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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協(xié) 議 書
名義出資人(以下簡稱甲方):
實際出資人(以下簡稱乙方):
協(xié)議簽訂地:
甲乙雙方經(jīng)友好協(xié)商,就乙方以甲方名義投資入股 公司(以下簡稱目標公司)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以茲共同遵照執(zhí)行:
一、目標公司的概況:
目標公司系出資人向工商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地址: 丹陽市界牌鎮(zhèn)。目標公司注冊資本為 元,公司工商登記資料中記載的股
2、東為: 、 。 其中以甲方名義出資 元,占目標公司 %的股權,但實際出資人為乙方。
二、甲乙雙方一致確認,以甲方名義所持有的目標公司的股份,其實際出資人為乙方,甲方為該股權的名義出資人(顯名出資人),乙方為該股權的實際出資人(隱名出資人)。甲方在公司注冊成立時未出任何資金,以其名義持有的股權,全部系乙方實際出資形成。
三、甲乙雙方一致確認,乙方為目標公司的實際股東,承擔投資風險,享有投資收益;乙方享有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所應享有的所有者資產(chǎn)受益、收取股息和其他股權財產(chǎn)利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管理者等全部股
3、東權益,并承擔全部股東義務。
四、甲乙雙方一致確認,甲方為目標公司的名義股東,不承擔投資風險、經(jīng)營風險等一切股東義務。
五、甲乙雙方均知曉本協(xié)議第一條所述及的目標公司其他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的關系。
六、甲乙雙方一致確認,自目標公司注冊、成立以來,乙方有權且實際均由乙方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以股東名義向公司主張權利;甲方無權且甲方未曾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也未曾以股東名義向公司主張過權利。
七、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八、本協(xié)議自雙方簽署時生效。因本協(xié)議發(fā)生的爭議由本協(xié)議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
甲方(名義出資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實際出資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見證方(目標公司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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