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大學考試管理規(guī)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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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大學文件 青大教字[2005]35號 關于印發(fā)《青島大學考試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 各學院,校行政各部門,校直屬各單位: 《青島大學考試管理規(guī)定》已經學校研究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zhí)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主題詞:教育 考試△ 規(guī)定 通知 青島大學校長辦公室 2005年8月30日印發(fā) 青島大學考試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設和維護勤奮、嚴謹、求實、創(chuàng)新的優(yōu)良學風,端正考風,規(guī)范考試工作,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學生必須參加所修讀的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課程和自行選讀的課程的考試或考查。 第二章 考試的組織與安排 第三條 考試工作由教務處在主管校長領導下,依照本規(guī)定和學校相關規(guī)定進行組織和協(xié)調,各院系依照本規(guī)定、教學計劃及學校的統(tǒng)一部署組織實施。 第四條 每學期考試前,各學院要召開有關考試工作專題會議。 1.院系領導辦公會,根據學校對考試工作的要求和學院具體情況,研究有關考試的具體工作。 2.召開任課教師、班主任、輔導員和監(jiān)考人員會議,部署有關考試的各項具體工作,包括組織復習、輔導答疑、命題、監(jiān)考、試卷評閱和成績評定等。 3.召開學生考前動員會,申明復習考試的目的、要求和紀律,把學風、考風、考紀教育作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內容。通過考試紀律的學習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學生以端正誠實的態(tài)度對待考試,營造健康向上的考試氛圍。 第五條 停課復習考試時間依據當年校歷安排。不能在規(guī)定時間進行的,由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報教務處審批。 第六條 校管通識教育必修課考試的具體時間由教務處統(tǒng)一安排,其它課程考試的具體時間由各學院在學校規(guī)定的時間內安排。 第七條 考試的考場、監(jiān)考人員由各學院安排??紙鲆宦刹捎脝稳烁粑浑S機編座,學生對號入座的方式。每40人及40人以下的考場安排兩名監(jiān)考教師,每增加20人增加一名監(jiān)考教師。 第八條 考查課、體育課、思想品德與法律基礎課和通識教育選修課的考試(考查)工作應在期末停課前結束。 第九條 期末考試時間一般為120分鐘,期中考試時間一般為90分鐘,延長或縮短考試時間需經教務處批準。 第十條 考試安排表由各教學單位負責編排,按一樓一表的形式,于考前一周報教務處,通識教育必修課及跨院課程考試安排應同時報送相關開課部門??荚囘^程中需使用計算工具(如計算器等)的必須予以注明。 學院應給每一位監(jiān)考人員發(fā)監(jiān)考任務通知書,其上注明考試時間地點、取送卷地點、考試班級和應考人數。 第三章 答疑與命題 第十一條 期末復習的范圍應是教學大綱規(guī)定的全部內容。不劃復習范圍,不出復習提綱,不得泄漏或變相泄漏考試內容。 第十二條 任課教師在停課復習考試期間安排不少于一個工作日的個別答疑,并將答疑的時間和地點通知學生。 第十三條 命題必須以教學大綱為依據,主要考核學生對本課程的基礎知識、基本理論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試題要有一定的區(qū)分度,難易程度適當?;绢}占40%--60%,綜合題占30%--50%,有一定難度的題占10%。命題時應同時確定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在試卷上注明每道題的分數。 第十四條 各課程均應同時擬定試題不同但分量難易程度相當的A、B兩套試卷,并附有相應的參考答案與評分標準,經系主任審閱同意后抽取其中一份作為考試試卷,另一份作補考用卷。 第十五條 教學要求相同的同一門課程由兩名或兩名以上教師講授時應統(tǒng)一命題。有題庫的課程由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從題庫中選題組卷。 第十六條 各教學單位應有組織、有計劃地探索實踐平時檢測與期末考試相結合,筆試、口試與實際操作相結合,開卷考試、一張紙開卷考試、開卷與閉卷結合、考試與課程論文、課程設計結合等有利于考核學生綜合素質,有利于考核學生綜合運用知識的能力以及分析、解決問題能力的形式多樣的考試方式,推動人才培養(yǎng)模式改革。 凡采用開卷考試、一張紙開卷考試、開卷與閉卷結合等考試形式的課程,命題教師或命題組應明確規(guī)定允許學生可攜帶的參考書籍、材料的范圍,填寫《青島大學考試改革申請表》,經院系簽署意見,報教務處審批備案后實施。 第四章 試卷的印制與保管 第十七條 所有卷面考試均應采用學校統(tǒng)一規(guī)定的格式印制試卷,試題一律用計算機打印。圖表、公式等書寫要規(guī)范、工整、清楚。命題人員要對試題認真核對,防止差錯。 第十八條 各教學單位必須在考前兩周提交試題,院系領導必須在考試前兩周最后一個工作日前完成試題的審定和簽字程序,交教務處印制,并在印務單上注明印卷份數(包括插班考試人數)、取卷時間及其它要求。 第十九條 試卷印制人員必須嚴格保密。在印卷期間,學生和無關人員一律不得進入印卷室。在印制過程中出現的廢卷,要立即銷毀,不得隨意丟棄。 第二十條 各教學單位領卷時,應清點試卷份數,檢查試卷印制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十一條 命題教師和接觸試題的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試題。如若發(fā)生泄漏或變相泄漏試題情況,要迅速采取措施,變換試卷或試題內容,同時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二十二條 試卷在考試前屬學校機密文件,各教學單位應將試卷按各考場學生數分裝密封后存放于辦公室內由專人負責保管,確保試卷安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試卷帶回家。 第二十三條 閱畢試卷屬學校教學檔案,應按要求裝訂好由開課單位保留。 第二十四條 試卷裝訂是學校教學管理工作規(guī)范化、制度化的基本要求,所有考試試卷(包括考查課、通識教育選修課)均需裝訂成冊。裝訂成冊的試卷包含的內容為答卷冊封面、學生考試成績(卷面)表、考試成績分析表、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表、考場記錄表和學生的考試答卷。 使用學校統(tǒng)一印制的封面,封面上的內容填寫要齊全。 考試成績分析表要對學生期末考試的卷面成績作出恰當的分析與總結,找出存在的問題與不足,以期不斷提高教學質量。 學生考試答卷的排列順序應與學生考試成績表的順序一致。 考場紀律正常的將原始考場記錄表裝訂到試卷內,有違紀或作弊記錄的將復印件裝訂到試卷內。 第五章 閱卷與成績管理 第二十五條 學生的答卷原則上應在批閱前進行密封。由兩名以上教師任課的課程閱卷時,應采用分人分題流水作業(yè)的方法,統(tǒng)一閱卷。 第二十六條 各學院,各直屬教學部(中心)應逐題抽樣檢查教師的閱卷情況,抽查量不低于試卷總量的20%。 第二十七條 學生單科成績一律采用網上錄入的方式。由任課教師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通過網上錄入成績。成績核對無誤并提交后,由任課教師打印出成績表,并簽字認可。成績表一式兩份,分別由開課部門和任課教師留存?zhèn)浒浮? 第二十八條 學生作弊或缺考,其成績均以0分計,并在打印出的書面成績表上注明。 第二十九條 課程的總評成績由平時成績(包括期中考試、課堂討論、測驗、實驗、作業(yè)、論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試成績綜合評定。其中平時成績占20%,期末考試成績占80%。期末考試卷面成績低于50分的,總評成績不能評定為及格。各門課程的總評成績應呈正態(tài)分布,嚴重不符合正態(tài)分布的,有院系提出校正方案,經教務處批準后,對成績進行系統(tǒng)的校正。 第三十條 學生通過登錄教務在線之學生空間,查詢自己的考試成績。開學一周內確認自己的成績。 第三十一條 閱卷結束后發(fā)現閱卷有誤,或學生對自己的成績有疑問需要查詢時,須填寫《青島大學成績復查申請表》,經開課學院主管領導同意并指定兩人以上同行專家復查試卷,由復查試卷的教師在試卷上更正,并將更正原因、依據詳細填入《青島大學成績復查申請表》中,經學院主管領導簽字后報教務處,經教務處審核同意后,由復查試卷的教師在原始成績單上更正并簽字。 每學期第一周為學生成績復議期。學生對自己的考試成績有異議,填寫《青島大學成績復查申請表》,經所在學院審核蓋章后,送交開課單位進行復查。 第二周為學生成績修正期。開課單位根據任課教師的申請或對學生成績復查的結果,由學院通知任課教師負責修正。修正結果應書面反饋到學生所在學院。 第三周為學生成績歸檔期。由教務員負責通過教務在線完成學生成績的歸檔工作。 第六章 巡視檢查 第三十二條 各學院,各直屬教學部、中心應成立考試工作檢查督導組,于考試日全天巡視檢查本學院的所有考場。 第三十三條 學院應在每次考試結束后及時填寫《青島大學考試情況匯總表》報教務處。 第三十四條 學校成立考試工作巡視組,檢查、考核并通報各教學單位的考試組織、監(jiān)考及考風情況。 第七章 監(jiān)考守則 第三十五條 監(jiān)考人員須提前到達指定考場,清理、布置考場。于考前20分鐘到指定地點領取試卷。 第三十六條 考試開始前15分鐘組織學生入場按指定座位就坐??荚囬_始前十分鐘,監(jiān)考人員宣布本考場考試課程、時間和班級,宣讀考場規(guī)則,檢查學生是否對號入座,證件與學生本人是否相符,桌洞內物品是否放到指定地點等。 第三十七條 發(fā)放試卷后,宣布試卷紙張數并提醒學生清點試卷紙張數;開考后,提醒和督促學生在試卷指定位置寫上班級、姓名、學號等。 第三十八條 監(jiān)考教師不得與學生交談,不宣讀考題,不解釋題意。卷面字跡不清的,要當眾說明并寫在黑板上。 第三十九條 監(jiān)考教師必須嚴格遵守考試時間,按時收發(fā)卷;未經教務處批準,不得延長時間。 第四十條 到達考試結束時間時,監(jiān)考教師立即指令學生停止答卷,并將試卷及草稿紙字面朝下放在課桌上,由監(jiān)考人員收齊,清點份數無誤后指令學生退場。 第四十一條 監(jiān)考教師不得在考場內吸煙、閱報、看書、談話或做其它工作,不得擅自離開考場,不得使用通訊工具,不得坐著監(jiān)考。 第四十二條 監(jiān)考教師如發(fā)現考生有違紀和作弊行為,按第十章所規(guī)定程序處理。 第四十三條 監(jiān)考教師須認真填寫考場記錄,于考試結束后隨同試卷一并上交(包括作弊物證)。 第八章 考場規(guī)則 第四十四條 學生須提前15分鐘持本人身份證或學生證進入考場,按指定位置入座??荚嚂r將本人有效證件放置在桌子左(右)上角,以備檢查。 第四十五條 學生進入考場后應檢查清理考場,將座位周圍、本人桌凳及伸手可及范圍內的物品放到監(jiān)考教師指定的地點。 第四十六條 凡閉卷考試,不得將書籍、筆記、文具盒、草稿紙、墊物、掌上電腦、快譯通、具有存儲數理化公式功能的計算器、BP機、手機等通訊工具帶入考場(已攜帶者須在進入考場時集中放到講臺前)。開考后在課桌上、桌洞內及伸手可及的地方發(fā)現以上物品均按違紀處理。 第四十七條 凡開卷考試,只允許攜帶規(guī)定范圍內的參考書籍、材料等,在規(guī)定時間內獨立完成答卷;其他形式的考試,按相應的考試要求攜帶相關物品。 第四十八條 考試開始后,遲到15分鐘以上者不準進入考場,該課程按曠考論。開考30分鐘以后,經監(jiān)考教師同意后方可離開考場。 第四十九條 學生接到試卷后,應當場清點試卷頁數,如有缺頁立即舉手聲明,申請補發(fā)。在試卷指定位置寫上班級、姓名、學號等。 第五十條 考試期間,學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等物品,裝訂好的試卷不許拆開。 第五十一條 考生答完試卷后,將試卷及草稿紙字面朝下放在課桌上,等候監(jiān)考教師允許退場的指令。 第五十二條 考試期間,學生不得在考場周圍逗留、喧嘩,影響他人考試。 第五十三條 禁止任何形式的考場違紀或作弊行為。 第九章 考試違紀作弊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考場違紀處理: 1、帶入書包、書籍、筆記本、草紙、墊物等,不按規(guī)定清理、放置者; 2、帶入掌上電腦、快譯通、能存儲數理化公式的計算器及BP機、手機等通訊工具者(不論使用與否); 3、未經監(jiān)考老師許可或檢查,傳遞計算工具、空白紙張(無答案或印痕)者; 4、提前交卷后,在教室外大聲交流答案者; 5、未經監(jiān)考教師允許而離開考場。 6、將試卷帶出考場。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作弊處理: 1、夾帶小抄者,不論使用與否; 2、傳遞試卷、小抄、草紙(有字跡或印痕); 3、有意將自己的試卷給他人看者; 4、相互交換答案、交頭接耳、低頭私語、偷看他人試卷者; 5、宣布考試結束,尚未交卷前,相互通報答題情況或看他人答案者。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嚴重作弊處理: 1、 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 2、 組織作弊、使用通信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者; 3、 重犯考試作弊的。 第五十七條 考場違紀和考場作弊者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1、違反考場紀律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考試考查作弊或協(xié)同作弊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3、嚴重作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章 考試違紀作弊的處理程序 第五十八條 考試中的違紀、作弊行為以監(jiān)考人員的當場認定為準。對違紀者應立即制止并給予口頭警告,將違紀情節(jié)記入考場紀錄;如發(fā)現考生有作弊行為要當場認定,沒收作弊物證,并責令作弊學生在物證和試卷上簽字,在試卷上注明“作弊”字樣并簽字。監(jiān)考人員應將當事人姓名、學號、違紀作弊主要情節(jié)記入《考場記錄》并簽名,連同試卷和物證一并在該課程考試結束后立即交考生所在學院教科辦。 第五十九條 巡視人員發(fā)現考生違紀作弊,應立即向考場監(jiān)考人員說明情況,由監(jiān)考人員按上述辦法處理。巡視人員應在《考場記錄》上簽名。 第六十條 教師在閱卷時或其他情況下發(fā)現的作弊問題,要及時書面報告(連同物證)學生所在學院教科辦。 第六十一條 學生舉報的作弊行為由被舉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調查。 第六十二條 以上記錄或反映違紀作弊情況的材料經學院教科辦核實后報學院主管領導。各學院必須嚴格按照本規(guī)定相關條款及時作出處分決定或提出處理意見,由學院主管領導簽字,報經教務處核準后,按照《青島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試行)》規(guī)定的權限由學院或學校行文。 第六十三條 對違紀作弊學生的處分決定由學生所在學院送達學生本人和學生家長,并由其簽收。由學院行文處分的,處分文件同時報教務處、學生處備案??荚囘`紀作弊的處分決定由教務處向全校通報。 第六十四條 任課教師、考務工作人員、監(jiān)考人員在考試工作中有失職行為或違反教學紀律和考試紀律的,由學院或教務處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按教學事故處理。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各學院可依據本規(guī)定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六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青大教字[2003]68號《青島大學考試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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