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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概述及客體.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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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概述及客體.ppt

第七講 著作權法概述及客體,劉 朝 2012年11月10日,思考題 魯迅的狂人日記是否抄襲果戈里的狂人日記?,提 綱,案例分析: 1、Napster案 2、七大唱片公司訴百度案 3、十一大唱片公司訴雅虎案 著作權法概述及客體 課堂討論,案例1:Napster案,1999年,Napster公司利用其開發(fā)的P2P技術為用戶提供Mp3格式文件交換服務。 任何人到Napster公司的網站上下載“MusicShare”軟件并安裝到自己的電腦上后,就可以在上網時登陸到Napster公司的網絡系統(tǒng)上并可以免費注冊為Napster公司的用戶 Napster的服務器上沒有置MP3文件,Napster僅僅扮演了一個MP3搜尋引擎的角色。被美國唱片工業(yè)協(xié)會(RIAA)訴侵權。 法院判決中,認為Napster需為其所提供的服務負著作權輔助侵權的責任。聯(lián)邦上訴法院認為地方法院原先發(fā)出的禁令過于廣泛,要求必須對禁令加以修正 2001年3月地方法院法官Marilyn Patel修正了原來的禁令,要求Napster內部必須建置篩選機制,封鎖受版權保護的歌曲經過其服務器再進行任何交換存取,RIAA也必須提供唱片名單,協(xié)助Napster進行篩選識別工作。 在Napster被暫停其P2P服務后,唱片、出版公司積極給予Napster授權,授權的音樂文件一度達到80萬個。,案例2: 七大唱片公司訴百度案,2005年7月,百代、華納、環(huán)球等七家國際唱片公司首次將百度告上法庭,理由是百度在搜索頁面上提供了部分未授權的MP3下載鏈接 2006年7月,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開始施行,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在接到權利人通知書后,立即斷開與侵權作品的鏈接,可免除賠償責任,依照這一規(guī)定,7家原告的訴訟請求在一審中被法院駁回 唱片公司不服繼續(xù)上訴,案件進入二審。但這一階段,七大國際唱片公司中的百代和金牌與百度達成合作伙伴關系,中途退出原告隊伍,原告公司集體上訴的隊伍只有5家 2007年12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國際唱片業(yè)協(xié)會組織的5家唱片公司全部訴訟訴求,百度不侵權,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案例3:十一大唱片公司訴雅虎案,雅虎中文網站設置專門的音樂網頁提供“雅虎音樂搜索”服務,通過在搜索框輸入關鍵字等方式提供涉案歌曲的搜索鏈接;并根據歌手性別、歌曲流行程度等,制作了不同種類的分類信息;還提供“音樂盒”服務,為網絡用戶提供存儲相關鏈接地址的網絡空間。 原告訴稱,雅虎中文網站向公眾提供了他們享有錄音制作者權的47張專輯;雅虎中文網站通過在線試聽、免費下載以及相關鏈接服務,方便網絡用戶對涉案歌曲試聽和下載,這種行為屬于誘使、參與、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等。 2008年4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雅虎網站刪除與原告主張權利的229首涉案歌曲有關的搜索鏈接;賠償原告人民幣21萬余元。雅虎網站不服此判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8年12月終審裁定,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著作權法概述,1、著作權法的產生與發(fā)展 2、英美法系的“版權”與大陸法系的“作 者權” 3、中國著作權法的實施與修改,1、著作權法的產生與發(fā)展,保護文印書商的時代主要保護出版者的權利。 保護作者權利的開始: 1709年,英國通過了旨在“給予印本的作者和買主以一定期限的印本權,以鼓勵學術活動”的版權法安娜法 首次確認了作者對作品享有首先印刷的權利, 結束了文書商對出版的壟斷,被稱為第一部現(xiàn)代意義的版權法。,2、英美法系的“ 版權”與大陸法系的“ 作者權”,英美法系的“ 版權”(copyright)概念:從商業(yè)角度對作品的使用進行規(guī)范,個人權利范圍較窄,非自然人的權利、作品傳播者的權利及保護的客體的范圍較寬。 大陸法系的“作者權”(authors right):自然人作者對其作品的使用進行控制的個人的不可剝奪的權利。權利來自創(chuàng)作行為,作品不能脫離其人格的變化。鄰接權不具有著作權性質。,3、中國著作權法的實施與修改,1910年頒布大清著作權律 1925年,北洋政府參照大清著作權律制定了著作權法 1928年,國民黨政府頒布了著作權法 1930年, 國民黨政府制訂了出版法 1949年以后,著作權保護沒有正式的專門法律規(guī)定,只有一些關于出版方面及稿酬支付的條例。 1991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 1992年10月15日和10月30日,中國成為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的正式成員國。,3、中國著作權法的實施與修改,修改背景: 適應1996年WIPO的兩個新條約 因應中國入世需要,與TRIPS接軌,3、中國著作權法的實施與修改,著作權法的修改主要涉及到了以下九個方面的問題: 1、“國民待遇”原則的適用; 2、保護客體的明確;(雜技藝術、建筑作品) 3、“權利”整合問題;(出租權、信息網絡傳播權) 4、依據國際規(guī)則重新設計著作權限制; 5、完善鄰接權制度問題; 6、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 7、著作權“轉讓”問題;(非人身權的許可) 8、加大著作權保護力度問題;(“法定賠償”制度、接受“即發(fā)侵權”),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1、作品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2、作品的種類 3、著作權法不保護的客體,1、作品的概念及構成要件,著作權基于作品產生。 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chuàng)作成果 它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一切作品的總稱。 作品的表現(xiàn)形式有多種,可以是文字、符號、圖畫、音樂、表演或其組合。,1、作品的概念及構成要件,作品的構成要件:獨創(chuàng)性(或稱原創(chuàng)性), 即作品必須是作者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的成果,不是抄襲他人的作品。 作者在掌握了一定素材的前提下,運用自己的創(chuàng)作技巧,經過精心安排,將自己所要表達的思想融匯進去,形成自己獨特風格的表現(xiàn)形式。 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不同于專利法所說的“創(chuàng)造性”和“新穎性”,它不需要與現(xiàn)有作品相比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更不要求它是前所未有的,只要是作者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的,內容相同的兩件作均可獨立地享有著作權。,1、作品的概念及構成要件,獨創(chuàng)性存在于作品有創(chuàng)作成分和有個人特征的表達方式或表現(xiàn)形式之中。 獨創(chuàng)性強調獨立完成 獨創(chuàng)性的標準因作品性質不同而不同 獨創(chuàng)性不同于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 獨創(chuàng)性與價值、質量無關 著作權法保護創(chuàng)作的表現(xiàn)形式(expression)而不保護思想(idea),2、作品的種類,1、 文字作品 2、 口述作品 3、 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新)作品 4、 美術、建筑(新)作品 5、攝影作品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 7、 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 作品和模型作品 8、 計算機軟件 9、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作品 10、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與美國法比較,美國現(xiàn)行版權法第102條規(guī)定,(a)本法規(guī)定的版權保護及于固定在任何有形表現(xiàn)介質上的原創(chuàng)作品,不論這種介質是已知的或者是未來開發(fā)的,只要原創(chuàng)作品能夠直接或者借助某種機器或設備的輔助而從中被感知、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傳送。 原創(chuàng)作品包括以下幾類(1)文字作品;(2)音樂作品,包括任何與音樂相伴的文字;(3)戲劇作品,包括任何與戲劇相伴的音樂;(4)啞劇與舞蹈作品;(5)圖像、圖形與雕塑作品;(6)影片與其他視聽作品;(7)錄音;(8)建筑作品。 美國版權法只保護“已經固定在某種有形介質上的原創(chuàng)作品(originalworkskfauthorship)”以及由原創(chuàng)作品合法演繹出來的后續(xù)作品。在這里,“已經固定在有形介質上”是保護任何作品的基礎。這就意味著,任何尚未“固定”在有形介質上的東西,包括口述的和表演的東西,都不能在美國版權法之下主張保護,3、著作權法不保護的客體,1、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 2、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3、不適用于著作權法保護: (一)法律、法規(guī),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歷法、數(shù)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課堂討論,公共傳播權與數(shù)字圖書館的版權問題討論,本講推薦文獻,【美】保羅戈斯汀著,金海軍譯:著作權之道:從古登堡到數(shù)字點播機,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教師聯(lián)系方式:劉朝:E-mail: 手機:13811180017課代表聯(lián)系方式: 鄧芳 15120073595姚南 18001307113,謝謝!,201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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