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責任》PPT課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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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九 章 環(huán) 境 民 事 法 律 責 任 第 一 節(jié) 環(huán) 境 民 事 法 律 責 任 概 述n 一 、 環(huán) 境 民 事 法 律 責 任 的 概 念n 環(huán) 境 民 事 責 任 , 是 指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組 織 因 污 染 環(huán) 境 和 破 壞 環(huán) 境 , 給 他 人 造成 人 身 或 財 產 損 失 時 應 承 擔 的 民 事 方 面的 法 律 后 果 和 責 任 。 n 二 、 環(huán) 境 民 事 法 律 責 任 的 特 征n 以 環(huán) 境 義 務 為 基 礎 和 前 提n 具 有 強 制 性n 主 要 是 財 產 責 任n 具 有 補 償 性 n 是 特 殊 侵 權 責 任 n 三
2、 、 環(huán) 境 損 害 賠 償 的 社 會 化n 將 加 害 人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賠 償 責 任 轉 移 給社 會 的 制 度 , 稱 之 為 環(huán) 境 污 染 損 害 賠 償的 社 會 化 。n 責 任 保 險 制 度n 環(huán) 境 損 害 賠 償 基 金 第 二 節(jié) 環(huán) 境 民 事 法 律 責 任 的 構 成 要 件n 環(huán) 境 民 事 法 律 責 任 的 構 成 要 件 , 是 指 環(huán) 境 民 事法 律 責 任 行 為 人 承 擔 環(huán) 境 侵 權 行 為 責 任 的 條 件 ,它 是 判 斷 侵 權 行 為 人 是 否 應 負 環(huán) 境 民 事 侵 權 責任 的 根 據 。n 三 要 件 說
3、n 四 要 件 說n 環(huán) 境 民 事 責 任 , 在 其 構 成 要 件 上 表 現 出 了 一 定的 特 殊 性 , 行 為 人 主 觀 上 的 過 錯 和 行 為 的 違 法性 不 再 是 環(huán) 境 民 事 責 任 的 必 要 條 件 。 n 一 、 在 行 為 人 的 主 觀 認 定 上 實 行 無 過 錯責 任 原 則n ( 一 ) 歸 責 原 則 概 述n 歸 責 原 則 , 即 責 任 的 歸 屬 。 是 指 當 侵 權行 為 人 的 行 為 致 使 他 人 損 害 的 事 實 發(fā) 生以 后 , 應 以 何 種 理 由 、 標 準 和 根 據 使 其負 責 。 n ( 二 ) 我 國
4、 環(huán) 境 侵 權 的 無 過 錯 責 任 原 則n 1、 無 過 錯 責 任 原 則 的 含 義n 是 指 因 污 染 環(huán) 境 而 給 他 人 造 成 財 產 或 人身 損 害 的 單 位 或 個 人 , 即 使 主 觀 上 沒 有故 意 或 過 失 , 也 要 對 造 成 的 損 害 承 擔 賠償 責 任 。 n 2、 無 過 錯 責 任 的 免 責 條 件n 不 可 抗 力n 由 于 受 害 人 自 己 的 行 為 導 致 損 害 的 n 由 于 第 三 者 的 故 意 或 者 過 失 造 成 的 案 例 分 析n 1998年 4月 , 遼 寧 省 某 市 礦 務 局 將 其 矸 石處 理
5、 場 設 在 該 市 蒙 古 族 自 治 縣 東 梁 鄉(xiāng) 崗崗 村 , 稱 為 東 梁 排 矸 場 , 由 于 矸 石 所 具有 的 特 殊 化 學 性 質 , 在 自 然 界 中 能 夠 自燃 , 產 生 大 量 高 溫 有 害 煙 氣 , 自 該 場 設立 以 來 , 矸 石 自 然 累 積 的 煙 氣 對 周 圍 居民 危 害 很 大 , 灼 熱 的 煙 氣 嗆 得 人 喉 嚨 發(fā)癢 , 呼 吸 困 難 , 除 了 對 人 身 健 康 的 損 害 ,還 對 農 作 物 和 崗 崗 村 種 植 的 果 園 有 危 害 ,臨 近 排 矸 場 南 北 兩 側 的 大 部 分 農 田 和 果 n
6、 樹 的 生 長 受 到 煙 氣 的 嚴 重 污 染 損 害 , 經 過 對 矸石 道 兩 側 部 分 枯 黃 、 枯 死 的 農 作 物 及 京 白 梨 果樹 地 實 地 丈 量 測 算 , 農 作 物 受 害 減 產 面 積 為86.147畝 , 減 產 程 度 分 為 絕 收 、 重 度 減 產 和 輕度 減 產 三 種 。 崗 崗 村 居 民 推 選 代 表 根 據 以 上 事實 向 該 縣 法 院 起 訴 , 要 求 該 市 礦 務 局 賠 償 經 濟損 失 41374.74元 人 民 幣 。n 在 案 件 審 理 過 程 中 , 被 告 辯 稱 ( 1) 排 矸 場 的矸 石 是
7、“ 自 燃 ” , 人 力 無 法 控 制 ; ( 2) 由 分選 技 術 限 制 , 矸 石 中 肯 定 會 有 可 燃 物 質 ; ( 3)全 國 范 圍 內 還 沒 有 因 矸 石 自 燃 造 成 損 害 而 進 行賠 償 的 先 例 。 因 而 , 矸 石 “ 自 燃 ” 屬 于 不 可 抗力 。 n 而 原 告 則 主 張 ( 1) 被 告 作 為 煤 炭 生 產 的專 門 企 業(yè) , 應 當 能 夠 預 見 自 燃 問 題 , 可以 采 取 相 應 的 預 防 措 施 , 如 建 設 綠 色 防護 帶 、 設 置 防 火 設 施 等 ; ( 2) 在 獲 知 原告 遭 受 矸 石
8、危 害 后 , 沒 有 采 取 及 時 合 理的 措 施 治 理 污 染 。 因 此 , 被 告 不 具 備 不可 抗 力 的 負 責 條 件 。n 問 : 被 告 以 不 可 抗 力 作 為 免 責 任 事 由 是否 成 立 ? ( 也 即 是 說 , 礦 務 局 是 否 要 承擔 環(huán) 境 污 染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 ) n 二 、 行 為 的 違 法 性n 在 這 里 , “ 行 為 的 違 法 性 ” 應 作 廣 義 的 理解 , 既 包 括 法 律 規(guī) 范 , 也 包 括 民 法 的 基 本原 則 和 基 本 精 神 。 n 對 于 行 為 的 違 法 性 這 一 構 成 要
9、件 , 我 國 相關 的 立 法 已 不 作 要 求 。n 我 國 新 起 草 的 民 法 典 ( 草 案 ) 第 八 編第 五 章 第 32條 明 確 規(guī) 定 : “ 排 污 符 合 規(guī) 定的 標 準 , 但 給 他 人 造 成 明 顯 損 害 的 , 有 關單 位 或 者 個 人 應 當 承 擔 侵 權 責 任 。 ” 案 例 評 析n 河 北 省 樂 亭 縣 農 民 孫 有 禮 等 18人 為 了 發(fā) 展海 水 養(yǎng) 殖 業(yè) , 于 1997年 與 樂 亭 縣 海 洋 行 政管 理 部 門 簽 訂 了 灘 涂 承 包 合 同 , 共 同 集 資在 大 清 河 、 灤 河 入 海 口 灘 涂
10、 開 辦 海 水 養(yǎng) 殖場 。 2000年 10月 上 旬 , 大 量 的 工 業(yè) 污 水 進入 灤 河 口 、 大 清 口 海 域 , 污 染 了 孫 有 禮 等18人 的 6家 養(yǎng) 殖 廠 , 致 使 養(yǎng) 殖 廠 內 即 將 成熟 的 貝 類 、 魚 類 成 批 死 亡 。 后 查 明 , 工 業(yè)污 水 系 由 河 北 省 遷 安 化 工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等9家 企 業(yè) 排 放 。 于 是 , 孫 有 禮 等 18位 農 民 n 將 上 述 企 業(yè) 告 上 法 院 。 然 而 , 上 述 各 企 業(yè) 均 否 認孫 有 禮 等 18人 養(yǎng) 殖 廠 水 污 染 事 故 系 由 其 排
11、污 所 致 。其 中 , 河 北 省 遷 安 化 工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特 別 強 調 ,其 系 政 府 認 可 的 達 標 排 放 企 業(yè) 。 為 了 證 明 這 一 點 ,該 公 司 還 出 示 了 由 當 地 環(huán) 保 部 門 頒 發(fā) 的 企 業(yè) 達 標排 放 證 書 及 相 關 文 件 , 以 證 明 其 排 污 行 為 是 合 法的 , 即 使 污 染 損 害 的 事 實 成 立 , 其 也 無 需 承 擔 賠償 責 任 。n 天 津 海 事 法 院 受 理 此 案 后 , 查 明 ( 1) 除 河 北 省遷 安 化 工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外 , 其 余 8家 企 業(yè) 均
12、屬 超標 排 放 ; ( 2) 上 述 9家 企 業(yè) 排 污 水 中 含 有 大 量 的有 害 物 質 ; ( 3) 上 述 9家 企 業(yè) 的 排 放 的 污 水 造 成孫 有 禮 等 18人 開 辦 的 6家 養(yǎng) 殖 廠 經 濟 損 失 約 1366 n 萬 元 。 法 院 于 2002年 4月 12日 依 法 作 出 一審 判 決 , 判 令 上 述 9家 企 業(yè) 對 孫 有 禮 等 18人 承 擔 污 染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 賠 償 其 因 貝類 、 魚 類 死 亡 所 遭 受 的 經 濟 損 失 共 計1365.97萬 元 。 n 三 、 環(huán) 境 污 染 損 害 結 果n 即
13、污 染 環(huán) 境 須 造 成 一 定 的 損 害 事 實 。n 環(huán) 境 侵 權 適 用 無 過 錯 責 任 原 則 , 不 以 過錯 為 基 本 構 成 要 件 , 但 也 必 須 遵 循 “ 無損 害 、 無 賠 償 ” 的 準 則 。n 環(huán) 境 污 染 損 害 結 果 按 不 同 的 標 準 , 可 以做 出 不 同 的 分 類 : n ( 一 ) 按 所 侵 害 的 權 利 主 體 的 不 同 分n 1.對 國 家 財 產 權 的 損 害n 2.對 法 人 、 非 法 人 團 體 財 產 權 的 損 害 n 3.對 公 民 財 產 權 、 生 命 健 康 權 的 損 害 n ( 二 ) 按
14、 環(huán) 境 污 染 損 害 結 果 的 內 容 不 同 分n 1.財 產 損 害n 2.人 身 損 害n 3.精 神 損 害 n 4.環(huán) 境 損 害 案 例 分 析n 被 告 某 化 工 廠 位 于 原 告 就 讀 的 某 小 學 的 東南 面 。 2001年 4月 4日 上 午 10時 30分 , 由 于被 某 化 工 廠 的 職 工 違 章 操 作 , 致 使 該 廠 發(fā)生 苯 乙 烯 泄 漏 事 故 。 11時 左 右 , 原 告 劉 露等 407位 學 生 相 繼 出 現 頭 痛 、 頭 昏 、 惡 心等 癥 狀 。n 事 故 發(fā) 生 后 , 原 、 被 告 所 在 地 的 環(huán) 保 、
15、衛(wèi)生 、 教 育 等 部 門 迅 速 組 織 事 故 調 查 , 責 令被 告 立 即 停 產 , 并 將 受 害 學 生 送 醫(yī) 院 治 療 。 n 4月 12日 , 經 有 關 專 家 小 組 檢 查 , 407位 小 學 生出 現 頭 痛 等 癥 狀 , 系 被 告 苯 乙 烯 氣 體 泄 漏 所 引起 的 過 敏 性 刺 激 反 應 。n 4月 13日 , 市 政 府 組 織 有 關 部 門 提 出 了 明 確 的 處理 意 見 : 原 告 劉 露 等 407位 因 被 告 之 事 故 而 發(fā) 生的 檢 查 費 、 醫(yī) 療 費 、 住 院 費 以 及 到 外 地 醫(yī) 院 檢查 、 治
16、療 的 其 他 費 用 均 由 被 告 承 擔 。 雙 方 均 接受 意 見 , 到 原 告 向 法 院 提 出 訴 訟 時 , 被 告 已 支付 醫(yī) 療 費 用 13萬 余 元 。n 本 案 經 上 述 行 政 處 理 , 原 已 基 本 解 決 。 然 而 劉露 等 407位 受 害 人 認 為 , 被 告 的 行 為 對 其 造 成 了精 神 損 害 。 要 求 被 告 賠 償 因 其 泄 漏 事 故 所 受 到的 人 身 傷 害 、 財 產 損 失 及 精 神 損 害 , 共 計 人 民 n 幣 766萬 元 。 法 院 依 法 受 理 了 此 案 。n 問 : 1、 被 告 某 化
17、工 廠 的 環(huán) 境 侵 權 行 為 是否 成 立 , 是 否 應 當 承 擔 環(huán) 境 污 染 損 害 賠償 責 任 ?n 2、 原 告 的 訴 訟 請 求 能 否 得 到 支 持 ? 被 告的 環(huán) 境 污 染 損 害 是 否 會 給 原 告 造 成 精 神損 害 ? n 四 、 污 染 行 為 和 損 害 結 果 的 因 果 關 系n 普 遍 采 用 因 果 關 系 推 定 原 則n 我 國 關 于 因 果 關 系 推 定 原 則 的 具 體 運 用 :n 第 一 , 不 能 確 定 具 體 的 加 害 人 的 ;n 第 二 , 二 人 以 上 同 時 實 施 同 一 種 類 的 危險 行 為
18、 的 ;n 第 三 , 二 人 以 上 因 分 別 行 為 造 成 同 一 損害 的 。 案 例 分 析n 1987年 7月 1日 晚 , 青 島 市 化 工 廠 因 電 器 設 備 遭 雷擊 毀 壞 , 不 能 正 常 工 作 , 造 成 大 量 氯 氣 外 溢 , 污染 了 周 圍 的 大 氣 環(huán) 境 。 青 島 某 工 廠 女 工 王 娟 , 因家 距 氯 氣 外 溢 事 故 發(fā) 生 地 較 近 , 中 毒 較 重 , 在 醫(yī)院 住 院 觀 察 及 治 療 共 計 384天 。 其 間 , 王 娟 花 費 的住 院 費 、 醫(yī) 療 費 及 誤 工 工 資 、 生 活 補 貼 等 費 用
19、全部 由 青 島 市 化 工 廠 承 擔 。n 王 娟 中 毒 病 情 好 轉 之 后 辦 理 出 院 時 , 檢 查 出 患 有“ 過 敏 性 支 氣 管 哮 喘 ” , 建 議 繼 續(xù) 服 藥 治 療 。 然而 , 青 島 市 化 工 廠 則 拒 絕 為 王 娟 的 繼 續(xù) 服 藥 治 療再 承 擔 醫(yī) 療 及 其 他 相 關 費 用 。 理 由 是 , 王 娟 的“ 過 敏 性 支 氣 管 哮 喘 ” 與 氯 氣 中 毒 無 關 。 同 時 ,王 娟 所 在 的 n 工 廠 也 拒 絕 發(fā) 放 王 娟 在 繼 續(xù) 治 療 期 間 的 工 資 和 支付 王 娟 繼 續(xù) 治 療 的 醫(yī) 藥
20、費 用 。 理 由 為 , 王 娟 的 病乃 青 島 市 化 工 廠 的 氯 氣 污 染 所 造 成 的 , 故 王 娟 的誤 工 工 資 和 醫(yī) 療 費 用 理 應 由 青 島 市 化 工 廠 承 擔 。n 面 對 這 種 情 況 , 王 娟 多 次 找 有 關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解決 , 均 無 結 果 。 1980年 5月 13日 以 青 島 市 化 工 廠為 被 告 , 向 青 島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 要 求青 島 市 化 工 廠 賠 償 其 因 受 氯 氣 污 染 患 過 敏 性 支 氣管 哮 喘 疾 病 而 受 到 的 各 種 損 失 。n 問 :
21、 王 娟 患 過 敏 性 支 氣 管 哮 喘 與 青 島 市 化 工 廠 的氯 氣 外 溢 污 染 事 故 之 間 有 無 因 果 關 系 ? 如 何 認 定 ? 第 三 節(jié) 環(huán) 境 民 事 法 律 責 任 的 承 擔 方 式n 民 事 責 任 的 承 擔 方 式 是 指 違 反 民 事 義 務 的人 承 擔 法 律 后 果 的 形 式 。 n 我 國 民 法 通 則 第 134條 規(guī) 定 “ 承 擔 民 事責 任 的 方 式 主 要 有 : 停 止 侵 害 ; 排 除妨 礙 ; 消 除 危 險 ; 返 還 財 產 ; 恢 復原 狀 ; 修 理 、 重 作 、 更 換 ; 賠 償 損 失 ;
22、支 付 違 約 金 ; 消 除 影 響 、 恢 復 名 譽 ; 賠 禮 道 歉 。 n 環(huán) 境 民 事 法 律 責 任 承 擔 的 主 要 方 式 : 排 除危 害 、 賠 償 損 失 。 n 一 、 損 害 賠 償n ( 一 ) 概 念n 是 指 加 害 人 因 自 己 的 污 染 、 破 壞 環(huán) 境 的行 為 , 給 他 人 造 成 了 人 身 、 財 產 和 環(huán) 境權 益 損 害 時 , 加 害 人 應 依 法 以 其 財 產 賠償 受 害 人 的 經 濟 損 失 的 一 種 責 任 形 式 。 n ( 二 ) 賠 償 損 失 的 原 則n 對 財 產 損 失 的 全 部 賠 償 原 則
23、 n 賠 償 由 人 身 傷 害 引 起 的 財 產 損 失 的 原 則 n 考 慮 當 事 人 狀 況 的 原 則 n ( 三 ) 賠 償 金 的 計 算 方 法n 關 于 財 產 損 失 的 賠 償n 關 于 人 身 損 害 的 賠 償 n 二 、 排 除 危 害n 是 要 求 行 為 人 采 取 措 施 消 除 因 其 侵 權 行為 對 受 害 人 的 合 法 權 益 造 成 的 侵 害 、 妨礙 以 及 各 種 有 害 影 響 的 責 任 方 式 。 n 停 止 侵 害n 排 除 妨 害n 消 除 危 險 n 三 、 恢 復 原 狀n 是 要 求 環(huán) 境 侵 權 行 為 人 將 被 侵
24、 害 的 環(huán) 境權 利 恢 復 到 被 侵 害 前 原 有 的 狀 態(tài) 的 責 任形 式 。 發(fā) 生 在 環(huán) 境 被 污 染 、 破 壞 后 在 現有 的 經 濟 技 術 條 件 能 夠 恢 復 到 原 有 的 狀態(tài) 的 情 況 下 。 案 例 分 析n 上 海 活 性 炭 廠 是 一 家 老 廠 , 且 地 處 居 民 稠密 區(qū) 。 該 廠 在 生 產 過 程 中 有 害 氣 體 和 粉 塵排 放 , 對 周 圍 居 民 的 財 產 和 人 體 健 康 造 成一 定 程 序 的 危 害 。 依 據 居 民 的 要 求 , 上 海海 活 性 炭 廠 雖 然 也 對 防 治 環(huán) 境 污 染 做
25、了 許多 工 作 , 但 并 未 從 根 本 上 解 決 問 題 , 污 染問 題 依 然 存 在 。 鑒 于 此 , 1981年 5月 19日 ,該 廠 周 圍 3個 居 民 委 員 會 的 居 民 委 托 居 民 委員 會 向 上 海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 要求 上 海 活 性 炭 廠 立 即 停 產 , 停 止 向 周 圍 環(huán)境 排 放 有 害 氣 體 , 迅 速 進 行 設 備 改 造 污 染 n 治 理 , 并 賠 償 已 經 造 成 的 經 濟 損 失 。 上海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受 理 了 此 案 。n 問 : 原 告 提 出 的 訴
26、訟 請 求 , 是 否 會 得 到法 院 的 支 持 ? 第 四 節(jié) 環(huán) 境 民 事 責 任 的 追 究 程 序n 一 、 環(huán) 境 糾 紛 行 政 處 理n 1、 環(huán) 境 糾 紛 行 政 處 理 的 概 念n 是 指 環(huán) 境 保 護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或 者 其 他 法 律規(guī) 定 行 使 環(huán) 境 監(jiān) 督 管 理 權 的 部 門 , 應 當 事人 之 請 求 , 依 法 對 當 事 人 之 間 關 于 環(huán) 境 損害 賠 償 責 任 和 賠 償 金 額 的 糾 紛 進 行 調 解 處理 的 活 動 。 n 2、 環(huán) 境 糾 紛 行 政 處 理 的 特 征n ( 1) 行 政 處 理 的 糾
27、紛 范 圍 是 特 定 的n ( 2) 受 理 糾 紛 之 行 政 處 理 申 請 的 機 關 是 特定 的 n ( 3) 行 政 機 關 進 行 行 政 處 理 活 動 必 須 是 應雙 方 當 事 人 的 自 愿 請 求 n ( 4) 行 政 機 關 作 出 的 處 理 決 定 不 具 有 強 制性 n 3、 環(huán) 境 糾 紛 行 政 處 理 的 性 質 n 屬 于 行 政 管 理 機 關 居 間 對 當 事 人 之 間 關于 環(huán) 境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和 賠 償 金 額 的 民 事糾 紛 ( 侵 權 糾 紛 ) 所 作 的 行 政 調 解 。 n 4、 環(huán) 境 糾 紛 行 政 處 理
28、 的 程 序n ( 1) 申 請n ( 2) 受 理 n ( 3) 審 理 n ( 4) 處 理 案 例 分 析n 1991年 初 , 浙 江 省 臨 安 縣 監(jiān) 天 鄉(xiāng) 平 山 村 農民 史 曉 泉 向 臨 安 縣 環(huán) 保 局 反 映 , 其 種 植 的兩 畝 葡 萄 園 因 受 同 村 農 民 卞 賢 海 開 辦 的 鑄造 廠 所 排 放 的 氟 化 物 的 污 染 , 葡 萄 果 實 ,造 成 減 產 , 要 求 縣 環(huán) 保 局 調 查 處 理 。 縣 環(huán)保 局 于 當 年 8、 9月 , 先 后 兩 次 派 人 現 場 調查 , 認 為 葡 萄 園 氟 污 染 癥 狀 明 顯 。 另
29、據 了解 的 情 況 , 卞 賢 海 因 其 鑄 造 廠 排 放 的 污 染物 質 對 平 山 村 的 水 稻 和 竹 園 造 成 污 染 也 曾作 過 經 濟 賠 償 , 縣 環(huán) 保 局 認 定 農 民 史 曉 泉 n 的 葡 萄 園 嚴 重 減 產 系 卞 賢 海 的 鑄 造 廠 在 生產 過 程 中 排 放 含 氟 廢 氣 所 致 。 為 此 , 先 后三 次 召 集 當 事 人 協 商 解 決 污 染 賠 償 問 題 ,終 因 卞 賢 海 或 拒 絕 到 場 或 中 途 退 場 而 調 解失 敗 。 最 終 , 縣 環(huán) 保 局 根 據 案 件 的 實 際 情況 作 出 處 理 決 定
30、: 由 卞 賢 海 一 次 性 賠 償 史曉 泉 1991年 葡 萄 園 減 產 損 失 人 民 幣 3920元 。卞 賢 海 不 服 此 處 理 決 定 , 遂 向 臨 安 縣 人 民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 請 求 法 院 撤 銷 臨 安 縣環(huán) 保 局 的 處 理 決 定 。 臨 安 縣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n 了 卞 賢 海 的 起 訴 , 并 于 1992年 9月 21日 對此 案 進 行 了 開 庭 審 理 , 但 臨 安 縣 環(huán) 保 局未 到 庭 應 訴 。 縣 法 院 遂 作 出 缺 席 判 決 ,以 “ 被 告 未 向 本 庭 提 供 作 出 上 述 處 理 決定
31、 的 任 何 證 據 材 料 , 故 無 法 證 明 其 作 的處 理 決 定 是 合 法 的 ” 為 由 , 撤 銷 了 臨 安縣 環(huán) 保 局 的 處 理 決 定 。n 問 : 臨 安 縣 法 院 的 判 決 是 否 正 確 ? 為 什么 ? n 二 、 環(huán) 境 民 事 訴 訟n ( 一 ) 環(huán) 境 民 事 訴 訟 的 概 念n 是 指 環(huán) 境 法 主 體 在 其 環(huán) 境 民 事 權 利 受 到 或者 可 能 受 到 損 害 時 , 為 保 護 自 己 的 合 法 權利 依 據 民 事 訴 訟 的 條 件 或 者 程 序 , 向 人 民法 院 對 侵 權 行 為 人 提 起 的 訴 訟 。
32、n ( 二 ) 環(huán) 境 民 事 訴 訟 的 特 點n 環(huán) 境 保 護 法 律 規(guī) 范 有 一 些 不 同 于 傳 統 民 事法 律 規(guī) 范 的 規(guī) 定 , 因 而 導 致 環(huán) 境 民 事 訴 訟在 許 多 方 面 與 一 般 的 民 事 訴 訟 有 所 不 同 ,呈 現 出 自 身 的 某 些 特 點 。 這 些 特 點 主 要 有 :n 放 寬 起 訴 資 格n 實 行 因 果 關 系 推 定n 舉 證 責 任 倒 置n 延 長 訴 訟 時 效 。 n 1、 放 寬 起 訴 資 格n 規(guī) 定 任 何 人 都 可 以 對 與 自 己 并 無 直 接 利 害關 系 的 污 染 或 破 壞 環(huán) 境
33、 的 行 為 向 法 院 提 起訴 訟 。n ( 1) 公 益 訴 訟n ( 2) 集 團 訴 訟n ( 3) 代 表 人 訴 訟 ( 群 體 訴 訟 ) n 2、 實 行 因 果 關 系 推 定n 最 簡 潔 、 最 清 楚 的 解 釋 ( 日 本 在 1970 12 16日 頒 布 實 施 的 關 于 危 害 人 體 健 康 的公 害 犯 罪 處 罰 法 第 5條 的 規(guī) 定 )n 因 果 關 系 推 定 學 說 :n ( 1) 蓋 然 性 說n ( 2) 疫 學 因 果 關 系 說n ( 3) 間 接 反 證 說 n 3、 舉 證 責 任 倒 置n 是 指 舉 證 責 任 由 一 方 當
34、 事 人 轉 移 給 另 一 方 當 事 人 。通 常 由 原 告 轉 移 給 被 告 , 以 減 輕 原 告 的 舉 證 負 擔 。舉 證 責 任 倒 置 原 則 , 并 不 意 味 著 原 告 將 一 切 舉 證責 任 都 轉 移 給 被 承 擔 , 只 是 將 原 告 的 部 分 舉 證 責任 轉 移 給 被 告 承 擔 。 原 告 本 身 仍 然 負 有 一 定 的 舉證 責 任 。n 應 由 原 告 承 擔 的 舉 證 責 任 : 被 告 實 施 或 者 可 能 實施 污 染 環(huán) 境 損 害 行 為 ; 原 告 本 身 遭 受 了 污 染 損 害 ;損 害 行 為 與 損 害 結 果 之 間 存 在 因 果 關 系 。n 應 由 被 告 承 擔 的 舉 證 責 任 : 其 所 實 施 的 行 為 與 損害 結 果 之 間 不 存 在 因 果 關 系 ; 存 在 著 法 律 規(guī) 定 的免 責 事 由 。 n 4、 延 長 訴 訟 時 效n 環(huán) 境 保 護 法 第 42條 規(guī) 定 :n 因 環(huán) 境 污 染 損 害 賠 償 提 起 訴 訟 時 效 的 期 間為 3年 , 從 當 事 人 知 道 或 者 應 當 知 道 受 到污 染 損 害 時 起 計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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