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lián)邦德國動物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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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國動物保護法(Tierschutzgesetz) 2001年4月11日修改版 2002年1月1日正式實施 德國消費保護,飲食和農業(yè)部頒發(fā) 第一章:基本原則 (Grundsatz) 總第一條 本法的目的是,從人對動物作為同類的職責出發(fā)來保護其生命和生活質量。 任何人都不允許對動物無正當理由的施加痛苦或損害。 第二章:動物飼養(yǎng) (Tierhaltung) 總第二條 任何飼養(yǎng)或照管動物者 1、必須根據(jù)其品種及需求相適應的進行喂飼,照料及合理安頓。 2、不允許對其天性所需的活動加以過多限制,以致其痛苦或遭受本可避免的傷害。 3、必須掌握適用于該動

2、物的飼養(yǎng),照料及合理安頓的相關知識及技能。 總第二條a (1)當保護動物需要時,聯(lián)邦糧食,農業(yè)及森林資源部有權,通過經聯(lián)邦參議院批準的法規(guī),對于總第二條有關動物飼養(yǎng)的要求作進一步規(guī)定,尤其是針對以下條款公布特別的規(guī)定 1、鑒于動物的活動可能范圍或其合群需求 2、對于房間,籠子,其他容具及安置動物所需的特殊裝置,如鎖鏈,食 物及飲水裝備的獲得。 3、對于動物安置時的采光條件和空間溫度。 4、對于動物的照料包括監(jiān)管。本部可規(guī)定,對于其監(jiān)管結果作紀錄,保存及在主管部門要求時提交紀錄。 5、對于個人關于動物飼養(yǎng),照料所需知識與技能及其證明。 (1a)當保護動物需要時

3、,本部有權,通過經聯(lián)邦參議院批準的法規(guī),對于有關動物的教育訓練的目的,物資及方式做出規(guī)定。 (1b)當保護動物需要,而作標識的義務不產生于總第11a條第2款時,本部有權,通過經聯(lián)邦參議院批準的法規(guī),頒發(fā)有關對于動物,特別是對于犬類及貓類動物作出標識,以及作標識的方式的規(guī)定。 (2)當保護動物需要時,本部有權與交通部達成協(xié)議,通過經聯(lián)邦參議院批準的法規(guī),規(guī)范有關動物的運輸,特別是 1、規(guī)定 a)關于動物的可運輸性的要求,和 b)對動物運輸器材的要求 1a、對于某些動物的某些運輸器材及運送方式,特別是以為貨到付款方式的運送,施以禁止或限制。 2、對于某些動物的特定運輸器

4、材及運送方式作出規(guī)定。 3、規(guī)定某些特殊動物在運輸中必須有監(jiān)護人同行。 3a、規(guī)定個人及運輸單位在運輸途中必須具備特定的知識技能及其證明。 4、公布對動物的裝載,卸載,安置,喂養(yǎng)及照料的規(guī)定。 5、對作為動物運輸前提的特定證明,解說或登記及其簽發(fā)和保管作出規(guī)范。 6、規(guī)定任何職業(yè)動物運輸單位必須由主管部門或主管部門登記處許可,并且其運輸條件及方式須由該許可或登記授予。 7、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企業(yè)在運輸過程中有動物喂養(yǎng),照料或安置意向的,須由主管部門簽發(fā)許可,并在貫徹歐盟法律文件所需要時規(guī)范簽發(fā)許可的條件和程序。 總第三條 禁止 1、除意外事件外向動物索取明顯超

5、出其身體狀況所允許或力不能及的能力付出。 1a、當動物接受掩蓋其體力減弱情況的手術和治療后,向動物索取其身體狀況不能力承受的能力付出。 1b、對動物在訓練,競賽或類似活動中,施以伴有顯著的痛苦,致病或損傷和影響其能力的措施,以及對其在競賽或類似活動中使用興奮劑。 2、當一由家庭或單位飼養(yǎng)或非屬此類情況但有人照管的衰弱,患病,人流或衰老的動物的繼續(xù)生存須承受不可消除的痛苦時,將其以不同于立即無痛的殺死為目的的買賣。當此有病動物直接交付據(jù)有依總第8條所發(fā)許可,以及如該動物屬脊椎動物時,據(jù)有依總第9條第2款7號第2句的所發(fā)例外許可的個人或組織時,不適用此條。 3、將家庭,單位飼養(yǎng)或非

6、屬此類情況但有人照管的動物遺棄或放留,為擺脫其或為解除自身作為飼養(yǎng)者或照管者的義務。 4、將馴化或飼養(yǎng)的野生動物放歸自然界,而未事先使其適應其在預定生活空間生存的自然攝食及氣候條件。狩獵法及自然保護法的規(guī)定不受此條影響。 5、對于動物有巨大痛苦,致病及損傷的教育及訓練。 6、伴有痛苦,致病或損傷的對動物的攝影,展出,廣告或參加的類似活動。 7、用一種動物在另一種動物身上進行嚴酷的訓練或試驗。 8、用一種動物追獵另一種動物,除非為合理合法的專業(yè)狩獵所需。 8a、以侵略性的行為來教育或訓練動物,此種行為包括 a)致使其本身痛苦,疾病或損傷或 b)致使其本身或其同伴當

7、他們以其種類固有的自然方式接觸時遭受痛苦或本可避免的疾病與損傷。 c)導致它必須在使其痛苦或本可避免的疾病與損傷的條件下飼養(yǎng)。 9、非健康原因所必需而采用強制方式迫使動物吞食。 10、給與使動物遭受強烈的痛苦,疾病或損傷的食物。 11、通過運用直接電力作用的裝置,而使動物特有的的行為,特別是使其活動受到強烈限制,或導致其進行強迫性活動或遭受劇烈的痛苦,疾病或損傷。聯(lián)邦及各州農業(yè)法許可的情況除外。 第三章:殺死動物 (Toeten von Tieren) 總第四條 (1)脊椎動物只允許在麻痹狀態(tài),或者在特定情況允許時以避免其痛苦的方式殺死。如果無麻醉殺死動物是在有關

8、為放牧而狩獵或其它法律框架下進行,或屬允許的滅害措施,則不許施加以多于不可避免的痛苦。殺死動物者必須擁有必要的知識和能力。 (1a)所有職業(yè)或商業(yè)性,經常麻痹或殺死脊椎動物者,都必須向有關機構提供專業(yè)證明。如果在第一句范疇有一監(jiān)督者在場麻痹或殺死禽類,則除麻痹或殺死動物者外,此監(jiān)督者也必須提供專業(yè)證明。如果在第一句范疇有一監(jiān)督者在場麻痹或殺死魚類,則只需監(jiān)督者提供專業(yè)證明。 (2)屠宰熱血動物見總第四條A。 (3)以科研目的殺死脊椎動物見總第八條B第九條第二段第二句,如果有關狗,貓,猴和半猴類,另見總第九條第二段第七條。 總第四條A (1)熱血動物的屠宰必須在放血前麻痹。

9、 (2)以下情況可例外于(1)不必麻痹 1、當緊急屠宰措施時如條件不允許, 2、當有關部門給與非麻痹屠宰例外許可時(祭獻)。此類例外許可只可為滿足某些宗教的成員因其宗教規(guī)定祭獻或因其宗教不許享受沒祭獻過的動物肉之特殊需求而頒發(fā)。 3、或根據(jù) 4b Nr. 3作為例外法規(guī)而行 總第四條B 本部受權通過經聯(lián)邦參議院批準的法規(guī)來 1、 A)規(guī)范對魚類和其他冷血動物的屠宰, B)對屠殺和麻痹的方式方法進一步規(guī)范,規(guī)定,批準或禁止, C)對依照 總第四條A (2)2、進行的屠宰所需前提做進一步規(guī)范, D)對麻痹或殺死脊椎動物所需知識和能力的種類和范圍,以及

10、如何提供專業(yè)證明作出進一步規(guī)定, E)規(guī)定哪些非商業(yè)性的行為須提供殺死脊椎動物所需知識和能力的專業(yè)證明,藉以保證動物不受多于不可避免的痛苦, 2、對在歐洲1979年五月十日所達成的關于保護被屠宰動物的協(xié)議(見民事法 BGBl. 1983 II 第 770頁)規(guī)定框架下進行的屠宰做進一步規(guī)范, 3、對屠殺禽類時可例外不必麻痹的情況做出規(guī)定。 有關第一句,1、B 和 D 的法規(guī),如果麻痹和殺死動物用到有害物資,或需做化學物資法所說的加工,或涉及該法規(guī)定的獲取有關專業(yè)證明之前提,則需得到聯(lián)邦勞工和社會次序部,保健部,以及環(huán)景和自然保護和核安全部的認可。 第四章:動物手術 總

11、第五條 (1)禁止不使用麻醉即對脊椎動物施行伴有痛苦的手術。熱血的脊椎動物,兩棲及爬行動物需由獸醫(yī)施以麻醉。對于使用麻醉槍彈的,如果證明有合理的緣由,主管部門給與例外于第二句的特許。如果根據(jù)(2),(3)及(4)1、無需麻醉,則必須盡一切可能減輕動物的痛苦。 (2)以下情況下不必需麻醉 1、假如在對人類進行類似手術時無需麻醉,或一般情況下該手術帶來的痛苦要小于麻醉對動物產生的危害。 2、假如根據(jù)獸醫(yī)判斷表示在該種情況下不能實行麻醉。 (3)此外,不必需麻醉,如 1、對于4周以下的雄性牛,豬,綿羊和山羊進行閹割,只要無偏離一般解剖學的情況出現(xiàn)。 2、對6周以下的牛犢進行

12、割角或阻止牛角生長的手術。 3、對在4天以下的豬仔或8天以下的羊羔截尾手術。 4、對8天以下的羊羔使用彈性圈截尾。 5、為保護母豬或同胞幼豬而必需的對豬仔磨平犬齒的手術。 6、在出生當日將作為種雞的公雞仔最后趾關節(jié)的爪套除去。 7、對豬,綿羊,山羊及家兔通過刺耳青來作記號,對其他哺乳動物在其出生兩周內通過刺耳青或腿青作記號,或對農畜包括馬類通過標耳記,翅記,除禽類外注入微芯片作記號,對豬類打印章及對馬類腿部烙印。 (4)本部有權,通過經聯(lián)邦議會批準的規(guī)章, 1、在與總第一條相吻合的前提下,對(3)以外的措施解除麻醉義務。 2、當動物保護需要時,對(3)中所列的措施

13、,以及由依據(jù)1。而立的規(guī)章所定的措施的執(zhí)行方法作出規(guī)定,批準,或禁止。 總第六條 (1)禁止將兩棲動物的身體組成部分,或將脊椎動物的組織器官完全或部分的去除或破壞。以下情況可不被禁止 1、當手術在具體情況下 a)根據(jù)獸醫(yī)學診斷結果所必需的,或 b)對狩獵用的獵犬出于該動物的預計功用而必需,并且從獸醫(yī)角度無異議的, 2、如總第五條(3)1、或7、的情況, 3、如總第五條(3)2、到 6、的情況,并且此次手術是出于該動物預期功用為保護其自身或其他動物為必需的, 4、當出于移植,培植或對單個器官,組織或細胞的研究目的而必需完全或部分的取出組織器官, 5、為了阻止

14、失控性繁殖,或從獸醫(yī)角度無異議的情況下為了動物的其他用途和飼養(yǎng)作出的節(jié)育手術。 根據(jù)1、和5、進行的手術應由獸醫(yī)施行。根據(jù)2、和3、以及(3)進行的手術也允許由具備必需知識技能的其他人施行。對于4、總第八條B, 總第九條(1)第一,3,和4句,(2),除第3句6、的特例外,以及總第九條A 相應有效。手術須在手術實施前最遲兩周內向主管部門通報。如緊急情況下手術必須立即進行,則此期限無須遵守,但必須立即補報。以上期限可由主管部門根據(jù)實際需要作出四周以下的延期。在此書面通報上須給出 1、手術的目的 2、預計手術動物的品種及數(shù)量 3、手術,包括麻醉,的種類及過程 4、計劃的地點,開始

15、及預計持續(xù)的時間 5、試驗項目主管,其副手,試驗操作者,以及可能進行后期處理者的姓名,住址,和專業(yè)水平, 6、手術的理由 (2)禁止在切除或閹割手術中使用彈性圈,但該條在總第五條 (3)4、或總第六條(3)2、的情況下無效。 (3)例外于(1)第一句的規(guī)定,主管部門可以允許 1、將家禽的嘴尖截短。 2、用彈性圈將三個月內的公犢尾部末端骨節(jié)除去。 此許可僅可當因其預計功用而保護該動物所需要時給與。該許可須限期,并且在1、的情況下對手術種類,范圍,時間及執(zhí)行人員做出規(guī)定。 (4)本部有權,通過經聯(lián)邦議會批準的規(guī)章,當動物保護需要時,對被施過無明顯痕跡的手術的動物的永久性

16、標識作出規(guī)定。 (5)在(1)第二句 3、的情況下,當主管部門要求,必須向主管部門對于手術為預計功用所必需作出可信的解釋。 總第六條A 該條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為動物試驗,教學,以及原料,產品或有機物的生產,開采,保管或增殖進行的手術。 第五章:動物試驗 (Tierversuche) 總第七條 (1)本法意義內的動物試驗指以試驗為目的的手術和醫(yī)療 1、施加于動物,當它對動物造成痛苦或損害,或 2、施加于動物基因,當它會引起基因改變后的動物,或其懷胎動物造成痛苦或損害時。 (2)動物試驗的進行只有當它為以下目的所必需時: 1、預防,發(fā)現(xiàn)或治療疾病,痛苦,

17、身體缺陷或身體不適,或發(fā)現(xiàn)或影響人或動物的心理狀況或機制, 2、發(fā)現(xiàn)環(huán)境危害, 3、檢測物質或產品對人或動物的健康的無慮性,或其抗有害動物的有效性, 4、基礎研究。 在決定動物試驗是否必需時尤其要以相應的科學知識已達水平為基礎,并檢查是否有其他方法也能達到目的。 (3)對脊椎動物的試驗只允許當所預料的試驗動物的痛苦或損害相對于試驗目的在道德上可負責時。當對脊椎動物的試驗所需時間長,或重復的對動物造成相當大的痛苦時,只允許在其所追求的結果可預料會對人或動物,包括對解決科學問題有突出的意義時進行。 (4)禁止為開發(fā)或試用武器,彈藥和相應儀器而進行動物實驗。 (5)原則上禁

18、止為開發(fā)煙草產品,洗滌劑和日化用品而進行動物實驗。本部有權通過經聯(lián)邦參議院批準的法規(guī),當有關日化用品時與聯(lián)邦保健部一起,需要時對例外情況做出規(guī)定,為了 1、抗據(jù)具體的對健康的危害,而其所需的知識不能通過其他途徑獲得,或 2、執(zhí)行歐共體的法則。 總第八條 (1)對脊椎動物做試驗者必須有主管部門對其試驗項目的批準。 (2)申請批準試驗項目必須書面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中必須 1、有科學依據(jù)的說明第三條第一項 ((3)1、)所列的前提之存在, 2、證明第三條第二至四項((3)2、- 4、)所列的前提之存在, 3、說明第三條第五項((3)5、)所列的前提之存在。 申請

19、此外必須含有總第八條A (2) 1. - 5. 所規(guī)定的內容。 (3)許可只可在以下情況下頒發(fā) 1、當有科學依據(jù)的說明了 a) 總第七條(2)和(3)的前提存在 b) 要達到的實驗結果是盡管完全地利用了所有可用的信息來源也不可知的,或者,為了驗證麼個基本上已知的結果必須進行第二次或重復試驗, 2、實驗項目負責人或其副手具有所需的,尤其是監(jiān)管實驗的,專業(yè)能力,并且無事實表明他們的可靠性值得懷疑, 3、據(jù)有所需設備,儀器和其他物資,以及所有進行實驗的人員和組織前提,包括動物保護負責人的工作前提存在, 4、能保證滿足總第二條所規(guī)定的動物的住宿和撫養(yǎng)條件,包括提供照看以及醫(yī)

20、療,以及 5、可望總第九條(1),(2)和總第九條A 的規(guī)定被遵守。 (4)在批準通知書中要給出試驗項目領導人和他的副手。當項目領導人或他的副手被替換時,準許證的持有者必須立即將此變化通知主管部門。如果準許證不在一個月內被取消,則繼續(xù)有效。 (5)準許證是有期的。在(5a)第一句所敘情況下,準許證的有效期與申請中給出的實驗項目長度相等。 (5a)對于將在麻醉的動物上進行的試驗,而此動物還在此麻醉狀況下被殺死,主管部門如果沒有在兩個月的期限內做出決定,則申請自動批準。主管部門可以在向申請者取證后將這兩個月的期限根據(jù)需要延長到三個月。在計算此期限時,如果主管部門提出,而申請者沒滿足(

21、2)的條件的時間不算在內。根據(jù)第一句獲得的準許,只要為了滿足(3)的條件需要,可以追加以限制。 (6)如果準許是給與高校及其他機構的,那么執(zhí)行動物實驗者必須受雇于此機構,或者得到此機構相應的主管人員的批準。 (7)以下試驗項目無需準許 1、明確的 a)通過法律,法規(guī),或通過藥典,或通過直接適用的歐共體法文所規(guī)定進行的, b) 在麼個由聯(lián)邦政府或聯(lián)邦部所頒布的,經聯(lián)邦參議院批準的,符合總第七條(2) 和(3)的管理規(guī)定所設定的,或 c)根據(jù)麼個法律或法規(guī),或直接適用的歐共體法文,由麼個法官或政府部門所規(guī)定,或個別情況下為頒發(fā)麼個管理文件所需前提。 2、按已經驗證過的方

22、法作為預種,取血樣,或其他診斷措施進行的,并且 a)是為了發(fā)現(xiàn)特別是人或動物的疾病,痛苦,身體損傷或不適,或 b)在審批程序或用料檢查的范疇,為了檢驗 血清,血樣,預苗,抗體基因,或過敏試劑而進行的。 此外,如果滿足以下條件,更改已批準的實驗項目無需許可, 1、實驗目的不變, 2、對實驗動物不產生更大的痛苦或損害, 3、實驗動物的數(shù)目不明顯增加,以及 4、更改事先向主管部門通告過。同時總第八條A(2)和(5)在此有效。 總第八條A (1)對脊椎動物進行無需許可的試驗,或用首足綱,或甲殼綱十足目動物進行試驗者,必須在試驗開始前至少兩周向主管部門通告。若緊急情況

23、下,試驗必須立即進行,則無需遵守此期限,但必須立即補作通告。在需要時,第一句所提期限可由主管部門延長到四周。 (2)通告中要給出 1、試驗的目的, 2、動物的種類,以及,當涉及脊椎動物時,準備用作試驗的動物數(shù)目, 3、試驗,包括麻醉,的類型和運作方式, 4、試驗的地點, 開始日期,和預計長度, 5、試驗項目主管,其副手,試驗操作者,以及可能進行后期處理者的姓名,住址,和專業(yè)水平, 6、當試驗項目依據(jù)總第八條(7)1、無需許可時,其所據(jù)法律基礎。 (3)如準備進行多個同類型的試驗項目,則只需通告第一個項目,并同時給出準備進行的項目個數(shù)。每年年終須將已進行的試驗數(shù)目告

24、知主管部門。如果是脊椎動物,則也須告知動物的種類以及動物總數(shù)。 (4)如果按照(2)所給出的內容在實驗項目進行時有所改變,則須立即將此變動通告主管部門,除非此變動對于監(jiān)察試驗項目無意義。 (5)當有事實依據(jù)的懷疑總第七條(2),(3),總第八條B(1),(2),(4),(5),(6)或總第九條(1),(2)不能得到保證,而此問題沒能在主管部門指定的期限內被解決時,主管部門應禁止動物試驗的進行。 (6)本部有權通過經聯(lián)邦參議院批準的法規(guī),當保護與脊椎動物有同等感官發(fā)展等級的動物需要時,將(1)所定通告責任延伸到其他非脊椎動物的試驗上。 總第八條B (1)進行脊椎動物試驗的機

25、構必須設任命一位或多位動物保護負責人,并將此任命通告主管部門。通告中需給出這些人滿足(6)3、的地位和職權。 (2)動物保護負責人需是獸醫(yī)或醫(yī)科高校,或生物學高校動物專業(yè)畢業(yè)者。他們必須擁有進行他們的工作所需的專業(yè)知識和可靠性。主管部門可以在個別情況下許可例外。 (3)動物保護負責人有責任, 1、注意動物保護的規(guī)定,條件或附加條文是否被遵守, 2、對機構,對進行動物實驗者,以及對飼養(yǎng)試驗動物者給與咨詢, 3、對每一個動物實驗許可的申請表達意見, 4、在機構內推動開發(fā)和引進避免或限制動物實驗的方法和物品。 (4)如某個動物保護負責人自己進行動物試驗,則需另一位動物保護負

26、責人對此試驗項目負責。 (5)相關機構要對動物保護負責人完成其任務予以支持,并且告知他所有試驗項目,使他能無限制的進行工作。 (6)動物保護負責人完成其職責無需指令。他不許因完成其職責而受到歧視。他的地位和權力要以章程,機構內部行政命令或類似方式予以規(guī)定。必須保證 動物保護負責人的建議或疑問能直接的反映到機構內有決定權的地方。如任命多位動物保護負責人,則要確定他們的工作范圍。 總第九條 (1)動物實驗只能由具有所需專業(yè)知識者進行。對于脊椎動物的試驗,除總第八條(7)2、所敘,進行試驗者還需獸醫(yī)或醫(yī)科高校,或自然學科高校畢業(yè),或通過專業(yè)學習可證明擁有所需專業(yè)知識。對脊椎動物

27、動手術的試驗只允許由 1、獸醫(yī)或醫(yī)科高校畢業(yè)者,或 2、當他在高?;蚩蒲袡C構工作,生物學高校動物專業(yè)畢業(yè)者 進行。如果所需專業(yè)知識通過其他途徑獲得,主管部門允許例外于第二,三句。(2)動物實驗必須限制到最低限度。進行動物實驗敘考慮到公認的科技知識水準。具體如下 1、對感官發(fā)展較高的動物,尤其是熱血動物,的試驗,只有當對感官發(fā)展較底的動物進行試驗不足以達到所追求的目的時才能進行。對從自然界捕捉的動的試驗,只有當對其他動物進行試驗不足以達到所追求的目的時才能進行。 2、動物實驗使用的動物數(shù)目不許超出達到所追求的目的所必需。 3、給與動物的痛苦或損害只許在為所追求的目的而不可

28、避免的程度。特別是不許因節(jié)省人工,時間或開支而為。 4、對脊椎動物,保留第四句所敘,只許在麻痹下進行試驗。麻醉只許由滿足(1)第一,二句所敘條件者,或在其監(jiān)督下進行。如果可估計到麼個動物在麻醉效果減弱時會有明顯的疼痛出現(xiàn),那么必須及時的對此動物施以減痛措施,除非這不符合試驗目的。對于沒有麻醉的動物 a)不許動會造成大傷手術, b)手術只許在手術引起的疼痛小于麻醉對實驗動物所造成的不適,或動物實驗的目的排除麻醉時進行。對沒有麻醉的脊椎動物只允許進行一次有明顯疼痛的手術或醫(yī)療,除非動物實驗的目的非如此不能達到。對沒有麻醉的脊椎動物不允許使用阻止或限制顯現(xiàn)疼痛的物品和措施。 5、當一

29、個脊椎動物經受過一次大的手術,或此動物被用于一次帶有明顯的或長時間的痛苦,或明顯的損害的試驗后,不允許用于再一次試驗項目,除非它的正常健康和舒適狀態(tài)完全恢復,并且再一次試驗 a)不帶苦難或損害,并且只有較輕疼痛,或 b)在麻醉下進行,而此動物在麻醉下被殺死。 6、為確定麼物質致死劑量或濃度的動物實驗中,當能看出動物將由于此物質的作用而死時,須將此動物立即無痛處死。 7、脊椎動物,除馬,牛,豬,綿羊,山羊,雞,鴿,火雞,鴨,鵝和魚以外,只有是為動物實驗而培育的,才能用于動物試驗。當沒有為試驗目的而培育的動物時,或此動物實驗的目的要求使用其它來源的動物時,主管部門可在與動物保護相符

30、合的前提下準許例外。 8、每一個動物實驗結束時,必須立即將所有使用和存活的猴,半猴,單蹄,雙蹄類,狗,倉鼠,以及所有使用和存活的貓,所有使用和存活的兔和豚鼠,交一獸醫(yī)檢查。如據(jù)獸醫(yī)診斷,此動物之可能在痛苦中繼續(xù)存活,則須將其立即無痛處死。其它在第一句沒列出的動物,如據(jù)試驗執(zhí)行者的判斷需要,亦須立即無痛處死。如果麼動物在試驗后因該繼續(xù)存活,則須根據(jù)它的健康狀況進行撫養(yǎng),并由獸醫(yī)或另一有此能力者監(jiān)察和在需要時進行醫(yī)護。 (3)試驗項目的負責人或他的副手對于遵守(1)和(2)的規(guī)定負有責任。同樣,他們也對滿足據(jù)總第八條獲得批準的有關附加條件負責。 總第九條A 對動物實驗必須進行紀錄。

31、試驗記錄必須含有每個試驗項目的目的,尤其是對于總第九條(2)1、所允許的對感官高發(fā)展的動物進行的試驗,其理由,以及使用動物的數(shù)目和名稱,試驗的類型和執(zhí)行方法。如果使用了脊椎動物,則須給出其來源以及原動物擁有者的姓名和地址。狗和貓還須給出其性別,種類,以及其毛皮的種類名稱,和動物身上的標記。試驗紀錄須由試驗執(zhí)行者和項目負責人簽名。如果試驗紀錄是由自動紀錄器聲稱,則不需簽名。試驗紀錄須保存到試驗項目結束后三年,并在需要時交主管部門查閱。 第六章:動物手術與治療用于教學, 進修或培訓(Eingriffe und Behandlung zur Aus/, Fort- oder Weiterbil

32、dung) 總第十條 (1)用于教學的動物手術與治療,當它對動物會產生痛苦或損害時,只許在以下前提下進行 1.在高校,科研機構,或醫(yī)院,或者 2.在為醫(yī)救職業(yè)或自然學科救助職業(yè)的教學,進修或培訓范疇。 它只可在其他途徑,尤其是影音描述,不能達到其目的時進行。應主管部門要求,必須解釋為何手術或治療的目的不能通過其他途徑達到。 (2)總第八條A,B,總第九條(1),(2)和總第九條A 有效于用于教學的動物手術與治療??偟诎藯lB(1)第一句的應用體現(xiàn)于須在將手術或治療列入教學計劃前,或改變教學計劃前通報??偟诰艞l(1)的應用為,手術與治療只可由所述人員,在他們的現(xiàn)場監(jiān)視

33、,或在另一由具體課程領導所委托的,具有專業(yè)知識者現(xiàn)場監(jiān)視下進行。 (3)教學,進修或培訓的領導者或他的副手對遵守(1)和(2)的規(guī)定負責。 第七章:動物手術與治療用于原料,產品或有機物的生產,提取,保存或繁殖 (Eingriffe und Behandlung zur Herstellung, Gewinnung, Aufbewahrung oder Vermehrung von Stoffen, Produkten oder Organismen) 總第十條A 以原料,產品或有機物的生產,提取,保存或繁殖為目的施于脊椎動物的手術或治療,當它帶有痛苦或損害時,只允許在

34、總第七條(2)和(3)的條件滿足的情況進行。意圖施行手術或治療者必須在此前至少兩周向主管部門通報。主管部門可據(jù)申請將此期限縮短。總第八條(2)至(5),總第八條B,總第九條(1)第一句,(2),(3)第一句和總第九條A亦適用于此。 第八章:培育,飼養(yǎng)動物, 買賣動物 (Zucht, Halten von Tieren, Handel mit Tieren) 總第十一條 (1)有以下意圖者需主管部門許可 1、將脊椎動物 a)按照總第九條(2)7、以試驗目的,或以總第六條(1)第二句4、,總第十條(1)或總第十條A 所述目的,或 b)依照總第四條(3)所述目的培育或豢

35、養(yǎng), 2、替他人將動物在動物收養(yǎng)基地或類似設施豢養(yǎng), 2a、將動物在動物園或另一豢養(yǎng)和展示設施豢養(yǎng), 2b、替他人將狗以防護目的訓練或經營此類設施, 2c、舉行以供他人交換或買賣動物為目的的交易活動, 3、營業(yè)性的 a)培育或豢養(yǎng)除農用家畜外的脊椎動物, b)買賣脊椎動物, c)經營騎或輿馬業(yè)務, d)展示動物,或為此目的提供動物,或 e)將脊椎動物作為有害動物抗擊 在許可申請中須給出: 1、相關動物的種類, 2、工作負責人, 3、以上(第一句)1、至 3、a)至 d)情況下的地點和設施,以及 3、e)情況下的所用工具,材料和加工。

36、申請須附上(2)1、所述專業(yè)知識的證明。 (2)許可只能在以下條件下頒發(fā) 1、除(1)2c 以外的情況下,工作負責人由于其學歷或由于工作或其他與動物相處的經驗而具有此事件所需的專業(yè)知識和能力。應要求須對此通過在主管部門進行一次專業(yè)談話作出證明。 2、工作負責人具有要求的可靠性, 3、工作所用空間和設施允許符合總第二條所述條件的動物營養(yǎng),看護和住宿,以及 4、在(1)第一句 3。e)所述情況下,準備使用的設備和物質或加工適合于符合動物保護之對相應脊椎動物種類的抗擊措施。此款項不適用于依據(jù)其他規(guī)定而批準和指定的設備和物質或加工。 (2a)當動物保護需要時,可對許可附加期限,條件

37、和限制。尤其可以規(guī)定 1、標志動物,以及作動物存量記錄, 2、限制動物種,類,或數(shù)量, 3、定期進行進修和培訓, 4、禁止將動物用于乞討, 5、變換地點的設施立即向工作地點的主管部門報告, 6、阻止動物繁殖。 (3)據(jù)(1)第一句所述工作只能在許可頒發(fā)后開始進行。主管部門應禁止無許可者進行工作。 (4)主管部門可以通過關閉營業(yè)場所來阻止依據(jù)(3)第二句而禁止的工作。 (5)商業(yè)性買賣脊椎動物者須保證為他作銷售工作的人員,除學員外,在開始工作前向他提供了由于學歷,工作經歷,或其他與動物相處的經歷,或通過他的相應指導,而具有業(yè)務知識的證明。 總第十一條A

38、 (1) 將脊椎動物 1、依據(jù)總第九條(2)7、以實驗目的,或以總第六條(1)第二句 4、,總第十條(1)或總第十條A 所述目的,或 2、據(jù)總第四條(3)以其所述目的 培育或豢養(yǎng)或買賣這些脊椎動物者,須對動物的來源和去處作記錄,并將記錄保存三年。當依據(jù)狩獵法或自然保護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野生脊椎動物有義務作記錄時,不適用此條款。 (2)將狗或貓為了交出或使用于(1)第一句所述目的而培育者,必須將它在與母獸分離前作永久性的標志,使其身份能被確認。猴或半猴必須在與母獸分離或與社群分離后作相應的永久性的標志。 將未標志的狗,貓,猴或半猴將狗或貓為了交出或使用于(1)第一句所述目的購買者,

39、必須證明動物是為此類目的而培育的,并須立即進行標志。 (3)本部受權通過經聯(lián)邦參議院批準的法規(guī)來頒發(fā)關于記錄和標志的方式和范圍的規(guī)定??梢钥紤]將依據(jù)其他法規(guī)而作的標志認可。 (4)將脊椎動物作為實驗動物或為總第六條(1)第二句 4、,總第十條(1)或總第十條A 所述目的,或將脊椎動物依據(jù)總第四條(3)為所述目的從第三國輸入者,需要有主管部門的許可。當證明總第九條(2)7、之條件滿足時,應給與許可。 總第十一條B (1)當可以預計到通過生物或基因工程的措施改變過的動物本身,或他們的后代遺傳性缺少其種類所需的身體部分或器官,或此類身體部分或器官失效或改變,而因此引起疼痛,痛苦,或

40、損害,則禁止培育或通過生物或基因工程的措施改變脊椎動物。 (2)當可以預計到其后代會出現(xiàn)一下情況時,禁止培育或通過生物或基因工程的措施改變脊椎動物: a)出現(xiàn)帶痛苦的遺傳性的行為失?;蜻z傳性的暴力性增高,或 b)每個依照其屬性的與同類的接觸,都引起自身或麼個同類的疼痛或本可避免的痛苦或損害,或 c)只能在對其造成疼痛或本可避免的痛苦或損害的條件下豢養(yǎng)。 (3)如果可預計到其後代會有(1)或(2)所述異?;蜃兓?,主管部門可指令對脊椎動物的絕育。 (4)對為科研目的必需而通過培育,或通過生物或基因工程的措施改變過的脊椎動物不適用(1),(2)和(3)。 (5)本部受權通過

41、經聯(lián)邦參議院批準的法規(guī)來 1、針對(1)和(2)范疇的遺傳性改變,行為異常和暴力性增高作進一步規(guī)定, 2、當培育某些種類和品種的脊椎動物可能違反(1)和(2)時,將其禁止或限制。 總第十一條C 沒有監(jiān)護人的同意不允許將脊椎動物交付與未滿16周歲的兒童或少年。 第九章:轉運,經營和飼養(yǎng)的禁止 (Verbringungs-, Verkehrs- und Haltungsverbot) 總第十二條 (1)當在某脊椎動物身上可發(fā)現(xiàn)按推理是源于違反動物保護的事件的損害時,如有依據(jù)(2)4、或(5)的法規(guī)規(guī)定,則禁止對此動物的飼養(yǎng)或展示。 (2)當動物保護需要時,本

42、部有權通過經聯(lián)邦參議院批準的法規(guī), 1、規(guī)定將動物或源于動物的產品從一個非歐共體國家引入須符合有關動物飼養(yǎng)或殺死動物的起碼要求,以及具有相應的證明,并對其內容,形式,簽發(fā)和保存予以規(guī)定, 2、規(guī)定對某些動物的進口需有許可, 3、禁止將某些動物從國內運到另一國家, 4、如果對脊椎動物為了得到某些名種特征采取了違背動物保護的措施,或此動物呈現(xiàn)遺傳性的身體缺陷,行為障礙,或屬總第十一條B(1)或(2)a 范疇的暴力性的增高,或在總第十一條B(2)b 的情況下,規(guī)定禁止將此動物引入或飼養(yǎng),尤其是禁止展示此類脊椎動物, 5、規(guī)定如果脊椎動物身上能發(fā)現(xiàn)按推理是由于違背動物保護的行為而造成的損害,而此動物只可能在痛苦下繼續(xù)存活,則對飼養(yǎng)此動物予以禁止, 6、規(guī)定動物或源于動物的產品只許通過有相應監(jiān)察職能的,經財政部在聯(lián)邦公告公布的海關進出口。 關于 1、至 5、的法規(guī),如與共同體法或國際法所定責任相違背,則不能頒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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