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xié)議]外商投資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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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協(xié)議:_________ 外商投資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 1 頁 共 19 頁 外商投資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fā)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guī)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shù)脑瓌t,通過友好協(xié)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jù)法律和本合同規(guī)定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jù)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fā)、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 定 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范圍,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范圍。 2.“總體規(guī)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開發(fā)區(qū)域的土地利用和開發(fā)建設總體規(guī)劃。 3.“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指依據(jù)總體規(guī)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安排,以及開發(fā)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fā)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設施。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見附件地塊地理位置圖,略)。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年;自取得該地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guī)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yè)項目(建設項目)為主的工業(yè)區(qū)(綜合區(qū)),亦準許%用地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jù)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關規(guī)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guī)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稅(費)。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元人民幣,總額為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日內,乙方須以現(xiàn)金支票或現(xiàn)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共計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日內,依照規(guī)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年開始,按政府規(guī)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 月 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 除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guī)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銀行分行,帳號為。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七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并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yè)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除土地出讓金外項目連續(xù)投資必須達到投資總額的%,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或根據(jù)具體情況定)后,有權將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yè)、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規(guī)定。 第十九條 乙方在作出轉讓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后日內,應將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當?shù)赝恋毓芾聿块T,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換領土地使用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二十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二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guī)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并建成通用工業(yè)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guī)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xù)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shù)個抵押人作出一個或數(shù)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fā)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七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后日內應將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xié)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當?shù)赝恋毓芾聿块T,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xiàn)抵押權后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依據(jù)第二十七條而取代乙方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擔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無償取得地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xù)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天前向甲方提交續(xù)期申請書,并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簽訂續(xù)期出讓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存續(xù)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根據(jù)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條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fā)生后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的延期,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fā)計劃進行建設,應繳納已付出讓金%的違約金;連續(xù)兩年未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出讓金除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八條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guī)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guī)定完成日期至少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jù)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沒有在規(guī)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認定上述延期理由無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占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fā)的公用設施占全部要求開發(fā)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條 在頒發(fā)土地使用證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年內未能招引并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guī)定日期至少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xié)商,可根據(jù)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guī)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并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 通 知 第四十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 方: 法人住所地: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 傳: 傳 真: 電報掛號: 乙 方: 法人住所地: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 傳: 傳 真: 電報掛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二條 因執(zhí)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雙方同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并經有權一級政府批準后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采用中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份,雙方各執(zhí)份。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于年 月 日在中國?。ㄗ灾螀^(qū)、直轄市)市(縣)簽訂。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附件 土地使用條件(成片開發(fā)經營項目)(略) 第 10 頁 共 19 頁 外商投資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A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fā)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guī)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shù)脑瓌t,通過友好協(xié)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jù)法律和本合同規(guī)定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jù)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fā)、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 定 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范圍,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范圍。 2.“總體規(guī)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開發(fā)區(qū)域的土地利用和開發(fā)建設總體規(guī)劃。 3.“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指依據(jù)總體規(guī)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安排,以及開發(fā)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fā)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設施。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見附件地塊地理位置圖,略)。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年;自取得該地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guī)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yè)項目(建設項目)為主的工業(yè)區(qū)(綜合區(qū)),亦準許%用地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jù)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關規(guī)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guī)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稅(費)。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元人民幣,總額為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日內,乙方須以現(xiàn)金支票或現(xiàn)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共計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日內,依照規(guī)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年開始,按政府規(guī)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 月 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 除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guī)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銀行分行,帳號為。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七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并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yè)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除土地出讓金外項目連續(xù)投資必須達到投資總額的%,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或根據(jù)具體情況定)后,有權將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yè)、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規(guī)定。 第十九條 乙方在作出轉讓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后日內,應將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當?shù)赝恋毓芾聿块T,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換領土地使用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二十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二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guī)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并建成通用工業(yè)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guī)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xù)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shù)個抵押人作出一個或數(shù)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fā)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七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后日內應將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xié)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當?shù)赝恋毓芾聿块T,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xiàn)抵押權后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依據(jù)第二十七條而取代乙方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擔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無償取得地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xù)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天前向甲方提交續(xù)期申請書,并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簽訂續(xù)期出讓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存續(xù)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根據(jù)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條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fā)生后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的延期,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fā)計劃進行建設,應繳納已付出讓金%的違約金;連續(xù)兩年未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出讓金除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八條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guī)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guī)定完成日期至少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jù)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沒有在規(guī)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認定上述延期理由無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占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fā)的公用設施占全部要求開發(fā)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條 在頒發(fā)土地使用證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年內未能招引并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guī)定日期至少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xié)商,可根據(jù)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guī)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并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 通 知 第四十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 方: 法人住所地: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 傳: 傳 真: 電報掛號: 乙 方: 法人住所地: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 傳: 傳 真: 電報掛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二條 因執(zhí)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雙方同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并經有權一級政府批準后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采用中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份,雙方各執(zhí)份。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于年 月 日在中國?。ㄗ灾螀^(qū)、直轄市)市(縣)簽訂。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附件 土地使用條件(成片開發(fā)經營項目)(略) 第 18 頁 共 19 頁 合同協(xié)議:_________ 本文至此結束,感謝您的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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