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法庭科學機構能力認可通用要求》修訂版--修訂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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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條款對照表 RB/T 198-2019 RB/T 198-2015 主要修訂內容 3.1-3.9 新增9個術語和定義 3.10-3.18 3.1-3.10 保留原有10個術語和定義,并將抽樣/取樣合并為1個術語定義給予重新解釋 4.1 4.1 4.1.1 4.1.1 增加了“通過組織結構和管理運行保證公正性” 4.1.2 4.1.4 原為由最高管理者作出聲明,改為由管理層作出聲明 4.1.3 4.1.2 增加了“鑒定機構應對其鑒定活動的公正性負責”,刪除了避免卷入任何會降低其“誠實性”的活動 要求 4.1.4 4.1.3 將原有4.1.3拆為4.1.4和4.1.5,增加了風險的來源 4.1.5 4.1.3 將原有4.1.3拆為4.1.4和4.1.5,增加了對已識別出風險的要求 4.2 4.2 4.2.1 4.2.2 刪除了原有4.2.1對“政采和程序”的要求,合并了原有4.2.2的內容 4.2.2 增加 4.2.3 增加 4.2.4 增加 4.3 4.3 一致 5.1 5.1.1 表述方法變化,內容基本一致 5.2 增加 5.3 5.1.5 增加了符合性聲明的要求 5.4 5.1.2,5.1.3 將原有5.1.2,5.1.3合并,增加了在客戶設施中實施的鑒定活動的要求。 5.5a) 5.1.6b) 一致 5.5b) 5.1.6c) 增加了對驗證人員的要求 5.5c) 5.2.1 表述方法變化,是原5.2.1的一部分內容單獨列條 5.6a) -c) 5.1.6a) 表述方法變化,內容基本一致 5.6d) 增加 5.6e) 增加 5.6f) 5.1.6e 一致 5.6g) 5.1.6f 一致 5.1.6d)g)h) 刪除了原有對人員監(jiān)督的詳細要求,刪除了對代理人的要求,刪除了確保人員理解的要求。 5.7a) 5.1.7 吸收原有對溝通的要求,增加了溝通事項的舉例;原為由最高管理者執(zhí)行,改為由管理層執(zhí)行 5.7b) 5.2.7 原為由最高管理者執(zhí)行,改為由管理層執(zhí)行 5.8 5.1.4 內容基本一致 6.1 增加資源要求總則 6.2 6.2 6.2.1 6.2.3/6.2.5 明確了人員范圍,將原有6.2.3/6.2.5部分內容合并 6.2.2 6.2.1/6.2.7 明確了崗位規(guī)定的要求,對原有6.2.1/6.2.7部分內容合并簡化 6.2.3 6.2.1/6.2.2/5.1.6a 明確了人員能力的要求,對原有6.2.1/6.2.2/5.1.6a內容合并簡化 6.2.4 增加 6.2.5 6.2.4/6.2.8 明確人員記錄的范圍,對原有6.2.4/6.2.8內容合并簡化 6.2.6 6.2.8/6.5.3 明確人員授權的涉及范圍,涵蓋原有6.2.8/6.5.3的內容 6.2.7 6.2.4 內容一致 6.2.8 6.2.6 內容一致 6.3 6.3 6.3.1 6.3.1 簡化 6.3.2 增加 6.3.3 6.3.2 是原6.3.2的部分內容 6.3.4a) - d) 6.3.3/6.3.4 增加了定期評審的要求,將原有6.3.3/6.3.4歸納為4種措施。 6.3.5 6.3.2 是原6.3.2的部分內容,增加了非固定控制的地點或設施 6.3.6 6.3.5 內容一致 6.4 6.5 6.4.1 6.5.1 拓寬了設備的概念 6.4.2 6.5.1 將使用非本鑒定機構常規(guī)控制下的設備單獨列條 6.4.3 6.5.6 內容一致 6.4.4 6.5.2/6.5.9 更新了期間核查的概念,明確了核查要求。 6.4.5 6.5.2/6.6.2 明確了用于測量的設備應能夠達到所需的測量準確度和(或)測量不確定度 6.4.6 6.5.2/6.6.1 明確規(guī)定了需要校準的測量設備 6.4.7 6.6.1 明確提出校準方案代替“計劃”的提法,并提出進行復審和必要的調整。 6.4.8 6.5.8 明確標識方式能夠起到識別效果即可。 6.4.9 6.5.7 內容基本一致 6.4.10 6.5.10 內容一致 6.4.11 6.5.11 內容基本一致 6.4.12 6.5.12 內容基本一致 6.4.13 6.5.5 內容基本一致 6.5 6.6 刪除了6.6.1總則、 6.5.1 增加 6.5.2 增加 6.5.3a) 、b) 6.6.2.2 明確了無法溯源的證明方式 6.6 5.5/5.6 合并原有5.5/5.6內容 6.6.1a)-c) 對產品和服務包括的內容進行重新劃分 6.6.2a)-d) 5.5.5/5.6 明確了程序要求和保留記錄的內容 6.6.3 a)-d) 5.5.1/5.5.3/5.6.3 提取原有內容中與外部提供者的溝通事項,并增加了部分要求 5.5.4 刪除 7.1 5.4 7.1.1a) 5.4.1 a) 增加了文件化的要求 7.1.1b) 5.4.1b) 內容基本一致 7.1.1c) 5.4.4 /5.5.2/5.5.3 合并原有有關分包的內容 7.1.1注1 5.5.1注 內容基本一致 7.1.1d) 5.4.1c) 內容基本一致并進行了簡化 7.1.1注2 5.4.2 保留了原有5.4.2的簡化方式 7.1.1e) -j) 5.4.1d)-i) 內容一致 7.1.2 6.4.2 原有6.4.2的最后一句單獨列條 7.1.3 增加 7.1.4 5.4.1c) 保留5.4.1c的部分內容,增加了對客戶提出偏離的規(guī)定 7.1.5 5.4.7 /5.4.5 內容基本一致并進行了合并 7.1.6 5.4.6 內容一致 7.1.7 5.7.1 內容基本一致 7.1.8 5.4.3 與5.4.3第一段內容基本一致 7.1.9 5.4.8 內容一致 7.2 6.4 7.2.1.1 6.4.1 對原有內容第一部分進行簡化描述并單獨列條 7.2.1.2 6.4.1 對原有內容第二部分進行簡化描述并單獨列條 7.2.1.3 6.4.1 明確了原有方法中補充細節(jié)的要求并單獨列條 7.2.1.4 6.4.2 原有內容第一部分方法選擇方式單獨列條,內容基本一致 7.2.1.5 6.4.2 原有內容第二部分方法證實明確為方法驗證,內容基本一致 7.2.1.6 6.4.3 簡化了方法開放的描述方式 7.2.1.7 6.4.1 是原有內容第三部分的要求單獨列條,內容一致 7.2.2 6.4.4 7.2.2.1 6.4.4.1 明確了方法確認的范圍和確認技術,內容基本一致 7.2.2.2 6.4.4.2 細化了原有內容第二部分在方法改動后需要完成的具體工作。 7.2.2.3 6.4.4.3 明確提出性能特性的要求,簡化原有描述方式 7.2.2.4 6.4.4.2 簡化原有表述方式,明確記錄應包括的內容 7.3 6.7 7.3.1 6.7.1 內容基本一致 7.3.2a)-c) 增加 7.3.3a)-h) 6.7.4 增加了記錄的具體信息 7.3.4 6.7.2 內容基本一致 7.3.5 6.7.3 內容基本一致 7.4 6.8 7.4.1 6.8.1 內容基本一致 7.4.2 6.8.2 內容基本一致 7.4.3 6.8.3 內容基本一致 7.4.4 6.8.4 內容基本一致 7.4.5 6.8.1 有關保管鏈的要求單獨成條 7.5 5.13.2 7.5.1 5.13.2.1 、5.13.2.2 合并原有2條內容,強調LMIS的使用,內容基本一致 7.5.2 5.13.2.3 刪除了劃改的要求,強調對技術記錄修改后的追溯 7.5.3 5.13.2.4 內容一致 7.6 6.4.5 7.6.1 6.4.5.3 刪除了注的內容,簡化了表述方式,增加了對抽樣的不確定度分量的要求。 7.6.2 6.4.5.1 內容基本一致,修改了表述方式 7.6.3 6.4.5.2 增加了鑒定方法對測量不確定影響的具體描述和解決依據(jù),增加了注1的內容 7.7 6.9 7.7.1 6.9.1 、6.9.2 將原有兩條款進行合并,質控方式由原有的5種增加到11種,增加了文件化的要求 7.7.2 6.9.1 將原有參加能力驗證的方式單獨成條,進行規(guī)定 7.7.3 6.9.3 增加了應用和改進的要求 7.8 6.10 7.8.1 6.10.1,6.10.6,6.10.7 將原內容合并,再細分為3條,增加了審核和批準的要求,增加了審核內容的要求,增加了作為技術記錄保存的要求 6.10.2 刪除 7.8.2 6.10.3 7.8.2.1 6.10.3.1 原有應包括的信息11項,現(xiàn)增加到16項 7.8.2.2 增加 7.8.3 7.8.3.1 6.10.3.2 內容基本一致,簡化了表述方式 7.8.3.2 6.10.3.3 簡化了表述方式(抽樣報告單獨成條) 7.8.4 增加 7.8.5 6.10.3.3 改為對報告抽樣的特殊要求 7.8.6 增加符合性聲明要求 7.8.7 6.10.4 細分為3條,增加了授權人員的要求 7.8.8 6.10.8 細分為3條,增加了對修改原因的要求 7.9 5.8 7.9.1 5.8.1 增加了對程序的具體要求 7.9.2 5.8.2 增加了獲得說明文件的要求,增加了承擔責任的要求 7.9.3 增加 7.9.4 增加 7.9.5 5.8.5 內容基本一致,修改了表述方式 7.9.6 5.8.4 內容基本一致,修改了表述方式 7.9.7 5.8.5 增加了正式通知的要求 7.10 5.9 7.10.1 5.9.1 增加了舉例,增加了風險等級確定應當措施的要求 7.10.2 增加了保留記錄的要求 7.10.3 內容基本一致 7.11 6.4.6 新增條款,包括原6.4.6的內容,移動原有電子簽名的要求 8.1 增加 8.2 5.2 8.2.1 5.2.2、5.2.4 合并原有條款并簡化描述 8.2.2 增加 8.2.3 5.2.3 最高管理者改為管理層 8.2.4 增加 8.2.5 5.2.1 簡化了描述 8.3 5.3 8.3.1 5.3.1 內容基本一致 8.3.2 5.3.2,5.3.3 合并原有條款并簡化了描述 8.4 5.13 抽取原條款中有關記錄的通用要求,并簡化了描述,移入電子簽名的要求 8.5 5.12 新增并吸收了原預防措施的要求 8.6 8.6.1 5.10 修改了描述方式 8.6.2 5.7.2 內容一致 8.7 5.11 增加了鑒定機構發(fā)生不符合時的工作要求,合并原有條款并簡化了描述方式,強調了保留記錄的具體要求 8.8 5.14 簡化了原有表述方式,增加了間隔期限、審核計劃策劃、項管理層報告的要求 8.9 5.15 增加了管評目的的要求;評審輸入原有12項,增加到15項;增加了管評記錄的要求-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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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鑒定法庭科學機構能力認可通用要求 司法鑒定 法庭 科學 機構 能力 認可 通用 要求 修訂版 修訂 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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