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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犯罪概念與犯罪構成第一節(jié) 犯罪概念u一、犯罪的含義u1、事實的犯罪對犯罪事實的具體描述u2、個別類型的犯罪對具體犯罪事實的法律評價u3、一般類型的犯罪對具體犯罪事實的法律評價的一般化與抽象化u二、犯罪概念的歷史1、犯罪概念是要解決“什么是犯罪”的問題,也就是指犯罪的一般概念,而不是指具體罪如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放火罪等的具體概念。雖然犯罪的一般概念不能脫離具體罪的概念,它是從各種各樣具體罪的概念中抽象出來的,但是這種理論抽象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經(jīng)過了長期的歷史過程形成的。2、在資產(chǎn)階級革命前,沒有犯罪一般概念的規(guī)定,在18世紀歐洲啟蒙思想家為了反對罪刑擅斷的封建刑法傳統(tǒng),極力倡導罪刑法
2、定主義,主張應以事先法明確“什么是犯罪”。在此之后,犯罪概念才成年更為各國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論中的一個重要問題。三、犯罪概念的類型外國學者和立法對犯罪概念的表述多種多樣,大致地加以歸納,可以分為形式概念、實質(zhì)概念和混合概念。u1、犯罪的形式概念u犯罪的形式概念,僅從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給犯罪下定義,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將該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偟膩碚f,就是把犯罪定義為違反刑事法律并且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認為犯罪是違反刑事法律的行為認為犯罪是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以犯罪的成立條件來概括犯罪概念u2、犯罪的實質(zhì)概念u犯罪的實質(zhì)概念,不強調(diào)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試圖揭示犯罪現(xiàn)象的本質(zhì)所在,或者說,是想說明犯罪行為
3、之所以被刑法規(guī)定為犯罪的根據(jù)和理由。1919年的蘇俄刑法指導原則第6條規(guī)定“犯罪是危害某種社會關系的作為或不作為。”1922年蘇俄刑法典第6條規(guī)定“威脅蘇維埃制度基礎及工農(nóng)政權在向共產(chǎn)主義過渡時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會的作為或不作為,都被認為是犯罪?!眜3、犯罪的混合概念u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犯罪的實質(zhì)概念和形式概念合二為一,即指出犯罪的本質(zhì)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這種混合概念首先出現(xiàn)于20世紀30年代末全蘇法律科學研究所編寫的,供法律高等院校使用的刑法總則教科書。在該書第三版中,除指出社會危害性這個特征外,還指出像罪過、應受懲罰性這樣一些特征。1948年出版的蘇維埃刑法總則
4、教科書中,皮昂特科夫斯基指出犯罪特征處社會危害性之外,還有應受懲罰性和罪過。1952年皮昂特科夫斯基進一步將違法性這樣的特征列入犯罪概念之中?!胺缸锬耸菍ι鐣髁x國家或社會主義法律秩序有危害的、違法的、有罪過的、應受懲罰的作為或不作為?!贝撕筇K聯(lián)學者研究犯罪概念,基本上都主張這種混合概念。1958年蘇聯(lián)和各加盟共和國刑事立法綱要第7條規(guī)定“凡是刑事法律規(guī)定的危害蘇維埃社會制度或國家制度,破壞社會主義經(jīng)濟體系和侵犯社會主義所有制,侵犯公民的人身、政治權利、勞動權利、財產(chǎn)權利和其他權利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以及刑事法律規(guī)定的違反社會主義法律秩序的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1960
5、年蘇俄刑法典第7條也做了同樣的規(guī)定。蘇聯(lián)的刑法理論和刑事立法所采用的這種混合概念,成了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的刑法理論和刑事立法研究犯罪概念的樣板,包括中國在內(nèi)的大多數(shù)社會主義國家,在犯罪概念問題上,混合概念是占主導地位的。蘇聯(lián)解體以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俄羅斯刑法典第14條規(guī)定“本發(fā)電以刑罰相威脅所禁止的有罪過地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被認為是犯罪?!薄靶袨椋ê蛔鳛椋╇m然形式上含有本法典規(guī)定的某一行為的要件,但由于情節(jié)輕微而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即未對個人、社會或國家造成損害或構成損害威脅的,不是犯罪。”u四、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我國刑法典第13條規(guī)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
6、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jīng)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chǎn)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chǎn),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chǎn),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眜五、犯罪的特征u根據(jù)我國刑法典第13條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犯罪這種行為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所謂社會危害性,即指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造成或可能造成這樣或那樣損害的特征。2、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3、犯罪是應
7、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刑罰懲罰性。六、但書規(guī)定的意義“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犯罪概念中的定量因素2、立法既定性又定量的模式3、但書對犯罪認定的影響蒲某、王某涉嫌故意殺人案1986年6月23日,陜西省第三印染廠職工王明成的母親夏素文因長期患肝病,到漢中市傳染病院住院治療。主治醫(yī)生蒲連升診斷為:1、肝硬變腹水(肝功失代償期、低蛋白血癥);2、肝性腦?。ǜ文I綜合癥);3、滲出性潰瘍并褥瘡23度。經(jīng)治療,病情稍有緩解。但6月27日,夏的病情加重,反應痛苦煩燥。28日早上復昏迷不醒。王明成得知母親病危難癒,再三請求并向主治醫(yī)生蒲連升表示愿意簽字承擔責任后,蒲給開了100毫
8、克復方冬眠靈,并在處方上注明家屬要求,王明成在處方上簽了名。當醫(yī)護人員拒絕執(zhí)行時,蒲連升指派省衛(wèi)校實習生給夏注射75毫克。在下班時,蒲給值班醫(yī)士說:“如果夏素文12點不行了(指還沒有死亡),你就再給打一針復方冬眠靈。”下午1時至3時,王明成見其母親沒有死,又兩次去找醫(yī)士,給開了100毫升復方冬眠靈,讓值班護士注射,6月29日凌晨5時夏素文死亡。 夏死后,群眾反映強烈。市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認為事關重大,立即立案偵察,于1986年9月20日和30日分別對主治醫(yī)生蒲連升和夏素文之子王明成以致人死亡收審。因該案在中國司法實踐中尚屬首例,公安機關先后用14個月時間偵破此案,對蒲連升、王明成采取了取保候審
9、。1987年8月17日又對蒲連升再次收審。1989年9月23日偵察終結,報請漢中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批準,并向市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審理時首先對案件事實進行了復核,對證據(jù)進行了嚴格審查,特別是夏素文的死因報請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了法醫(yī)鑒定。鑒定認為:夏素文的主要死因為肝性腦病,冬眠靈僅加深了患者的昏迷程度,促進了死亡,并非死亡的直接原因。對案件的定性也逐級請示。1988年9月23日二名被告取保候審。一審開庭審理后,按照最高法院的指示,漢中市人民法院于1990年3月28日寫出審理報告,漢中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于1990年3月28日寫出審理報告,省法院于1990年8月7日給最高人
10、民法院寫了報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2月28日批復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請示的蒲連升、王明成故意殺人一案,經(jīng)高法討論認為:安樂死的定性問題有待立法解決,就本案的具體情節(jié),不提安樂死問題,可以依照刑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對蒲、王的行為不做犯罪處理?!?991年4月6日,漢中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明成在其母夏素文病危難愈的情況下,產(chǎn)生并且再三要求主治醫(yī)生蒲連升為其母注射藥物,讓其無痛苦地死去,其行為顯屬剝奪其母生命權利的故意行為,但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被告人蒲連升在王明成的再三要求下,同其他醫(yī)生先后向重危病人夏素文注射促進死亡的藥物,對夏的死亡起了一定的促進作用,其行
11、為已屬剝奪公民生命權利的故意行為,但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條,宣告蒲連升、王明成二人無罪。”一審判決后,漢中市人民檢察院對一審判決兩名被告行為不構成犯罪提起抗訴;蒲連升和王明成則對一審判決認定其行為屬于違法行為不服提起上訴。漢中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于1992年3月25日二審裁定:駁回漢中市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和蒲連升、王明成的上訴;維持漢中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王明成2000年11月,王明成被查出患有胃癌并做了手術,2002年11月,癌細胞擴散到他身體其他部位。2003年1月7日,他再次住院治療,飽受病痛折磨的他要求給自己實施“安樂死”的消息。6月7日,王明成發(fā)出
12、了想要“安樂死”的呼聲,由于國家沒有立法,醫(yī)院再次拒絕。7月30日,王明成已瘦得完全走了形,渾身干枯,眼窩深陷,但他仍強打精神說,不能實行“安樂死”,他很遺憾。 8月2日晚上,王明成病情惡化,他預感到死亡的召喚,對妻子說“恐怕自己撐不過天亮了,心里很害怕”,顯得很留戀。隨后,王明成胡亂喊叫疼痛并陷入昏迷。 8月3日凌晨3時30分,王明成在病痛中停止了呼吸。蒲連升七、犯罪的分類(一)法定分類1、自然人犯罪與單位犯罪2、身份犯與非身份犯(1)真正身份犯(2)非真正身份犯3、親告罪與非親告罪(1)第246條侮辱、誹謗罪(2)第257條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3)第260條虐待家庭成員罪(4)第270條侵
13、占罪4、基本犯、加重犯與減輕犯(二)理論分類1、自然犯與法定犯2、間隔犯與非間隔犯第二節(jié) 犯罪構成u一、犯罪構成的歷史沿革u1、從訴訟概念到實體概念犯罪構成的觀念,最早可以追溯到中世紀意大利糾問式程序中的“犯罪的確證” (constare de delicti)概念。1581年意大利刑法學家法里納修斯首先從“犯罪的確證”一詞中引申出“犯罪事實”(corpus delicti)一詞。1796年德國刑法學家克萊因將corpus delicti翻譯成Tatbestand,即犯罪構成,但當時只具有訴訟法上的意義。19世紀初費爾巴哈才明確將犯罪構成作為實體法上的概念來使用。指出“犯罪構成就是違法行為中所
14、包含的各個行為的或事實的諸要件的總和?!彼锅F貝爾認為“犯罪構成就是那些應當判處法律所規(guī)定的刑法的一切情況的總和?!眜2、從一般構成要件到特殊構成要件貝林提出了特殊構成要件的概念u3、從行為類型到違法、有責行為類型邁耶認為構成要件是違法性的認識根據(jù)麥茲格認為構成要件是違法性的存在根據(jù)小野清一郎認為構成要件是違法、有責的行為類型u4、大陸法系國家刑法理論普遍認為犯罪成立必須具備三個條件: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有責性。u5、前蘇聯(lián)的犯罪構成理論早在20世紀20年代中期出版的一些刑法教科書中,犯罪構成理論就開始得到論述。特拉伊寧在1925年出版的蘇俄刑法教科書中提出必須把刑事責任的根據(jù)問題與具體的犯
15、罪構成緊密聯(lián)系起來加以研究。20世紀20年代中后期,法律虛無主義在全蘇開始泛濫并直接影響到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論,因此犯罪構成理論乃至整個刑法理論都受到?jīng)_擊。1936年蘇聯(lián)憲法頒行,犯罪構成理論研究才出現(xiàn)轉機。1938年由全蘇法學研究所集體編寫供法律高等院校使用的刑法總則教科書中全面地論述了犯罪構成的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著四個要件,認為所謂犯罪構成是“構成犯罪的諸要件的總和?!?946年特拉伊寧出版犯罪構成的一般學說全面系統(tǒng)地論述了犯罪構成的概念、意義和犯罪構成理論的體系結構,研究與犯罪構成有關的各種問題。書中指出“犯罪構成乃是蘇維埃法律認為決定具體的、危害社會主義國家的行為(或不作為)
16、犯罪的一切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因素)的總和,”并且認為犯罪構成是刑事責任的唯一根據(jù)。u二、犯罪構成的概念u1、犯罪概念與犯罪構成犯罪構成與犯罪概念是兩個既有密切聯(lián)系又有區(qū)別的概念。犯罪概念是犯罪構成的理出,犯罪構成是犯罪概念的具體化。犯罪概念回答的問題是: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屬性?犯罪構成則進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樣成立的?它的成立需要具備哪些法定條件?也就是說,它所要解決的是成立犯罪的具體標準、規(guī)格問題。2、犯罪構成的含義犯罪構成就是依照我國刑法規(guī)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有機統(tǒng)一。u3、犯罪構成的特征u(1)犯罪構成是一系列主客
17、觀要件的有機統(tǒng)一。u(2)任何一種犯罪都可以由許多事實特征來說明,但并非每一個事實特征都是犯罪構成的要件,只有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決定意義而為該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實特征,才是犯罪構成的要件。u(3)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需具備的諸要件,是由我國刑法加以規(guī)定或包含的。4、犯罪構成的要件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與犯罪主觀方面。(1)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2)犯罪客觀方面是指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xiàn),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以及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3)犯罪主體是指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18、、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行為的自然人。(4)犯罪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有罪過(包括故意和過失)。5、犯罪構成中構成要件的排列順序(1)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2)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犯罪客體(3)犯罪主體犯罪客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4)犯罪客觀方面犯罪客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主體u6、研究犯罪構成的意義(1)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提供根據(jù);(2)為劃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重罪與輕罪的界限提供標準;(3)為無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提供法律保障。三、犯罪構成的類型1、基本的犯罪構成與修正的犯罪構成按照犯罪構成是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還是刑法總則規(guī)定的為保準可以分為基本的犯罪構
19、成與修正的犯罪構成(1)基本的犯罪構成主要是指刑法分則所規(guī)定的標準的犯罪構成,一般是指一個行為人人實施一個既遂犯罪的犯罪構成。(2)與此相對,以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犯罪構成為標準,對應犯罪行為的各種形態(tài),對基本犯罪構成加以修正而形成的犯罪構成。如未遂犯罪的犯罪構成、中止犯罪的犯罪構成、共同犯罪的犯罪構成等。2、獨立(普通)的犯罪構成與派生的犯罪構成按照刑法分則中所規(guī)定具體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不同可以分為獨立的犯罪構成與派生的犯罪構成(1)獨立(普通)的犯罪構成是指刑法分則條文對具有通常社會危害性程度的犯罪行為所規(guī)定的犯罪構成。(2)派生的犯罪構成是指以獨立的犯罪構成為基礎,因為具有較輕或者較重的社會
20、危害性程度而從獨立犯罪構成中衍生出來的犯罪構成。派生的犯罪構成包括加重的犯罪構成與減輕的犯罪構成。3、簡單的犯罪構成與復雜的犯罪構成按照刑法條文規(guī)定的犯罪構成諸要件是單一要件還是符合要件可以分為簡單的犯罪構成與復雜的犯罪構成(1)簡單的犯罪構成是指刑法條文規(guī)定的犯罪構成諸要件均為單一要件的情況。(2)復雜的犯罪構成是指刑法條文規(guī)定的犯罪構成諸要件并非為但一要件的情況。四、犯罪構成理論1、我國傳統(tǒng)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2、大陸法系三階層犯罪論體系3、英美法系二階層犯罪構成理論我國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行為犯罪行為內(nèi)容行為客體犯罪客體要件社會關系(法益)行為客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要件危害行為因果關系危害結果時間、地點等行為主觀方面犯罪主觀方面要件故意過失行為主體犯罪主體要件自然人單位大陸法系的三階層犯罪論體系構成要件符合性行為主體構成行為行為客體行為結果因果關系違法性 排除違法性事由超法規(guī)的排除違法性事由責任責任能力故意、過失違法性認識期待可能性英美法系的二階層犯罪構成體系犯罪本體要件(刑事責任基礎)排除合法辯護(責任充足條件)犯罪行為因果關系犯罪心態(tài)未成年錯誤精神病醉態(tài)被迫行為緊急避險正當防衛(wèi)被害人同意警察圈套安樂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