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格式] 民事審判中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問題及對策 以家事案件為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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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審判中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問題及對策 以家事案件為視角I權益rT1肌J1J/皿一I-I.J問題及對策以家事案件為視角文?楊飛雪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法院提要:隨著部分法國外及我國臺灣地區(qū)證,包括設置專門程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相關立法和司法現(xiàn)狀,序,庭前,訴前告知程審判庭的建立和工作認為按照目前我國現(xiàn)序,以示明的方式使參的開展,以維權為基點行民事案件審理的方與訴訟的當事人了解的涉少民事案件審理式,不足以充分保護未案件處理的結果應當工作應當怎樣體現(xiàn)對成年人的權益.提出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未成年人權益的保障,訴訟中,首先確立”未成長,法院優(yōu)先考慮未已經成為理論和司法成年人最大利益優(yōu)先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

2、實務中的新問題.筆者原則”,并使之成為審未成年人訴訟地位缺以家事案件為視角,結理涉少民事案件的基失的應建立”訴訟代言合目前我國的司法實本原則.筆者對該原則人”制度;法官依職權踐,對涉少民事案件審基本內容以及在訴訟審查調解協(xié)議,加大調理中保護未成年人合中依據(jù)該原則的要求查取證力度等為主要法權益的相關問題進所設置的實施細則,必內容的適度司法干預行了分析研究,并借鑒要性等方面進行了論的審判方式等.一,問題的提出1,案例案例一:撫養(yǎng)權糾紛.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生育雙胞胎女兒,離婚時兩女兒兩歲,按照原被告的約定各撫養(yǎng)一個女兒.小孩三歲時,被34青少年犯罪研究.告因工作忙,將自己撫養(yǎng)的小孩交與原告撫

3、養(yǎng),雙胞胎女兒在一起生活了兩年時間,上同一所幼兒園,在小孩五歲時,原告起訴法院要求將被告撫養(yǎng)其中一個女兒的撫養(yǎng)權交由原告行使.審理中雙方對于被告撫養(yǎng)女兒的撫養(yǎng)權是保護專欄-_-_-oo_-_l-_-_.-.-.-.-否交由原告爭執(zhí)不下,并各自舉示出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jù)案件處理時法院內部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從父母雙方權利義務平等的角度,雙胞胎子女父母應該各撫養(yǎng)一個,以顯示公平;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從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雙胞胎已經生活較長一段時間,且現(xiàn)在獨生子女所帶來的問題已經顯而易見,雙胞胎子女在一起,由原告一方撫養(yǎng)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案例二:撫養(yǎng)權糾紛.原,被告離異后婚生子女由被告

4、撫養(yǎng).小孩兩歲時,原告解除強制戒毒勞動教養(yǎng)后,與被告協(xié)商將小孩的撫養(yǎng)權交由原告.而原告沒有任何比被告更有利于子女撫養(yǎng)的條件,但雙方已經自愿達成協(xié)議,要求法院以民事調解書的形式確認雙方的意思表示.2,問題以上兩例案件均系筆者所在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開展涉少民事案件審判工作以后受理的案件.法官在審理這兩件案件時,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優(yōu)先原則”為指導原則,發(fā)現(xiàn)以這樣的指導思想,導致方式,結果與傳統(tǒng)民事審判的方式和結果不一樣.在案例一中,若按照平等原則,父母條件相當?shù)那闆r下各撫養(yǎng)一個孩子是公平的,按照傳統(tǒng)民事審判,大多結果如此.但從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思考,這樣的結果對耒成年子女有利嗎?是

5、否是其最佳利益的體現(xiàn)?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怎樣進行判斷?按照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guī)定,父母雙方協(xié)議變更子女撫養(yǎng)關系的,應予準許.案例二,父母就子女的撫養(yǎng)達成協(xié)議,但是協(xié)議明顯結果對末成年子女成長是不利的,法院是否也要支持?在這兩例案件中,未成年子女均系幼兒,對涉及其自身的利益沒有感知能力,在父母已經陷入權益爭執(zhí)當中,誰來為訴訟主體之外的未成年子女主張權利?通過這兩例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未成年人權益的民事案件審理中,如果按照普通民事審判方式進行審理,會出現(xiàn)以下問題:(i)未成年人訴訟能力不足鑒于未成年人的年齡和認知能力,沒有獨立的請求權,參與訴訟只能依賴

6、法定代理人進行,這樣就可能出現(xiàn)本人利益與法定代理人自身利益相沖突,尤其在離婚訴訟,探視權,撫養(yǎng)權,監(jiān)護權等家事訴訟中,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往往會被忽視,或者被父母隨意處置,他們的權利和意愿沒有客觀表達的渠道,得不到應有的關注.(2)未成年人訴訟地位缺失家事案件中由于未成年人大多沒有訴訟地位,無法參與訴訟,法官聽不到來自于未成年子女的聲音.以上述兩例案件為例,涉案未成年子女均在五歲以下,現(xiàn)有法律沒有設置專門程序來幫助法官全面了解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長的情況,尤其是家事案件,未成年人權益難以保護.(3)未成年人在訴訟中得不到應有的尊重未成年人在權益保障體系中處于最弱勢的地位,由于立法和制度的缺位,在

7、訴訟中得不到應有的尊重.對未成年人的尊重則關系到他們的健康成長,如果社會和家長對未成年子女所擁有的權利不予以尊重,長此以往,會剝奪未成年子女獨立思考,獨立行動,獨自表達,增長能力,增長經驗的機會,妨礙其獨立性的發(fā)展,這樣的負面影響是潛在而深遠的.(4)怎樣把握司法干預的程度實踐中筆者發(fā)現(xiàn),如果在涉少民事案件中,尤其在家事案件中,法官不依職權進行干預,完全依照當事人意思自治,則極有可能損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因為父母完全可能從自身利益考慮問題,完全忽視子女的權益.但法官依職權進行司法干預,怎樣把握”度”,值得思考.二,我國立法及司法現(xiàn)狀青少年犯罪研究.35保護專欄lI權益QUYlBAOHUZHUA

8、NLAN!我國現(xiàn)有立法仍然停留于”父母權利本位”之上,1993司法解釋第3條,第17條的規(guī)定仍有”父母本位”的痕跡,也未要求父母雙方協(xié)議變更子女撫養(yǎng)關系時依據(jù)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在民事訴訟法上,也只對某些特殊案件進行了規(guī)定,如在婚姻,家庭和收養(yǎng)等家事訴訟中,規(guī)定了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個別條款我國現(xiàn)行姻法從總體上看,親子關系的確定,未成年子女在家庭中的權利以及父母對于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和權利在婚姻法中均未得到充分的體現(xiàn).反映出我國婚姻法重婚姻關系,輕親子關系.由于在我國家庭制度史上,長期實行家長制,家長在家庭中的權威至高無上,雖然隨著歷史的發(fā)展,廢除了舊家長制,強調子女利益的保護

9、,但傳統(tǒng)的漠視子女權益的觀念仍然根深蒂固.司法實務中,長期以來,我國未成年人民事訴訟一直套用普通民事訴訟的模式,即以”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為主,職權主義為輔”為原則,強調當事人舉證和法官的消極居中裁判.在這樣的訴訟模式下,對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權益的訴訟仍然適用同樣的程式和制度,理由在于:民事主體法律地位平等,沒有理由區(qū)別對待.我國是1989年聯(lián)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締約國之一,該公約第3條第1款規(guī)定:”關于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公私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zhí)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中國兒童發(fā)展綱要(20012010)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綱要(20012010)規(guī)

10、定,堅持兒童優(yōu)先原則.2007年6月,新修訂的(錸成年人保護法正式明確了兒童最大利益優(yōu)先原則.未成年人優(yōu)先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指:對未成年人的權利,對未成年人的生存,保護和發(fā)展,國家和社會都要予以高度重視.無論在什么情況下,國家和社會都3堿.應該把未成年人放在最優(yōu)先考慮的地位.(錸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guī)定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yōu)先保護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它確立了一種理念,即在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的活動中,都應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為首要的考慮.民事訴訟領域,對于涉及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件,則應當體現(xiàn)該原則,如此一來,普通民事訴訟程序已不能適應該法所要求在訴訟中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三,國外及我國臺灣地區(qū)相關立法現(xiàn)狀

11、自1959年聯(lián)合國兒童權利宣言最早提出“應以兒童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的國際性指導原則以來,許多國際公約都做出了倡導性規(guī)定.1990年聯(lián)合國世界兒童問題首腦會議通過的L童生存,保護和發(fā)展世界宣言中提出對未成年人給予特殊,優(yōu)先保護.聯(lián)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也規(guī)定,關于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這種兒童最大利益原則(bestinterestSofthechi1d)為各國立法所接收.依據(jù)這一原則,許多國家的民事訴訟中,基于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就家事案件均作了特殊的規(guī)定.(一)我國臺灣地區(qū)立法狀況我國臺灣地區(qū)(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法院

12、為酌審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征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或請其進行訪視,就相關事項為事實之調查,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法院認為必要時,也得命少年調查官進行調查.子女已滿7歲以上未成年人者,法院據(jù)監(jiān)護及會面權問題進行裁決前,應聽取其意見.1996年修改后的臺灣民法典)第1055條規(guī)定,法院在為子女確定監(jiān)護人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綜合斟酌各方面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特別應注意下列事項:(1)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shù)及健康情形;(2)子女之意愿及人格發(fā)保護專欄權益-_-_._-_-._-.-.-.-_-._-.-.-.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i0UYJBA0HUZHUANLAN展之

13、需要;(3)父母之年齡,職業(yè),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4)父母保護教養(yǎng)子女之意愿及態(tài)度;(5)父母子女問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感情狀況.一般情況下,父母離婚時,對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由何人行使,均會要求縣,市政府社會局指派社工人員,前去訪視父母及未成年子女,參考其訪視報告來確定何人對未成年子女有利.(二)英美法系國家相關立法1,英國英國1989年兒童法(Chi1drenhct1989)明確提出了三個兒童保護原則:”兒童福利原則”,”非干涉家務事原則”和”非遲延原則”.“兒童福利原則”要求法院在決定任何有關兒童的問題時,都要考慮兒童的最大利益.此外,為維護未成年子女的

14、合法權益,還在訴訟中實行福利報告制度.1989年(兒童法第7條第1款規(guī)定,無論什么情況下,法院在依該法考慮兒童問題時,首先要準備”福利報告”.通常該報告由”司法福利員”準備,其可以是社會工作者也可以是“監(jiān)護官”.福利報告作為法院了解因年幼而不能向法院表達意愿和感受的兒童的福利的渠道,其作用甚為重要,盡管法院沒有義務必須遵守福利報告中的提議.2,美國現(xiàn)在美國聯(lián)邦法及各州法律中均規(guī)定”子女最佳利益”是確定離婚后監(jiān)護權歸屬,處理離婚后父母子女關系的最重要的標準.例如法院確定探視權的首要考慮是實現(xiàn)子女的最大利益,將子女置于探視權主體的首要地位.法律明確規(guī)定,父母離婚后,子女有權與父母保持往來.(統(tǒng)一結

15、婚離婚法第402條對”子女的最大利益”的定義及內容進行了界定.在監(jiān)護權問題上,越來越多的律師(作為訴訟中的訴訟監(jiān)護人)代理子女出席聽證會,這種方式有利于子女并被(統(tǒng)一結婚離婚法)在第310條中所提倡.3,澳大利亞2001年7月1日實施新的澳大利亞兒童法,重申了”兒童最大利益原則”;規(guī)定在法院訴訟中,14周歲至18周歲的兒童就本人的照料,撫養(yǎng),監(jiān)護及與父母接觸等相關事務可以自己的名義出庭等,從而增強兒童的法律地位,增加離婚時兒童的權利和父母的責任.澳大利亞離婚法規(guī)定,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子女最大利益或子女福利是其應當首要考慮的因素,法院可主動或經有關兒童福利組織,其他相關人員的申請,為該兒童設

16、立子女代表人,以保障該子女的合法.子女代表人在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不受離婚夫妻有關意愿的影響.同時該代表人也可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兒童的父或母,或持有與該兒童有關的居住令(residenceorder)或探視令(COIltactorder)的人員,或持有特事令(specifiCiSsuesorder)并承擔照料兒童日常生活和福利等義務的人員讓該兒童接收精神狀況檢查或心理狀況檢查,并由子女代表人將此檢查結果寫入有關兒童的訴訟報告中.(三)大陸法系按照大陸法系的習慣,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可稱為”人事訴訟”.人事訴訟的案件主要有婚姻關系的案件,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親子關系的案件等.按照大陸法系民事訴

17、訟理論,人事訴訟與普通的民事訴訟具有不同的原則.普通民事訴訟中最基本的原則是處分原則和辯論原則,其民事訴訟在體制上的特征是當事入主導;而在人事訴訟中不再適用處分原則和辯論原則,當事人的處分權受到限制,根據(jù)處分原則和辯論原則建立的自認制度也不能適用于人事訴訟.1,法國在法國,法國民法典第287條第1款規(guī)定:“親權由父母雙方共同行使.在雙方不能協(xié)商一青少年犯罪研究.37權益致時,或者法官認為所達成的協(xié)議違背子女利益時,法官得指定由子女在其處慣常居住的父或母單方行使親權.2,德國礁國民法典在1997年12月16日修改時增加的第1697a條明確地規(guī)定,法官在處理父母照顧權,交往權以及看護等實務方面,”

18、應當考慮實際情況和各種可能性以及利害關系人的正當利益,做出最有利于子女的,利益的裁判.”此外,關于”父母照顧權”的行使,”對子女幸福危害”,“父母照顧權”的剝奪,子女”交往權”以及”日常事務決定權”的限制等規(guī)定,都體現(xiàn)了優(yōu)先考慮子女最大利益原則.”3,日本在日本,親權的行使和親權人變更的規(guī)定,都體現(xiàn)T)L童最大利益優(yōu)先原則.在日本的司法實踐中,法官在處理未行使監(jiān)護權的父母一方探視子女的問題時,-gt:AJL童的最大利益優(yōu)先為原則.(四)國外立法現(xiàn)狀的評析國外立法,司法的共性在于:(1)將”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優(yōu)先原則”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確立,成為訴訟中法官進行自由裁量的指導原則.(2)對涉及未成年人

19、權益的民事案件設置特別程序,其目的在于促使法官全面,客觀地了解未成年人的真實意愿,能夠了解到來自于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考慮的訴求,以實現(xiàn)未成年人最大利益.(3)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該意見可以是未成年人本人的,也可以是相關維權機構為其代言的,但均從未成年人自身的利益考慮,而非其父母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4)凡涉及兒童權益的訴訟,均有社會維權機構的參與.(5)法官具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權.在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案件中,父母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協(xié)議不能對抗法官的自由裁量;社會維權機構的意見法官也可以不予采納.(6)適度司法干預.這類案件審理中,無論大陸38青少年犯罪研究.法系還是英美法系,法官職權主義

20、色彩濃厚,均不同程度地依職權進行了干預.四,民事審判程序中強化未成年人權利保護的建議及對策(一)訴訟中,確立”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優(yōu)先原則,并使之成為審理涉少民事案件的基本原則1,確立基本原則的必要性基本原則的確立,決定了審判方式改革的著眼點和出發(fā)點.未成年人刑事訴訟中,遵循”教育挽救為主,懲罰為輔”的基本原則,將”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貫穿于訴訟的始終,形成了獨具特色的”教育式審判”.涉及未成年人權益民事訴訟,則應當以維權為基點,形成獨具特色的”維權式審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是父母和法院首要考慮因素”符合我國(侏成年人保護法的精神.以這樣的指導原則,就會導致在程序設置上,從最有利于保護未成年

21、人的角度進行,從而形成獨具特色的末成年人民事權益案件審判方式.該原則的確立也說明未成年人案件應當由專門機構辦理的必要性,證明了其價值所在.2,”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優(yōu)先原則”基本內容“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優(yōu)先原則”基本含義在司法審判中的體現(xiàn)為:在訴訟活動中,凡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權益,無論在什么情況下,都應當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角度優(yōu)先予以考慮.鑒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界定比較模糊,需要進行具體的細化.國外凡立法中確定了”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均詳細規(guī)定了法院認定”未成年人最大利益”應當考慮的因素,從而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以期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尤其在家事案件中,具體細則的規(guī)定顯得

22、尤為重要.借鑒國外的規(guī)定,結合我國司法實務,以家事案件為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考慮:保護專欄權益-_?-_-_-?-?_?-?-?-_?_-?.一.一.一.一一一UZHUAN一.0UYIBA0HLAN(1)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按照現(xiàn)有法律的規(guī)定,在撫養(yǎng)權案件,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yǎng)問題,一般應當征求10歲以上子女的意見.但這畢竟是十多年前的規(guī)定,隨著社會的進步,國內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認知能力也在不斷發(fā)展和加強.筆者所在法院未成年人審判庭就將征求子女的年齡限定為7歲,理由為學齡兒童一般具備對父母親情的感性認知能力,能夠做出符合其年齡的表達.(2)父母的意愿,以及證明其具備最優(yōu)于未成

23、年子女的條件.(3)子女的年齡,性別,就學,受教育以及健康情況.(4)未成年子女與父母共同生活的狀況.(5)父母的一貫表現(xiàn),品行,有無刑事污點,吸毒,酗酒,不良行為和不誠信的行為.(6)父母的工作,收入狀況,文化程度.(7)子女生活環(huán)境的變化可能對其產生的影響,包括父或母,其他與之共同生活的人.(8)法院應當考慮的其他因素.(二)增設庭前,訴前告知程序離婚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yǎng)案件,監(jiān)護權,探視權,撫養(yǎng)權,撫養(yǎng)費等與未成年人發(fā)展,生存,參與有直接關系的案件,在當事人向法院起訴時,以及受理以后,設置告知程序.該告知程序設置的主要目的在于向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或者相關人員宣傳一種理念:對于涉及未成年人權益

24、的案件,應當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見;案件處理的結果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通過這樣的方式,體現(xiàn)訴訟對于未成年子女權益的保護;同時也向當事人示明:案件處理上,法院優(yōu)先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以筆者所在法院的做法為例,在庭前告知書中,將”關于未成年子女權益的保護”放在告知內容的第一項,內容為:對涉及年滿7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的變更撫養(yǎng)關系,監(jiān)護權及探望權案件,本院可以決定聽取子女的意見,有關當事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對于變更撫養(yǎng)關系案件,雙方能夠達成協(xié)議的,主張變更一方還應當提供證據(jù)證明:(1)自己撫養(yǎng)能夠保障子女健康成長.(2)自己撫養(yǎng)優(yōu)于原撫養(yǎng)方繼續(xù)撫養(yǎng).(3)原撫養(yǎng)方繼續(xù)撫養(yǎng)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長.

25、司法實踐中,有的當事人在得知法院告知書中的關于未成年子女的態(tài)度以后,做出了撤訴的決定.以這樣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讓當事父母明白,這樣的訴訟或者問題不僅僅是父母雙方的事情,還涉及到第三方即子女,且應當首先考慮子女的利益.如果在立案審查階段送達告知書,法官進行一定的講解,有些案件當事人可能做出不訴的決定,不再提交法院處理.(三)建立法官依職權適度司法干預的審判方式司法干預最主要的是體現(xiàn)在確立”法官職權主義為主,當事入主義為輔”的訴訟模式.未成年人在民事審判格局中處于弱勢,在權利保障體系當中也是最容易忽視的群體.以家事案件為例,未成年子女在家事案件中,除了追索撫養(yǎng)費案件外,其他撫養(yǎng)權,探視權,監(jiān)護

26、權,離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均不是當事人,沒有主體資格,沒有訴訟地位.然而這類案件的實體處理又涉及到其切身利益,并與其健康成長密切相關.法官常常感到聽不到來自未成年子女的”聲音”,而只有父母的意見.父母在訴訟中更多地是處于自己的利益考慮,也會主觀地認為他們的請求就是對子女有利.未成年子女鑒于年齡和認知能力的限制,不一定知道父母的意見,更不用說為保護自己的權利而發(fā)表意見了.因此在這樣的訴訟中,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容易被忽視.國家應當通過立法確立一種適度干預的理念,使社會樹立這樣一種認識:未成年人的權利保護不再是一種”家庭內部青少年犯罪研究.39f權益事務”.訴訟中十分有必要建立”法官職權主義為主,當事

27、人主義為輔”適度司法干預的審判方式.1,設立”訴訟代言人”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借鑒澳大利亞離婚法的相關規(guī)定,可以在訴訟中為其設立”訴訟代言人”,賦予未成年子女一定的訴訟地位,參與到訴訟中來.(1)未成年子女的訴訟地位未成年子女的訴訟地位應當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訴訟代言人”的作用在于從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考慮,向法庭提出代表未成年人的要求,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未成年人由于年齡和認知能力的原因,沒有訴訟能力.代言人在訴訟中不受父母有關意愿的影響,法律地位獨立于子女的父母.(2)”訴訟代言人”的主體擔任”訴訟代言人”應當基于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并從未成年人最大利益考慮向法庭提出建議,因

28、此主體應當具有維權的職能,且熟悉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能夠與未成年人進行交流的人員.按照現(xiàn)有的訴訟格局,”訴訟代言人”由誰擔任需要進行認真思考.筆者認為,應當在兒童權益維護機構當中進行選擇,通過與法院進行工作對接的方式,讓社會維權人士參與到訴訟中來.在我國社會群團組織中,婦聯(lián)和共青團比較合適.婦聯(lián)下設兒童維權部門,又長期從事婦女兒童的維權工作,兒童維權領域專業(yè)性較強,工作具有較強的能動性和積極性,適合對訴訟中為十四歲以下的兒童代言.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設在共青團,共青團關注青少年的合法權益,在這個領域也相對具有專業(yè)性,由于工作的緣故,對青少年生理,心理的需求,青少年的特點非常了解,容易接近青

29、少年,也知道該怎樣與青少年進行交流,因此適合為訴訟中十四歲以上十八歲以下的40青少年犯罪研究.未成年人代言.(3)訴訟代言的方式代言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出庭參與訴訟,一種是以報告的形式提交代言書面意見婦聯(lián)或者團委在接到法院的申請以后,依靠其基層組織,了解未成年人的基本情況,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角度,代其做出意愿的表達,當然還必須與未成年子女進行必要的接觸和交流.由于缺乏法律的支撐,目前訴訟代言人出庭及其訴訟地位的確立還有困難,但是提交代言書面報告的方式在現(xiàn)有法律框架下就比較好操作.筆者所在法院就在案例一當中進行了成功試點,即由婦聯(lián)采用報告的形式提交給法院書面意見的代言方法.具體程序設置

30、,就是在庭審后宣判以前,由法院向婦聯(lián)提出申請,要求婦聯(lián)能夠從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角度,向法院提交咨詢意見.征得婦聯(lián)同意以后,將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材料,證據(jù)盡量提交給婦聯(lián),婦聯(lián)維權人士在綜合進行分析以后,提出具體的建議供法院參考.目前從試點來看,報告中雖然有具體的建議,但還停留在僅供法院參考的地位,沒有上升為證據(jù),但足以對判決產生影響.(4)”訴訟代言人”制度適用的范圍“訴訟代言人”制度適合在有爭議且需要進行判決的案件中適用,以彌牢1,法官審查能力有限的缺陷,同時這樣產生的結果可以使判決結果得到社會的認同,體現(xiàn)較佳的社會效果.什么樣的成長環(huán)境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沒有固定的標準,難以有非常清晰的界

31、定.社會群團組織在兒童權益維護這個領域的專業(yè)性是其他機構所不能替代的,從這個意義上講,比法官更專業(yè).婦聯(lián)和共青團所具有的專業(yè)性能夠幫助法官解決這個難題,他們進行代言是比較理想的選擇.“訴訟代言人”制度的推行,需要立法支撐.(5)代言的主要內容保護專欄-_-.-_.-_-.-.-.訴訟代言人在法庭上表述的內容,或者維權機構所提供的書面報告的內容,均應當符合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則的要求,具體而言,就是文章前面所提到的”子女最大利益原則”在訴訟中所考慮因素的第(1)(7)項內容.從這個意義上看,法官應當進行引導.2,強化征求子女意見的法定程序法律規(guī)定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fā)生

32、爭執(zhí)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由于司法解釋只限于”發(fā)生爭議的”,對于達成協(xié)議的,沒有將征求子女意見作為法定程序.為尊重未成年人的參與權,知悉權,有必要將征求子女意見拓展至撫養(yǎng)權,監(jiān)護權,探視權糾紛案件,且無論判決或調解達成協(xié)議,均應上升為法定程序.3,依職權審查調解協(xié)議依職權審查協(xié)議適用于調解的案件父母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已經就子女的撫養(yǎng),探視,監(jiān)護,收養(yǎng),撫育費的金額達成一致意見,要求法官予以確認時,法官除了依職權審查協(xié)議的真實性,合法性,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利益以外,還應-3審查協(xié)議內容是否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如果協(xié)議的結果明顯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法官應當依職權做出恰當?shù)呐袥Q.即在涉少

33、家事案件中,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的不能對抗法官的自由裁量.當然,在法官依職權進行判決以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以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考慮其需求,盡量以調解的方式結案.案例二顯示的就是這類問題,如果不做適度的干預,未成年子女所擁有的成長環(huán)境是非常糟糕的,極不利于健康成長.筆者認為該案例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法官應當依職權以判決的方式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4,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的力度我國(民事訴訟法強化了當事人在訴訟中的處分權,弱化了人民法院的職權干預,但這樣的方式對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不利,因此涉少民事案件的審理中,法官應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的力度,按照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要求雙方當事人舉證.當事人舉證不力時,法官

34、均應當依職權進行調查,而不能完全遵照”誰主張,誰舉證”的當事入主義訴訟模式.注釋:1王麗萍著:親子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72頁.2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釋,法律出版社2007版,第1011頁.3姜世波著:探視權的強制執(zhí)行,發(fā)表于(山東理工大學(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19卷第1期,第48頁.4宋豫,陳葦著:(中國大陸與港,澳,臺婚姻家庭法比較研究,重慶出版社2002年版,第382頁.5謝京杰著:中英兒童權利保護立法與司法實踐之比較研究口口以家庭法的相關規(guī)定為視角),發(fā)表于家事法研究2005年卷,第290頁.6同注釋5,第295頁.7王澤利著:中美探

35、視權法律制度比,發(fā)表于四川警官高等??茖W校學拋2003年8月第15卷第4期,第58頁.8陳葦,王鵑著:澳大利亞兒童權益保護立法評介及其對我國的啟示一以家庭法和子女撫養(yǎng)(評估)法為研究對釉,發(fā)表于(甘肅政法學院學2007年5月總第92期,第11頁.9同注釋8,第12頁.1O張衛(wèi)平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改之我見),發(fā)表于民商研究2006年第6期,第58,59頁.11參見鄭沖,賈紅梅譯:僬國民法典(修訂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2版,第389,396,400,401,403頁.12陳葦,謝京杰著:(論”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在我國的確立,發(fā)表于R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第39頁.青少年犯罪研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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