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2020年放心消費創(chuàng)建工作 申報標準及材料word可編輯 可直接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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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2020年放心消費創(chuàng)建工作 申報標準及材料 一、經營者參創(chuàng)基本標準 一、二、三產業(yè)中直接為最終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且2018年4月1日前注冊成立的經營者。 二、企業(yè)申報需提供的材料 1.縣(市、區(qū))放心消費創(chuàng)建單位申報表(附件5); 2.經營者登記注冊信息(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加蓋公章)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取得的各項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3.經營者開展放心消費創(chuàng)建活動工作實施方案(包括創(chuàng)建組織機構、具體責任人、工作職責、計劃方案、目標任務、規(guī)章制度等內容); 4.經營者在規(guī)范經營管理方面的相關規(guī)章制度(結合企業(yè)實際情況提交),如落實進貨查驗、不合格商品下架、消費糾紛處理三項制度和消費安全放心、質量放心、價格放心、維權放心、服務放心五項承諾(附件2和附件3); 5.政府及職能部門對經營者的評定證明材料(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印件或照片,評定稱號為近5年內取得,如獲得多項稱號的 只須提供2至3種等級最高的稱號); 6.**市放心消費參創(chuàng)經營者培育督導臺賬(附件6)。 7.經營者持有注冊商標的應提供主營業(yè)務范圍相關的有效商標權證明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8.實行線下無理由退貨的經營者提供線下無理由退貨承諾書(附件9); 9.縣級放心消費示范單位申報表(附件7); 10.放心消費示范企業(yè)(店)動態(tài)跟蹤管理臺賬(附件8)。 附件:2.經營者參與創(chuàng)建制度 3.放心消費創(chuàng)建五項承諾 5.**市縣(市、區(qū))放心消費創(chuàng)建單位申報表 6.**市放心消費參創(chuàng)經營者培育督導臺賬 7.**市縣(區(qū))級放心消費示范單位申報表 8.**市放心消費示范企業(yè)(店)動態(tài)跟蹤管理臺賬 9.企業(yè)無理由退貨承諾書 附件2 進貨查驗制度 一、建立進貨臺賬,嚴格進貨檢查驗收,驗明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等。 二、采購商品,應當向供貨商索取有關供貨證明、票據等證明資料,確保供貨者主體資格合法、購入商品來源正規(guī)。對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實行生產許可證或者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商品,應查驗其許可證、認證證書等。 三、建立商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供貨者名稱、法定代表人或業(yè)主名稱、聯系方式、許可證號、許可證有效日期、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商品數量等內容,并存檔備查。 四、對于商品標注“有機產品”、“綠色食品”等標志的,應當要求供貨商提供相應標志證書,確認在有效期限內。 五、商場、超市、市場等有條件的經營者還應當實行計算機網絡化管理,建立健全電子檔案。 不合格商品下架制度 一、自覺遵守重質量、講誠信的商業(yè)道德,自覺抵制假冒偽劣和違法商品,及時發(fā)現和清除商品質量隱患,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商品,必須下架和停止銷售,退出流通領域: (一)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商品; (二)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采用的產品標準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商品,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的商品; (三)國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銷售的商品; (四)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 (五)失效、變質、污穢不潔的商品; (六)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商品。 (八)有關行政執(zhí)法部門在商品質量監(jiān)督抽查中,被判定為 不合格的商品。 三、經常對經營的商品進行查驗和清理,發(fā)現有第二條所列八種商品,要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清除,并記錄相關情況,向屬地工商(市場監(jiān)管)部門報告。 消費糾紛處理制度 一、秉承對消費者負責的態(tài)度,積極履行消費糾紛第一責任人的義務,認真做好消費糾紛處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受理和處理程序,明確受理、處理、審核、反饋、歸檔等基本工作程序。對消費者訴求,主動協調溝通,快速和解消費糾紛,力爭糾紛不出門。 三、消費者直接投訴到有關行政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的,經營者應積極主動配合有關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及時妥善處理消費糾紛,并向相關部門報告處理情況。 四、根據消費者咨詢和投訴情況,有針對性地加強和完善內部經營管理,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切實履行消費維權的社會責任。 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 一、按照“誰銷售商品誰負責,誰提供服務誰負責”原則,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fā)生消費糾紛,經營者必須依法承擔首問責任,主動和解消費糾紛,不得推諉。 消費者直接向有關行政部門或者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的,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調查處理。 二、商場、市場和平臺經營者接到投訴后,應當及時安排專人處理,組織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和消費者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商場、市場和平臺經營者要督促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及時履行協議。 三、商場、市場和平臺經營者與場所內的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消費者投訴賠償先付協議(條款),確定啟動賠償先付的條件、流程、方式、范圍,完善賠償先付程序,向廣大消費者和商場、市場、平臺內的銷售者或者服務者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jiān)督。 四、當場所內的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出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故意拖延處理或者無理拒絕賠付或者撤場等,導致消費者無法獲得賠償時,商場、市場和平臺經營者應向消費者進行賠償先付。 當消費者投訴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經核實消費者投訴的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確實存在過錯的,商場、市場和平臺經營者應向消費者先行賠付。-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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