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074-1997 火力發(fā)電廠巖土工程勘測技術規(guī)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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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5074—1997 火力發(fā)電廠巖土工程勘測技術規(guī)程 Technical code for investigation of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of fossil fuel power plant 主編單位:電力工業(yè)部華北電力設計院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yè)部 批準文號:電綜[1997]479 號 前 言 根據電力工業(yè)部電力規(guī)劃設計總院電規(guī)計字(1994)第22 號文的要求,以華 北電力設計院為主,會同華東、西北、西南電力設計院,在電力規(guī)劃設計總院領導和直接參與下,針對國家和電力行業(yè)已全面推行巖土工程的現時情況,為適應時代發(fā)展和科學進步的需要,廣泛征求意見,反復進行修改,制定了《火力發(fā)電廠巖土工程勘測技術規(guī)程》,并經電力工業(yè)部審定。原SDJ24—88《火力發(fā)電廠工程地質勘測技術規(guī)程》,于本規(guī)程發(fā)布之日起停止使用。本規(guī)程的解釋和技術歸口單位為電力規(guī)劃設計總院。 本規(guī)程制定時,除了全面繼承和加強原規(guī)程(SDJ24—88)對正確查明和評價 自然條件的有關內容外,還結合火力發(fā)電廠建設工程的特點和電力行業(yè)十余年推行巖土工程的經驗,在章節(jié)條款上,由原規(guī)程的九章165 條,增加到十四章422 條;在內容上突出了巖土體的利用與整治、巖土原體試驗、巖土工程分析、現場檢驗、巖土監(jiān)測等,滿足了對廠址、場地優(yōu)選和巖土整治、地基處理方案優(yōu)化的要求,從而體現了當前巖土工程發(fā)展的方向,同時也對加快工程建設、降低工程造價、保證工程質量具有重要作用。 本規(guī)程是火力發(fā)電廠巖土工程勘測的基本規(guī)定,凡機組容量為50~600MW的火力發(fā)電廠巖土工程勘測均應執(zhí)行,機組容量小于50MW、大于600MW 的火力發(fā)電廠可參照執(zhí)行。但由于我國幅員廣大,各地自然條件又有特殊性,國家針對這些特殊性和專門課題已制定了一系列專門技術標準,因而本規(guī)程與已有技術標準為對口關系,即本規(guī)程未作規(guī)定的均按國家專門標準執(zhí)行;另外,在本規(guī)程原則規(guī)定之下有一整套電力行業(yè)技術規(guī)定,與本規(guī)程為配套關系,這些技術規(guī)定屬于更細的技術標準。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G 均為標準的附錄。 本規(guī)程主要起草人有:鄧南文、方銳、付昌寧、左恩泰、朱福才、朱曉東、 劉朝安、許國良、孟繁柱、周建石、張政治、張建峰、唐庚豪、黃益靈、彭念祖、葛有禮、潘國政、戴聯筠等。 1 總 則 1.0.1 為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的技術經濟政策,統一火力發(fā)電廠(以下簡稱發(fā)電廠) 巖土工程勘測技術標準,做到安全適用、經濟合理、技術先進、確保質量、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規(guī)程。 1.0.2 發(fā)電廠巖土工程勘測,應按基建程序分階段提前進行??睖y工作應堅持調查研究、科學分析、因地制宜,突出巖土體利用與整治方案優(yōu)化的原則,為設計提供可靠資料,為施工和運行服務。 1.0.3 本規(guī)程適用于汽輪發(fā)電機組容量為50~600MW 級新建、擴建、改建發(fā)電廠廠址、場地及各類建(構)筑物的巖土工程勘測。其他機組容量的發(fā)電廠及變電所,可參照本規(guī)程執(zhí)行。 1.0.4 發(fā)電廠巖土工程勘測,除應執(zhí)行本規(guī)程外,尚應符合國家和行業(yè)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的規(guī)定。 2 主要符號 A 面積 Af 破壞時孔隙水壓力系數 Ap p 樁端面積 a 土的壓縮系數 b 基礎底面寬度 c 土的黏聚力 Cc 土的壓縮指數 Ch 水平向固結系數 Cq 固結快剪黏聚力 CS 固結排水黏聚力,回彈指數 Cu 三軸不排水抗剪試驗黏聚力 Cu 顆粒級配不均勻系數 D 樁端擴大頭直徑 d 樁身直徑 Dr 相對密實度 di 第i 標準貫入點所代表的液化土層厚度 dov 場地覆蓋層厚度 ds 標準貫入點深度du 上覆非液化土層厚度 dw 地下水位深度 Es 土的壓縮模量 E0 地基變形模量 e 孔隙比 Fs 滑坡穩(wěn)定系數 Fst 滑坡穩(wěn)定安全系數 f 地基承載力 fk 地基承載力標準值 fm 巖土參數平均值 fv 由土的抗剪強度指標確定的巖土承載力設計值 IL 土的液性指數 ILE 地基液化指數 Ip 土的塑性指數 K 滲透系數 Kv 波速比,為風化巖與新鮮巖石壓縮波速之比值 Kf 風化系數,為風化巖與新鮮巖石飽和單軸抗壓強度之比值 K0 土的側壓力系數 L 相鄰柱基中心距,基礎的長邊尺寸,樁穿過土層厚度 )L 條塊滑動面(弧)長度 M 地震震級 Mb、Mc、Md 承載力系數 N 標準貫入試驗錘擊數 NA、NB 由重量引起作用于結構面A、B 上的法向力 Ncr 液化判別標準貫入錘擊數臨界值 Ni 第i 條塊滑體重量垂直于滑面的分量 N0 液化判別標準貫入錘擊數基本值 p 基礎底面平均壓力設計值 pc 先期固結壓力pi 第i 條塊滑體剩余下滑力 p0 基底附加壓力 Qi 條塊滑體所受重力 Quk 單樁豎向極限承載力標準值 qpk 樁極限端阻力標準值 qsk 樁極限側阻力標準值 qu 土的無側限抗壓強度 Ri 第i 條塊滑體的抗滑力 r 半徑 rs 設計修正系數,統計修正系數 s 地基基礎沉降量 st 土的靈敏度 Ti 第i 條塊滑體重量平行于滑面的滑動分量 u 孔隙水壓力、樁身斷面周長 v 斷裂平均年活動速率 vs 剪切波速度 vsm 地層平均剪切波速度 W 土體的重力 wi 第i 液化土層單位厚度的層位影響的權函數值 w 土的天然含水量 wL 土的液限 wp 土的塑限 Zn 地基壓縮層計算深度 α 坡度角 αw 土的含水比 γ 巖土重力密度(簡稱重度) γw 水的重力密度 ρ 土的天然質量密度 ρc 黏粒含量百分率 φ 內摩擦角,結構面摩擦角φq 固結快剪試驗內摩擦角 φs 固結排水試驗內摩擦角 φu 三軸不排水試驗內摩擦角 δ 變異系數 σf 標準差 Δzs 自重濕陷量 ψ 剩余下滑力傳遞系數 ψs 沉降計算經驗系數,樁側阻力尺寸效應系數 ψp 樁端阻力尺寸效應系數 β 結構面傾角 3 基本規(guī)定 3.1 基本技術原則 3.1.1 發(fā)電廠巖土工程勘測,應查清影響建廠的不良地質現象、人類活動因素, 以及與發(fā)電廠各類建(構)筑物地基基礎設計、施工有關的巖土結構,巖土性質、地下水條件等。 3.1.2 發(fā)電廠巖土工程勘測,應擬定勘測技術方案,并遵循以下要求: 1)充分搜集分析已有資料,并進行現場踏勘調查,事先對廠址或場地的工程地質條件取得基本認識; 2)認真研究勘測任務書或委托要求,全面了解建廠規(guī)劃、建(構)筑物特點及設計意圖,明確勘測目的和需要解決的巖土工程問題; 3)按勘測階段工作深度和精度的規(guī)定,擬定勘測工作內容、工作量,并排定先后進行的次序和計劃; 4)提出各項勘測內容的技術標準和精度要求。 3.1.3 發(fā)電廠巖土工程勘測,應根據廠址或場地的復雜程度,結合巖土工程需要研究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采用或綜合采用各種勘測方法。巖土工程勘測方法一般有: 1)工程地質測繪與調查; 2)工程遙感; 3)工程物探; 4)勘探與取樣; 5)室內試驗與原位測試; 6)原體試驗。3.1.4 當需要直接檢驗不同巖土整治效果、核實技術標準和施工條件進行整治方案優(yōu)化時,應作巖土原體試驗;試驗區(qū)、段、點的選定,應具有代表性。 3.1.5 巖土工程分析應貫穿于巖土工程勘測的全過程。資料整編時,應針對需要解決的巖土工程問題,將原始資料、測試數據及調查結果經綜合歸納、論證, 作出分析評價。巖土工程分析應注意下列事項: 1)定性分析依據的條件和定量分析的計算指標必須可靠; 2)應充分注意特殊性巖土如濕陷性黃土、膨脹性巖土、軟土等的特性,并了解當地建筑經驗和技術標準; 3)應充分考慮巖土的非均一性和室內試驗成果的局限性帶來的影響; 4)當場地內有填土,或自然地面標高低于設計零米標高時,應充分注意填土的性質及對工程的影響。 3.1.6 對地基基礎或巖土利用與改造方案的分析評價,應以巖土工程條件為依據,充分吸取當地建筑經驗,綜合考慮結構類型、材料供應及施工條件,經不同方案比較,推薦安全、經濟、合理的方案。 3.1.7 巖土工程勘測報告,應在巖土工程分析的基礎上,按不同勘測階段要求, 分別對廠址方案、地基類型以及巖土工程設計、施工需要的參數作出分析論證建議。 3.1.8 巖土工程勘測,應積極采用新技術和新方法。在數據分析和資料整編中, 應采用計算機技術。 3.2 建筑場地分類與建筑物安全等級 3.2.1 建筑場地按工程地質條件復雜程度,可分為三類: 1)簡單場地:地形較平整,地形坡度在3°以內,地貌單一;地層結構簡單, 性質均勻,非特殊性土;地質構造簡單,無不良地質現象;地下水對地基基礎無不良影響;地震基本烈度小于7 度。 2)中等復雜場地:地形起伏較大,地形坡度在3°~8°之間,地貌單元較 多,為二到三個; 地層層次較多,巖土性質變化較大,地下水埋藏較淺,且對地基基礎可能有不良影響,或地基土為特殊性土,或地基變形計算深度內,基巖面起伏較大,或場地內有可能發(fā)生地震液化的地層;地質構造較復雜,局部有不良地質現象;地震基本烈度為7~8 度。 3)復雜場地:地形起伏大,地形坡度在8°以上,地貌單元在三個以上;地層層次多,且?guī)r土性質變化大;地下水埋藏淺,且對地基基礎有不良影響,或地基土為不均勻的特殊性土, 或地基變形計算深度內基巖面起伏大;地質構造復雜,不良地質現象發(fā)育;地震基本烈度為9 度。 3.2.2 發(fā)電廠各類建(構)筑物,應根據場地和地基失穩(wěn)造成建(構)筑物破壞后果的嚴重性,按表3.3.2 確定安全等級。 表3.2.2 發(fā)電廠各類建(構)筑物安全等級安全等級 3.3.1 發(fā)電廠巖土工程勘測宜分階段進行,勘測階段的劃分應與設計階段相適 應,可分為如下四個階段: 1)初步可行性研究階段勘測(簡稱初可勘測); 2)可行性研究階段勘測(簡稱可研勘測); 3)初步設計階段勘測(簡稱初設勘測); 4)施工圖設計階段勘測(簡稱施設勘測)。 3.3.2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勘測階段可適當調整: 1)擴建或改建的發(fā)電廠巖土工程勘測階段,應根據已有資料的研究程度確 定。當已有資料不能滿足設計階段要求時,應進行相應設計階段的勘測,或作必要的補充工作。 當擴建廠屬于一廠兩站時,應按新建廠分階段進行。 2)對于生活福利建筑、廠外供(排)水明渠和管線、除灰管線以及簡單場地的貯灰場等,在布置方案確定的條件下,可適當簡化勘測階段,或進行一次勘測, 但勘測成果必須滿足施工圖設計的要求。 3)對于復雜的巖土工程,或有特殊施工要求的重要建筑物,必要時尚應增加施工勘測。 4 巖土工程勘測各階段任務與要求 4.1.1 本階段勘測應對擬選廠址的穩(wěn)定性和地基條件作出基本評價,提出適宜或不適宜建廠的意見,推薦兩個或兩個以上場地相對穩(wěn)定,工程地質條件較好的建(構)筑物名稱主廠房(包括汽輪發(fā)電機基礎、鍋爐構架基礎)主控制樓或網絡控制樓、通信樓、220kV 屋內配電裝置樓、高度大于100m 的煙囪、跨度大于30m 的干煤棚及其他廠房建筑; 冷卻塔、山谷灰場一級灰壩。除一、三級以外的其他生產建筑、輔助及附屬建(構) 筑物機爐檢修間、材料庫、機車庫、汽車庫、材料庫棚、推煤機庫、警衛(wèi)傳達室、廠區(qū)圍墻、自行車棚及臨時建筑、平原灰場 3.3 勘測階段劃分的原則 4.1 初步可行性研究階段勘測廠址方案。 4.1.2 本階段勘測應了解工程擬建規(guī)模和單機容量,并搜集下列資料: 1)1∶5000~1∶50000 的地形圖; 2)區(qū)域地質、地貌資料; 3)區(qū)域地震及地震地質資料; 4)廠址地區(qū)水文地質和工程地質資料; 5)遙感地質資料; 6)物探資料; 7)礦產及開采情況,塌陷邊界影響范圍; 8)古文物和重點化石群的分布及保護等級; 9)地區(qū)及有關行業(yè)技術標準; 10)當地建筑經驗。 4.1.3 本階段勘測主要任務是: 1)了解各廠址區(qū)的區(qū)域地質、區(qū)域構造和地震活動情況,基本確定廠址區(qū)的地震基本烈度, 對廠址穩(wěn)定性作出基本評價; 2)概略了解各廠址區(qū)地層巖性、巖土結構、成因類型及分布特征,對工程擬采用的地基類型提出基本意見; 3)調查了解各廠址區(qū)及其附近地段地形地貌特征、不良地質現象及危害程 度,并提出可能防治或避開的建議; 4)調查了解各廠址區(qū)地下水埋藏條件及對場地的影響; 5)了解各廠址區(qū)及其附近礦產分布、開采和規(guī)劃情況; 6)初步分析各廠址區(qū)環(huán)境地質問題,以及對工程建設的影響。 4.1.4 在抗震設防烈度為7 度及以上的地區(qū),應對下列問題進行研究: 1)根據已有資料和踏勘調查,鑒別斷裂的類別,初步了解全新活動斷裂(或 發(fā)震斷裂,下同)性狀,分析地震作用下全新活動斷裂對廠址穩(wěn)定影響; 2)對飽和砂土和粉土的地震液化問題作出初步評價; 3)廠址地形地貌及地質條件對建筑抗震的影響。 4.1.5 本階段勘測工作以搜集資料和現場踏勘為主,必要時可進行工程地質測繪、工程遙感和工程物探及適量的勘探工作。 4.1.6 本階段勘測可按下列條件評價和推薦廠址: 1)廠址穩(wěn)定性,不良地質現象發(fā)育情況及其避開可能性與治理難易程度; 2)地震基本烈度以及場地對建筑抗震的影響; 3)地基巖土特性及擬采用的地基類型,地基處理難易程度; 4)廠區(qū)內地形起伏及對場地利用或整平的影響。 4.2 可行性研究階段勘測 4.2.1 本階段勘測應對各廠址方案的穩(wěn)定性作出最終評價;進一步對廠址的場地穩(wěn)定性和巖土工程條件作出評價,預測工程建設可能引起的環(huán)境地質問題;確定地基類型;為廠區(qū)總平面布置提供資料,對地基處理方案進行論證;推薦工程地質條件較優(yōu)的廠址,并確保在今后工作中不致得出相反的結論。 4.2.2 本階段勘測可按照4.1.2 的內容補充搜集有關資料,并了解下列情況: 1)工程擬建規(guī)模、機組容量及預估的基礎荷載; 2)各廠址總體規(guī)劃設想; 3)擬采用的供水、燃料供應及除(貯)灰方式; 4)設計對巖土工程勘測的要求。 4.2.3 本階段勘測主要任務是: 1)查明廠址區(qū)的地形地貌特征及地質構造; 2)初步查明廠址及附近地區(qū)的不良地質現象,并對其危害程度和發(fā)展趨勢作出判斷,提出防治的初步方案; 3)初步查明廠址范圍內地層成因、時代、分布及各層巖土的主要物理力學性質、地下水埋藏條件,以及場地水、土對混凝土和金屬的腐蝕性; 4)確定廠址區(qū)的地震基本烈度,必要時提供場地的地震加速度; 5)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 度及以上時,確定廠區(qū)場地土類型和建筑物場地類 別; 6)進一步查明廠址有無壓礦情況以及采礦對廠址穩(wěn)定性的影響,并研究和預測可能影響廠址穩(wěn)定的其他環(huán)境地質問題; 7)調查了解廠址區(qū)最大凍結深度; 8)對工程中的地基處理問題,進行方案論證并提出建議。 4.2.4 在抗震設防烈度為7 度及以上時,應對下列問題進行研究: 1)對地面下15m(必要時至20m)深度范圍內的飽和砂土和粉土的地震液化問題作進一步研究,并評價其液化等級; 2)對初可遺留的斷裂問題進行專門勘測; 3)根據廠址區(qū)地形地貌及地質條件,劃分對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險地段; 4)評價地震作用下發(fā)生滑坡、崩塌或塌陷的可能性; 5)評價地基內軟弱層發(fā)生震陷的可能性。 4.2.5 本階段勘測對于復雜場地應進行工程地質測繪,對中等復雜場地可根據需要進行工程地質測繪或調查,對簡單場地可進行工程地質調查。 4.2.6 本階段勘測廠區(qū)勘探點可按下列要求布置: 1)復雜及中等復雜場地的勘探點應按地質單元布置,每個地貌單元不少于 2~3 條工程地質剖面??碧近c間距可為150~300m,基本按網狀布置,且宜在擬布置主廠房地段適當加密,山區(qū)復雜場地勘探點間距宜適當縮小。 2)簡單場地的勘探點,按建廠規(guī)模每個廠區(qū)不應少于5~16 個。 3)條件適宜時,應有一定數量的探井。 4)為查明斷裂和對不良地質現象進行的專門勘探,以及為原體試驗而布置的勘探工作,應按專門要求進行。 4.2.7 本階段勘測廠區(qū)勘探點深度應按場地復雜程度和機組容量大小確定。第四系一般性勘探點深度可為10~30m,控制性勘探點深度可為30~60m;軟土地 區(qū)一般性勘探點深度可為30~50m,控制性勘探點深度可為60~100m。 4.2.8 本階段勘測對取水建筑物和灰場灰壩地段,應進行工程地質測繪或調查, 必要時宜布置一定數量的勘探工作??睖y工作應著重評價取水建筑物的岸邊穩(wěn)定性,分析灰場可能產生的環(huán)境地質問題,建議山谷灰場壩軸線位置和壩型。 4.2.9 廠址區(qū)建筑場地,可按表4.2.9 劃分對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險地段。 表4.2.9 各類建筑抗震地段的劃分 4.2.10 場地土的類型,宜根據土層剪切波速按表4.2.10 劃分。 4.2.11 建筑場地類別,應根據場地土類型和場地覆蓋層厚度劃分為四類,并宜符合表4.2.11 的規(guī)定。當有充分依據時可適當調整。 4.2.12 構筑物所在場地,亦可按現行《構筑物抗震設計規(guī)范》確定其場地分類。 表4.2.10 場地土類型的劃分 4.2.13 本階段勘測對于山區(qū)或地質條件復雜的廠址,應根據廠址地區(qū)的地形地貌,地質構造、地層巖性、巖土性質、不良地質現象發(fā)育程度和地下水等條件進行工程地質分區(qū)。 表4.2.11 建筑場地類別劃分 4.2.14 當天然地基不能滿足要求時,本階段勘測應對地基處理方法和樁基選型進行論證,推薦一個或兩個技術可靠、經濟合理的地基處理方法或樁型供工程進一步比較采用。 4.2.15 進行地基處理方法和樁基選型論證時,應對建筑場地地基處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充分論據。針對各類建筑物的不同要求,在選擇擬用于工程的地基處理方法和樁型時,應考慮它們對場地的適宜性、環(huán)保要求、施工因素、工期、材料、當地建筑經驗及費用等。 4.2.16 地基處理方法和樁基選型論證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工程概況及設計要求; 2)場地巖土工程條件; 3)所選擇地基處理方法和樁型的適宜性及技術分析,包括承載力和地(樁) 基沉降量的預估和初步計算; 4)施工條件分析,包括對環(huán)境影響的分析; 5)工程量預估; 6)經濟分析; 7)結論與推薦意見。 4.3 初步設計階段勘測 4.3.1 本階段勘測應進一步查明廠址的巖土工程條件,為最終確定總平面布置、主要建筑物地基基礎方案設計、不良地質現象的整治、原體試驗等,提供巖土工程勘測資料,推薦地基處理或樁基方案,對其他巖土整治工程進行方案論證。當需要時宜與初設勘測同步進行原體試驗,其有關規(guī)定詳見本規(guī)程第10 章。 4.3.2 本階段勘測應取得下列資料和文件: 1)初步設計階段巖土工程勘測任務書; 2)比例尺為1∶500~1∶5000 具有坐標及地形,并標有初步擬定的建筑物平面位置及地坪整平標高的圖件; 3)各建筑物地段初步擬定的基礎類型、埋深,煙囪、冷卻塔擬建高度,灰壩壩型、最大壩高,筑壩材料規(guī)格及用量,初步確定的主要建筑物的單位荷載及總 荷載,以及其他擬建建筑物的情況; 4)工程前期勘測原始及成品資料,以及當地有關巖土工程資料和建筑經驗。 4.3.3 本階段勘測主要任務是: 1)進一步查明廠址區(qū)的地形地貌和地層的分布、成因、類別、時代及巖土物理力學性質,提出地基基礎方案設計所需計算參數; 2)進一步查明不良地質現象的成因、類別、范圍、性質、發(fā)生發(fā)展的規(guī)律及危害程度等,并對其整治方案進行論證; 3)進一步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條件及變化規(guī)律,分析地下水對施工可能產生的影響,提出防治措施,并對場地水和土層對混凝土與金屬的腐蝕性作出評價; 4)查明可能對建筑物有影響的天然邊坡或人工開挖邊坡地段的工程地質條 件,評價其穩(wěn)定性,并對其處理方案進行論證; 5)對復雜場地的廠址進行工程地質分區(qū)、分帶(或分段)。 4.3.4 當廠址抗震設防烈度≥7 度時,應對廠址內飽和砂土和粉土進行深入的地震液化判定與評價,并確定液化等級;進一步對廠址內軟弱土層的震陷問題進 行研究評價。 4.3.5 工程地質條件復雜的廠區(qū)應進行比例尺1∶500~1∶5000 的工程地質測繪,特別復雜和有專門需要的地段可采用更大比例尺的測繪。 4.3.6 本階段勘測的控制性勘探點不應少于勘探點總數的1/3,條件適宜時, 應有一定數量的探井或探槽。4.3.7 廠區(qū)初設勘測的勘探點、線、網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勘探線應垂直地貌分界線、地質構造線及地層走向,并應考慮建筑坐標的方向; 2)勘探點應沿勘探線布置,每一地貌單元應有勘探點,同時在地貌和地層變化處應加密勘探線或勘探點; 3)對于平原地區(qū)場地,可按方格網布置勘探點; 4)勘探點的布置尚應結合主要建筑物位置,在主廠房范圍內可適當加密勘探點,并考慮總布置變動的可能性。 4.3.8 廠區(qū)勘探線、點的間距可按表4.3.8 確定。 表4.3.8 勘探線點的間距(m) 對廠區(qū)內不同工程地質分區(qū),宜根據各分區(qū)場地復雜程度,分別采用不同的勘探線、點間距。 4.3.9 廠區(qū)勘探點深度可按表4.3.9 確定。 表4.3.9 勘探點深度(m) 注:1 勘探點深度從預計整平地面算起,表列數據不適用于查構造線(帶) 2 軟土地區(qū)控制性勘探點深度可根據具體情況加深 4.3.10 當遇下列情況時勘探點深度可作適當調整: 1)在預定勘探深度內遇基巖時,一般性勘探點深度應鉆入基巖,并準確判明巖性及風化程度,但在山麓河谷地區(qū)應防止誤將孤石判為基巖。控制性勘探點深度,對硬質巖石,鉆入強風化層不應少于3m;對軟質巖石,鉆入強風化層不應少于5m,必要時應鉆穿強風化層;當基巖為中等風化或微風化時,鉆入基巖深度不應少于1m(巖溶發(fā)育場地應按本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在預定勘探深度內遇軟弱地層時,勘探點深度應適當加深或穿透軟弱地 層。 3)已有資料或鉆探證明,在勘探深度內,基礎埋深以下有分布均勻、性質堅實、厚度超過3m 的地層(如碎石土、老堆積土等),其下又無軟弱下臥層時,一般性勘探點深度宜至該層1~3m,控制性勘探點深度仍按規(guī)定執(zhí)行。 4.3.11 廠區(qū)取土試樣和原位測試的勘探點數,應根據地層復雜程度確定,不宜少于勘探點總數的1/3~1/2,且應均勻分布,每一主要土層的試樣(或原位測試數據)不應少于10 件,其中做力學試驗的試樣不應少于60%,并應對軟弱夾層或透鏡體選取土試樣。 4.3.12 山區(qū)廠區(qū)初設勘測范圍宜適當擴大,主要工作應布置在地貌變化、基巖起伏較大和第四系覆蓋層巖性復雜的地段,并考慮在施工和運行時可能發(fā)生變化的情況。對基巖裸露山區(qū)的廠區(qū)勘測,應充分利用測繪調查手段,并針對山區(qū)地質特點合理布置勘探測試工作。山區(qū)勘測應著重查明: 1)地形特征、地貌成因類型、地貌單元的分布; 2)地質構造特征及不良地質現象; 3)各類巖層的分布、厚度、接觸關系、地質時代及工程地質特征,如產狀、 不同等級的風化層厚度、起伏情況、節(jié)理裂隙性狀、不利結構面的組合等;軟弱層、軟化層、復雜和不穩(wěn)定的巖土層的分布及厚度。 4.3.13 山區(qū)廠區(qū)初設勘測應著重研究以下問題: 1)分析地基變形特性,估算不均勻沉降變形量; 2)分析不良地質現象對廠區(qū)建筑的影響,并提出整治措施; 3)當廠區(qū)一側存在臨空面時,應分析評價建筑場地穩(wěn)定性; 4)當確定采用人工地基或樁基時,應針對廠區(qū)不同建筑物,提出具體方案。 4.3.14 在軟土地區(qū),應著重查明樁基持力層及持力層上部地層的分布、深度、厚度及沉樁、成孔條件,以及下臥層的巖土工程條件,并提供樁基設計計算參數。 4.3.15 在特殊巖土地區(qū),應著重查明特殊巖土分布特征、特殊巖土性狀指標、相應等級和分區(qū)。 4.3.16 本階段勘測應對碼頭工程的岸邊穩(wěn)定性和場地工程地質條件作進一步研究評價,勘測工作可按下列要求進行: 1)當碼頭地段存在構造斷裂和不良地質現象時,應進行1∶500~1∶1000 的工程地質測繪。 2)勘探線應垂直岸向或地貌單元布置,一般不少于三條地質剖面線,每條剖面線上不少于3 個勘探點??碧缴疃葢磷畲鬀_刷深度以下10m,并能滿足岸邊穩(wěn)定性計算的要求,當擬采用樁基時,尚應按本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3)碼頭勘測其他具體要求和內容,應按現行《港口工程地質勘察技術規(guī)范》 和《巖土工程勘察規(guī)范》執(zhí)行。 4.3.17 本階段對岸邊或水中泵房和取水構筑物的勘測,應查明場地地層巖性、構造、不良地質現象發(fā)育情況、河流沖淤特點及河道變遷情況、地下水埋藏條件及對混凝土和金屬的腐蝕性,對場地的穩(wěn)定性和地基條件作出進一步評價??睖y工作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1)當場地存在構造斷裂和不良地質現象時,應進行1∶500~1∶1000 的工程地質測繪。 2)勘探工作量應根據工程規(guī)模、基礎類型、河流最大沖刷深度確定??碧骄€應垂直河床布置,并不應少于1~3 條,每條勘探線上不應少于3 個勘探點。一般性勘探點應至河床最大沖刷深度以下不少于5m,控制性勘探點不應小于20m(從地面或河床算起)。 4.3.18 貯灰場勘測宜在本階段完成,其具體要求及內容應按現行《火力發(fā)電廠貯灰場工程地質勘測規(guī)定》執(zhí)行。貯灰場初勘工作應著重研究評價以下問題: 1)查明壩址(含壩肩)巖土分布及特性、構造、不良地質現象,對壩址穩(wěn)定性和滲漏問題作出評價; 2)查明灰場區(qū)不良地質現象、構造,對滲漏問題和邊坡穩(wěn)定性作出評價; 3)查明貯灰場排洪、排水系統建筑地段的工程地質條件,并對其穩(wěn)定性和適宜性作出評價; 4)查明灰場壩體建筑材料的儲量、質量、開采條件。 4.4 施工圖設計階段勘測 4.4.1 本階段勘測應根據不同建筑物的類別、特點、重要性及已確定的地基方案和不良地質現象整治措施,對各建筑地段的地基作出詳細的巖土工程評價,并為其地基基礎和不良地質現象整治的設計、施工提供巖土工程資料。 4.4.2 本階段勘測前應取得下列資料和文件: 1)施工圖設計階段巖土工程勘測任務書; 2)具有坐標及地形的建筑物總平面布置圖; 3)各建筑物的室內外地坪高程、上部結構類型、基礎形式及擬定的尺寸、基礎埋深及基底單位荷載、地基處理方案和要求; 4)水工建筑物的基礎形式、基礎埋深、基底單位荷載或總荷載,以及擬采用的施工方法等; 5)貯灰場的范圍及排洪、排水設施位置、擬建灰壩的壩頂、底高程、壩型結構、基礎埋深、基底單位荷載或總荷載,以及筑壩的特殊要求等; 6)以前各階段勘測資料。 4.4.3 本階段勘測主要任務是: 1)查明各建筑地段的地基巖土類別、層次、厚度及沿垂直和水平方向的分布 規(guī)律。 2)提供地基巖土承載力、抗剪強度、壓縮模量等物理力學性質指標及其他設計所需計算參數。 3)查明各建筑地段地下水埋藏條件,必要時尚應查明水位變化幅度與規(guī)律。 當需降水時,應提供地層滲透性指標,并為降水設計提出相應意見。 4)判定地基土及地下水在建筑物施工和使用期間可能產生的變化及其對工 程的影響。 5)分析和預測由于施工和運行可能引起的環(huán)境地質問題,并提出防治措施。 6)對需進行沉降計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變形計算參數,預測建筑物的沉降, 差異沉降或整體傾斜。 7)對深基坑開挖尚應提供穩(wěn)定計算和支護設計所需的巖土工程技術參數,論證和評價基坑開挖、降水等對鄰近建(構)筑物的影響。 8)當基礎需考慮動力作用時,應提供地基土的動力特性指標。 4.4.4 本階段勘探點的布置應根據建筑物的類別及建筑場地的復雜程度確定。 對于一級建筑物及需要作變形計算的部分二級建筑物,應按主要柱列線、軸線及基礎的周線布置勘探點;對于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的輪廓線布置勘探點。 復雜場地的勘探點布置應適當加密,必要時尚應逐基勘探。當采用巖石地基時,對基巖起伏較大或可溶巖分布的場地,宜選擇代表性地段布置適量的探井或探槽。 4.4.5 勘探點的深度應按地基設計計算類別確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對按承載力計算的地基,勘探點深度應以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層為原則。當基礎底面寬度小于5m,且地基變形計算深度(Zn)內又無軟弱下臥層存在時,條形基礎的勘探點深度可為3.0b,單獨基礎可為1.5b。但勘探點深度在基礎底面以下不得小于5m。 當勘探過程中發(fā)現在地基主要受力層深度內,地層坡度不能符合現行《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的要求時,勘探點深度應符合地基變形驗算要求。 2)對除按承載力計算外,尚需進行變形驗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點的深度應達到地基沉降計算深度,并考慮相鄰基礎的影響。 地基沉降計算深度的確定應符合現行《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要求。 控制性勘探點的深度也可根據基礎底面寬度及地基土的類別確定,一般情況下可按表4.4. 5 確定。 注:1 本表適用于天然地基; 2 勘探點深度由基礎底面算起,且不應小于8m; 3 表列數據適用于均勻地基,當地基為多層土時可根據表列數據適當調整; 4 圓形基礎可采用直徑d 代替基礎底面寬度b; 5 當軟弱下臥層厚度較大時,控制性勘探點深度應取大值; 6 當場地有大面積堆載時,控制性勘探點深度應根據荷載大小及基礎底面 積適當加深 3)對于巖石地基,勘探深度應根據巖石的性質、風化程度及穩(wěn)定性確定。 4)勘探點深度亦可按4.3.10 作適當調整。 當采用人工地基或深基礎時,勘探深度應按所采用地基基礎方案的需要確 定。 4.4.6 各建筑物地段均應采取土試樣或進行原位測試,為設計提供計算指標。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的數量應根據建筑物類別及地層復雜程度以建筑場地、建筑物柱列、軸線或以單獨構筑物基礎(如煙囪、冷卻塔等)為單元,每單元同一土層內取土試樣(或原位測試數據)不應少于6 件(或個)。 5.1.1 主廠房地段包括汽機房、除氧煤倉間、鍋爐房、集中控制樓、煙囪及爐后設施(包括煙道、除塵器等)。 5.1.2 主廠房地段的勘測,應根據巖土工程條件,著重研究地基承載力和不均勻沉降,對地基的穩(wěn)定性作出評價。對深基開挖和回填,尚需研究基坑邊坡穩(wěn)定、回填土的評價及其他有關的巖土工程問題。 5.1.3 主廠房、煙囪勘探點的布置、數量及控制性勘探點的深度可按表5.1.3 注:1 本表適用于天然地基; 2 勘探點深度從基礎底面算起; 3 表列主廠房勘探點數量為一臺機組的數量,一期工程同時安裝兩臺或兩 臺以上機組之主廠房,勘探點總數可適當減少; 4 爐后設施可根據需要布置適量的勘探工作 5.2 變電站地段 5.2.1 變電站地段包括廠區(qū)內或屬于發(fā)電廠而在廠區(qū)外單獨設置的變電站,以及電網樞紐變電所。 5.2.2 廠內變電站的勘探點布置應靠近主變壓器、變電構架的基礎,一般情況, 勘探點總數不應少于5 個,深度宜為8~15m。 5.2.3 廠外單獨設置的變電站,對于簡單場地,經選站之后,可在施設階段進行一次勘測??睖y點宜為5~12 個,深度宜為8~15m。當場地屬于復雜或中等復雜的場地時,應按照本規(guī)程和《巖土勘察規(guī)范》有關章節(jié)的規(guī)定執(zhí)行。 5.2.4 對電網樞紐變電所,特別是500kV 變電所,應分階段進行巖土工程勘測, 可按中、小型發(fā)電廠的勘測內容和基本要求,參照本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5.3 貯煤場與輸煤建筑物地段 5.3.1 貯煤場與輸煤建筑物地段包括貯煤場、干煤棚、貯煤筒倉(煤罐)、卸煤溝、翻車機室、輸煤轉運站、碎煤機室、輸煤地下廊道、輸煤棧橋等。 5.3.2 貯煤場、干煤棚的勘測,應著重分析堆載對自身基礎及其相鄰基礎產生不均勻沉降和水平位移的影響。當貯煤場和干煤棚位于斜坡陡坎邊緣或江、河、 湖、海岸邊且附近存在臨空面時,應分析堆載對地基產生滑移的可能性。 5.3.3 貯煤筒倉(煤罐)的勘測,應著重查明建筑場地地基土的變化規(guī)律,壓縮性的差異和地層的不均勻性等,研究其地基強度及變形特性,提供變形計算的有關參數。 5.3.4 卸煤溝及翻車機室的勘測,應著重查明施工開挖中的邊坡穩(wěn)定性、土壓力及施工排水的巖土工程條件。 5.3.5 輸煤轉運站及碎煤機室的勘測,應著重查明地層巖性、分布規(guī)律及物理力學性質,分析和研究地基承載力和地基變形特征,提出地基計算所需的巖土技術參數。 5.3.6 輸煤地下廊道及地下轉運站的勘測,應對開挖基坑中邊坡的穩(wěn)定性、地層的滲透性或排水疏干等巖土工程條件進行評價。 5.3.7 輸煤棧橋的勘測,應符合下列要求: 1)調查沿線地形地貌、地質構造、地層巖性及不良地質現象; 2)查明地下水條件,判定地下水對混凝土及金屬材料的腐蝕性; 3)查明地層的分布、巖土性狀、埋藏條件及物理力學性質,進行巖土分析與評價,提出地基處理和不良地質現象整治的建議。 5.3.8 貯煤場及輸煤建筑物地段勘探點(線)的布置、數量及深度,可按表5.3.8 確定。 5.4.1 輔助與附屬建筑物地段包括生產辦公樓、化學水處理室、修配廠、檢修車間、制氫站與氫罐、燃油罐、材料棚庫、灰渣泵房、危險品庫,以及生活福利建筑物等。 表5.3.8 勘探點(線)的布置、數量及深度 5.4 輔助與附屬建筑物地段 勘探點深度 10~25m 大跨度干煤棚: 20~30m 貯煤量<5000t 15~25m 20~30m 貯煤量5000~ 10000t 25~40m 5.4.2 輔助與附屬建筑物地段的勘測,應重點查明地基土的類別、巖性特征、分布規(guī)律及物理力學性質,并結合各建筑物特點進行巖土分析與評價。 5.4.3 輔助與附屬建筑物地段勘探點的布置宜按建筑物的輪廓線和軸線布置。 對于二級建筑物且建筑物場地為中等復雜或復雜時,勘探點數量可為2~5 個, 勘探點深度12~20m;其它建筑物勘探點數量可為1~2 個,勘探點深度10~15m。 5.4.4 當輔助與附屬建筑物場地地質條件簡單,地形平坦,地貌形態(tài)單一,地層分布均勻且較有規(guī)律時,可按建筑群布置勘探點。 5.5 供排水建筑物地段 5.5.1 供排水地段包括冷卻塔、岸邊(或水中)水泵房、取水構筑物、中央水泵房、輸水管道、輸水隧洞、溢流壩等。 5.5.2 冷卻塔的勘測,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勘測的內容除應執(zhí)行本規(guī)程第4.4.3 條的規(guī)定外,尚應著重查明和研究地基的不均勻性和水池漏水對地基土性質的影響; 2)當需進行地基處理或采用樁基礎時,勘測應滿足其施工圖設計的技術要 求,并提供地基基礎設計和施工所需的有關技術參數。 5.5.3 岸邊(或水中)水泵房及取水構筑物的勘測,應符合下列要求: 1)在水文專業(yè)人員配合下,了解水泵房及取水構筑物地段河岸與河床的沖 刷、淤積以及變遷情況,河水最高、最低水位,查明河水與地下水的補給關系, 水的運動對岸坡穩(wěn)定性的影響; 2)查明不良地質現象和施工開挖等人為因素對岸坡穩(wěn)定性的影響; 3)當采用沉井施工時,應查明地層的巖性特征及其均勻性,若地層中含有大塊碎石、漂石或易產生流砂時,應分析判定其正常下沉的可能性; 4)當采用大開挖或圍堰排水施工時,應提出基坑周邊和基底土的滲透系數 (K),并判定基坑邊坡的穩(wěn)定性。 5.5.4 中央水泵房的勘測,應著重研究施工開挖邊坡穩(wěn)定性、漏水對地基土性質的影響及施工降水等的巖土工程條件。 5.5.5 輸水管(溝)道的勘測,應著重查明下列內容: 1)管道沿線地形地貌、地質構造、地層結構、巖土的物理力學性質、地下水條件及不良地質現象等,并進行分析評價; 2)穿越或跨越公路、鐵路、沖溝、河流等地段的巖土工程條件,并評價其穩(wěn)定性; 3)土的最大凍結深度,明渠通過地段的地層滲透性及邊坡的穩(wěn)定性。 5.5.6 輸水隧洞的勘測,應查明隧洞洞口及洞體圍巖的工程地質條件,對其穩(wěn)定性作出評價,并提出隧洞設計與施工所需的有關技術參數和巖土工程的建議。 5.5.7 隧洞位置的選擇應考慮下列條件: 1)應選擇在山體完整寬厚、地質構造簡單、地層巖性均一、工程地質條件相 對較好的地段; 2)應避開斷裂構造交匯帶、斷層破碎帶,特別是含水、寬大的破碎帶,強風化帶等地段; 3)應避開溶洞特別發(fā)育、地下水豐富和地層松軟的地帶,以及沖溝、山洼等地表水匯集的地段; 4)隧洞的軸線宜與地質構造線、巖層及主要節(jié)理走向垂直或大角度相交; 5)洞口應選擇在山體穩(wěn)定,松散覆蓋層薄,無不良地質現象的地段。 5.5.8 隧洞勘測應著重查明下列內容: 1)沿線的地形地貌特征,洞口、洞體及附近的不良地質現象及其發(fā)育程度; 2)沿線的地層結構、第四系厚度及性質、巖石的風化與裂隙發(fā)育程度、軟弱結構面與隧洞軸線的組合關系; 3)當地下水位高出隧洞底板高程時,應查明其類型,分析對洞口及洞體的穩(wěn)定影響,并取水試料進行腐蝕性分析。 5.5.9 隧洞勘測應沿隧洞中心線或中心線兩側布置勘探點,并在下列地段布點控制: 1)隧洞進出口覆蓋層較厚,巖石破碎,或存在偏壓傍山地段; 2)隧洞穿越古河谷、斷層破碎帶、或隧洞頂板厚度小(對無壓隧洞上覆巖體 不宜小于1 倍跨度,土體不宜小于3 倍跨度,對有壓隧洞上覆巖體不宜小于0.2 倍水頭)的地段; 3)地質條件較復雜和不良地質現象發(fā)育的地段。 5.5.10 隧洞整體穩(wěn)定性的評價,可采用工程地質分析法,按影響洞室穩(wěn)定性的主要因素進行綜合分析評價,或按理論進行計算。巖土洞室圍巖穩(wěn)定性判定可按現行《巖土工程勘察規(guī)范》有關規(guī)定計算。 根據已查明的巖土工程條件,應分段對隧洞設計與施工中的巖土工程問題提 出建議,對地質條件復雜和不良地質現象發(fā)育的地段,尚應配合施工進行現場檢驗。 5.5.11 溢流壩的勘測,應著重查明壩基與壩肩的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并判定其穩(wěn)定性。勘測工作還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工程地質測繪或調查的范圍,應包括建壩后的上游淹沒區(qū),下游消能抗 沖段。調查測繪內容應包括地形、地貌、地層結構,巖石的風化與節(jié)理裂隙發(fā)育程度和不良地質現象,以及河谷的縱橫剖面、河流階地、河床縱橫向的沖刷和淤積、岸邊穩(wěn)定性等。測繪比例尺可選用1∶500~1∶1000。 2)按表5.5.12 確定的勘探深度內遇有軟弱層或透水層時,應穿透至堅硬土 層、隔水層或基巖為止。3)測量各含水層的水位及滲透系數(K)。當河水受污染時,還應取水樣進行腐蝕性分析。 4)調查筑壩材料的產地、儲量、質量、開采條件等。必要時,應布置勘探工作和采取土試料。 5.5.12 供排水地段勘探點的布置原則、數量及深度,可按表5.5.12 確定。 注:1 本表適用于天然地基。 2 冷卻塔及中央水泵房勘探點深度由基礎底面算起。 3 所有泵房的勘探點深度系在滿足穩(wěn)定性前提下應進入基底以下的深度 5.6 貯灰場與除灰建筑物地段 5.6.1 貯灰場包括灰壩壩址、灰場區(qū)、排洪系統和筑壩材料場地。除灰建筑物 主要包括沉灰池、灰漿泵房、中繼泵房、除灰管道等。 5.6.2 貯灰場勘測,應對各建筑地段作出巖土工程評價,其勘測主要內容包括: 1)對貯灰場壩址,應與水工設計人員配合選擇壩軸線位置。應重點查明壩基土層的類別、分布、厚度及物理力學性質和基巖表層風化程度,特別是軟土及強透水層的分布和埋藏條件, 并查明壩肩的穩(wěn)定性和不良地質現象及其危害程度。 對壩址的穩(wěn)定性作出評價。 2)對灰場區(qū)應著重查明不良地質現象、邊坡的穩(wěn)定性及滲透性等。 3)對貯灰場排洪系統,包括豎井、臥管、消能設施、斜槽、明渠及隧洞等地段的勘測,應查明各建筑地段的巖土工程條件,并對其穩(wěn)定性和適宜性作出評價。 4)對筑壩材料勘測,應查明筑壩使用的黏性土、粉土、塊石和作反濾層用的砂、卵(礫)石料的儲量、質量和開采運輸條件等。 5.6.3 貯灰場勘測,應進行工程地質調查或測繪??碧焦ぷ髁康牟贾?,應以能控制地層變化,查明軟弱土層、結構面和強透水層的埋藏和分布條件為原則。 5.6.4 貯灰場勘測的具體要求及灰壩加高勘測應按現行《火力發(fā)電廠貯灰場工程地質勘測規(guī)定》執(zhí)行。 5.6.5 沉灰池、灰漿泵房的勘測,應按建筑物輪廓線或中心線布置勘探點、勘探點數量可為1~3 個,勘探深度可為8~12m。 5.6.6 除灰管道的勘測,應參照本規(guī)程5.5.5、5.5.12 有關輸水管道的規(guī)定執(zhí)行。中繼泵房的勘測,應按建筑物位置宜布置1~3 個勘探點,深度8~10m。6 專門巖土工程勘測 6.1 斷裂 6.1.1 當抗震設防烈度等于或大于7 度時,單機容量為200MW 及以上或規(guī)劃容量為600MW 及以上的大型發(fā)電廠廠址,在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階段,應對廠址進行斷裂勘測。初步可行性研究勘測宜根據已有資料及調查,參照本節(jié)有關條款進行工作;可行性研究勘測,應按照本節(jié)規(guī)定進行工作。 6.1.2 斷裂勘測的主要任務是:查明斷裂的類型和性質,進行全新活動斷裂(或發(fā)震斷裂,下同)的分級,評價在地震作用下斷裂對廠址穩(wěn)定性的影響,并對其危害程度作出基本估計,提出處理意見或處理措施。 6.1.3 斷裂的巖土工程勘測分類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全新活動斷裂:在全新地質時期(一萬年)內有過活動或近期已在活動,同時推測將來可能繼續(xù)活動的斷裂。 2)發(fā)震斷裂:全新活動斷裂中,近期(近500 年來)發(fā)生過地震震級M≥5 的 斷裂;或在未來100 年內,預測可能發(fā)生地震震級M≥5 的斷裂。 3)非全新活動斷裂:一萬年以來沒有發(fā)生過任何活動的斷裂。 6.1.4 全新活動斷裂可根據其活動時間、活動速率及地震強度等因素, 按表6.1.4 的規(guī)定,劃分為強烈全新活動斷裂、中等全新活動斷裂和微弱全新活動斷裂。 6.1.5 斷裂勘測,一般情況下,可通過下列方法做出評價: 1)查閱文獻資料; 2)應用遙感技術; 3)進行工程地質測繪與調查; 4)必要時進行物探及適當的勘探與測試工作,做綜合分析與判斷。 表6.1.4 全新活動斷裂分級 6.1.6 斷裂勘測首先應搜集、查閱和分析有關文獻資料,包括衛(wèi)星影像及航空像片解釋圖,區(qū)域構造體系圖或地質圖,主要構造帶或活動構造及強震震中分布圖,地震區(qū)帶分布圖,地震地質報告,地應力及地形變資料,近期地震資料,震害歷史記載(地震目錄、地方志、古碑、古塔等)。 6.1.7 可采用光學圖像處理(包括假彩色合成法、密度分割法、激光光暈變換法等)及數據圖像處理方法(包括邊緣增強法、“KL”變換法、濾波法、付里葉變換法等),進行衛(wèi)星影像及航空像片的地質解釋工作,鑒別和發(fā)現活動斷裂,尤其是隱伏活動斷裂。 6.1.8 活動斷裂的工程地質測繪與調查,應重點調查下列內容: 1)地形地貌跡象,包括山區(qū)或高原不斷上升剝蝕或長距離的平滑分界線;非巖性影響的陡坡、峭壁;深切的直線形河谷;一系列滑坡、崩塌的出現及山前疊置的洪積扇;山谷中或平原山地交界處具有定向斷續(xù)出現的殘丘、洼地、沼澤、蘆葦地、鹽堿地、湖泊、跌水、泉及溫泉等的線性規(guī)律分布;河流、水系定向排列展布或同向扭曲錯動等。 2)地質地層跡象,包括第四系完好程度,近期活動過的斷裂留下的跡象(如 地表裂縫、拖曳褶皺),第四系的位移錯動;地下水活動異常及由此引起的地表植被的不同特征;斷層帶中的破碎、膠結特征等。必要時,可采取斷層上覆地層或斷層泥試樣進行測齡工作,一般情況下,可采用放射性碳(C14)、熱釋光法(TL) 和電子自旋共振法(ESR)。 3)地震跡象,包括地震斷層、崩積楔、地裂縫、巖石崩塌、滑坡、地震湖、 河流改道及地震液化現象等。 6.1.9 當以上方法難以滿足要求時,可選用適宜的物探方法確定隱伏斷裂的位置。當需要查明通過廠址的覆蓋層厚度不大的隱伏斷裂的位置及性質等條件時, 可考慮布置適量的勘探工作。 6.1.10 在斷裂勘測和評價時,應重點研究下列地段: (1)深大全新活動斷裂帶: 1)兩組或兩組以上活動斷裂的交匯或匯而不交的部位; 2)活動斷裂的拐彎突出部位; 3)活動斷裂的端點及斷面上不平滑處; 4)發(fā)生過破壞性地震的地段。 (2)新斷陷盆地: 1)斷陷盆地較深、較陡一側的全新活動斷裂帶,尤其是斷距最大的地段; 2)斷陷盆地內部的次一級盆地之間或橫向斷裂所控制的隆起兩側; 3)斷陷盆地內多組全新活動斷裂的交匯部位; 4)斷陷盆地的端部,尤其是多角形盆地的銳角區(qū); 5)復合斷陷盆地中的次級凹陷處等。 6.1.11 在大型發(fā)電廠的初可勘測和可研勘測中,對可能影響廠區(qū)穩(wěn)定的全新活動斷裂,特別是強烈全新活動斷裂,宜采取避開的處理措施。避開的距離應根據全新活動斷裂的等級、規(guī)模、產狀、性質、覆蓋層厚度及地震烈度等多種因素, 進行具體分析和研究確定。一般情況下,可按表6.1.11 確定。 表6.1.11 大型發(fā)電廠與斷裂的安全距離及處理措施 安全距離及處理措施斷裂分級 6.1.12 對非全新活動斷裂,可不考慮其對廠址穩(wěn)定性的影響,當斷裂破碎帶發(fā) 育時宜按不均勻地基對待。 6.2 地震液化 6.2.1 當抗震設防烈度等于或大于7 度,且場地分布有飽和砂土或飽和粉土時, 應判別地震液化的可能性,并評價液化危害程度,提出合理的抗液化措施??拐鹪O防烈度為6 度時,可不考慮液化對發(fā)電廠建(構)筑物的影響,但對液化沉陷敏感的乙類建筑,可按7 度進行液化判別。 6.2.2 地震液化的判別,一般情況下,宜考慮地面下15m 的深度范圍。當采用樁基或其他深基礎時,液化判別深度可根據工程具體條件適當加深,最大判別深度不宜超過20m。 6.2.3 對可能發(fā)生液化的場地及地層,應搜集資料進行現場調查及勘探,其內容主要包括: 1)地層時代、地貌單元及成因類型情況;應特別重視地貌的調查,注意掩埋的古河道、溝渠等的分布;靠近河流、溝谷地區(qū)時,應分析臨空面的地層液化產生大面積滑移的可能性。 2)歷史地震烈度異常區(qū)(帶),特別是地基失效的原因,第四系發(fā)生地裂縫的情況等。 3)歷史和現代地震震中位置、震級大小、地面震動的持續(xù)時間、烈度分布以及發(fā)生過的液化現象等。4)地下水位及其季節(jié)性變化幅度。 6.2.4 對可能發(fā)生液化的地層應測定下列各項指標: 1)地基土顆粒組成及顆粒級配曲線、不均勻系數、平均粒徑; 2)地基土的天然含水量、重力密度、天然孔隙比、相對密度及滲透系數等物理性指標; 3)必要時尚應進行室內動力性質測試。 6.2.5 地基中有飽和砂土或飽和粉土時,可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液化初判: 1)地質年代為第四紀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時,可判為不液化。 2)粉土中粒徑小于0.005mm 的黏粒含量,7 度、8 度、9 度分別不小于10%、13%和16%時,可判為不液化土。 3)埋置深度不大于2m 或大于5m 的基礎,可按圖6.2.5 確定是否要進一步判別液化;埋置深度大于2m 但不超過5m 的基礎,上覆非液化土層厚度和地下水位深度值應各減去超過2m 的深度部分后按圖6.2.5 進行判別。 注1 黏粒含量為采用六偏磷酸鈉作分散劑的測定結果; 2 上覆非液化土層中有軟土時,應扣除軟土層厚度; 3 地下水位深度采用歷年平均水位,并考慮電廠投產后水位變化的影 響或近期內年最高水位,取其較大值。 注:du—上覆非液化土層厚度,m;dw—地下水位深度,m。 圖6.2.5 du、dw 與液化的關系 6.2.6 經初判確定為需要進一步判別液化的飽和砂土和飽和粉土,應采用標準貫入試驗法進行判別。當飽和砂土和飽和粉土的標準貫入錘擊數實測值(未經桿長修正)小于液化判別標準貫入錘擊數臨界值時,應判為液化土。液化判別標準貫入錘擊數臨界值可按下式計算: N = cr-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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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LT 5074-1997 火力發(fā)電廠巖土工程勘測技術規(guī)程 5074 1997 火力發(fā)電廠 巖土 工程 勘測 技術規(guī)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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