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SBD 10-2007 南水北調工程驗收工作導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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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NSBD 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專用技術標準 NSBD10-2007 南水北調工程驗收工作導則 2007-11-27 發(fā)布 2007-12-1實施 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發(fā)布 2 前 言 為使南水北調工程驗收工作規(guī)范化,明確驗收責任,保證驗收工作質量,依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南水北調工程驗收管理規(guī)定》(國調辦建管[2006]13號),特制定本導則。本導則主要內容包括總則、施工合同驗收、階段驗收、專項驗收與安全評估、設計單元工程完工(竣工)驗收、單項(設計單元)工程通水驗收、遺留問題及處理與工程移交、附錄等8個章節(jié)。使用過程中,如使用條件發(fā)生變化,或有需要修改、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反饋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建設管理司。 本導則批準部門: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本導則主持機構: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建設管理司 本導則解釋單位: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本導則主編單位: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建設管理司 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本導則參編單位: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監(jiān)管中心 本導則主要起草人:李 勇 王松春 唐 濤 井書光 趙世新 伍宛生 江瑞勇 秦小橋 尤國文 袁文傳 曹繼文 目 錄 1 總 則 1 2 施工合同驗收 2 2.1一般規(guī)定 2 2.2驗收程序的基本要求 3 2.3分部工程驗收 3 2.4單位工程驗收 4 2.5合同項目完成驗收 6 3 階段驗收 7 3.1一般規(guī)定 7 3.2泵站機組試運行驗收 9 3.3水庫工程蓄水驗收 10 4 專項驗收與安全評估 11 5 設計單元工程完工(竣工)驗收 12 5.1一般規(guī)定 12 5.2技術性初步驗收 13 5.3完工(竣工)驗收 15 5.4工程質量抽檢 17 6 單項(設計單元)工程通水驗收 18 6.1一般規(guī)定 18 6.2技術性初步驗收 199 6.3單項(設計單元)工程通水驗收 19 7遺留問題及處理與工程移交 19 8 附錄 21 1 總 則 1.0.1 為使南水北調工程驗收工作規(guī)范化,明確驗收責任,保證驗收工作質量,依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南水北調工程驗收管理規(guī)定》(國調辦建管[2006]13號),特制定本導則。 1.0.2 本導則適用于南水北調工程東、中線一期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前的驗收活動。 1.0.3 南水北調工程驗收分為施工合同驗收、設計單元工程完工(竣工)驗收、單項(設計單元)工程通水驗收、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南水北調辦”,下同)和國家及行業(yè)規(guī)定的有關專項驗收、南水北調工程竣工驗收。 1.0.4 南水北調工程驗收的目的是通過檢查已經完成的工程以及核對工程實施過程中形成的資料,按照有關驗收依據(jù),對已經完成的工程進行鑒定并做出是否符合有關設計、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結論。 1.0.5 南水北調工程驗收工作,除應執(zhí)行《南水北調工程驗收管理規(guī)定》及本導則外,還應符合南水北調辦、國家及行業(yè)有關規(guī)定。專項驗收執(zhí)行專項驗收相關規(guī)定。需要移交其他行業(yè)部門管理使用的工程,其驗收工作可以執(zhí)行行業(yè)部門的有關驗收規(guī)定。 1.0.6 按照南水北調辦、國家及行業(yè)有關規(guī)定在驗收前應完成的專項鑒定、評估、檢測等,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應組織完成,且作為驗收應具備的條件之一。 1.0.7 南水北調工程項目主體工程批準開工后,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應依據(jù)本導則并結合工程建設計劃及時組織制定工程驗收工作方案和計劃,格式見附錄1。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應將驗收工作方案和計劃報工程驗收監(jiān)督管理部門核備。當工程建設計劃進行調整時,工程驗收工作方案和計劃也應相應地調整并報驗收監(jiān)督管理部門核備。 1.0.8 驗收工作應在項目法人和工程參建單位進行的有關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及有關工程實施過程如實記錄的基礎上進行。有關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應執(zhí)行南水北調辦、國家及行業(yè)有關規(guī)定。項目法人和工程參建單位應提交真實的驗收資料并對其資料的真實性、規(guī)范性負責。 1.0.9 驗收工作由驗收主持單位組織的驗收委員會(或驗收工作組,下同)負責,驗收結論應經過三分之二以上驗收委員會(工作組)成員同意。驗收委員會(工作組)成員對驗收結論的保留意見應在驗收成果性文件上明確記載并有其本人簽字。 1.0.10 驗收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其處理原則由驗收委員會(工作組)協(xié)商確定。主任委員(組長)對爭議問題有裁決權,但是半數(shù)以上驗收委員會(工作組)成員不同意裁決意見的,需報請驗收主持單位決定。 1.0.11 驗收委員會(工作組)對工程驗收不予通過的,應明確不予通過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見。有關單位應及時組織處理有關問題,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請驗收。 1.0.12 工程實行委托或代建時,項目法人應明確需委托項目管理單位行使的有關驗收職責,并在相關合同中載明。 1.0.13 驗收資料制備由項目法人統(tǒng)一組織,有關工程參建單位應按照項目法人的要求及時完成。驗收資料分為驗收提供資料和驗收備查資料,資料目錄分別見附錄2和附錄3。 1.0.14 項目法人和工程參建單位制備的驗收資料內容與格式應符合相關要求與規(guī)定,紙張規(guī)格統(tǒng)一為國際標準A4,單本厚度不超過50mm。文件正本應加蓋單位公章且不得采用復制件。 2 施工合同驗收 2.1一般規(guī)定 2.1.1 施工合同驗收包括分部工程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合同項目完成驗收以及合同約定的其他驗收。其他驗收包括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根據(jù)工程建設需要增設的階段驗收等。 2.1.2 施工合同驗收的內容、應具備的主要條件、程序、執(zhí)行的標準應在合同中明確。特殊情況,也應在驗收前確定。 2.1.3 施工合同驗收由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設計、監(jiān)理、施工以及主要設備供應(制造)等單位代表組成的驗收工作組負責,驗收工作由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主持,其中分部工程驗收可由監(jiān)理單位主持。 2.1.4 實行委托或代建的工程項目,合同項目完成驗收由項目法人或委托項目管理單位主持,其他施工合同驗收原則上由項目管理單位主持。 2.1.5 施工合同驗收工作組成員應具有工程驗收所需要的資格條件和相關的專業(yè)知識。除特邀專家外,驗收工作組成員是代表所在單位參加工程驗收,應持有所在單位的書面確認。 2.1.6 施工合同驗收的依據(jù)主要是施工合同,同時還應滿足南水北調辦、國家及行業(yè)有關規(guī)定。 2.2驗收程序的基本要求 2.2.1施工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報告。 2.2.2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監(jiān)理單位)審批申請報告,明確驗收工作組成員及驗收時間。 2.2.3驗收主持單位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并結合驗收工作方案與計劃制定驗收工作大綱并經過驗收工作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2.4施工合同驗收可按專業(yè)性質設立專業(yè)組,并由各專業(yè)組進行專業(yè)工程檢查并提出相應的檢查意見。 2.2.5依據(jù)合同的有關條款確定工程驗收相關標準,必要時可以對標準進一步細化和補充。 2.2.6對驗收所需要的資料進行完整性和規(guī)范性檢查,當發(fā)現(xiàn)不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和要求時,應要求資料提供單位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2.2.7聽取被驗收工程參建單位關于工程建設情況的報告。 2.2.8到工程現(xiàn)場對工程完成情況和質量進行檢查。 2.2.9對驗收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提出處理要求。 2.2.10驗收工作組成員分別提出本單位對工程完成情況和質量情況的評價意見。 2.2.11根據(jù)南水北調辦、國家及行業(yè)有關規(guī)定,驗收工作組提出工程質量評定等驗收結論性意見。 2.2.12討論并通過工程驗收成果性文件,驗收成員在文件上簽字。對驗收結論有不同意見的提出保留意見并在驗收鑒定書上簽字確認。 2.3分部工程驗收 2.3.1分部工程驗收可由監(jiān)理單位主持,項目管理單位、勘測(需要時)、設計、施工、主要設備供應(制造)等工程參建單位的代表組成驗收工作組進行。項目法人可以根據(jù)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參加。驗收前驗收主持單位應通知質量監(jiān)督機構。 2.3.2分部工程驗收工作組成員應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和相應的專業(yè)知識。參加分部工程驗收的每個單位代表人數(shù)不宜超過2名。 2.3.3分部工程驗收應具備的主要條件是: 1 分部工程的所有單元工程已經完成; 2 單元工程已經完成質量檢驗與評定且全部合格,有關質量缺陷已經處理完畢或有下階段處理意見; 3 驗收所需要的資料已經滿足要求; 4 合同中約定的其他條件。 2.3.4分部工程驗收的主要工作是: 1 檢查單元工程的質量檢驗與評定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 2 檢查工程完成情況; 3 鑒定工程質量是否滿足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以及是否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 4 對分部工程質量進行評定; 5 對遺留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6 對驗收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提出處理要求并落實責任處理單位; 7 討論并最終形成“分部工程驗收簽證書”。 2.3.5分部工程驗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分部工程驗收簽證書”,其格式見附錄4。驗收工作組成員應在簽證書的正本上簽字,正本數(shù)量按項目法人、參加驗收單位和質量監(jiān)督機構各一份以及歸檔所需要的份數(shù)確定。 2.3.6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應在分部工程通過驗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分部工程驗收簽證書”正本報質量監(jiān)督機構核備。 2.3.7質量監(jiān)督機構在收到“分部工程驗收簽證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載有質量監(jiān)督機構核備意見的簽證書除自留一份存檔外,其余正本返回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在收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分送有關單位。 2.3.8當質量監(jiān)督機構對分部工程驗收工作或驗收結論持有異議并提出進一步處理意見時,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應組織參加驗收單位及時處理并將處理意見落實情況反饋質量監(jiān)督機構。 2.3.9分部工程驗收時所提出的遺留問題的處理情況應有完整的記錄,經相關責任單位代表簽字后,隨“分部工程驗收簽證書”一并歸檔。 2.4單位工程驗收 2.4.1單位工程完成并具備驗收條件時,施工單位應向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提出單位工程驗收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格式見附錄5。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應自收到單位工程完成驗收申請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進行完成驗收,不同意驗收應明確理由。 2.4.2單位工程驗收由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主持,驗收工作組由監(jiān)理、勘測(需要時)、設計、施工、主要設備供應(制造)、運行管理等工程參建單位的代表組成。必要時,可邀請上述單位以外的專家參加。 2.4.3單位工程驗收應具備的主要條件是: 1 主要分部工程已經完成并通過分部工程驗收; 2 其他分部工程已經完成或基本完成,遺留尾工不影響分部工程的質量評定結論; 3 分部工程驗收遺留問題已經處理完畢并經過驗收,未處理的遺留問題應有充分的理由并有下階段處理意見; 4 驗收所需的資料滿足要求,包括施工圖紙以及竣工圖紙; 5 施工場地已經進行清理; 6 合同中約定的其他條件。 2.4.4單位工程驗收的主要工作是: 1 檢查工程完成情況; 2 檢查分部工程驗收遺留問題處理情況; 3 對單位工程質量進行檢驗與評定; 4 對遺留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5 對驗收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提出處理要求并落實責任處理單位; 6 檢查可以投入使用的單位工程是否具備安全運行條件; 7 討論并最終形成“單位工程驗收鑒定書”。 2.4.5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應在單位工程驗收前15個工作日通知質量監(jiān)督機構,主要單位工程驗收還應通知驗收監(jiān)督管理部門,但上述參加驗收人員不在驗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上簽字。 2.4.6單位工程驗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單位工程驗收鑒定書”,其格式見附錄6。驗收工作組成員應在鑒定書的正本上簽字,正本數(shù)量按參加驗收單位、質量監(jiān)督機構、驗收監(jiān)督管理部門各一份以及歸檔所需要的份數(shù)確定。 2.4.7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應自單位工程通過驗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單位工程驗收鑒定書”報項目質量監(jiān)督機構核備。 2.4.8質量監(jiān)督機構在收到“單位工程驗收簽證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載有質量監(jiān)督機構核備意見的簽證書除自留一份存檔外,其余正本返回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 2.4.9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應在收到核備后的“單位工程驗收鑒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將其報驗收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并行文發(fā)送有關單位。 2.5合同項目完成驗收 2.5.1施工合同項目建設內容完成后,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應組織合同項目完成驗收。 2.5.2合同項目完成驗收工作組由監(jiān)理、勘測(需要時)、設計、施工、運行管理、主要設備供應(制造)等工程參建單位的代表組成,委托管理的項目應通知項目法人參加。必要時,可邀請上述單位以外的專家參加。 2.5.3合同項目完成并具備驗收條件時,施工單位應向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提出合同項目完成驗收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格式可參照附錄5。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應自收到合同項目完成驗收申請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進行合同項目完成驗收,不同意驗收應明確理由。 2.5.4合同項目完成驗收應具備的主要條件是: 1 合同范圍內的工程項目和工作已經按合同文件的要求完成,但經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同意列入保修期完成的尾工除外; 2 工程項目已經完成合同文件要求進行的各種驗收; 3 施工現(xiàn)場已經進行了清理并符合合同文件要求; 4 已經試運行(或部分投入使用)的工程安全可靠,符合合同文件的要求; 5 工程有關觀測儀器和設備已經按設計要求安裝和調試,并已經測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項觀測值; 6 歷次驗收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質量缺陷已處理完畢; 7 驗收資料已整理完畢并滿足驗收要求,包括施工圖紙和竣工圖。 8 合同中約定的其他條件。 2.5.5合同項目完成驗收的主要工作是: 1 檢查合同范圍內工程項目和工作完成情況; 2 檢查施工現(xiàn)場清理情況; 3 檢查驗收資料整理情況; 4 檢查施工期工程投入使用或試運行情況; 5 檢查合同完工結算情況; 6 審查有關驗收報告; 7 確定合同范圍內項目遺留尾工和處理意見; 8 對驗收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提出處理要求并落實責任處理單位; 9 對合同項目工程質量進行檢驗和評定; 10 討論并最終形成“合同項目完成驗收鑒定書”。 2.5.6合同項目完成驗收時,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應提前15個工作日通知質量監(jiān)督機構和驗收監(jiān)督管理部門,但上述參加驗收人員不在驗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上簽字。 2.5.7合同項目完成驗收工作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合同項目完成驗收鑒定書”,其格式見附錄7。驗收工作組成員應在鑒定書的正本上簽字,正本數(shù)量按參加驗收單位、質量監(jiān)督機構、驗收監(jiān)督管理部門各一份以及歸檔所需要的份數(shù)確定。 2.5.8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應自合同項目完成驗收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合同項目完成驗收鑒定書”報質量監(jiān)督機構核備。 2.4.8質量監(jiān)督機構在收到“合同項目完成驗收簽證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載有質量監(jiān)督機構核備意見的簽證書除自留一份存檔外,其余正本返回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 2.5.9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應在收到核備后的“合同項目完成驗收鑒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將其報驗收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并行文發(fā)送有關單位。 3 階段驗收 3.1 一般規(guī)定 3.1.1 根據(jù)工程建設的需要,當工程建設達到一定關鍵階段時,應組織進行階段驗收。階段驗收是施工合同驗收的組成部分,應在施工合同文件中明確。 3.1.2 階段驗收包括泵站機組試運行驗收、水庫工程蓄水驗收以及根據(jù)工程建設需要增加的其他驗收。 3.1.3 階段驗收的依據(jù)是批準的初步設計、施工合同及南水北調辦有關規(guī)定。 3.1.4 階段驗收原則上由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主持,南水北調辦確定的特別重要工程項目的階段驗收由南水北調辦或其委托單位主持。 3.1.5階段驗收委員會由南水北調辦或其委托單位、項目法人、項目管理單位、質量監(jiān)督機構(需要時)、驗收監(jiān)督管理部門(需要時)以及勘測(需要時)、設計、施工、監(jiān)理、主要設備供應(制造)、運行管理等單位的代表組成。必要時,可邀請上述單位以外的專家參加。 3.1.6 階段驗收需要由南水北調辦或其委托單位主持時,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應向階段驗收主持單位提出階段驗收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格式參照附錄5。驗收主持單位應自收到申請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進行階段驗收?!? 3.1.7 階段驗收需要由南水北調辦或其委托單位主持時,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應在接到驗收主持單位批復意見時,通知質量監(jiān)督機構和驗收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參加驗收。 3.1.8 技術復雜的工程進行階段驗收前,驗收主持單位可以先組織進行階段驗收的技術性初步驗收。技術性初步驗收應成立技術性初步驗收工作組,工作組成員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是來自工程非參建單位的技術、經濟和管理方面的專家。 3.1.9 技術性初步驗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階段技術性初步驗收工作報告”,其格式見附錄8。 3.1.10 階段驗收的主要工作是: 1 檢查階段工程完成情況; 2 檢查已完工程的質量和形象面貌,鑒定工程質量; 3 檢查后續(xù)工程建設情況; 4 檢查后續(xù)工程的計劃安排和主要技術措施落實情況; 5 檢查工程度汛方案; 6 研究并確定可以移交管理的工程項目; 7 對驗收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提出處理要求并落實責任處理單位; 8 討論并最終形成“階段驗收鑒定書”。 3.1.11 階段驗收會的工作程序可參照本導則設計單元工程完工(竣工)驗收的規(guī)定執(zhí)行。 3.1.12 階段驗收工作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階段驗收鑒定書”,其格式見附錄9。驗收委員會成員應在鑒定書的正本上簽字,正本數(shù)量按參加驗收單位、質量監(jiān)督機構、驗收監(jiān)督管理部門各一份以及歸檔所需要的份數(shù)確定。 3.1.13 階段驗收若為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主持時,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應自鑒定書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鑒定書報質量監(jiān)督機構核備;質量監(jiān)督機構在收到“階段驗收簽證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載有質量監(jiān)督機構核備意見的簽證書除自留一份存檔外,其余正本返回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應在收到核備后的“階段驗收簽證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將其報驗收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并行文發(fā)送有關單位。 3.1.14階段驗收若為南水北調辦或其委托單位主持時,自鑒定書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驗收主持單位行文將驗收鑒定書發(fā)送有關單位。 3.2 泵站機組試運行驗收 3.2.1泵站機組及相應附屬設備安裝在投入運行前,應進行機組試運行驗收。 3.2.2根據(jù)需要,泵站機組試運行驗收工作組可下設機組試運行小組,試運行小組由施工單位主持。試運行小組負責編制機組啟動試運行試驗文件,組織進行機組設備的啟動試運行和檢修工作,最終提出機組試運行工作報告。 3.2.3 泵站機組試運行驗收應具備的主要條件是: 1 與機組運行有關的建筑物基本完成; 2 與機組運行有關的金屬結構及啟閉設備安裝完成,并經過調試可滿足機組運行要求; 3 暫不運行使用的壓力管道等已進行必要的處理; 4 機組和附屬設備安裝完成,有關儀器、儀表、工具等已經配備,并經過調整試驗和試運轉,可滿足機組運行要求; 5 必要的輸配電設備和通信設備安裝完成,供電準備工作已經就緒,可滿足機組運行要求; 6 機組試運行的測量、監(jiān)控、安全防護和消防設施已經安裝調試合格; 7 機組啟動試運行試驗文件已經編制; 8 機組運行操作規(guī)程已經編制; 9 機組運行人員的配備可以滿足機組試運行的要求; 10 驗收所需的資料已經滿足要求,包括施工圖紙和竣工圖紙; 11 保證機組試運行以及合同中約定的其他條件。 3.2.4 機組試運行驗收的主要工作是: 1 檢查有關工程建設和設備安裝情況; 2 檢查有關驗收資料完成情況; 3 審查機組啟動試運行試驗文件; 4 檢查機組試運行應具備的條件是否滿足; 5 審查機組試運行工作組提出的試運行工作報告; 6 討論并最終形成“機組試運行驗收鑒定書”。 3.2.5 泵站機組試運行驗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機組試運行驗收鑒定書”,其格式見附錄10。泵站機組試運行驗收工作組提出泵站機組試運行驗收鑒定書的條件是: 1 泵站機組帶額定負荷連續(xù)試運行時間為24小時或7天內累計運行時間為48小時,包括機組無故障停機次數(shù)不少于3次; 2 泵站每臺機組完成機組試運行驗收后,應進行機組聯(lián)合試運行,聯(lián)合試運行的時間按設計要求進行。機組聯(lián)合試運行可以和最后一臺機組試運行驗收合并進行; 3 受水量限制無法滿足上述要求時,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應組織論證并提出專門報告報驗收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后,可以適當減少連續(xù) 試運行的時間或降低負荷。 3.2.6電站機組試運行驗收執(zhí)行水利行業(yè)現(xiàn)行規(guī)定。 3.3 水庫工程蓄水驗收 3.3.1水庫工程蓄水前,應進行水庫工程蓄水驗收。 3.3.2水庫工程蓄水驗收前,應組織完成水庫蓄水安全鑒定(評估),蓄水安全鑒定(評估)報告應有可以蓄水的明確結論。 3.3.3水庫工程蓄水驗收前,水庫蓄水淹沒范圍內的征地補償、移民安置等工作已經完成,已有庫區(qū)移民安置進度不影響水庫工程蓄水的明確結論。 3.3.4除滿足上述要求外,水庫工程蓄水驗收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 擋水建筑物的形象進度滿足蓄水位的要求并具備擋水條件; 2 蓄水后未完工程的建設安排已經落實; 3 水位控制設施已經基本完成; 4 蓄水后需要投入使用的泄水建筑物已經基本完成并具備運行條件; 5 有關觀測儀器、設備已經按設計要求安裝和調試,并已經測得初始值和施工期觀測值; 6 蓄水位以下的庫區(qū)(河道)清理工作已經完成; 7 蓄水后可能影響工程安全運行的問題已經按設計要求處理,有關重大技術問題已經有結論; 8 水庫蓄水、調度運用、防汛方案已經編制完成。 3.3.5水庫工程蓄水驗收的主要工作是: 1 檢查已經完成工程建設情況是否滿足水庫蓄水的要求,鑒定工程質量; 2 檢查水庫蓄水、調度運用、防汛方案以及蓄水準備工作落實情況; 3 檢查庫區(qū)(河道)清理情況; 4 檢查建設征地和移民遷移安置情況; 5 對研究驗收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提出處理要求并落實責任處理單位。 3.3.6水庫分期蓄水時,應按分期進行水庫工程蓄水驗收。 4 專項驗收與安全評估 4.0.1工程專項驗收是指按照南水北調辦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列入南水北調工程項目內進行建設的專項工程和專項工作完成后進行的驗收,包括水土保持工程驗收、環(huán)境保護工程驗收、安全設施驗收、消防設施驗收、征地補償與移民安置驗收、工程建設檔案驗收以及其他專項驗收。 4.0.2專項驗收根據(jù)情況一般應在設計單元工程完工(竣工)驗收前完成。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應做好專項驗收的有關準備和配合工作。申請設計單元工程完工(竣工)驗收時,驗收申請報告應對專項驗收情況進行說明。 4.0.3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申請專項驗收時,應將有關申請文件同時抄報南水北調辦。 4.0.4專項驗收應具備的條件、驗收程序、驗收主要工作以及驗收有關資料和成果性文件的具體要求等執(zhí)行南水北調辦、國家及行業(yè)有關規(guī)定。 4.0.5專項工程驗收鑒定書等驗收成果性文件由參加驗收人員簽字并加蓋主持驗收單位公章。驗收成果性文件由項目法人在專項驗收通過后30個工作日內報設計單元工程完工(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備案。 4.0.6南水北調辦確定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工程項目,設計單元工程完工(竣工)驗收前,項目法人應組織進行項目安全評估。申請設計單元工程完工(竣工)驗收時,項目法人應同時遞交項目安全評估報告。 4.0.7 項目法人應選擇具有相應的資格、能力和經歷的安全評估機構承擔項目安全評估工作。 4.0.8 項目安全評估工作執(zhí)行南水北調辦發(fā)布的《南水北調工程建設驗收安全評估導則》。 5 設計單元工程完工(竣工)驗收 5.1一般規(guī)定 5.1.1設計單元工程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全部完成且通過所有施工合同驗收后,項目法人應及時申請設計單元工程完工(竣工)驗收(即《南水北調工程驗收管理規(guī)定》中的“設計單元工程完工驗收”)。 其中,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中委托地方負責建設管理的項目,申請設計單元工程完工(竣工)驗收前,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建設管理局應組織進行設計單元工程項目法人驗收。相關驗收程序、工作內容和成果性文件格式等要求參照合同項目完成驗收執(zhí)行。驗收完成后,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建設管理局應將驗收報告及時報送南水北調辦,同時抄送相關?。ㄖ陛犑校┠纤闭{辦。 5.1.2設計單元工程完工(竣工)驗收由南水北調辦或其委托的單位主持。 5.1.3設計單元工程具備完工(竣工)驗收條件時,項目法人應向南水北調辦或其委托單位遞交完工(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其格式見附錄11。南水北調辦或其委托單位自收到完工(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3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進行完工(竣工)驗收。 5.1.4按期進行設計單元工程完工(竣工)驗收有困難時,項目法人應提前30個工作日向南水北調辦提出延期完工(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報告應分析造成工程延期完工(竣工)驗收的主要原因以及建議延長日期等。 5.1.5完工(竣工)驗收可分兩階段進行,即先進行技術性初步驗收,再進行完工(竣工)驗收。技術復雜的工程應組織技術性初步驗收。南水北調辦或其委托單位根據(jù)需要確定是否組織技術性初步驗收。 5.1.6項目法人應在完工(竣工)驗收會15個工作日前將附錄2所列資料送達驗收委員會成員單位各1套。完工(竣工)驗收主要工作報告編寫大綱見附錄12,報告格式見附錄13。 5.1.7設計單元工程完工(竣工)驗收由完工(竣工)驗收委員會負責。完工(竣工)驗收委員會由驗收主持單位、地方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監(jiān)督管理部門、質量監(jiān)督機構、運行管理單位、專項驗收委員會(或工作組)代表以及技術、經濟和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由主持單位代表擔任。 5.1.8設計單元工程完工(竣工)驗收時,項目法人、項目管理單位以及工程勘測、設計、施工、監(jiān)理、主要設備供應(制造)、質量檢測、安全評估等單位作為被驗收單位參加驗收會議,負責解答驗收委員會提出的問題,并作為被驗收單位在有關驗收成果性文件上簽字。 5.1.9完工(竣工)驗收的依據(jù)是南水北調辦、國家及行業(yè)有關規(guī)定,經批準的工程設計文件及相應的工程設計變更文件、施工合同等。 5.1.10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全面負責完工(竣工)驗收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工程參建單位按各自的職責做好有關準備和配合工作。 5.1.11存在質量缺陷的工程,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應向驗收委員會匯報質量缺陷處理結果并提交歷次質量缺陷備案資料。 5.2技術性初步驗收 5.2.1技術性初步驗收由完工(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或其委托單位主持。需要委托時,驗收主持單位應下達委托文件并同時告知相關部門和機構。 5.2.2技術性初步驗收由完工(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組織成立的初步驗收工作組負責,工作組可以根據(jù)工程需要分設若干專業(yè)組按專業(yè)進行工程技術性檢查。技術較復雜的項目,可以成立專家組或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承擔技術性檢查工作。 5.2.3專家組成員應具有國家規(guī)定的注冊執(zhí)業(yè)資格或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專家組對工程進行技術性檢查后,應提出由全體專家簽名的工程技術性檢查報告。 5.2.4承擔技術性檢查的單位對工程進行技術性檢查后,應提出技術性檢查報告。技術性檢查報告應有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5.2.5技術性初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工程主要建設內容已按批準設計全部完成; 2 工程投資已基本到位; 3 完工(竣工)驗收所需要的驗收資料、主要工作報告已準備就緒。 5.2.6技術性檢查的主要工作內容是: 1 檢查工程設計是否滿足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2 檢查工程是否存在影響工程安全的設計問題; 3 檢查歷次驗收執(zhí)行的技術標準是否準確; 4 檢查驗收的工程是否在批準的設計范圍內; 5 檢查工程存在的質量缺陷是否影響工程使用壽命和安全運行; 6 檢查未完工程是否影響工程安全運行; 7 對工程重大技術問題做出評價。 5.2.7技術性初步驗收的主要工作是: 1 審查有關單位的工作報告; 2 檢查工程建設情況,鑒定工程質量; 3 檢查歷次驗收中的遺留問題和已通過施工合同驗收的工程在試運行或管理過程中所發(fā)現(xiàn)問題的處理情況; 4 確定尾工內容清單、完成期限和責任單位; 5 檢查驗收安全評估情況,對重大技術問題做出評價; 6 檢查工程驗收資料的整理情況; 7 可以根據(jù)工程檢查的需要,對工程質量做必要的抽檢; 8 提出完工(竣工)驗收的建議日期; 9 起草“設計單元工程完工(竣工)驗收鑒定書”初稿。 5.2.8技術性初步驗收會由驗收主持單位的代表主持,會議的工作程序主要是: 1 召開預備會,確定技術性初步驗收工作組成員,成立技術性初步驗收各專業(yè)技術組。 2 召開大會。 1)宣布驗收會議程; 2)宣布技術性初步驗收工作組和各專業(yè)技術組成員名單; 3)聽取項目法人、項目管理、監(jiān)理、設計、施工、質量檢測、安全評估、建設征地補償及移民安置等單位的工作報告; 4)觀看工程聲像資料。 3 分專業(yè)技術組檢查工程及驗收資料,討論并形成各專業(yè)技術組工作報告。 4召開技術性初步驗收工作組會議,聽取各專業(yè)技術組工作報告以及工程技術性檢查報告等,討論并通過“技術性初步驗收工作報告”,提出“設計單元工程完工(竣工)驗收鑒定書(初稿)”。 5召開大會。 1)宣讀“技術性初步驗收工作報告”; 2)驗收工作組成員在“技術性初步驗收工作報告”上簽字。 5.2.9技術性初步驗收工作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技術性初步驗收工作報告”,其格式見附錄14。自報告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驗收主持單位行文發(fā)送有關單位。 5.2.10 “技術性初步驗收工作報告”的份數(shù),應滿足驗收主持單位、驗收監(jiān)督管理部門、質量監(jiān)督機構、項目法人和工程參建單位各1份以及歸檔所需份數(shù)的需要。報告正本暫由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保存,待完工(竣工)驗收后,由驗收主持單位行文分送各有關單位。 5.3完工(竣工)驗收 5.3.1設計單元工程完工(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建設資金已經全部到位; 2 工程項目全部完成; 3 施工合同驗收已經完成,且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已經組織完成項目質量評定,工程達到合格標準。其中,中線干線工程委托項目設計單元工程項目法人驗收已經完成; 4 要求進行的水庫工程蓄水或重要工程項目安全評估已經完成; 5 有關專項驗收已經完成; 6 工程決算報告已經完成或概算執(zhí)行情況報告已經做出; 7 質量監(jiān)督機構已經提交工程質量監(jiān)督報告; 8在完工(竣工)驗收前應提交和備查的資料已經準備就緒; 9完工(竣工)技術性初步驗收確定的在完工(竣工)驗收前應完成的工作已經完成; 10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5.3.2當?shù)?.3.1條規(guī)定的條件尚未完全具備,但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經過完工(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同意后可以進行完工(竣工)驗收: 1 個別工程項目尚未建成,但不影響主體工程正常安全運行和效益發(fā)揮。項目法人已經留足該工程項目的投資,并對建設做出妥善安排; 2 由于特殊原因少量尾工不能完成,但不影響工程正常安全運用,項目法人已經對尾工的完成做出具體安排; 3 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及移民安置工作尚未完成,但已經有落實的完成計劃和明確的專門實施機構。工程主要建筑物安全保護范圍內的征地補償及移民安置已經完成。 4 非項目法人或項目實施單位原因,專項驗收尚未完成。 5.3.3完工(竣工)驗收的主要工作是: 1審查項目法人“工程建設管理工作報告”和技術性初步驗收工作組“技術性初步驗收工作報告”; 2 檢查工程建設和管理情況; 3 檢查工程決算或概算執(zhí)行情況; 4 檢查專項驗收工作情況及要求的驗收安全評估; 5 協(xié)調處理有關問題; 6 鑒定工程質量; 7 討論并通過“設計單元工程完工(竣工)驗收鑒定書”。 5.3.4完工(竣工)驗收會由完工(竣工)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完工(竣工)驗收會主要工作程序是: 1 召開預備會,聽取項目法人有關驗收會準備情況匯報,確定完工(竣工)驗收委員會成員名單。 2 召開大會。 1)宣布驗收會議程; 2)宣布驗收委員會委員名單; 3)聽取項目法人“工程建設管理工作報告”; 4)聽取初步驗收工作組“技術性初步驗收工作報告”; 5)聽取專項驗收情況及驗收安全評估情況介紹; 6)聽取質量監(jiān)督機構的“工程質量監(jiān)督報告”; 7)觀看工程聲像資料。 3 檢查工程及驗收資料。 4 召開驗收委員會會議,協(xié)調處理有關問題,討論并通過“設計單元工程完工(竣工)驗收鑒定書”。 5 召開大會。 1)宣讀“設計單元工程完工(竣工)驗收鑒定書”; 2)驗收委員會委員在“設計單元工程完工(竣工)驗收鑒定書”上簽字; 3)被驗收單位代表在“設計單元工程完工(竣工)驗收鑒定書”上簽字。 5.3.5完工(竣工)驗收工作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設計單元工程完工(竣工)驗收鑒定書”,其格式見附錄15?!霸O計單元工程完工(竣工)驗收鑒定書”是設計單元工程具備移交條件的標志。自鑒定書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完工(竣工)驗收主持單位行文發(fā)送有關單位。 5.3.6完工(竣工)驗收鑒定書的驗收結論應準確反映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根據(jù)有關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guī)程達到合格及以上標準的工程項目其質量結論應定為合格。項目法人和工程參建單位可以依據(jù)有關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guī)程確定工程質量等級,自主決定參加有關工程質量獎的申報。 5.3.7 “設計單元工程完工(竣工)驗收鑒定書”份數(shù),按完工(竣工)驗收主持單位、驗收監(jiān)督管理部門、質量監(jiān)督機構、項目法人和工程參建單位各1份以及歸檔所需要份數(shù)確定。 5.4工程質量抽檢 5.4.1工程完工(竣工)驗收前以及驗收過程中,當發(fā)現(xiàn)工程實物質量與驗收資料明顯不相符合、工程質量有爭議、工程驗收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需要通過必要的檢測才可以確定時,驗收主持單位可以要求項目法人對工程做進一步必要的抽檢。抽檢所需費用由項目法人列支,不合格工程發(fā)生的抽檢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5.4.2根據(jù)驗收主持單位的要求,需要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檢的,應由南水北調辦委托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5.4.3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通過國家計量認證,不得與項目法人、項目管理、監(jiān)理、設計、施工、設備供應(制造)等單位隸屬同一經營實體或同一行政單位直接下屬單位。 5.4.4根據(jù)驗收主持單位的要求和項目的具體情況,項目法人應商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確定工程項目質量抽檢項目和數(shù)量并報驗收主持單位核定。 5.4.5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對工程進行質量抽檢,及時提出質量抽檢報告并對有關結論負責。項目法人應自收到質量抽檢報告10個工作日內將質量抽檢報告報驗收主持單位。 5.4.6凡抽檢不合格的工程,項目法人應及時與有關單位研究質量處理方案并組織實施。其中,涉及重大設計變更的方案須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影響工程安全運行以及使用功能的質量問題未處理完畢前,工程不得申請設計單元工程完工(竣工)驗收。 6 單項(設計單元)工程通水驗收 6.1一般規(guī)定 6.1.1南水北調東、中線一期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前,根據(jù)需要,局部工程需投入使用的應進行單項(設計單元)工程通水驗收(即《南水北調工程驗收管理規(guī)定》中的“部分工程完工(通水)驗收”)。 6.1.2單項(設計單元)工程通水驗收由南水北調辦或其委托的單位主持。 6.1.3單項(設計單元)工程通水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1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響其他未完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的施工不影響該部分工程安全運行; 2 必要的運行管理條件已經初步具備; 3 工程的臨時調度、試通水運用、度汛方案等均已明確。 6.1.5部分工程具備通水驗收條件需投入使用時,項目法人應向南水北調辦或其委托單位申請單項(設計單元)工程通水驗收,其申請報告格式與內容參照附錄11。南水北調辦或其委托單位收到單項(設計單元)工程通水驗收申請報告后3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進行驗收。 6.1.6單項(設計單元)工程通水驗收可分兩階段進行,即先進行技術性初步驗收,再進行完工(通水)驗收。 6.1.7項目法人應在單項(設計單元)工程通水驗收15個工作日前將附錄2所列資料送達驗收委員會成員單位各1套。單項(設計單元)工程通水驗收主要工作報告編寫大綱參照附錄12,報告格式參照附錄13。 6.1.8單項(設計單元)工程通水驗收由單項(設計單元)工程通水驗收委員會負責。單項(設計單元)工程通水驗收委員會由驗收主持單位、驗收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地方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質量監(jiān)督機構、運行管理單位、專項驗收委員會(或工作組)代表以及技術、經濟和管理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由主持單位代表擔任。 6.1.9單項(設計單元)工程通水驗收時,項目法人、項目管理單位以及監(jiān)理、勘測、設計、施工、主要設備供應(制造)等單位作為被驗收單位參加有關驗收會議,負責解答驗收委員會提出的問題,并作為被驗收單位在有關驗收成果性文件上簽字。 6.2技術性初步驗收 6.2.1技術性初步驗收的工作方式、內容、程序等可參照本導則5.2節(jié)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6.2.2技術性初步驗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技術性初步驗收報告”,其格式見附錄16?!凹夹g性初步驗收工作報告”的份數(shù),應滿足驗收主持單位、驗收監(jiān)督管理部門、質量監(jiān)督機構、項目法人和工程參建單位各1份以及歸檔所需份數(shù)的需要。報告正本暫由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保存,待完工(通水)驗收后,由驗收主持單位行文分送各有關單位。 6.3單項(設計單元)工程通水驗收 6.3.1單項(設計單元)工程通水驗收的工作方式、內容、程序參照本導則5.3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6.3.2單項(設計單元)工程通水驗收工作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單項(設計單元)工程通水驗收鑒定書”,其格式見附錄17?!皢雾棧ㄔO計單元)工程通水驗收鑒定書”是部分工程投入使用的依據(jù)。自鑒定書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通水驗收主持單位行文發(fā)送有關單位。 6.3.3“單項(設計單元)工程通水驗收鑒定書”份數(shù),按完工(通水)驗收主 持單位、驗收監(jiān)督管理部門、質量監(jiān)督機構、運行管理單位、項目法人和工程參建單位各1份以及歸檔所需要份數(shù)確定。 7 遺留問題及處理與工程移交 7.0.1 驗收申請單位在提交驗收申請時,應同時說明歷次驗收遺留問題處理情況和當次驗收遺留問題及其處理計劃與建議。 7.0.2 驗收委員會(或驗收工作組)根據(jù)驗收申請單位提交的有關報告、工程檔案資料,在聽取多方意見和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對工程驗收中的遺留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要求。 7.0.3 項目法人(項目管理單位)應根據(jù)驗收委員會(或驗收工作組)的意見和要求,逐項落實遺留問題處理的責任單位、責任人。對建議由上級部門協(xié)調的遺留問題,項目法人應根據(jù)驗收意見書面報告上級有關部門。 遺留問題處理責任單位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出處理方案和實施計劃,由項目法人或委托項目管理單位組織批準實施。 7.0.4 原則上,驗收中的遺留問題應在下一階段驗收之前處理完畢。 7.0.5 驗收遺留問題處理完成后,項目法人(項目管理單位)主持及時組織驗收。 7.0.6 遺留問題處理需要設計變更的,應按南水北調工程設計變更有關規(guī)定辦理。 有關遺留問題處理的檔案資料的整編、存檔、移交等按南水北調辦《南水北調東中線第一期工程檔案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7.0.7工程通過合同項目完成驗收,且遺留問題處理完畢并經驗收后,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與施工單位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完成工程移交工作。 7.0.8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與施工單位應組織專人負責工程的移交工作,移交過程應有完整的文字記錄并有雙方交接人員簽字。 7.0.9工程辦理具體移交手續(xù)后,施工單位應向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遞交經過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的“工程質量保修書”,其格式見附錄18。 7.0.10在施工單位遞交了“工程質量保修書”以及完成施工場地清理后,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向施工單位頒發(fā)經過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的“合同項目完成證書”,其格式見附錄19。 7.0.11工程質量保修期以工程通過合同項目完成驗收或完成工程移交后開始計算,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對工程不同項目可以根據(jù)項目完成情況分別計算保修期,也可以按全部合同項目完成后計算保修期。 7.0.12實行委托或代建管理的項目,工程項目“設計單元工程完工(竣工)驗收鑒定書”或“合同項目完成驗收鑒定書”是工程全面移交項目法人管理的依據(jù)。移交工作應在委托或代建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完成。 7.0.13項目管理單位與項目法人進行工程移交時,應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等有關批準文件內確定的具體項目或項目管理合同約定的具體項目進行逐項清點并辦理移交手續(xù)。移交的內容包括工程實體和其他固定資產以及應移交項目法人的工程建設檔案等。 7.0.14工程移交過程中,項目法人和項目管理單位應有完整的文字記錄并有雙方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 7.0.15工程移交后,如發(fā)現(xiàn)隱蔽性的影響工程安全運行和使用功能的重大質量問題時,由工程項目接收單位組織工程參建單位共同分析研究,查明原因,并提出處理意見。 7.0.16工程移交后,由于設計、施工、材料以及設備等質量問題造成的重大質量問題,應由工程項目接收單位負責組織處理,其他工程參建單位按照各自合同確定的責任承擔具體處理工作和相應的處理經費。由于使用不當以及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事故,應由工程項目接收單位負責處理,其他工程參建單位應協(xié)助處理。 8 附 錄 附錄1 工程驗收工作方案和計劃格式 附錄2 驗收提供資料目錄 附錄3 驗收備查資料目錄 附錄4 分部工程驗收簽證書格式 附錄5 單位工程驗收申請報告格式 附錄6 單位工程驗收鑒定書格式 附錄7 合同項目完成驗收鑒定書格式 附錄8 階段技術性初步驗收工作報告格式 附錄9 階段驗收鑒定書格式 附錄10 泵站機組試運行驗收鑒定書格式 附錄11 設計單元工程完工(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格式 附錄12 設計單元工程完工(竣工)驗收主要工作報告編寫大綱(項目法人建設管理工作報告、項目管理單位項目管理工作報告、施工單位施工管理工作報告、設計單位設計工作報告、監(jiān)理單位建設監(jiān)理工作報告、運行管理單位管理準備工作報告、質量監(jiān)督機構工程質量監(jiān)督報告、相關單位專項驗收工作報告等) 附錄13 設計單元工程完工(竣工)驗收工作報告格式 附錄14 設計單元工程技術性初步驗收工作報告格式 附錄15 設計單元工程完工(竣工)驗收鑒定書格式 附錄16 單項(設計單元)工程通水驗收技術性初步驗收工作報告格式 附錄17 單項(設計單元)工程通水驗收鑒定書格式 附錄18 工程質量保修書格式 附錄19 合同項目完成證書格式 附錄20 有關名詞解釋 附錄1 工程驗收工作方案和計劃格式 1) 封面格式 南 水 北 調 線一期工程 × × 工 程 驗 收 工 作 方 案 和 計 劃 (項目法人) 年 月 日 2) 驗收方案和計劃內容要求 ××工程驗收工作方案和計劃 一 概況 (一) 工程位置及任務 (二) 工程主要建設內容 包括工程等級、標準、主要規(guī)模、效益、結構型式、主要工程量的設計值及合同投資。 (三) 工程建設有關單位 包括驗收監(jiān)督管理單位、驗收主持單位、項目法人、項目管理單位、質量監(jiān)督機構以及監(jiān)理、設計、施工、主要設備供應(制造)、運行管理、質量檢測、安全評估等單位。 (四) 工程項目劃分 質量監(jiān)督機構批準的該工程項目劃分的主要內容。 二 工程建設總進度計劃 業(yè)已批復的工程建設總進度計劃。重點說明該工程項目的分部工程、單位工程、泵站機組啟動、合同項目完成、階段工程、專項工程、設計單元工程、單項(設計單元)工程通水等計劃開、完工日期。 三 工程驗收工作方案及初步計劃 (一) 施工合同驗收 該工程的分部工程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合同項目完成驗收、階段驗收等。包括各項驗收的主持單位和參加單位、驗收內容、驗收時間、驗收地點、驗收程序、驗收主要工作、主要成果性文件等。 (二) 設計單元完工(竣工)驗收和單項(設計單元)工程通水驗收 包括驗收主持單位、參加驗收單位、驗收內容、驗收時間、驗收地點、驗收程序、質量抽檢工作、安全評估、驗收主要工作、主要成果性文件等。 (三) 專項驗收 本工程需要進行的各項專項驗收。包括各項專項驗收主持單位、驗收參加單位、驗收內容、驗收時間、驗收地點、驗收程序、質量抽檢工作、驗收主要工作、主要成果性文件等。 四 附件 (一)項目劃分文件 (二)工程建設總進度計劃 附錄2 驗收提供資料目錄 序號 資料名稱 階段 驗收 單位 工程 驗收 合同 項目 完成 驗收 專項 驗收 設計單元工程完工(竣工)驗收 單項(設計單元)工程通水驗收 提供單位 1 工程建設管理工作報告 √ √ √ √ √ 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 2 工程建設大事記 √ √ √ √ √ 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 3 擬驗工程清單、未完工程清單,未完工程的建設安排及完成工期,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建議 √ √ √ √ √ 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 4 技術性初步驗收工作報告 √ √ √ 驗收主持單位 5 驗收簽證或鑒定書(草稿) √ √ √ √ √ √ 驗收主持單位 6 工程運用和度汛方案 √ √ √ √ √ 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 7 委托(代建)工程項目管理工作報告 √ √ √ √ √ 委托(代建)項目管理單位 8 工程建設監(jiān)理工作報告 √ √ √ √ √ 監(jiān)理單位 9 工程設計工作報告 √ √ √ √ √ 設計單位 10 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報告 √ √ √ √ √ 施工單位 11 工程管理準備工作報告 √ √ √ 運行管理單位、施工單位 12 專項驗收相關工作報告 √ * * 承擔工作的地方政府機構或項目 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 13 工程建設驗收安全評估報告 √① * 項目法人 14 工程質量監(jiān)督報告 √ √ 質量監(jiān)督機構 15 其他 根據(jù)需要具體確定各項驗收需提供資料的內容及提供單位 注:符號“√”表示“應提供”,符號“*”表示“宜提供”。 ①指要求進行驗收安全評估的項目。附錄3 驗收備查資料目錄 序號 資料名稱 分部工程驗收 階段 驗收 單位 工程驗收 合同項目完成驗收 專項 驗收 設計單元工程完工(竣工)驗收 單項(- 配套講稿:
如PPT文件的首頁顯示word圖標,表示該PPT已包含配套word講稿。雙擊word圖標可打開word文檔。
-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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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鍵 詞:
- NSBD 10-2007 南水北調工程驗收工作導則 10 2007 南水北調 工程驗收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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