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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工督導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XXX中心社工督導人才管理體系,結合我中心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督導是指由資深社會工作者通過定期持續(xù)的工作程序,向新入職社工傳授專業(yè)服務知識與技能,促進其成長并確保服務質量的職業(yè)活動,具有行政、教育、疏導以及支持的功能。
我中心督導人員泛指助理督導、實習督導、督導和督導導師四個級別的專業(yè)社會工作者,四個級別逐級晉升。每年中心進行一次本土督導人才選拔。
第三條 社會工作督導體系原則上試行比例:1名督導:2名實習督導:4名助理督導:14名社工。
第四條 各部門應配合中心高層積極搭建督導人才的培養(yǎng)和管理體系。
第二章助理督導管
2、理制度
第五條 助理督導需取得社工師以上職業(yè)資格(表現特別優(yōu)秀的助理社工師,可于入選培養(yǎng)計劃后次年取得資格),具有1年或以上社工工作經驗。
第六條 助理督導指導一線社工,其職能范圍只涉及自己所領導團隊的成員。
第七條 助理督導原則上按照“三天一線工作+兩天助理督導”的比例進行時間分配。其在社工機構擔負行政工作的時間每周不得超過一個工作日。
第八條 助理督導職責:
(一)完成督導為其制定的個人成長方案;
(二)定期向實習督導進行工作匯報,接受實習督導的督導,并積極將工作中所遇到的問題解決和予以跟進落實;
(三)協助實習督導完善各個項目年度工作計劃及其他操作或協調性工作;
(四)在
3、實習督導的指導下,對一線社工的工作進行初步分工,幫助社工對崗位分工、職責、工作范圍等有清晰的了解,并對一線社工進行實務操作上的指導;
(五)在實習督導的指導下,對一線社工的工作進行績效考核和評估;
(六)監(jiān)督并確保一線社工所提交服務材料的真實性,并跟進一線社工轉介的疑難個案、小組、活動;
(七)對一線社工進行情緒上的支持和壓力緩解,引導新員工盡快適應工作等;
(八)收集、整理一線社工的服務記錄及其他工作報告,按時遞交給實習督導,督促社工落實實習督導的審批、反饋意見。配合機構完成社工的考勤及督促、考核每日工作完成情況,及時提交給實習督導審核;
(九)在完成助理督導崗位上的工作內容之外,
4、還需承擔其小組中一線社工平均指標量的70%以上。
第三章實習督導管理制度
第九條 具有1年以上一線助理督導工作經驗,實習督導從我中心選擇或優(yōu)秀督導助理中推薦產生。
第十條 實習督導原則上指導助理督導、一線社工,具體人數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調整,其職能范圍可以涉及自己所屬機構團隊以外的成員。鼓勵實習督導涉及多個社工領域和社工項目以上的督導工作。
第十一條 實習督導原則上采用“跟隨協會督導學習+單獨開展工作”的方式,可專兼職,以完成任務為合格指標。
第十二條 實習督導接受督導的業(yè)務指導,職責如下:
(一)完成督導為其制定的個人成長方案;
(二)定期向督導總結匯報一線的工作情況,將疑難復
5、雜的問題及時向督導反饋,探討有效解決方案并予以跟進和落實;
(三)根據實際情況建議督導召開督導會議;
(四)協助督導落實完成各類崗位培訓;
(五)配合督導完成其他實務方面的操作或協調性工作;
(六)需保證適量實務時間(指疑難個案等),完成規(guī)定的服務指標。
第十三條 實習督導對助理督導職責:
(一)指導助理督導落實完成個人成長方案;
(二)在督導的指導下,幫助助理督導進一步完善年度工作計劃;
(三)對助理督導的工作進行績效考核和評估;
(四)對助理督導進行情緒上的支持和壓力緩解等;
(五)跟蹤助理督導所轉介的疑難個案;
(六)定期進行個人督導面談。
第十四條 實習督導對一
6、線社工職責:
(一)對一線社工的服務記錄進行審閱和批復;
(二)指導助理督導對一線社工進行工作分工;
(三)幫助并指導一線社工發(fā)掘、聯絡相關社會資源;
(四)定期召開一線社工和助理督導的小組式督導會議,對其遇到的問題提供操作性建議。
第十五條 實習督導應代表團隊協調與項目相關單位之間的關系,對現有的問題進行總結,提出建議,反饋給項目相關單位及行業(yè)協會等,并代表團隊出席相關會議匯報工作。
第十六條 實習督導的具體工作指標由督導和中心根據領域和崗位以及項目情況臨時確定。
第四章督導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按照在中心工作時間,督導分為全職督導、兼職督導。原則上,全職督導現場工作時間為
7、每月22天,兼職督導每月現場工作時間不得少于5天。
督導原則上從優(yōu)秀實習督導或者具備督導要求條件的人員中產生,助理督導中的優(yōu)異者經推薦及選拔后也可按一定比例越級參加督導考核。督導需取得社會工作師資格并在廣州市登記。
第十八條 督導對實習督導職責:
(一)制定實習督導個人成長方案,并跟蹤落實;
(二)對實習督導的工作進行績效考核和評估;
(三)指引實習督導介入助理督導個人成長方案的實現,協助其提升統籌管理、實務操作等能力;
(四)指導實習督導具體完成對助理督導和一線社工服務紀錄、總結的審閱、批復等;
(五)對實習督導進行情緒上的支持和壓力緩解等。
第十九條 督導對助理督導職責:
8、
(一)制定助理督導的個人成長方案;
(二)與實習督導一起在實務操作上給予助理督導相應的指導。
第二十條 督導對一線社工職責:
(一)根據實習督導、助理督導反饋的情況,策劃并組織實施一線社工系統培訓方案;
(二)根據所督導領域的實際情況,與相同領域內的督導協商,統一制定該領域內的各類記錄表格,制定一線社工、助理督導、實習督導、督導之間的工作程序;
(三)定期召開督導小組會議;
(四)介入由一線社工轉介但助理督導和實習督導無法處理的疑難個案和復雜情況。
第二十一條 督導對社工機構、項目單位及社工行業(yè)和社工協會職責:
(一)代表其所負責的團隊,對現有的問題和情況進行總結,提出具體建
9、議,反饋給項目單位及行業(yè)協會等相關單位;
(二)參與機構服務質量評估,對機構項目進行質量審核等;
(三)根據實際需求,與項目單位及行業(yè)協會溝通協調,調整服務方案,優(yōu)化服務結構;
(四)負責機構領域內業(yè)務方向的設計、規(guī)劃,監(jiān)督規(guī)范其所負責領域的工作程序等。
第五章督導導師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導師總體職責。導師應從以下四方面對學員的成長給以高度認真的指導:
(一)常規(guī)指導
指導學員的業(yè)務學習,確保學生保質保量地完成培養(yǎng)計劃規(guī)定的學習任務。關心學員素質的提高,給學生提供專業(yè)操守、理論、實務等方面的幫助。
(二)實務訓練
帶學員走進社工實務實踐領域,讓學員逐步了解、熟悉、熱愛社工實
10、踐,促進學員實務能力提高。
(三)探究創(chuàng)新
督促學員制定符合實際的成長計劃,讓學員參與自己負責的實務項目,指導學員完成實習計劃。
(四)生涯規(guī)劃
引導學員自我剖析,做到“兩個務必”:務必讓學員找準一個符合自己實際的發(fā)展方向;務必協助學員制定一個個性化的理論、實務學習計劃。
第二十三條 督導導師對督導職責:
(一)幫助督導個人成長,并跟蹤落實;
(二)對督導的工作進行績效考核和評估;
(三)指引督導介入實習督導、助理督導個人成長方案的實現,指導其發(fā)揮督導行政、教育、支持功能;
(四)指導督導具體完成對實習督導、助理督導和一線社工服務紀錄、總結的審閱、批復等,并進行相關理論、實務
11、專業(yè)培訓;
(五)對督導進行情緒上的支持和壓力緩解等。
第二十四條 督導導師對實習督導、助理督導職責:
(一)引領規(guī)范實習督導和助理督導專業(yè)操守;
(二)在理論和實務操作上給予實習督導、助理督導相應的指導和培訓。
第二十五 督導導師對一線社工職責:
(一)根據督導、實習督導、助理督導反饋的情況,指導并參與籌劃一線社工針對性培訓;
(二)對領域內的各類記錄表格和一線社工、助理督導、實習督導、督導之間的工作程序提出建設性專業(yè)指導建議;
(三)不定期參與社工督導小組工作,掌握助理督導、實習督導、督導開展督導工作的情況;
(四)介入由一線社工轉介但助理督導、實習督導和督導無法處理的疑
12、難個案和復雜情況。
第二十六條 督導導師社工行業(yè)和社工協會職責:
(一)對督導工作中的問題和情況進行總結,提出具體建議,反饋給協會;
(二)參與協會督導人員和社工服務質量評估,對協會項目進行質量審核等;
(三)根據實際需求,行業(yè)協會溝通協調,調整督導培養(yǎng)方案,優(yōu)化培養(yǎng)結構;
(四)帶領協會行業(yè)內的督導設計、規(guī)劃,監(jiān)督規(guī)范其所負責領域的工作程序等。
第六章對各級督導人員要求和違規(guī)管理
第二十七條 要求各級督導人員:
(一)需嚴格遵守協會制定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尤其是培訓規(guī)章制度,按時、按質完成工作任務,接受協會考核,保守行業(yè)協會與機構秘密。
(二)堅持專業(yè)操守和職業(yè)道德,遵守民政部
13、《社會工作者職業(yè)道德指引》;
(三)在工作中堅持求真務實原則,結合本土實際,不照搬套用不符合實際的專業(yè)理論、實務知識,在工作中服從協會專業(yè)和行政指導者;
(四)督導人員應具有高水平專業(yè)素質,除社工專業(yè)知識外,要求督導人員努力學習社會學、心理學、教育學、管理學、法律等方面知識,加強實務能力和技巧提升,積極開展實務探索和社工理論研究。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永久取消助理督導、實習督導、督導、督導導師資格:
(一)違反民政部《社會工作者職業(yè)道德指引》者;
(二)在社工項目中實務工作量弄虛作假者;
(三)不遵守協會規(guī)章制度,不服從協會專業(yè)和行政指導者;
(四)在市社協或民政局組織的評估中不合格者;
(五)在工作中出現違規(guī)、違紀、失職時;
(六)不在廣州從事社會工作者;
(七)督導人員名單公布之日起,上崗時間不超過一年且無正當理由從廣州社工機構離職,永久取消參加督導人員選拔資格;
(八)遭到投訴并經查實服務對象或者所督導學員原因合理者;
(九)其他違反職業(yè)操守行為者。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guī)定由XXX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