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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論》PPT課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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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論》PPT課件.ppt

刑 法 分 論 3-4金 融 詐 騙 罪周 銘 川 一 、 金 融 詐 騙 罪 概 述v ( 一 ) 金 融 詐 騙 罪 , 即 發(fā) 生 在 金 融 領 域 里 的 詐 騙 犯 罪 。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非法融資、金融票據、信用證、信用卡等金融工具或者保險手段騙取公私財物,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v 1. 侵 害 的 客 體 是 復 雜 客 體 , 既 侵 犯 了 國 家 金 融 管 理 秩序 , 又 侵 犯 了 公 私 財 產 的 所 有 權 。 其 中 , 金 融 管 理 秩 序是 該 類 犯 罪 的 主 要 客 體 , 公 私 財 產 所 有 權 是 次 要 客 體 。v 2、 在 客 觀 方 面 表 現 為 行 為 人 利 用 非 法 融 資 形 式 、 金融 票 據 、 信 用 證 、 信 用 卡 等 金 融 工 具 或 者 保 險 手 段 騙 取公 私 財 物 , 依 照 刑 法 應 當 受 刑 罰 處 罰 的 行 為 。 可 以 分 為三 種 類 型 : 一 是 融 資 型 詐 騙 犯 罪 ; 二 是 利 用 有 價 證 券 詐騙 的 犯 罪 ; 三 是 利 用 保 險 方 式 的 詐 騙 犯 罪 。 v 3. 主 體 為 一 般 主 體 。 其 中 , 192集 資 詐 騙 罪 、 194-1票 據 詐 騙 罪 、 194-2金 融 憑 證 詐 騙 罪 、 195信 用 證 詐 騙 罪 、198保 險 詐 騙 罪 等 5種 犯 罪 的 主 體 , 除 了 自 然 人 之 外 , 也包 括 單 位 ; 其 余 3種 犯 罪 , 即 193貸 款 詐 騙 罪 、 196信 用卡 詐 騙 罪 、 197有 價 證 券 詐 騙 罪 的 主 體 只 有 自 然 人 , 不包 括 單 位 。v 4、 在 主 觀 上 主 要 表 現 為 直 接 故 意 , 并 且 具 有 非 法 占有 公 私 財 物 的 目 的 。 即 明 知 實 施 金 融 詐 騙 活 動 , 會 發(fā) 生侵 害 國 家 、 集 體 和 公 民 私 人 的 合 法 財 產 權 益 以 及 擾 亂 金融 秩 序 的 結 果 , 并 且 希 望 這 種 結 果 發(fā) 生 。 這 一 點 可 以 從犯 罪 分 子 采 取 的 手 段 、 方 法 上 表 現 出 來 。 v 金 融 詐 騙 犯 罪 都 是 以 非 法 占 有 為 目 的 的 犯 罪 。 在 司 法 實 踐 中 ,認 定 是 否 具 有 非 法 占 有 為 目 的 , 應 當 堅 持 主 客 觀 相 一 致 的 原 則 ,既 要 避 免 單 純 根 據 損 失 結 果 客 觀 歸 罪 , 也 不 能 僅 憑 被 告 人 自 己 的供 述 , 而 應 當 根 據 案 件 具 體 情 況 具 體 分 析 。 對 于 行 為 人 通 過 詐 騙的 方 法 非 法 獲 取 資 金 , 造 成 數 額 較 大 資 金 不 能 歸 還 , 并 具 有 下 列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以 認 定 為 具 有 非 法 占 有 的 目 的 :v ( 1) 明 知 沒 有 歸 還 能 力 而 大 量 騙 取 資 金 的 ;v ( 2) 非 法 獲 取 資 金 后 逃 跑 的 ;v ( 3) 肆 意 揮 霍 騙 取 資 金 的 ;v ( 4) 使 用 騙 取 的 資 金 進 行 違 法 犯 罪 活 動 的 ; v ( 5) 抽 逃 、 轉 移 資 金 、 隱 匿 財 產 , 以 逃 避 返 還 資 金 的 ;v ( 6) 隱 匿 、 銷 毀 賬 目 , 或 者 搞 假 破 產 、 假 倒 閉 , 以 逃 避 返還 資 金 的 ;v ( 7) 其 他 非 法 占 有 資 金 、 拒 不 返 還 的 行 為 。 但 是 , 在 處 理具 體 案 件 的 時 候 , 對 于 有 證 據 證 明 行 為 人 不 具 有 非 法 占 有 目 的 的 ,不 能 單 純 以 財 產 不 能 歸 還 就 按 金 融 詐 騙 罪 處 罰 。 v 5、 這 類 犯 罪 的 法 定 刑 都 一 樣 , 即 分 為 3檔 , 其 中 , 數 額 較 大 的 , 處 5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并 處 2萬元 以 上 20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數 額 巨 大 或 者 有 其 他 嚴 重情 節(jié) 的 , 處 5年 以 上 10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并 處 5萬 元 以 上50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數 額 特 別 巨 大 或 者 有 其 他 特 別 嚴重 情 節(jié) 的 , 處 10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無 期 徒 刑 , 并 處 5萬 元 以 上 50萬 元 以 下 罰 金 或 者 沒 收 財 產 。 但 是 , 犯192集 資 詐 騙 罪 、 194-1票 據 詐 騙 罪 、 194-2金 融 憑 證 詐騙 罪 和 195信 用 證 詐 騙 罪 等 4種 犯 罪 , 數 額 特 別 巨 大 并 且給 國 家 和 人 民 利 益 造 成 特 別 重 大 損 失 的 , 處 無 期 徒 刑 或者 死 刑 , 并 處 沒 收 財 產 ; 198保 險 詐 騙 罪 的 最 高 刑 為有 期 徒 刑 15年 。 二 、 192集 資 詐 騙 罪v ( 一 ) 集 資 詐 騙 罪 是 指 以 非 法 占 有 為 目 的 , 使 用 詐 騙 的方 法 非 法 集 資 , 數 額 較 大 的 行 為 。v 1. 客 體 是 國 家 金 融 管 理 秩 序 和 公 私 財 產 所 有 權 。 這類 犯 罪 主 要 發(fā) 生 在 資 金 市 場 , 行 為 人 采 取 欺 騙 的 方 法 ,以 公 眾 的 資 金 作 為 直 接 侵 害 對 象 , 以 高 利 率 為 誘 餌 非 法集 資 , 騙 取 公 眾 投 資 款 。 因 此 , 它 不 僅 嚴 重 地 侵 犯 了 公眾 財 產 所 有 權 , 同 時 也 擾 亂 了 國 家 正 常 的 金 融 管 理 秩 序 。 v 2、 主 體 是 一 般 主 體 , 包 括 個 人 和 單 位 。 v 3.本 罪 在 客 觀 方 面 表 現 為 使 用 詐 騙 方 法 非 法 集 資 ,數 額 較 大 的 行 為 。 v 首 先 , 行 為 人 的 非 法 集 資 是 以 詐 騙 方 法 進 行 的 。v 所 謂 詐 騙 方 法 , 主 要 是 指 采 取 虛 構 資 金 用 途 , 以 虛假 的 證 明 文 件 和 高 回 報 率 為 誘 餌 , 騙 取 公 眾 集 資 款 。v 其 次 , 這 種 詐 騙 行 為 具 體 表 現 為 違 反 法 律 、 法 規(guī) ,在 社 會 上 進 行 非 法 集 資 的 活 動 。 非 法 集 資 是 指 公 司 、 企業(yè) 、 個 人 或 者 其 它 組 織 未 經 批 準 , 違 反 法 律 、 法 規(guī) , 向社 會 公 眾 募 集 資 金 。 集 資 僅 限 于 募 集 資 金 , 不 包 括 資 金以 外 的 財 物 ; 其 面 向 的 是 多 數 人 或 不 特 定 人 , 但 不 要 求已 經 實 際 上 騙 取 了 多 數 人 的 資 金 ; 集 資 以 是 承 諾 給 予 回報 為 前 提 的 , 便 不 要 求 所 承 諾 的 回 報 一 定 不 能 兌 現 。 v 再 次 , 詐 騙 集 資 必 須 數 額 較 大 。 至 于 行 為 人 是 否 已實 際 將 募 集 的 資 金 據 為 己 有 , 并 不 影 響 本 罪 的 成 立 。 v浙 一 村 主 任 集 資 詐 騙 4809萬 v到 澳 門 賭 博 輸 掉 2000萬v 作 者 : 袁 爽 趙 燁 嬌 傅 金 霞 發(fā) 布 時 間 : 2008-09-26 14:01:08 v 近 日 , 浙 江 省 麗 水 市 居 民 黃 永 豪 因 三 年 向 社 會 集 資詐 騙 4809.31萬 元 , 被 浙 江 省 高 級 人 民 法 院 以 集 資 詐 騙罪 、 挪 用 公 款 罪 兩 罪 并 罰 終 審 被 判 死 刑 , 緩 期 二 年 執(zhí) 行 ,剝 奪 政 治 權 利 終 身 , 并 處 沒 收 個 人 全 部 財 產 。 v 據 了 解 , 2004年 2007年 3月 間 , 黃 永 豪 以 承 包 工 程急 需 資 金 等 為 由 , 以 支 付 月 利 率 17 150 的 高 息 為誘 餌 , 在 “ 助 手 ” 陳 紹 群 、 黃 偉 豪 或 其 妻 劉 某 的 幫 助 下 ,大 肆 向 社 會 公 眾 募 集 資 金 共 計 人 民 幣 4809.31萬 元 , 共有 146戶 集 資 戶 “ 落 入 圈 套 ” 。 v 有 了 這 筆 不 義 之 財 , 自 2004年 開 始 , 黃 永 豪 先 后 幾 十次 到 澳 門 賭 博 , 輸 掉 近 2000萬 元 。 同 時 , 黃 永 豪 還 將 這筆 資 金 用 于 購 買 高 檔 汽 車 、 支 付 高 額 利 息 等 。 據 統(tǒng) 計 ,直 到 案 發(fā) 時 , 尚 有 2844余 萬 未 能 歸 還 。 v 吉 林 一 公 司 董 事 長 集 資 詐 騙 2億 余 元 一 審 被 判 無 期v 作 者 : 周 立 權 發(fā) 布 時 間 : 2008-08-27 17:06:35 v 涉 及 吉 林 、 遼 寧 、 安 徽 3省 , 集 資 詐 騙 2億 余 元 、 被 騙群 眾 達 7000余 人 的 吉 林 “ 新 同 舟 ” 公 司 集 資 詐 騙 、 非法 吸 收 公 眾 存 款 特 大 案 件 , 日 前 吉 林 省 吉 林 市 中 級 人 民法 院 作 出 了 一 審 判 決 , “ 新 同 舟 ” 公 司 董 事 長 楊 皓 翔 犯集 資 詐 騙 罪 , 被 判 處 無 期 徒 刑 , 并 沒 收 個 人 全 部 財 產 。 v 法 院 審 理 查 明 , 楊 皓 翔 伙 同 羅 洪 芬 等 人 , 于 2004年1月 至 2005年 5月 間 , 在 未 經 中 國 銀 行 監(jiān)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批準 的 情 況 下 , 以 吉 林 “ 新 同 舟 ” 公 司 要 開 發(fā) 新 項 目 和 發(fā)展 合 資 造 船 廠 缺 少 啟 動 資 金 為 幌 子 , 向 廣 大 群 眾 非 法 集資 , 并 承 諾 給 予 10%左 右 的 高 額 利 息 回 報 。 案 發(fā) 時 , 集資 詐 騙 總 額 已 達 2.01億 余 元 。 v 公 訴 機 關 指 控 楊 皓 翔 犯 有 集 資 詐 騙 罪 , 羅 洪 芬 等 27名 被 告 犯 有 非 法 吸 收 公 眾 存 款 罪 。 v 4 .主觀上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v 非 法 占 有 集 資 款 的 目 的 是 構 成 本 罪 的 必 要 條 件 。v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以 認 定 具 有 非 法 占 有 目 的 :v ( ) 攜 帶 集 資 款 逃 跑 的 ;v ( ) 揮 霍 集 資 款 , 致 使 集 資 款 無 法 返 還 的 ;v ( ) 使 用 集 資 款 進 行 違 法 犯 罪 活 動 , 致 使 集 資 款 無法 返 還 的 ;v ( 4) 明 知 沒 有 歸 還 能 力 而 大 量 騙 取 資 金 的 ;v ( 5) 抽 逃 、 轉 移 資 金 , 隱 藏 財 產 , 以 逃 避 返 還 的 ; v ( 6) 隱 藏 、 銷 毀 賬 目 , 或 者 搞 假 破 產 、 假 倒 閉 , 以逃 避 返 還 資 金 的 ;v ( 7) 具 有 其 他 欺 詐 行 為 , 拒 不 返 還 集 資 款 , 或 者 致使 集 資 款 無 法 返 還 的 。 v ( 二 ) 集 資 詐 騙 罪 的 認 定 與 處 罰v 1、 數 額 標 準 。 根 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司 法 解 釋 , 個人 進 行 集 資 詐 騙 數 額 在 20萬 元 以 上 的 , 屬 于 “ 數 額 巨大 ” ; 個 人 進 行 集 資 詐 騙 數 額 在 100萬 元 以 上 的 , 屬 于“ 數 額 特 別 巨 大 ” 。 單 位 進 行 集 資 詐 騙 數 額 在 50萬 元 以上 的 , 屬 于 “ 數 額 巨 大 ” ; 單 位 進 行 集 資 詐 騙 數 額 在250萬 元 以 上 的 , 屬 于 “ 數 額 特 別 巨 大 ” 。 v 2、 本 罪 與 非 法 吸 收 公 眾 存 款 罪 , 欺 詐 發(fā) 行 股 票 、債 券 罪 , 擅 自 發(fā) 行 股 票 、 公 司 、 企 業(yè) 債 券 罪 的 界 限 。 v 這 些 罪 都 是 非 法 募 集 資 金 的 行 為 , 關 鍵 在 于 它 們都 沒 有 非 法 占 有 目 的 。v 3、 本 罪 有 死 刑 。 三 、 193貸 款 詐 騙 罪v ( 一 ) 貸 款 詐 騙 罪 , 是 指 以 非 法 占 有 為 目 的 , 采 用 虛 構事 實 或 者 隱 瞞 真 相 的 方 法 , 詐 騙 銀 行 或 者 其 他 金 融 機 構的 貸 款 , 數 額 較 大 的 行 為 。v 1 .侵 犯 的 客 體 是 金 融 機 構 的 財 產 所 有 權 和 國 家 的 信貸 管 理 秩 序 。 犯 罪 對 象 是 銀 行 或 者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 貸款 ” 。v 2、 客 觀 方 面 表 現 為 以 貸 款 的 名 義 , 詐 騙 銀 行 或 者 其他 金 融 機 構 的 資 金 , 數 額 較 大 的 行 為 。 v 行 為 構 造 : 實 施 欺 騙 行 為 -金 融 機 構 工 作 人 員 陷 入錯 誤 認 識 -基 于 錯 誤 認 識 而 發(fā) 放 貸 款 -行 為 人 或 者 第三 人 取 得 貸 款 -金 融 機 構 遭 受 財 產 損 失 。 v 2 本 罪 在 客 觀 方 面 表 現 為 采 用 虛 構 事 實 或 者 隱 瞞 真 相的 方 法 , 騙 取 銀 行 或 者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貸 款 , 數 額 較 大的 行 為 。 其 具 體 表 現 形 式 包 括 :v ( 1) 編 造 引 進 資 金 、 項 目 等 虛 假 理 由 騙 取 貸 款 。v ( 2) 使 用 虛 假 的 經 濟 合 同 騙 取 貸 款 。 v ( 3) 使 用 虛 假 的 證 明 文 件 騙 取 貸 款 。 v ( 4) 使 用 虛 假 的 產 權 證 明 作 擔 保 或 者 超 出 抵 押 物 價 值重 復 擔 保 騙 取 貸 款 。 v ( 5) 以 其 他 方 法 詐 騙 貸 款 。 v 所 謂 數 額 較 大 , 一 般 是 指 一 萬 元 以 上 。 v 3、 主 體 是 一 般 主 體 ;v 4、 主 觀 方 面 是 直 接 故 意 , 并 且 具 有 非 法 占 有 目 的 。v v 一 是 單 位 不 能 構 成 貸 款 詐 騙 罪 。 對 于 單 位 實 施 的貸 款 詐 騙 行 為 , 不 能 以 貸 款 詐 騙 罪 定 罪 處 罰 , 也 不 能以 貸 款 詐 騙 罪 追 究 直 接 負 責 的 主 管 人 員 和 其 他 直 接 責任 人 員 的 刑 事 責 任 。 但 是 , 對 于 單 位 十 分 明 顯 地 以 非法 占 有 為 目 的 , 利 用 簽 訂 、 履 行 借 款 合 同 詐 騙 銀 行 或其 他 金 融 機 構 貸 款 , 符 合 刑 法 224條 規(guī) 定 的 合 同 詐 騙罪 構 成 要 件 的 , 應 當 以 合 同 詐 騙 罪 定 罪 處 罰 。v 二 是 要 嚴 格 區(qū) 分 貸 款 詐 騙 與 貸 款 糾 紛 的 界 限 。 對于 合 法 取 得 貸 款 后 , 沒 有 按 規(guī) 定 的 用 途 使 用 貸 款 , 到期 沒 有 歸 還 貸 款 的 , 不 能 以 貸 款 詐 騙 罪 定 罪 處 罰 ; 對于 確 有 證 據 證 明 行 為 人 不 具 有 非 法 占 有 的 目 的 , 因 不具 備 貸 款 的 條 件 而 采 取 了 欺 騙 手 段 獲 取 貸 款 , 案 發(fā) 時有 能 力 履 行 還 貸 義 務 , 或 者 案 發(fā) 時 不 能 歸 還 貸 款 是 因為 意 志 以 外 的 原 因 , 如 因 經 營 不 善 、 被 騙 、 市 場 風 險等 , 不 應 以 貸 款 詐 騙 罪 定 罪 處 罰 。 v 貸 款 詐 騙 數 額 在 萬 元 以 上 的 , 屬 于 “ 數 額 較 大 ” 。v 貸 款 詐 騙 數 額 在 萬 元 以 上 的 , 屬 于 “ 數 額 巨 大 ” 。 v “ 其 他 嚴 重 情 節(jié) ” 是 指 : ) 為 騙 取 貸 款 , 向 銀 行或 者 金 融 機 構 的 工 作 人 員 行 賄 , 數 額 較 大 的 ; )揮 霍 貸 款 , 或 者 用 貸 款 進 行 違 法 活 動 , 致 使 貸 款 到 期 無法 償 還 的 ; ) 隱 匿 貸 款 去 向 , 貸 款 期 限 屆 滿 后 , 拒不 償 還 的 ; ) 提 供 虛 假 的 擔 保 申 請 貸 款 , 貸 款 期 限 屆滿 后 , 拒 不 償 還 的 ; ) 假 冒 他 人 名 義 申 請 貸 款 , 貸 款期 限 屆 滿 后 , 拒 不 償 還 的 。v 貸 款 詐 騙 數 額 在 萬 元 以 上 的 , 屬 于 “ 數 額 特 別巨 大 ” 。 “ 其 他 特 別 嚴 重 情 節(jié) ” 是 指 : ) 為 騙 取 貸 款 ,向 銀 行 或 者 金 融 機 構 的 工 作 人 員 行 賄 , 數 額 巨 大 的 ; )攜 帶 貸 款 逃 跑 的 ; ) 使 用 貸 款 進 行 犯 罪 活 動 的 。 v 16.甲 公 司 為 了 解 決 資 金 不 足 問 題 , 以 與 虛 構 的 單 位 簽訂 供 貨 合 同 的 方 法 , 向 銀 行 申 請 獲 得 貸 款 200萬 元 , 并將 該 款 用 于 購 置 造 酒 設 備 和 原 料 , 后 因 生 產 、 銷 售 假 冒注 冊 商 標 的 紅 酒 被 查 處 , 導 致 銀 行 貸 款 不 能 歸 還 。 甲 公司 獲 取 貸 款 的 行 為 構 成 :v A.貸 款 詐 騙 罪 B.合 同 詐 騙 罪v C.集 資 詐 騙 罪 D.民 事 欺 詐 , 不 構 成 犯 罪v v 答 案 : B 考 點 : 貸 款 詐 騙 罪 和 合 同 詐 騙 罪 的 認 定 v 詳 解 : 根 據 最 高 法 2001年 1月 21日 的 全 國 法 院 審理 金 融 案 件 工 作 座 談 會 紀 要 的 意 見 , 由 于 刑 法 沒 有 規(guī)定 單 位 可 以 成 為 貸 款 詐 騙 罪 的 主 體 , 故 貸 款 詐 騙 罪 的 主體 只 能 是 個 人 , 單 位 貸 款 詐 騙 時 , 應 以 合 同 詐 騙 罪 論 處 。 v11 關 于 貸 款 詐 騙 罪 的 判 斷 , 下 列 哪 一 選 項 是 正確 的 ? A 甲 以 欺 騙 手 段 騙 取 銀 行 貸 款 , 給 銀 行 造成 重 大 損 失 的 , 構 成 貸 款 詐 騙 罪 B 乙 以 牟 利 為 目 的 套 取 銀 行 信 貸 資 金 , 轉貸 給 某 企 業(yè) , 從 中 賺 取 巨 額 利 益 的 , 構 成 貸 款 詐騙 罪 C 丙 公 司 以 非 法 占 有 為 目 的 , 編 造 虛 假 的項 目 騙 取 銀 行 貸 款 。 該 公 司 構 成 貸 款 詐 騙 罪 D 丁 使 用 虛 假 的 證 明 文 件 , 騙 取 銀 行 貸 款后 攜 款 潛 逃 的 , 構 成 貸 款 詐 騙 罪 v 69、 下 列 哪 些 說 法 是 錯 誤 的 ? C、 貸 款 詐 騙 罪 的 主 體 既 可 以 是 自 然 人 ,也 可 以 是 單 位 D、 信 用 卡 詐 騙 罪 的 主 體 只 能 是 自 然 人 ,而 不 能 是 單 位 v 70.下 列 哪 種 行 為 構 成 貸 款 詐 騙 罪 ? A.編 造 引 進 項 目 的 虛 假 理 由v B.使 用 虛 假 的 經 濟 合 同 C.使 用 虛 假 的 證 明 文 件v D.超 出 抵 押 物 價 值 重 復 擔 保 三 、 194信 用 證 詐 騙 罪v ( 一 ) 信 用 證 詐 騙 罪 , 是 指 用 使 用 偽 造 、 變 造 或 者 作廢 的 信 用 證 騙 取 公 私 財 物 的 行 為 。v 1. 客 體 是 公 私 財 物 的 所 有 權 和 信 用 證 管 理 秩 序 。信 用 證 是 銀 行 有 條 件 保 證 付 款 的 證 書 。v 信 用 證 結 算 方 式 是 國 際 貿 易 中 一 種 常 見 的 結 算 方式 , 其 特 點 是 :v ( 1) 信 用 證 不 依 附 于 買 賣 合 同 , 銀 行 在 審 單 時 強 調的 是 信 用 證 與 基 礎 貿 易 相 分 離 的 書 面 形 式 上 的 認 證 。v ( 2) 信 用 證 是 憑 單 付 款 , 不 以 貨 物 為 準 。 只 要 單證 相 符 , 開 證 行 就 應 無 條 件 付 款 。 v 信 用 證 的 產 生 就 是 為 了 防 止 異 地 、 異 國 間 貿 易 中 進行 欺 騙 行 為 的 可 能 性 。 但 是 , 由 于 信 用 證 只 憑 單 付 款 ,不 看 貨 物 , 其 本 身 的 某 些 特 點 , 常 為 犯 罪 分 子 利 用 來 進行 信 用 證 詐 騙 活 動 。 這 種 行 為 , 不 僅 侵 犯 了 國 家 對 信 用證 的 管 理 秩 序 , 同 時 也 侵 犯 了 公 司 、 銀 行 等 單 位 及 個 人的 財 產 所 有 權 。v 2、 在 客 觀 上 必 須 具 有 利 用 信 用 證 進 行 詐 騙 的 行 為 。主 要 表 現 為 以 下 幾 種 形 式 :v ( 1) 使 用 偽 造 、 變 造 的 信 用 證 或 者 附 隨 的 單 據 、 文件 的 。 這 里 所 說 的 偽 造 、 變 造 的 信 用 證 或 者 附 隨 的 單 據 、文 件 , 可 以 是 自 己 偽 造 、 變 造 的 , 也 可 以 是 他 人 偽 造 、變 造 的 。 所 謂 偽 造 的 信 用 證 , 是 指 采 用 描 繪 、 復 制 、 印刷 等 方 法 仿 照 信 用 證 的 格 式 、 內 容 制 造 的 假 信 用 證 , 或者 以 編 造 、 冒 用 的 某 銀 行 的 名 義 開 出 的 假 信 用 證 v 所 謂 “ 變 造 的 信 用 證 ” , 是 指 在 真 信 用 證 的 基 礎上 , 采 用 涂 改 、 剪 貼 、 挖 補 等 方 法 對 原 信 用 證 的 內 容和 主 要 條 款 加 以 改 變 后 的 信 用 證 。v “ 附 隨 的 單 據 、 文 件 ” , 主 要 是 指 必 須 與 跟 單 信用 證 一 起 使 用 的 運 輸 單 據 、 商 業(yè) 發(fā) 票 、 保 險 單 據 以 及還 需 要 附 隨 的 其 他 文 件 , 如 領 事 發(fā) 票 、 海 關 發(fā) 票 、 出口 許 可 證 、 原 產 地 證 明 書 等 。v ( 2) 使 用 作 廢 的 信 用 證 的 。 主 要 是 指 使 用 過 期 的信 用 證 、 無 效 的 信 用 證 、 明 知 是 經 過 他 人 涂 改 的 信 用證 等 。 v ( 3) 騙 取 信 用 證 。 是 指 行 為 人 編 造 虛 假 的 事 實 或 隱瞞 事 實 真 相 , 欺 騙 銀 行 或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為 其 開 具 信 用 證的 情 形 ( 騙 開 ) ; 或 者 通 過 欺 騙 手 段 騙 取 他 人 已 經 持 有的 信 用 證 ( 騙 取 ) 。 單 純 騙 開 或 騙 取 , 尚 未 著 手 實 施 詐騙 的 , 僅 屬 于 預 備 ( 中 止 ) 。v ( 4) 以 其 他 方 法 進 行 信 用 證 詐 騙 活 動 的 。 例 如 利 用“ 軟 條 款 ” 信 用 證 進 行 詐 騙 的 行 為 。 所 謂 “ 軟 條 款 ” 信用 證 , 又 稱 為 “ 陷 阱 ” 信 用 證 , 是 指 在 開 立 信 用 證 時 ,故 意 制 造 一 些 隱 蔽 性 的 條 款 , 這 些 條 款 實 際 上 賦 予 了 開證 行 或 開 證 申 請 人 單 方 面 的 主 動 權 , 從 而 使 信 用 證 可 以隨 時 因 開 證 行 或 開 證 申 請 人 單 方 面 的 行 為 而 解 除 , 從 而達 到 騙 取 財 物 的 目 的 。 v 3 .本 罪 的 主 體 是 一 般 主 體 , 包 括 自 然 人 和 單 位 , 包括 相 當 數 量 的 境 外 人 員 、 外 國 人 和 無 國 籍 人 。v 4 . 主 觀 上 是 故 意 犯 罪 , 并 且 具 有 非 法 占 有 他 人 財物 的 目 的 。 如 果 行 為 人 由 于 工 作 疏 忽 大 意 或 者 失 誤 , 或者 是 對 信 用 證 業(yè) 務 不 熟 悉 , 從 而 導 致 在 辦 理 、 使 用 信 用證 過 程 中 實 施 了 違 法 、 違 規(guī) 行 為 , 甚 至 并 因 此 實 際 取 得了 財 物 的 行 為 , 也 不 能 認 定 為 犯 罪 。 因 為 行 為 人 主 觀 上并 不 具 有 非 法 占 有 公 私 財 物 的 目 的 。 過 失 行 為 不 構 成 犯罪 。v 個 人 詐 騙 數 額 在 10萬 元 以 上 的 , 屬 于 “ 數 額 巨 大 ” ;個 人 詐 騙 數 額 在 50萬 元 以 上 的 , 屬 于 “ 數 額 特 別 巨 大 ” 。 v 單 位 詐 騙 數 額 在 50萬 元 以 上 的 , 屬 于 “ 數 額 巨 大 ” ;單 位 詐 騙 數 額 在 250萬 元 以 上 的 , 屬 于 “ 數 額 特 別 巨大 ” 。 五 、 196信 用 卡 詐 騙 罪v ( 一 ) 信 用 卡 詐 騙 罪 , 是 指 以 非 法 占 有 為 目 的 , 使 用 信用 卡 騙 取 公 私 財 物 , 數 額 較 大 的 行 為 。v 1 . 客 體 是 復 雜 客 體 , 既 侵 犯 了 信 用 卡 管 理 秩 序 ,也 侵 犯 了 他 人 財 產 所 有 權 。v 2 客 觀 方 面 表 現 為 利 用 信 用 卡 進 行 詐 騙 活 動 , 騙取 公 私 財 物 數 額 較 大 的 行 為 。 行 為 方 式 有 以 下 四 種 :v ( 1) 使 用 偽 造 的 信 用 卡 。 是 指 使 用 偽 造 的 信 用 卡 購買 商 品 、 在 銀 行 或 者 自 動 柜 員 機 上 支 取 現 金 以 及 接 受 用信 用 卡 進 行 支 付 結 算 的 各 種 服 務 , 如 購 買 飛 機 票 、 車 船票 、 支 付 賓 館 、 飯 店 的 住 宿 費 、 餐 費 等 。 v ( 2) 使 用 作 廢 的 信 用 卡 。 是 指 使 用 因 法 定 原 因 失 去效 用 的 信 用 卡 。 如 使 用 超 過 有 效 期 限 而 失 效 的 信 用 卡 ;使 用 自 己 已 掛 失 的 信 用 等 。 v ( 3) 冒 用 他 人 信 用 卡 。 主 要 是 指 非 持 卡 人 以 持 卡 人的 名 義 使 用 持 卡 人 的 信 用 卡 而 騙 取 財 物 的 行 為 。 如 使 用撿 得 的 信 用 卡 的 ; 未 經 持 卡 人 同 意 , 使 用 為 持 卡 人 代 為保 管 的 信 用 卡 進 行 消 費 等 情 況 。 信 用 卡 必 須 由 持 卡 人 本 人使 用 是 各 國 普 遍 遵 循 的 一 項 原 則 , 因 為 信 用 卡 的 使 用 是 以 持 卡 人本 人 在 銀 行 信 用 卡 賬 戶 上 的 資 金 作 為 支 付 保 證 的 , 如 果 任 何 人 都可 任 意 使 用 他 人 的 信 用 卡 , 就 會 使 持 卡 人 本 人 的 資 金 置 于 很 大 的風 險 之 中 , 隨 時 都 有 可 能 受 到 損 失 而 得 不 到 任 何 保 護 , 同 時 也 會給 發(fā) 卡 銀 行 帶 來 風 險 。 因 此 我 國 各 信 用 卡 發(fā) 卡 銀 行 都 明 確 規(guī) 定 ,信 用 卡 均 限 于 合 法 的 持 卡 人 本 人 使 用 , 不 得 轉 借 或 轉 讓 。 實 踐 中 ,有 的 信 用 卡 持 有 人 將 自 己 的 信 用 卡 借 給 他 人 使 用 , 如 借 給 自 己 的親 屬 、 朋 友 等 。 在 表 現 形 式 上 使 用 人 也 是 在 冒 用 他 人 的 信 用 卡 ,但 這 種 冒 用 行 為 是 經 持 卡 人 同 意 的 , 雖 然 這 種 行 為 違 反 了 信 用 卡使 用 規(guī) 定 , 但 使 用 人 在 主 觀 上 并 不 具 有 利 用 信 用 卡 詐 騙 財 物 的 目的 , 因 此 , 不 構 成 犯 罪 。 v ( 4) 使 用 信 用 卡 進 行 惡 意 透 支 。 v 信 用 卡 是 商 業(yè) 銀 行 或 者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向 個 人 和 單 位 發(fā) 行 的 ,具 有 消 費 支 付 、 信 用 貸 款 、 轉 賬 結 算 、 存 取 現 金 等 部 分 或 者 全 部功 能 的 特 制 載 體 卡 片 , 其 形 式 是 一 張 正 面 印 有 發(fā) 卡 銀 行 名 稱 、 有效 期 、 號 碼 、 持 卡 人 姓 名 等 內 容 , 背 面 有 磁 條 、 簽 名 條 的 卡 片 。憑 其 可 以 向 特 約 單 位 購 物 、 消 費 和 向 銀 行 存 取 現 金 。v 作 為 一 種 支 付 工 具 的 銀 行 卡 , 按 性 質 可 以 分 為 借 記 卡 、 準 貸記 卡 和 貸 記 卡 三 種 , 其 中 借 記 卡 不 能 透 支 , 所 對 應 的 帳 戶 內 有 多少 錢 只 能 用 多 少 錢 , 準 貸 記 卡 是 具 有 中 國 特 色 的 信 用 卡 , 在 社 會征 信 體 制 不 完 善 的 情 況 下 , 往 往 需 要 憑 擔 保 或 存 保 證 金 才 可 以 有條 件 有 限 度 地 透 支 消 費 , 目 前 正 逐 漸 退 出 金 融 領 域 , 而 貸 記 卡 是真 正 意 義 上 的 信 用 卡 , 和 準 貸 記 卡 最 大 的 區(qū) 別 在 于 , 申 辦 無 須 擔保 無 須 保 證 金 、 透 支 消 費 具 有 免 息 期 。 v 信 用 卡 按 使 用 對 象 分 為 : 單 位 卡 和 個 人 卡 ; 按 信 譽 等 級 分 為 :白 金 卡 、 金 卡 和 普 通 卡 ; 按 幣 種 分 為 : 人 民 幣 卡 、 國 際 卡 或 兼 有兩 種 功 能 的 雙 幣 種 卡 。 v ( 二 ) 信 用 卡 詐 騙 罪 的 司 法 認 定v 1 、 惡 意 透 支 的 認 定v 惡 意 透 支 , 是 指 持 卡 人 以 非 法 占 有 為 目 的 , 超 過 規(guī)定 限 額 或 者 規(guī) 定 期 限 透 支 , 并 且 經 發(fā) 卡 銀 行 催 收 超 過 3個 月 仍 不 歸 還 的 行 為 。 持 卡 人 在 銀 行 交 納 保 證 金 的 , 其惡 意 透 支 數 額 以 超 出 保 證 金 的 數 額 計 算 。 v 2、 盜 竊 信 用 卡 并 使 用 的 , 以 盜 竊 罪 定 罪 處 罰 。 其 盜竊 數 額 應 當 根 據 行 為 人 盜 竊 信 用 卡 后 使 用 的 數 額 認 定 。 v 3、 利 用 信 用 卡 進 行 詐 騙 活 動 , 數 額 較 大 的 , 構 成 信用 卡 詐 騙 罪 。 詐 騙 數 額 在 千 元 以 上 的 , 屬 于 “ 數 額 較大 ” ; 詐 騙 數 額 在 萬 元 以 上 的 , 屬 于 “ 數 額 巨 大 ” ;詐 騙 數 額 在 20萬 元 以 上 的 , 屬 于 “ 數 額 特 別 巨 大 ” 。 v71.下 列 哪 種 行 為 屬 于 信 用 卡 詐 騙 罪 ? A.張 某 使 用 已 經 作 廢 的 信 用 卡 購 物 B.李 某 借 用 楊 某 的 信 用 卡 買 房 C.趙 某 在 使 用 信 用 卡 時 明 知 錢 已 不 多 仍透 支 使 用 D.孫 某 拾 得 劉 某 的 信 用 卡 并 以 劉 某 的 名義 使 用 v 58.甲 到 銀 行 自 動 取 款 機 提 款 后 , 忘 了 將 借 記 卡 退 出 便匆 忙 離 開 。 該 銀 行 工 作 人 員 乙 對 自 動 取 款 機 進 行 檢 查時 , 發(fā) 現 了 甲 未 退 出 的 借 記 卡 , 便 從 該 卡 中 取 出 5000元 , 并 將 卡 中 剩 余 的 3萬 元 轉 入 自 己 的 借 記 卡 。 對 乙 的行 為 的 定 性 , 下 列 哪 些 選 項 是 錯 誤 的 ?v A.乙 的 行 為 構 成 盜 竊 罪v B.乙 的 行 為 構 成 侵 占 罪v C.甲 乙 的 行 為 構 成 職 務 侵 占 罪v D.乙 的 行 為 構 成 信 用 卡 詐 騙 罪 v 答 案 及 解 析 : BCD。 根 據 題 意 , 甲 取 款 后 未 將 信 用 卡 退 出 ,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無論 是 誰 發(fā) 現 , 只 要 有 非 法 占 有 的 目 的 , 就 能 夠 獲 取 甲 賬 上 的 錢 款 , 乙 并 沒 有 利 用 職務 之 便 , 而 是 恰 好 發(fā) 現 了 上 述 事 實 , 產 生 非 法 占 有 的 目 的 , 秘 密 竊 取 甲 賬 上 的 錢 款 。所 以 乙 的 行 為 構 成 盜 竊 罪 , 而 不 定 職 務 侵 占 罪 。v 注 意 盜 竊 罪 與 職 務 侵 占 罪 的 區(qū) 別 。 關 于 D項 , 根 據 刑 法 第 196條 第 4款 , 盜竊 信 用 卡 并 使 用 的 , 依 照 刑 法 第 264條 的 規(guī) 定 以 盜 竊 罪 定 罪 處 罰 , 故 D項 錯 誤 ,應 選 。 注 意 在 本 題 中 , 該 銀 行 工 作 人 員 乙 對 自 動 取 款 機 進 行 檢 查 時 , 發(fā) 現 了 甲 未 退出 的 借 記 卡 , 以 銀 行 工 作 人 員 的 身 份 發(fā) 現 未 退 出 的 借 記 卡 完 全 有 條 件 可 以 歸 還 給 丟失 者 , 不 能 認 定 為 “ 拾 得 ” , 故 乙 的 行 為 不 是 “ 冒 用 ” 而 是 “ 盜 竊 ” , 不 應 定 為“ 信 用 卡 詐 騙 罪 ” 。 v 被 告 人 江 某 與 被 害 人 鄭 某 是 同 一 家 電 腦 公 司 的 工 作人 員 , 二 人 同 住 一 間 集 體 宿 舍 。 某 日 , 鄭 某 將 自 己 的 信用 卡 交 江 某 保 管 , 3天 之 后 索 回 。 一 周 后 , 鄭 某 發(fā) 現 自己 的 信 用 卡 丟 失 , 到 銀 行 掛 失 時 , 得 知 卡 上 1.5萬 元 已被 人 取 走 。 鄭 某 報 案 后 , 司 法 機 關 找 到 了 江 某 。 江 承 認是 其 所 為 , 但 對 作 案 事 實 前 后 供 述 不 一 。 第 一 次 供 述 稱 ,在 鄭 某 將 信 用 卡 交 其 保 管 時 , 利 用 以 前 與 鄭 某 一 起 取 款時 偷 記 下 的 鄭 某 信 用 卡 上 的 密 碼 , 私 下 在 取 款 機 上 取 款 ;第 二 次 供 述 稱 , 是 仿 制 了 一 張 信 用 卡 后 , 用 所 獲 取 的 鄭某 信 用 卡 上 的 有 關 信 息 取 款 ; 第 三 次 供 述 卻 稱 , 是 拾 得鄭 某 的 信 用 卡 后 , 用 該 卡 取 款 。 但 被 害 人 鄭 某 懷 疑 是 江某 盜 竊 其 信 用 卡 后 取 走 卡 上 所 存 的 錢 款 。 請 回 答 以 下 85 88題 。 v v 85.如 果 鄭 某 將 信 用 卡 交 江 某 保 管 時 , 江 某私 下 用 來 取 走 了 現 金 , 下 列 說 法 正 確 的 是 :v A.江 某 構 成 侵 占 罪 v B.江 某 構 成 信 用 卡 詐 騙 罪v C.江 某 構 成 盜 竊 罪 v D.江 某 不 構 成 犯 罪v v 答 案 及 解 析 : B 。 信 用 卡 詐 騙 罪 , 是 指 使 用 偽 造 、 作 廢 的 信用 卡 , 或 者 冒 用 他 人 的 信 用 卡 , 或 者 利 用 信 用 卡 惡 意 透 支 進行 詐 騙 活 動 , 數 額 較 大 的 行 為 。 客 觀 方 面 表 述 為 四 種 情 形 : 使 用 偽 造 的 信 用 卡 的 ; 使 用 變 造 的 信 用 卡 的 ; 冒 用 他人 信 用 卡 的 ; 惡 意 透 支 的 。 v86.如 果 江 某 用 自 己 仿 制 的 信 用 卡 在 自 動 取 款機 上 提 取 了 現 金 , 下 列 說 法 正 確 的 是 :v A.江 某 構 成 偽 造 金 融 票 證 罪v B.某 構 成 偽 造 信 用 卡 罪v C.江 某 構 成 信 用 卡 詐 騙 罪v D.應 該 實 行 數 罪 并 罰v 答 案 及 解 析 : C。 根 據 刑 法 第 196條 第 一 項 的 規(guī) 定 , “ 使 用 偽 造 的信 用 卡 ” 進 行 購 買 商 品 、 提 取 現 金 等 詐 騙 活 動 的 , 構 成 信 用 卡 詐 騙 罪 ; 偽造 信 用 卡 的 行 為 又 觸 犯 了 偽 造 金 融 票 證 罪 , 信 用 卡 詐 騙 罪 和 偽 造 金 融 票 證 罪 之 間 是 牽 連 關 系 , 依 照 牽 連 犯 的 處 理 規(guī) 則 , 從 一 重 處 罰 , 應 以 信 用 卡 詐騙 罪 處 罰 。 所 以 D選 項 “ 實 行 數 罪 并 罰 ” 是 錯 誤 的 。 B項 中 的 偽 造 信 用 卡 罪在 刑 法 中 沒 有 這 一 罪 名 , 故 不 選 。v v 87.如 果 江 某 拾 得 信 用 卡 后 , 用 該 信 用 卡 在 自 動 取 款機 上 提 取 了 現 金 , 下 列 說 法 錯 誤 的 是 :v A.江 某 構 成 侵 占 罪v B.江 某 構 成 信 用 卡 詐 騙 罪v C.江 某 構 成 侵 占 遺 失 物 罪v D.江 某 不 構 成 犯 罪 , 其 行 為 屬 不 當 得 利v 答 案 及 解 析 : ACD。 本 題 屬 于 信 用 卡 詐 騙 罪 的 第 三 種 情 形 : 冒 用 他 人信 用 卡 。v 88.如 果 江 某 盜 竊 信 用 卡 后 , 用 該 信 用 卡 在 自 動 取款 機 上 提 取 了 現 金 , 下 列 說 法 正 確 的 是 :v A.江 某 構 成 盜 竊 信 用 卡 罪v B.江 某 構 成 信 用 卡 詐 騙 罪 v C.江 某 既 構 成 盜 竊 罪 又 構 成 信 用 卡 詐 騙 罪 , 應 實 行數 罪 并 罰v D.江 某 構 成 盜 竊 罪v 答 案 及 解 析 : D。 根 據 刑 法 第 196條 第 2款 的 規(guī) 定 , 盜 竊 信 用 卡 并 使 用 的 , 依 照本 法 第 264條 即 盜 竊 罪 的 規(guī) 定 定 罪 處 罰 。 所 以 盜 竊 信 用 卡 又 以 詐 騙 的 手 段 使 用 的 , 不 另成 立 信 用 卡 詐 騙 罪 , 只 以 盜 竊 罪 定 罪 處 罰 。 v最 高 檢 明 確 : 用 撿 來 的 信 用 卡 取 錢 屬 信 用 卡 詐 騙罪 2008年 05月 07日 15:13:10 來 源 : 法 制 日 報 v 到 自 動 取 款 機 上 取 錢 , 發(fā) 現 取 款 機 里 竟 然 有 他 人 忘記 取 走 的 銀 行 卡 , 輸 好 了 密 碼 , 賬 上 還 有 數 萬 余 額 。 近日 , 成 都 兩 名 男 子 都 撞 上 了 這 樣 的 “ 好 運 氣 ” , 一 位 提取 了 七 萬 多 元 , 一 位 提 取 了 四 萬 多 元 , 結 果 兩 人 都 構 成犯 罪 被 判 緩 刑 。 v 然 而 , 相 同 的 經 歷 , 不 同 的 法 院 卻 認 定 出 不 同 的 罪名 , 他 倆 一 個 被 認 定 為 盜 竊 罪 , 一 個 被 認 定 為 信 用 卡 詐騙 罪 。 “ 都 是 用 撿 來 的 卡 取 錢 , 為 啥 判 罪 不 同 ? ” 由 于司 法 機 關 對 犯 罪 性 質 的 認 定 存 在 不 同 看 法 , 導 致 同 樣 是撿 別 人 的 信 用 卡 取 錢 , 卻 被 判 不 同 的 罪 名 。 最 高 檢 院 今天 ( 6日 ) 公 布 的 司 法 解 釋 將 終 結 這 樣 的 困 惑 。 西 安 撿 卡 取 錢 未 被 批 捕 今 年 3月 19日 , 西 安 某 小 區(qū) 保 安 耿 趙 武 在 ATM機 上 查 看 工 資 是否 到 賬 , 卻 意 外 發(fā) 現 機 器 中 有 一 張 沒 有 退 出 的 銀 行 卡 , 于 是 , 他 分8次 提 走 了 卡 內 的 現 金 6900元 。 經 偵 破 , 警 方 以 涉 嫌 信 用 卡 詐 騙 對耿 趙 武 予 以 刑 拘 , 并 將 其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提 請 逮 捕 。 然 而 , 檢 察 機 關最 終 以 “ 構 成 信 用 卡 詐 騙 犯 罪 , 但 無 逮 捕 必 要 不 予 批 捕 ” 為 由 未 予批 捕 。 而 丟 卡 人 也 表 示 理 解 , 并 希 望 輕 判 。 江 蘇 撿 卡 取 錢 夫 妻 獲 刑 高 某 撿 到 銀 行 信 用 卡 后 , 發(fā) 現 卡 上 標 有 密 碼 , 便 伙 同 妻 子 先 后從 中 取 款 、 消 費 16萬 余 元 。 日 前 , 江 蘇 省 銅 山 縣 法 院 一 審 以 信 用 卡詐 騙 罪 判 處 高 某 有 期 徒 刑 七 年 , 剝 奪 政 治 權 利 一 年 , 并 處 罰 金 7萬 元 ;判 處 其 妻 張 某 有 期 徒 刑 五 年 , 并 處 罰 金 5萬 元 。 福 建 撿 卡 取 錢 被 提 起 公 訴 2005年 11月 1日 , 福 建 的 楊 某 撿 到 許 某 的 興 業(yè) 銀 行 卡 , 卡 的 背 面寫 有 085628字 樣 。 在 當 日 19時 許 , 楊 某 持 該 卡 在 自 動 柜 員 機 , 按 照 背 面 的 數 字 輸 入 密 碼 , 成 功 地 分 3次 取 走 卡 內 的 人 民 幣 5000元 。 許某 發(fā) 現 卡 內 的 錢 被 人 取 走 后 , 立 即 向 公 安 機 關 報 案 。 警 方 經 過 縝 密偵 查 將 楊 某 抓 獲 歸 案 , 福 田 區(qū) 檢 察 院 以 信 用 卡 詐 騙 罪 對 其 提 起 公 訴 v v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關 于 拾 得 他 人 信 用 卡 并 在 自 動 柜 員 機(ATM機 )上 使 用 的 行 為 如 何 定 性 問 題 的 批 復 高 檢 發(fā) 釋 字 20081號v (2008年 2月 19日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第 十 屆 檢 察 委 員 會 第 九 十 二 次 會 議 通 過 )v 浙 江 省 人 民 檢 察 院 : 你 院 關 于 拾 得 他 人 信 用 卡 并 在 ATM機 上 使 用 的 行為 應 如 何 定 性 的 請 示 (浙 檢 研 2007 227號 )收 悉 。經 研 究 , 批 復 如 下 : 拾 得 他 人 信 用 卡 并 在 自 動 柜 員 機 (ATM機 )上 使 用 的行 為 , 屬 于 刑 法 第 一 百 九 十 六 條 第 一 款 第 (三 )項 規(guī) 定 的“ 冒 用 他 人 信 用 卡 ” 的 情 形 , 構 成 犯 罪 的 , 以 信 用 卡 詐騙 罪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 此 復 。 六 、 198保 險 詐 騙 罪v ( 一 ) 保 險 詐 騙 罪 : 是 指 以 非 法 占 有 為 目 的 , 虛 構 保險 標 的 、 制 造 保 險 事 故 、 對 已 經 發(fā) 生 的 保 險 事 故 編 造 虛假 的 原 因 或 夸 大 損 失 程 度 、 編 造 未 曾 發(fā) 生 的 保 險 事 故 ,騙 取 數 額 較 大 的 保 險 金 的 行 為 。v 1、 本 罪 的 客 體 是 復 雜 客 體 , 既 侵 害 了 國 家 對 保 險 活動 的 監(jiān) 督 管 理 秩 序 , 也 侵 害 了 保 險 公 司 的 財 產 所 有 權 。v 犯 罪 對 象 是 保 險 公 司 的 財 產 , 即 “ 保 險 金 ” 。 所 謂保 險 金 , 是 指 按 照 保 險 法 的 規(guī) 定 , 投 保 人 根 據 合 同 約 定 ,向 保 險 人 支 付 保 險 費 , 待 合 同 約 定 的 事 故 發(fā) 生 后 , 保 險公 司 向 投 保 人 或 指 定 的 受 益 人 支 付 的 賠 償 。v 2 、 本 罪 在 客 觀 方 面 表 現 為 進 行 保 險 詐 騙 活動 , 數 額 較 大 的 行 為 。 具 體 有 以 下 五 種 行 為 : v ( 1) 投 保 人 故 意 虛 構 保 險 標 的 , 騙 取 保 險 金 。 包 括 :v 虛 構 根 本 不 存 在 的 保 險 標 的 進 行 投 保 ; v 將 不 合 格 的 標 的 偽 裝 為 合 格 的 標 的 投 保 ;v 故 意 增 大 保 險 標 的 的 金 額 , 騙 取 大 于 標 的 額 數 倍 甚至 數 十 倍 的 保 險 金 。v 所 謂 保 險 標 的 , 是 指 作 為 投 保 對 象 的 財 物 及 其 他 有關 利 益 、 人 的 生 命 或 者 身 體 。 所 謂 投 保 人 , 是 指 對 保 險標 的 具 有 保 險 利 益 , 與 保 險 人 訂 立 保 險 合 同 , 并 按 照 保險 合 同 負 有 支 付 保 險 費 義 務 的 人 。v ( 2) 投 保 人 、 被 保 險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對 發(fā) 生 的 保 險 事故 編 造 虛 假 的 原 因 或 者 夸 大 損 失 的 程 度 , 騙 取 保 險 金 。所 謂 編 造 虛 假 的 原 因 , 是 指 對 保 險 人 不 應 承 擔 賠 償 責 任的 保 險 事 故 , 編 造 一 些 保 險 人 應 當 承 擔 保 險 賠 償 責 任 的虛 假 原 因 , 以 達 到 騙 取 保 險 金 的 目 的 。 所 謂 夸 大 損 失的 程 度 , 是 指 故 意 夸 大 保 險 事 故 對 保 險 標 的 所 造 成 的 損失 程 度 , 以 騙 取 更 多 的 保 險 金 。 v ( 3) 投 保 人 、 被 保 險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編 造 未 曾 發(fā) 生 的保 險 事 故 , 騙 取 保 險 金 。 是 指 在 未 發(fā) 生 保 險 事 故 的 情況 下 , 虛 構 事 實 , 謊 報 發(fā) 生 了 保 險 事 故 , 騙 取 保 險 金 的行 為 。 v ( 4) 投 保 人 、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造 成 財 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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