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標準》計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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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72 號 《計量標準考核辦法》經 2004 年 12 月 24 日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 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1987 年 7 月 10 日原國家計量局頒布的 《計量標準考核辦法》 ( [87] 量局法字第 231 號)同時廢止。 局長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 計量標準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實施計量標準考核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 量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 法。 第二條 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部門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各項最 高等級的計量標準,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考核。 第三條 本

2、辦法所稱計量標準考核,是指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 疫總局及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 (以下簡稱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 ) 對計量標準測量能力的評定和開展量值傳遞資格的確認。計量標準 考核包括對新建計量標準的考核和對計量標準的復查考核。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 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 ) 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全國計量標準考核工作。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負責 監(jiān)督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計量標準考核工作。 第五條 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建立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及各省級 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組織建立的各項最高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 由國家質檢總局主持考核; 地(市) 、 縣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組織建 立的各

3、項最高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由上一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 門主持考核;各級地方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組織建立其他等級的社會 公用計量標準, 由組織建立計量標準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主持考核。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有關部門建立的各項最 高等級的計量標準,由同級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主持考核。 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建立的各項最高等級的 計量標準,由國家質檢總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有關部 門所屬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建立的各項最高等級的計量標準,由當?shù)? 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主持考核;無主管部門的企業(yè)單位建立的各 項最高等級的計量標準,由該企業(yè)工商注冊地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

4、 主持考核。 第六條 進行計量標準考核,應當考核以下內容: (一)計量標準器及配套設備齊全,計量標準器必須經法定或 者計量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檢定合格(沒有計量檢定規(guī)程的,應當 通過校準、比對等方式,將量值溯源至國家計量基準或者社會公用 計量標準) ,配套的計量設備經檢定合格或者校準; (二)具備開展量值傳遞的計量檢定規(guī)程或者技術規(guī)范和完整 的技術資料; (三)具備符合計量檢定規(guī)程或者技術規(guī)范并確保計量標準正 常工作所需要的溫度、濕度、防塵、防震、防腐蝕、抗干擾等環(huán)境 條件和工作場地; (四)具備與所開展量值傳遞工作相適應的技術人員,開展計 量檢定工作,應當配備 2 名

5、以上獲相應項目檢定資質的計量檢定人 員,開展其他方式量值傳遞工作,應當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 (五)具有完善的運行、維護制度, 包括實驗室崗位責任制度, 計量標準的保存、使用、維護制度,周期檢定制度,檢定記錄及檢 — 1 定證書核驗制度,事故報告制度,計量標準技術檔案管理制度等; (六)計量標準的測量重復性和穩(wěn)定性符合技術要求。 第七條 計量標準考核堅持逐項考評的原則。新建計量標準的 考核采取現(xiàn)場考評的方式,并通過現(xiàn)場實驗對測量能力進行驗證; 計量標準的復查考核可以采取現(xiàn)場考評、函審或者現(xiàn)場抽查的方式 進行。 第八條 申請新建計量標準考核, 申請計量標準考核的單位

6、(以 下簡稱申請考核單位)應當向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遞交以 下申請資料: (一)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原件一式 2 份; (二)計量標準技術報告 1 份; (三)計量標準測量重復性考核記錄復印件 1 份; (四)計量標準穩(wěn)定性考核記錄復印件 1 份; (五)計量標準器及配套的主要計量設備有效檢定或者校準證 書復印件 1 份; (六)開展檢定或者校準項目的原始記錄及相應的模擬檢定證 書或者校準證書復印件 2 份; (七)計量檢定人員檢定證件或者校準人員資質證明復印件 1 份。 第九條 申請計量標準復查考核,申請考核單位應當向主持考 核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遞交以

7、下申請資料: (一)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原件一式 2 份; (二)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原件; (3) 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內計量標準器及配套的主要計量 設備的有效檢定或者校準證書復印件 1 份; (4) 如更換計量標準器或者配套設備應附上計量標準更換申報 表一式 2 份; (5) 隨機抽取的 2 份該計量標準近期開展檢定或者校準的原始 記錄以及相應的檢定或者校準證書復印件; (6) 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內計量標準穩(wěn)定性考核記錄復印 件 1 份; (7) 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內計量標準測量重復性考核記錄 復印件 1 份; (8) 計量檢定人員檢定證件或者校準人員

8、資質證明復印件 1 份。 其他可以證明計量標準處于正常工作狀態(tài)的技術資料。 第十條 申請考核單位, 應當向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遞 交計量標準考核申請書和有關技術資料。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 部門應當對申請資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予以受 理;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在 5 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考核單位需要補 充的全部內容;經補充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主持考核的質量技 術監(jiān)督部門逾期未告知申請考核單位是否受理申請的,視為受理。 第十一條 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所轄區(qū)域內的計量技 術機構具有與被考核計量標準相同或者更高等級的計量標準, 并有 該項目備案計量標準考評

9、員的, 應當自行組織考核; 不具備上述條 件的,應當呈報上一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組織考核。 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應當將考核所需時間和組織考 核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通知申請考核單位。 申請考核單位應當做好 考核前的準備工作。 第十二條 組織考核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能 力的單位(以下簡稱考評單位)或者考評組承擔計量標準考核的考 評任務。 計量標準的考評工作由計量標準考評員執(zhí)行。特殊項目,組織 考核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可聘請技術專家和計量標準考評員組成考 評組執(zhí)行考評工作。 計量標準考評員實行備案制度。計量標準考評員分為兩級,計 量標準一級考評員由國家質檢總局組

10、織考核,計量標準二級考評員 由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組織考核,經考核合格的考評員,分別由 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備案管理。 第十三條 考評單位和考評組應當按照計量標準考核規(guī)范的規(guī) 定進行計量標準考評工作,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按時完成考評任務。 第十四條 考評單位及考評組完成考評任務后,應當將考評材 料報送組織考核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組織考核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 門審核后遞交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應當在接到考評材料 的 20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確認考核合格的 ,主持考核的質量 技術監(jiān)督部門做出考核合格的行政許可決定, 并在

11、 10 個工作日內向 申請考核單位頒發(fā)計量標準考核證書;不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質量 技術監(jiān)督部門應當向申請考核單位發(fā)送計量標準考核結果通知書。 第十六條 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的有效期為 4 年。在證書有效期 內,如需要更換、封存和撤消計量標準,應當向主持考核的質量技 術監(jiān)督部門申報、履行有關手續(xù)。撤銷計量標準的,由主持考核的 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收回計量標準考核證書。 第十七條 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屆滿 6 個月前, 持證單位應 當向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申請復查考核。 經復查考核合格, 準予延長有效期;不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應當向 申請復查考核單位發(fā)送計量標準考

12、核結果通知書。超過計量標準考 核證書有效期的,申請考核單位應當按照新建計量標準重新申請考 核。 第十八條 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應當采用量值比對、 盲樣檢測和測量過程控制等方式,對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內的 計量標準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九條 上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應當對下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 門實施的計量標準考核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組織考核的質量技術監(jiān) 督部門應當對承擔考評單位、考評組及計量標準考評員的考評工作 實施監(jiān)督,及時糾正和處理計量標準考核工作中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 第二十條 申請考核單位對計量標準考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 在接到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或者計量標準考核結果通知書后

13、,依法向 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或者上一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申請行 政復議。 第二十一條 申請計量標準考核應當提供的技術資料、申請書 及有關文件格式,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和計量標準考核結果通知書式 樣,以及計量標準考核規(guī)范,由國家質檢總局統(tǒng)一制定。 第二十二條 申請計量標準考核,應當按照規(guī)定繳納費用。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1987 年 7 月 10 日原國家計量局頒布的《計量標準考核辦法》 ( [87] 量局法字第 231 號)同時廢止。 — 7 國家質檢總局辦公廳 錄入:郭志紅 2005年1月17日印發(fā) 校對:孔穎 一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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