 算 的 進 項 稅 額 。 進項 稅 額 計 算 公 式 : 進 項 稅 額 運 輸 費 用 金 額 扣 除 率 根 據(jù) 財 政 部 國 家 稅 務(wù) 總 局 關(guān) 于 全 國 實 施 增 值 稅 轉(zhuǎn) 型 改革 若 干 問 題 的 通 知 ( 財 稅 2008170號 ) 的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自 2009年 1月 1日 起 , 增 值 稅 一 般 納 稅 人 購 進 ( 包 括 接 受 捐贈 、 實 物 投 資 ) 或 者 自 制 ( 包 括 改 擴 建 、 安 裝 ) 固 定 資 產(chǎn)發(fā) 生 的 進 項 稅 額 , 可 憑
53、增 值 稅 專 用 發(fā) 票 、 海 關(guān) 進 口 增 值 稅專 用 繳 款 書 和 運 輸 費 用 結(jié) 算 單 據(jù) 從 銷 項 稅 額 中 抵 扣 。 納 稅人 允 許 抵 扣 的 固 定 資 產(chǎn) 進 項 稅 額 , 是 指 納 稅 人 2009年 1月 1日 以 后 ( 含 ) 實 際 發(fā) 生 , 并 取 得 2009年 1月 1日 以 后 開 具 的增 值 稅 扣 稅 憑 證 上 注 明 的 或 者 依 據(jù) 增 值 稅 扣 稅 憑 證 計 算 的增 值 稅 額 。 以 正 列 舉 的 方 法 列 明 不 得 抵 扣 項 目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增 值 稅 暫 行 條 例 第 十 條
54、下 列 項 目 的 進 項 稅 額 不 得 從 銷 項 稅 額 中 抵 扣 : ( 一 ) 用 于 非 增 值 稅 應(yīng) 稅 項 目 、 免 征 增 值 稅 項 目 、 集體 福 利 或 者 個 人 消 費 的 購 進 貨 物 或 者 應(yīng) 稅 勞 務(wù) ; ( 二 ) 非 正 常 損 失 的 購 進 貨 物 及 相 關(guān) 的 應(yīng) 稅 勞 務(wù) ; ( 三 ) 非 正 常 損 失 的 在 產(chǎn) 品 、 產(chǎn) 成 品 所 耗 用 的 購 進 貨物 或 者 應(yīng) 稅 勞 務(wù) ; ( 四 ) 國 務(wù) 院 財 政 、 稅 務(wù) 主 管 部 門 規(guī) 定 的 納 稅 人 自 用消 費 品 ; ( 五 ) 本 條 第 ( 一
55、 ) 項 至 第 ( 四 ) 項 規(guī) 定 的 貨 物 的 運輸 費 用 和 銷 售 免 稅 貨 物 的 運 輸 費 用 。 ( 1) 用 于 非 增 值 稅 應(yīng) 稅 項 目 、 免 征 增 值 稅 項 目 、 集 體 福 利 或 者 個 人 消 費的 購 進 貨 物 或 者 應(yīng) 稅 勞 務(wù) 進 項 稅 額 不 得 抵 扣 。 非 增 值 稅 應(yīng) 稅 項 目 , 是指 提 供 非 增 值 稅 應(yīng) 稅 勞 務(wù) 、 轉(zhuǎn) 讓 無 形 資 產(chǎn) 、 銷 售 不 動 產(chǎn) 和 不 動 產(chǎn) 在 建工 程 。 個 人 消 費 包 括 交 際 應(yīng) 酬 費 。 機 器 、 機 械 、 運 輸 工 具 等 固 定 資
56、產(chǎn) 經(jīng) 常 混 用 于 生 產(chǎn) 應(yīng) 稅 和 免 稅 貨物 , 如 果 無 法 按 照 銷 售 額 劃 分 , 則 可 以 抵 扣 進 項 稅 額 。 也 就 是 說 , 只有 專 門 用 于 非 應(yīng) 稅 項 目 、 免 稅 項 目 等 的 固 定 資 產(chǎn) 進 項 稅 額 才 不 得 抵 扣 ,其 他 混 用 的 固 定 資 產(chǎn) 均 可 抵 扣 。 所 以 對 既 用 于 增 值 稅 應(yīng) 稅 項 目 ( 不 包括 免 征 增 值 稅 項 目 ) 也 用 于 非 增 值 稅 應(yīng) 稅 項 目 、 免 征 增 值 稅 項 目 、 集體 福 利 或 者 個 人 消 費 的 固 定 資 產(chǎn) , 準 予 抵
57、 扣 進 項 稅 額 。非 增 值 稅 應(yīng) 稅 勞 務(wù) , 是 指 屬 于 應(yīng) 繳 營 業(yè) 稅 的 交 通 運 輸 業(yè) 、 建 筑 業(yè) 、 金 融保 險 業(yè) 、 郵 電 通 信 業(yè) 、 文 化 體 育 業(yè) 、 娛 樂 業(yè) 、 服 務(wù) 業(yè) 稅 目 征 收 范 圍 的勞 務(wù) 。( 2) 非 正 常 損 失 的 購 進 貨 物 及 相 關(guān) 的 應(yīng) 稅 勞 務(wù) 進 項 稅 額 不 得 抵 扣 。 非 正常 損 失 , 是 指 因 管 理 不 善 造 成 被 盜 、 丟 失 、 霉 爛 變 質(zhì) 的 損 失 。 ( 3) 非 正 常 損 失 的 在 產(chǎn) 品 、 產(chǎn) 成 品 所 耗 用 的 購 進 貨 物
58、或 者應(yīng) 稅 勞 務(wù) ; ( 4) 國 務(wù) 院 財 政 、 稅 務(wù) 主 管 部 門 規(guī) 定 的 納 稅 人 自 用 消 費 品進 項 稅 額 不 得 抵 扣 。 個 人 擁 有 的 應(yīng) 征 消 費 稅 的 游 艇 、 汽 車和 摩 托 車 等 物 品 與 企 業(yè) 技 術(shù) 改 進 、 生 產(chǎn) 設(shè) 備 更 新 無 關(guān) , 且容 易 混 入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用 品 計 算 抵 扣 進 項 稅 額 。 為 堵 塞 稅 收 漏洞 , 借 鑒 國 際 慣 例 , 對 納 稅 人 自 用 的 應(yīng) 征 消 費 稅 的 摩 托 車 、汽 車 、 游 艇 進 項 稅 額 不 得 抵 扣 。 但 如 果 是 外 購
59、 后 銷 售 的 ,屬 于 普 通 貨 物 , 仍 可 以 抵 扣 進 項 稅 額 。 ( 5) 上 述 4項 的 運 輸 費 用 和 銷 售 免 稅 免 稅 貨 物 的 運 輸 費 用 ,進 項 稅 額 不 得 從 銷 項 稅 額 中 抵 扣 。 必 須 注 意 的 是 , 房 屋 、 建 筑 物 以 及 用 于 不 動 產(chǎn) 的 固 定資 產(chǎn) 在 建 工 程 不 得 抵 扣 進 項 稅 額 。 一 是 房 屋 、 建 筑 物 不 得抵 扣 進 項 稅 額 , 不 管 是 否 與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有 關(guān) 的 房 屋 、 建 筑 物 ,均 不 得 抵 扣 。 二 是 用 于 不 動 產(chǎn) 的 固
60、定 資 產(chǎn) 在 建 工 程 不 允 許抵 扣 進 項 稅 額 。 轉(zhuǎn) 型 后 , 購 進 貨 物 或 者 勞 務(wù) 用 于 機 器 設(shè) 備類 固 定 資 產(chǎn) 的 在 建 工 程 允 許 抵 扣 , 只 有 用 于 不 動 產(chǎn) 在 建 工程 的 不 允 許 抵 扣 。 不 動 產(chǎn) 是 指 不 能 移 動 或 者 移 動 后 會 引 起性 質(zhì) 、 形 狀 改 變 的 財 產(chǎn) , 包 括 建 筑 物 、 構(gòu) 筑 物 和 其 他 土 地附 著 物 。 納 稅 人 新 建 、 改 建 、 擴 建 、 修 繕 、 裝 飾 不 動 產(chǎn) ,均 屬 于 不 動 產(chǎn) 在 建 工 程 , 不 能 抵 扣 進 項 稅
61、額 。 實 施 細 則 第 二 十 七 條 已 抵 扣 進 項 稅 額 的購 進 貨 物 或 者 應(yīng) 稅 勞 務(wù) , 發(fā) 生 條 例 第 十 條規(guī) 定 的 情 形 的 ( 免 稅 項 目 、 非 增 值 稅 應(yīng) 稅勞 務(wù) 除 外 ) , 應(yīng) 當 將 該 項 購 進 貨 物 或 者 應(yīng)稅 勞 務(wù) 的 進 項 稅 額 從 當 期 的 進 項 稅 額 中 扣減 ; 無 法 確 定 該 項 進 項 稅 額 的 , 按 當 期 實際 成 本 計 算 應(yīng) 扣 減 的 進 項 稅 額 。 ( 6) 關(guān) 于 固 定 資 產(chǎn) 進 項 稅 額 抵 扣 問 題 的 通 知 財 稅【 2009】 113號 建 筑 物
62、 , 是 指 供 人 們 在 其 內(nèi) 生 產(chǎn) 、 生 活 和 其 他 活 動 的房 屋 或 者 場 所 ; 構(gòu) 筑 物 , 是 指 人 們 不 在 其 內(nèi) 生 產(chǎn) 、 生 活的 人 工 建 造 物 ; 固 定 資 產(chǎn) 分 類 與 代 碼 碼 前 兩 位 為“ 02” “ 03” 以 建 筑 物 或 者 構(gòu) 筑 物 為 載 體 的 附 屬 設(shè) 備 和 配 套 設(shè) 施 ,無 論 在 會 計 處 理 上 是 否 單 獨 記 賬 與 核 算 , 均 應(yīng) 作 為 建 筑 物或 者 構(gòu) 筑 物 的 組 成 部 分 , 其 進 項 稅 額 不 得 在 銷 項 稅 額 中 抵扣 。 附 屬 設(shè) 備 和 配 套
63、 設(shè) 施 是 指 : 給 排 水 、 采 暖 、 衛(wèi) 生 、 通風 、 照 明 、 通 訊 、 煤 氣 、 消 防 、 中 央 空 調(diào) 、 電 梯 、 電 氣 、智 能 化 樓 宇 設(shè) 備 和 配 套 設(shè) 施 。 ( 7) 改 變 用 途 或 非 正 常 損 失 已 抵 扣 稅 額 的 處 理 納 稅 人 已 抵 扣 進 項 稅 額 的 固 定 資 產(chǎn) , 用 于 非 應(yīng) 稅 項 目 、免 稅 項 目 、 集 體 福 利 或 者 個 人 消 費 , 以 及 非 正 常 損 失 、 非正 常 損 失 的 在 產(chǎn) 品 和 產(chǎn) 成 品 所 耗 用 的 固 定 資 產(chǎn) , 應(yīng) 在 當 月按 下 列 公
64、 式 計 算 不 得 抵 扣 的 進 項 稅 額 : 不 得 抵 扣 的 進 項 稅 額 =固 定 資 產(chǎn) 凈 值 適 用 稅 率 。 固 定 資 產(chǎn) 凈 值 , 是 指 納 稅 人 按 照 財 務(wù) 會 計 制 度 計 提 折 舊后 計 算 的 固 定 資 產(chǎn) 凈 值 。 不 得 從 銷 項 稅 額 中 抵 扣 進 項 稅 額的 非 正 常 損 失 僅 指 因 管 理 不 善 造 成 被 盜 、 丟 失 、 霉 爛 變 質(zhì)的 損 失 。 也 就 是 說 , 因 自 然 災(zāi) 害 發(fā) 生 固 定 資 產(chǎn) 損 失 的 進 項稅 額 準 予 抵 扣 , 已 經(jīng) 抵 扣 的 不 必 做 進 項 稅 額
65、轉(zhuǎn) 出 。 試 乘 試 駕 車 代 步 車 ( 應(yīng) 征 消 費 稅 ) 能 否 抵 扣 進 項 稅 看 如 何 管 理 2、 管 理 費 用 中 的 增 值 稅 進 項 稅 額 的 抵 扣( 1) 企 業(yè) 所 得 稅 稅 前 扣 除 辦 法 第 五 十 四 條 納 稅 人 實 際發(fā) 生 的 合 理 的 勞 動 保 護 支 出 , 可 以 扣 除 。 勞 動 保 護 支 出 是指 確 因 工 作 需 要 為 雇 員 配 備 或 提 供 工 作 服 、 手 套 、 安 全 保護 用 品 、 防 暑 降 溫 用 品 等 所 發(fā) 生 的 支 出 。 工 作 服 著 裝 人 員每 年 每 人 標 準 、
66、 手 套 、 安 全 保 護 用 品 、 防 暑 降 溫 用 品 按 當?shù)?勞 動 部 門 文 件 規(guī) 定 執(zhí) 行 。 勞 動 保 護 支 出 不 作 為 工 資 薪金 支 出 , 在 管 理 費 用 中 列 支 。 企 業(yè) 購 買 的 確 屬 勞 保 用 品 的進 項 稅 額 可 以 從 增 值 稅 的 銷 項 稅 額 中 抵 扣 , 而 用 于 集 體 福利 或 者 個 人 消 費 的 購 進 貨 物 的 進 項 稅 額 不 得 抵 扣 給 工 人 發(fā) 放 的 工 作 服 取 得 合 法 進 項 發(fā) 票 , 可 以 抵 扣 ,給 車 間 管 理 人 員 和 營 銷 管 理 人 員 發(fā) 放 的 西 裝 類 服 裝 , 如 果取 得 合 法 進 項 發(fā) 票 的 話 , 是 可 以 抵 扣 的 。 對 于 企 業(yè) 發(fā) 放 的勞 動 保 護 用 品 目 前 還 沒 有 什 么 特 殊 的 限 制 , 用 于 勞 動 防 護的 用 品 如 果 取 得 合 法 進 項 發(fā) 票 的 話 , 可 以 抵 扣 。 不 過 應(yīng) 歸屬 福 利 性 質(zhì) 的 發(fā) 放 品 , 不 能 抵 扣 進 項 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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