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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 部產 權 轉 讓 協 議出讓方: (以下簡稱“甲方”)注冊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電 話: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注冊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電 話: 甲乙雙方本著公平互惠、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雙方協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轉讓其擁有的公司產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第一條 協議目的1.1 甲方有意出讓其公司全部資產,乙方因實際需要自愿受讓。第二條 轉讓事項2.1甲方將其擁有公司的全部資產轉讓給乙方,包括公司廠房、已列明現存于廠房內的機器、設備、設施等固定資產(詳見附件一),以及
2、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生產許可、環(huán)保許可、注冊商標等無形資產,轉讓總額為人民幣¥ 萬元(大寫 元)。2.2 乙方同意以人民幣¥ 萬元(大寫 元)受讓甲方公司的全部上述資產。2.3 甲方倉庫的存貨,包括原料、調料和物料(詳見附件二),按照甲乙雙方辦理固定資產交割時的實際盤點數量和原進貨價格轉讓給乙方。第三條 職工安置3.1 甲方公司轉讓時所涉及職工的安置,經甲乙雙方約定,按如下方式處理:3.1.1 工廠本部職工現有 人,由乙方接收 人,上述職工薪酬待遇不低于現水平(人員名單和工資情況詳見附件三),其余人員 。3.1.2 派駐賣場職工現有 人,由乙方接收 人,上述職工薪酬待遇不低于現水平(人員名單和
3、工資情況詳見附件四),其余人員 。第四條 債權債務4.1 經甲乙雙方確認,轉讓不涉及債權、債務(包括廠房租賃費用、對外應付賬款、職工工資、社會統(tǒng)籌保險金及稅費)的承繼和清償。(結算日期截至 年 月 日)。第五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5.1 本協議生效后,乙方應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轉讓款人民幣¥ 萬元(大寫 元)。5.2 甲方原料、調料和物料庫存應于雙方約定的 年 月 日當日,由甲乙雙方共同清點監(jiān)交,乙方應在監(jiān)交確認后 日內向甲方另行一次性支付上述庫存交割款人民幣¥ 萬元(大寫 元)。第六條 產權交割6.1 甲方收到乙方全部轉讓款、庫存盤點交割款后,甲乙雙方按照轉讓產權資產清單(附件一)進
4、行固定資產交割,交割工作應在 日內辦理完畢;在此期間,甲方應協助乙方平穩(wěn)過渡,同時乙方應承認甲方之前簽署的書面(口頭)合同。6.2 固定資產交割結束后,甲乙雙方簽署資產交接清單(附件五),乙方可派駐人員進入;同時職工工資、水電、房租等相關費用自 年 月 日起由乙方負責,之前的所有費用由甲方結清,之后甲方不再承擔任何義務。6.3 年 月 日前(含當日)由甲方對外銷售產生的應收未收賬款,均由甲方負責收取,待甲方最后一筆應收賬款入賬后,甲方應在 日內為乙方辦理銀行基本賬戶版書轉讓;自 年 月 日(含當日)乙方正式入駐生產后,對外銷售產生的應收賬款均由乙方負責收取,甲方不再享有任何權利。第七條 權證變
5、更7.1 至乙方交清本協議全部轉讓價款人民幣¥ 萬元(大寫 元)后,由甲方負責辦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生產許可證等有關權證轉讓手續(xù),乙方予以配合,所需費用由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負擔。第八條 陳述和保證8.1 甲方的陳述和保證8.1.1 甲方向乙方承諾其轉讓的產權是真實、可靠、完整的,甲方擁有完全、有效的處分權。8.1.2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對甲方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8.2 乙方的陳述和保證8.2.1 乙方向甲方承諾其擁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進行產權受讓,無欺詐行為。8.2.2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對乙方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第九條 違約責任9.1 本協議正式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
6、議約定條款的,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當負責賠償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經濟損失。9.2 任何一方發(fā)生違約行為,都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如因甲方違約致使本協議不能履行,轉讓款應全額返回乙方;如因乙方違約致使本協議不能履行,則無權請求返回轉讓款。9.3 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本協議轉讓款,每逾期一天,應按轉讓總價款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超過 日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9.4 乙方在未交清本協議全部轉讓款之前,不得將受讓資產抵押、轉讓,否則應視為違約并按本協議交易資產總額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第十條 協議的變更和解除10.1 本協議的變更,必須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并訂立書面變更協議。如協商不
7、能達成一致,本協議繼續(xù)有效。10.2 發(fā)生下列情形的,可以變更或解除協議:10.2.1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協議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的。10.2.2 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協議,且不因此損害國家或社會公眾利益的。10.2.3 甲乙雙方同意解除本協議,甲方應將乙方的已付款項全額返回乙方。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11.1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11.2 甲乙雙方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fā)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如果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的,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 申請仲裁或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二條 協議附件12.1 本協議附件包括但不限于:甲乙雙方
8、簽署的與履行本協議有關的修改、補充、變更協議;甲方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乙方代表的身份證復印件;轉讓產權資產清單、庫存物品盤存清單、資產交接清單、廠房區(qū)域平面圖、公司用工情況統(tǒng)計表等。12.2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附件的有關規(guī)定,應按照本協議的違約責任條款承擔法律責任。第十三條 協議的生效及其他13.1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協議上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應在協議正本上加蓋騎縫章。13.2 本協議正本一式 份,甲方執(zhí) 份,乙方執(zhí) 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最新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