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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組 織 領 導機 構 管 理 機 構 執(zhí) 行 機 構國 務 院 和 地 方 各級 政 府 財 政 部 門 收 入 執(zhí) 行 機 構出 納 機 構支 出 執(zhí) 行 機 構財 政 、 稅 收 、海 關 國 庫 政 策 性 銀 行 、部 門 和 單 位 二 、 國 家 預 算 執(zhí) 行 的 組 織 體 系 (5)財 政 部 門 原 則 上 不 能 自 批 自 退 已 經 繳 庫 的 預 算 收 入 。 (6)補 助 地 區(qū) 不 辦 理 退 庫 手 續(xù) 。 (7)嚴 格 執(zhí) 行 收 入 退 庫 報 告 制 度 。 財 政 支 出分 配 使 用 2001年 隨 著 部 門 預 算 改 革 取 得 初 步 成
2、 效 而 在 全國 逐 步 推 開 。 中 心 ” 要 將 每 天 的 支 付 情 況 向 財 政 國 庫 管 理 機 構報 告 。 戶 用 于 辦 理 轉 帳 , 符 合 現 金 管 理 暫 行 條例 規(guī) 定 的 也 可 提 取 現 金 。 行 清 算 。 包 括 中 央 對 地 方 的 一 般 性 轉 移 支 付 中 的 稅 收 返 還 、 原 體制 補 助 、 過 渡 期 轉 移 支 付 、 結 算 補 助 等 支 出 , 對 企 業(yè) 的補 貼 和 未 指 明 購 買 內 容 的 某 些 專 項 支 出 等 ) 采 取 “ 國 庫 支 票 ” 支 付 理 銀 行 和 預 算 單 位 ,
3、并 通 知 中 國 人 民 銀 行國 庫 部 門 單 位 發(fā) 送 財 政 授 權 支 付 額 度 到 賬 通 知 書 。 ( 或 “ 資 金 結 算 專 用 支 票 和 匯 兌 憑 證 ” ) 一并 送 其 開 設 零 余 額 賬 戶 的 代 理 銀 行 分 支 機 構 辦理 支 付 。 文 檔 ), 分 支 機 構 每 月 向 預 算 單 位 提 供 財 政 部統(tǒng) 一 格 式 的 對 賬 單 , 包 括 財 政 授 權 支 付 額 度 對 賬 單 和 財 政授 權 支 付 額 度 明 細 對 賬 單 兩 部 分 。 庫 司 結 算 資 金 。 政 資 金 運 轉 的 透 明 度 , 從 源
4、頭 上 預 防 腐 敗 5、 推 進 公 共 財 政 模 式 的 構 建 ( 5) 推 行 協(xié) 議 供 貨 的 目 的 采 購 機 構采 購 機 關 中 介 機 構 主 管 機 構 范 圍 規(guī) 范 化 管 理 購 的 資 金 均 由 采 購 單 位 直 接 支 付 。 高 思 想 水 平 和 專 業(yè) 技 能 , 逐 步 做 到 政 府 采 購 執(zhí) 行 人員 持 證 上 崗 。 同 時 , 建 立 供 應 商 和 社 會 中 介 機 構 的 資 格 管 理制 度 。 渠 道 , 充 分 發(fā) 揮 媒 體 和 社 會 公 眾 的 監(jiān) 督 作 用 單 位 部 門 財 政政 府 和 上 級 財 政本 級 人 大 和 上 級 政 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