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撰寫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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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fā) 明 和 實 用 新 型專 利 申 請 文 件 的 撰 寫 技 巧(為 知 識 產(chǎn) 權 研 究 會 準 備 )吳 觀 樂Tel:010-62681616轉(zhuǎn) 7002E-mail:glwuliu- 主 要 內(nèi) 容 撰 寫 前 的 準 備 工 作 權 利 要 求 書 的 撰 寫 說 明 書 的 撰 寫 撰 寫 前 的 準 備 工 作1.理 解 發(fā) 明 或 實 用 新 型 內(nèi) 容 (1)確 定 涉 及 多 少 技 術 主 題 (2)判 斷 是 否 屬 于 能 夠 授 予 專 利 權 的 主 題 (3)確 定 是 產(chǎn) 品 發(fā) 明 還 是 方 法 發(fā) 明 或 以 何 者 為 主 (4)初 步 確 認
2、發(fā) 明 要 解 決 的 技 術 問 題 及 其 如 何 解 決( 包 括 與 委 托 人 溝 通 以 充 分 開 掘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內(nèi) 容 以 及要 求 委 托 人 補 充 必 要 的 專 利 申 請 材 料 ) (5)初 步 確 定 合 案 申 請 的 多 項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是 否 具 有 單 一性2.現(xiàn) 有 技 術 的 檢 索 和 調(diào) 查 (1)確 定 合 適 的 保 護 范 圍 (2)進 一 步 判 斷 合 案 申 請 是 否 符 合 單 一 性 規(guī) 定 (3)初 步 判 斷 可 否 將 一 些 技 術 要 點 作 為 技 術 秘 密 予 以保 留 權 利 要 求 書 的 撰 寫1.
3、撰 寫 權 利 要 求 書 的 主 要 步 驟2.撰 寫 時 應 當 注 意 的 幾 個 問 題3.并 列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的 撰 寫 權 利 要 求 書 的 撰 寫 1. 撰 寫 權 利 要 求 書 的 主 要 步 驟 (1)在 理 解 發(fā) 明 和 實 用 新 型 的 基 礎 上 , 找 出 其主 要 技 術 特 征 , 弄 清 各 技 術 特 征 之 間 的 關 系 及 其所 起 的 作 用 ; (2)根 據(jù) 檢 索 和 調(diào) 研 到 的 現(xiàn) 有 技 術 , 確 定 與 本發(fā) 明 或 實 用 新 型 最 接 近 的 對 比 文 件 ; (3)根 據(jù) 最 接 近 的 對 比 文 件 ,
4、 進 一 步 確 定 本 發(fā)明 或 實 用 新 型 所 解 決 的 技 術 問 題 , 列 出 本 發(fā) 明 或?qū)?用 新 型 為 解 決 該 技 術 問 題 所 必 須 包 括 的 全 部 必要 技 術 征 ; 權 利 要 求 書 的 撰 寫 ( 續(xù) ) 1. 撰 寫 權 利 要 求 書 的 主 要 步 驟 ( 續(xù) ) (4)與 最 接 近 的 現(xiàn) 有 技 術 作 比 較 , 將 它 們 共 同 的 必要 技 術 特 征 寫 入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的 前 序 部 分 , 本 發(fā) 明 或?qū)?用 新 型 區(qū) 別 于 最 接 近 現(xiàn) 有 技 術 的 必 要 技 術 特 征 寫 入特 征 部 分
5、 , 從 而 完 成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的 撰 寫 ; (5)對 其 它 附 加 技 術 特 征 進 行 分 析 , 利 用 那 些 對 申請 創(chuàng) 造 性 會 起 作 用 的 附 加 技 術 特 征 寫 成 相 應 的 從 屬 權利 要 求 。 結(jié) 合 具 體 實 例 ( 試 電 筆 ) 說 明 如 何 按 上 述 五 個 步驟 撰 寫 權 利 要 求 書 。 權 利 要 求 書 的 撰 寫 ( 續(xù) ) 1. 撰 寫 權 利 要 求 書 的 主 要 步 驟 (1)在 理 解 發(fā) 明 和 實 用 新 型 的 基 礎 上 , 找 出 其主 要 技 術 特 征 , 弄 清 各 技 術 特 征
6、之 間 的 關 系 及 其所 起 的 作 用 ; 測 試 觸 頭 1絕 緣 外 殼 2 全 透 明 或 帶 透 明 觀 察 窗左 彈 簧 3和 右 彈 簧 9E形 同 心 電 阻 4 內(nèi) 為 限 流 電 阻 5 外 為 分 流 電 阻 6 其 間 充 絕 緣 樹 脂氖 管 8手 觸 電 極 11識 別 電 極 7 具 體 形 狀1( 伸 出 2外 ) -3-5-8-9-11 ( 伸 出 2外 )1 ( 伸 出 2外 ) -3-6-7 ( 伸 出 2外 ) 權 利 要 求 書 的 撰 寫 ( 續(xù) )1. 撰 寫 權 利 要 求 書 的 主 要 步 驟 (1)在 理 解 發(fā) 明 和 實 用 新 型
7、 的 基 礎 上 , 找 出 其 主 要技 術 特 征 , 弄 清 各 技 術 特 征 之 間 的 關 系 及 其 所 起 的 作用 ; (2)根 據(jù) 檢 索 和 調(diào) 研 到 的 現(xiàn) 有 技 術 , 確 定 與 本 發(fā) 明或 實 用 新 型 最 接 近 的 對 比 文 件 ; 例 如 檢 索 調(diào) 研 得 知 的 兩 種 現(xiàn) 有 技 術 : 美 國 早 期 專 利 文 件 市 場 上 常 見 的 試 電 筆 權 利 要 求 書 的 撰 寫 ( 續(xù) ) 1. 撰 寫 權 利 要 求 書 的 主 要 步 驟 (1)在 理 解 發(fā) 明 和 實 用 新 型 的 基 礎 上 , 找 出 其主 要 技 術
8、特 征 , 弄 清 各 技 術 特 征 之 間 的 關 系 及 其所 起 的 作 用 ; (2)根 據(jù) 檢 索 和 調(diào) 研 到 的 現(xiàn) 有 技 術 , 確 定 與 本發(fā) 明 或 實 用 新 型 最 接 近 的 對 比 文 件 ; (3)根 據(jù) 最 接 近 的 對 比 文 件 , 進 一 步 確 定 本 發(fā)明 或 實 用 新 型 所 解 決 的 技 術 問 題 , 列 出 本 發(fā) 明 或?qū)?用 新 型 為 解 決 該 技 術 問 題 所 必 須 包 括 的 全 部 必要 技 術 征 ; 測 試 觸 頭 1絕 緣 外 殼 2, 全 透 明 或 帶 透 明 觀 察 窗左 彈 簧 3和 右 彈 簧 9
9、,E形 同 心 電 阻 4, 內(nèi) 為 限 流 電 阻 5 外 為 分 流 電 阻 6 其 間 充 絕 緣 樹 脂氖 管 8手 觸 電 極 11識 別 電 極 7, 具 體 形 狀1( 伸 出 2外 ) -3-5-8-9-11 ( 伸 出 2外 )1 ( 伸 出 2外 ) -3-6-7 ( 伸 出 2外 ) 測 試 觸 頭 1絕 緣 外 殼 2, 全 透 明 或 帶 透 明 觀 察 窗左 彈 簧 3和 右 彈 簧 9,E形 同 心 電 阻 4, 內(nèi) 為 限 流 電 阻 5 外 為 分 流 電 阻 6 其 間 充 絕 緣 樹 脂氖 管 8手 觸 電 極 11識 別 電 極 7, 具 體 形 狀1(
10、 伸 出 2外 ) -3-5-8-9-11 ( 伸 出 2外 )1 ( 伸 出 2外 ) -3-6-7 ( 伸 出 2外 ) 權 利 要 求 書 的 撰 寫 ( 續(xù) ) 1. 撰 寫 權 利 要 求 書 的 主 要 步 驟 ( 續(xù) ) (4)與 最 接 近 的 現(xiàn) 有 技 術 作 比 較 , 將 它 們 共 同 的 必要 技 術 特 征 寫 入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的 前 序 部 分 , 本 發(fā) 明 或?qū)?用 新 型 區(qū) 別 于 最 接 近 現(xiàn) 有 技 術 的 必 要 技 術 特 征 寫 入特 征 部 分 , 從 而 完 成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的 撰 寫 ; 1 一 種 試 電 筆
11、, 在 其 絕 緣 外 殼 中 , 測 試 觸頭 、 限 流 電 阻 、 氖 管 和 手 觸 電 極 順 序 串接 , 其 特 征 在 于 : 它 還 有 一 個 與 所 述 測試 觸 頭 (1)電 連 接 的 分 流 電 阻 (6), 該 分流 電 阻 (6)的 另 一 端 與 一 個 部 分 伸 出 絕 緣外 殼 (2)的 識 別 電 極 (7)電 連 接 。 權 利 要 求 書 的 撰 寫 ( 續(xù) ) 1. 撰 寫 權 利 要 求 書 的 主 要 步 驟 ( 續(xù) ) (4)與 最 接 近 的 現(xiàn) 有 技 術 作 比 較 , 將 它 們 共 同 的 必要 技 術 特 征 寫 入 獨 立 權
12、 利 要 求 的 前 序 部 分 , 本 發(fā) 明 或?qū)?用 新 型 區(qū) 別 于 最 接 近 現(xiàn) 有 技 術 的 必 要 技 術 特 征 寫 入特 征 部 分 , 從 而 完 成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的 撰 寫 ; (5)對 其 它 附 加 技 術 特 征 進 行 分 析 , 利 用 那 些 對 申請 創(chuàng) 造 性 會 起 作 用 的 附 加 技 術 特 征 寫 成 相 應 的 從 屬 權利 要 求 。 2 按 照 權 利 要 求 1所 述 的 試 電 筆 , 其 特 征 在 于 :所 述 分 流 電 阻 (6)和 限 流 電 阻 (5)是 一 個 具 有E形 縱 截 面 的 同 心 電 阻
13、(4), 該 同 心 電 阻 (4)的 中 間 圓 柱 體 為 限 流 電 阻 (5), 其 外 部 圓 環(huán)柱 體 為 分 流 電 阻 (6), 中 間 圓 柱 體 略 高 于 四周 的 圓 環(huán) 柱 體 。3 按 照 權 利 要 求 2所 述 的 試 電 筆 , 其 特 征 在 于 :所 述 識 別 電 極 (7)是 一 個 圓 環(huán) 狀 的 彈 性 金 屬片 , 其 從 圓 環(huán) 內(nèi) 邊 緣 向 中 心 伸 出 多 個 接 觸 爪 ,卡 住 所 述 同 心 電 阻 (4)外 部 圓 環(huán) 柱 體 的 外 表面 , 該 彈 性 金 屬 片 外 邊 緣 伸 出 所 述 絕 緣 外 殼(2)的 中 部
14、, 彎 過 來 貼 在 該 絕 緣 外 殼 (2)的 外表 面 。 4. 按 照 權 利 要 求 2或 3所 述 的 試 電 筆 , 其 特征 在 于 : 所 述 同 心 電 阻 (4)的 中 間 圓 柱 體與 外 部 圓 環(huán) 柱 體 之 間 形 成 的 環(huán) 形 槽 內(nèi) 填充 有 絕 緣 樹 脂 。5. 按 照 權 利 要 求 1所 述 的 試 電 筆 , 其 特 征 在于 : 所 述 分 流 電 阻 (6)與 限 流 電 阻 (5)平行 設 置 。 2. 撰 寫 時 應 注 意 的 兩 個 問 題 ( 1) 盡 量 撰 寫 出 一 個 保 護 范 圍 較 寬 的 獨 立 權利 要 求 , 撰
15、 寫 時 應 當 弄 清 發(fā) 明 構 思 , 不 要 局 限 于發(fā) 明 或 實 用 新 型 的 具 體 實 施 方 式 , 應 盡 可 能 采 取概 括 性 描 述 來 表 達 技 術 特 征 。 權 利 要 求 書 的 撰 寫 ( 續(xù) ) 1 一 種 試 電 筆 , 在 其 絕 緣 外 殼 中 , 測 試觸 頭 、 限 流 電 阻 、 氖 管 和 手 觸 電 極 順 序串 接 , 其 特 征 在 于 : 它 還 有 一 個 與 所 述測 試 觸 頭 (1)電 連 接 的 分 流 電 阻 (6)支 路 ,該 分 流 電 阻 (6)支 路 兩 端 的 連 接 使 其 在測 試 時 可 與 由 所
16、 述 限 流 電 阻 (5)和 氖 管(8)構 成 的 支 路 處 于 并 聯(lián) 、 斷 開 兩 種 工作 狀 態(tài) 。 2. 撰 寫 時 應 注 意 的 兩 個 問 題 ( 1) 盡 量 撰 寫 出 一 個 保 護 范 圍 較 寬 的 獨 立 權利 要 求 , 撰 寫 時 不 要 局 限 于 發(fā) 明 或 實 用 新 型 的 具體 實 施 方 式 , 應 盡 可 能 采 取 概 括 性 描 述 來 表 達 技術 特 征 。 ( 2) 為 增 加 專 利 申 請 取 得 專 利 的 可 能 性 和 在批 準 專 利 后 更 有 利 于 維 護 專 利 權 , 應 針 對 不 同 的具 體 實 施 方
17、 式 撰 寫 從 屬 權 利 要 求 , 層 層 設 防 。 權 利 要 求 書 的 撰 寫 ( 續(xù) ) 2. 按 照 權 利 要 求 1所 述 的 試 電 筆 , 其 特 征 在 于 :所 述 分 流 電 阻 (6)支 路 由 一 個 分 流 電 阻 (6)和 一個 部 分 伸 出 所 述 絕 緣 外 殼 (2)的 識 別 電 極 (7)組成 , 該 分 流 電 阻 (6)的 一 端 與 所 述 測 試 觸 頭 (1)電 連 接 , 另 一 端 與 該 識 別 電 極 (7)電 連 接 。3. 按 照 權 利 要 求 2所 述 的 試 電 筆 , 其 特 征 在 于 :所 述 分 流 電 阻
18、 (6)和 限 流 電 阻 (5)是 一 個 具 有 E形 縱 截 面 的 同 心 電 阻 (4), 該 同 心 電 阻 (4)的 中間 圓 柱 體 為 限 流 電 阻 (5), 其 外 部 圓 環(huán) 柱 體 為分 流 電 阻 (6), 中 間 圓 柱 體 略 高 于 四 周 的 圓 環(huán)柱 體 。 4. 按 照 權 利 要 求 3所 述 的 試 電 筆 , 其 特 征 在 于 :所 述 識 別 電 極 (7)是 一 個 圓 環(huán) 狀 的 彈 性 金 屬 片 ,其 從 圓 環(huán) 內(nèi) 邊 緣 向 中 心 伸 出 多 個 接 觸 爪 , 卡住 所 述 同 心 電 阻 (4) 外 部 圓 環(huán) 柱 體 的 外
19、 表 面 ,該 彈 性 金 屬 片 外 邊 緣 伸 出 所 述 絕 緣 外 殼 (2)的中 部 , 彎 過 來 貼 在 該 絕 緣 外 殼 (2)的 外 表 面 。 5. 按 照 權 利 要 求 3或 4所 述 的 試 電 筆 , 其 特 征 在于 : 所 述 同 心 電 阻 (4) 的 中 間 圓 柱 體 與 外 部 圓環(huán) 柱 體 之 間 形 成 的 環(huán) 形 槽 內(nèi) 填 充 有 絕 緣 樹 脂 。 6. 按 照 權 利 要 求 1所 述 的 試 電 筆 , 其 特 征 在 于 :所 述 分 流 電 阻 (6)支 路 由 一 個 分 流 電 阻 (6)和 一個 微 動 開 關 (12)串 聯(lián)
20、而 成 , 該 分 流 電 阻 支 路 的一 端 與 所 述 測 試 觸 頭 (1)電 連 接 , 另 一 端 與 所述 手 觸 電 極 (11)電 連 接 。7. 按 照 權 利 要 求 1所 述 的 試 電 筆 , 其 特 征 在 于 :所 述 手 觸 電 極 (11)是 雙 位 雙 接 點 按 鍵 式 電 極(11), 所 述 限 流 電 阻 (5)和 氖 管 (8)支 路 與 該按 鍵 式 電 極 (11)的 兩 個 位 置 的 接 點 均 相 連 接 ,而 所 述 分 流 電 阻 (6)支 路 的 一 端 與 所 述 測 試 觸頭 (1)電 連 接 , 另 一 端 僅 與 該 按 鍵
21、 式 電 極 (11)兩 個 位 置 中 一 個 位 置 的 接 點 電 連 接 。 8. 按 照 權 利 要 求 6或 7所 述 的 試 電 筆 , 其 特 征 在于 : 所 述 分 流 電 阻 (6)和 限 流 電 阻 (5)是 一 個具 有 E形 縱 截 面 的 同 心 電 阻 (4), 該 同 心 電 阻(4)的 中 間 圓 柱 體 為 限 流 電 阻 (5), 其 外 部 圓環(huán) 柱 體 為 分 流 電 阻 (6), 中 間 圓 柱 體 略 高 于 四周 的 圓 環(huán) 柱 體 。 9. 按 照 權 利 要 求 8所 述 的 試 電 筆 , 其 特 征 在 于 :所 述 同 心 電 阻 (
22、4) 的 中 間 圓 柱 體 與 外 部 圓 環(huán) 柱體 之 間 形 成 的 環(huán) 形 槽 內(nèi) 填 充 有 絕 緣 樹 脂 。 2. 撰 寫 時 應 注 意 的 兩 個 問 題 ( 1) 盡 量 撰 寫 出 一 個 保 護 范 圍 較 寬 的 獨 立 權利 要 求 , 撰 寫 時 不 要 局 限 于 發(fā) 明 或 實 用 新 型 的 具體 實 施 方 式 , 應 盡 可 能 采 取 概 括 性 描 述 來 表 達 技術 特 征 。 ( 2) 為 增 加 專 利 申 請 取 得 專 利 的 可 能 性 和 在批 準 專 利 后 更 有 利 于 維 護 專 利 權 , 應 針 對 不 同 的具 體 實
23、施 方 式 撰 寫 從 屬 權 利 要 求 , 層 層 設 防 。 權 利 要 求 書 的 撰 寫 ( 續(xù) ) 1. 一 種 包 裝 體 , 包 括 一 個 至 少 部 分 由 透 氣 材 料 制 成 、封 裝 有 可 產(chǎn) 生 或 吸 收 氣 體 的 物 質(zhì) 的 內(nèi) 包 裝 層 , 以及 至 少 部 分 與 該 內(nèi) 包 裝 層 相 粘 接 、 且 用 于 使 內(nèi) 包裝 層 的 透 氣 材 料 部 分 與 周 圍 環(huán) 境 相 隔 離 的 不 透 氣外 包 裝 層 ; 其 特 征 在 于 : 該 包 裝 體 還 包 括 與 所 述不 透 氣 外 包 裝 層 相 粘 接 、 用 于 將 所 述 不
24、透 氣 外 包裝 層 撕 開 以 使 其 內(nèi) 包 裝 層 的 透 氣 材 料 部 分 暴 露 在外 的 帶 狀 或 繩 狀 部 件 , 該 帶 狀 或 繩 狀 部 件 至 少 有一 端 未 與 所 述 不 透 氣 外 包 裝 層 相 粘 接 而 形 成 空 余端 頭 。 12. 一 種 包 裝 體 長 帶 , 由 多 個 權 利 要 求 1至 11中 任 一 項 所述 的 包 裝 體 連 接 成 條 狀 , 各 個 包 裝 體 上 的 帶 狀 或 繩 狀部 件 形 成 一 條 連 續(xù) 的 、 用 于 將 此 連 接 成 條 狀 的 包 裝 體中 的 不 透 氣 外 包 裝 層 逐 個 順 次
25、撕 開 以 使 其 內(nèi) 包 裝 層 的透 氣 材 料 部 分 暴 露 在 外 的 帶 狀 或 繩 狀 部 件 , 該 連 續(xù) 的帶 狀 或 繩 狀 部 件 至 少 有 一 端 未 與 所 述 不 透 氣 外 包 裝 層相 粘 接 而 形 成 空 余 端 頭 。( 12.一 種 包 裝 體 長 帶 , 其 包 括 多 個 包 裝 體 , 每 個 包 裝體 包 括 一 個 至 少 部 分 由 透 氣 材 料 制 成 、 封 裝 有 可 產(chǎn) 生或 吸 收 氣 體 的 物 質(zhì) 的 內(nèi) 包 裝 層 , 至 少 部 分 與 該 內(nèi) 包 裝層 部 分 粘 接 、 且 用 于 使 該 內(nèi) 包 裝 層 的 透
26、氣 材 料 部 分 與周 圍 環(huán) 境 相 隔 離 的 不 透 氣 外 包 裝 層 ; 其 特 征 在 于 : 多個 包 裝 體 連 接 成 條 狀 , 該 包 裝 體 長 帶 還 包 括 與 各 包 裝體 的 不 透 氣 外 包 裝 層 相 粘 接 、 且 用 于 將 此 連 接 成 條 狀的 包 裝 體 中 的 不 透 氣 外 包 裝 層 逐 個 順 次 撕 開 以 使 其 內(nèi)包 裝 層 的 透 氣 材 料 部 分 暴 露 在 外 的 帶 狀 或 繩 狀 部 件 ,該 帶 狀 或 繩 狀 部 件 至 少 有 一 端 延 伸 到 該 包 裝 體 長 帶 之外 而 形 成 空 余 端 頭 。 )
27、 13. 一 種 封 裝 有 可 產(chǎn) 生 或 吸 收 氣 體 的 物 質(zhì) 的 透 氣 性 包裝 體 的 供 給 方 法 , 包 括 下 述 步 驟 : (1)將 如 權 利 要 求 12所 述 的 包 裝 體 長 帶 上 的 帶 狀或 繩 狀 部 件 的 空 余 端 頭 纏 繞 在 牽 拉 裝 置 上 ; (2) 沿 著 與 不 透 氣 外 包 裝 層 的 表 面 成 一 定 角 度 方向 牽 拉 該 帶 狀 或 繩 狀 部 件 , 將 包 裝 體 長 帶 中 各 包裝 體 的 不 透 氣 外 包 裝 層 逐 個 順 次 撕 去 , 使 各 包 裝體 的 內(nèi) 包 裝 層 的 透 氣 性 部 分
28、 逐 個 順 次 暴 露 在 外 ; (3) 沿 該 包 裝 體 長 帶 的 連 接 部 將 其 依 次 切 斷 成 各個 已 被 撕 去 不 透 氣 外 包 裝 層 的 透 氣 性 包 裝 體 ; (4) 將 上 述 各 個 透 氣 性 包 裝 體 逐 個 供 給 到 規(guī) 定 場所 。 14. 一 種 封 裝 有 可 產(chǎn) 生 或 吸 收 氣 體 的 物 質(zhì) 的 透 氣 性 包裝 體 的 供 給 系 統(tǒng) , 包 括 : 一 個 用 于 將 權 利 要 求 12所 述 的 包 裝 體 長 帶 中 的連 續(xù) 帶 狀 或 繩 狀 部 件 連 同 與 其 相 粘 接 的 不 透 氣 性外 包 裝 層
29、從 包 裝 體 長 帶 上 剝 離 下 來 的 旋 轉(zhuǎn) 輥 組 , 一 臺 用 于 將 已 撕 去 不 透 氣 外 包 裝 層 的 包 裝 體 長帶 拉 入 并 沿 其 各 個 連 接 部 將 其 切 斷 成 各 個 封 裝 有可 產(chǎn) 生 或 吸 收 氣 體 的 物 質(zhì) 的 透 氣 性 包 裝 體 的 牽 拉剪 切 機 , 以 及 用 于 將 切 斷 后 的 各 個 透 氣 性 包 裝 體 依 次 投放 到 相 應 場 所 的 滑 槽 ; 所 述 旋 轉(zhuǎn) 棍 組 設 置 在 所 述 牽 拉 剪 切 機 的 斜 上方 。 根 據(jù) 客 戶 所 提 供 的 有 關 其 發(fā) 明 情 況 的 介 紹 和
30、 其 提供 的 現(xiàn) 有 技 術 來 看 , 該 發(fā) 明 相 對 于 該 現(xiàn) 有 技 術 作 了 三個 方 面 的 改 進 , 解 決 了 三 個 方 面 的 技 術 問 題 : (1)將 封 閉 片 的 刻 痕 線 設 計 成 非 封 閉 的 ( 包 括 進 一步 改 進 的 特 征 ) , 使 拉 片 和 封 閉 片 在 開 啟 后 仍 與 容 器保 持 連 接 , 避 免 與 容 器 頂 蓋 完 全 分 離 而 污 染 環(huán) 境 ; (2)將 封 閉 片 與 拉 片 連 接 點 位 置 前 移 到 靠 近 封 閉 片端 部 , 從 而 使 封 閉 片 開 啟 時 不 會 使 拉 片 或 封
31、閉 片 的 灰塵 或 其 他 臟 物 落 入 容 器 中 ; (3)在 拉 片 靠 近 封 閉 片 前 端 的 下 方 設 置 了 向 下 伸 出的 鋒 利 凸 尖 ( 包 括 封 閉 片 與 拉 片 的 連 接 點 位 置 前 移 ) ,從 而 不 會 由 于 施 力 過 大 導 致 拉 斷 拉 片 而 封 閉 片 仍 處 于封 閉 狀 態(tài) 而 無 法 開 啟 。 注 意 : 弄 清 三 個 方 面 改 進 的 關 系 , 并 與 申 請 人 商討 確 定 以 哪 一 種 改 進 方 案 為 主 或 者 作 為 多 件 申 請 提 出 。 飲 料 容 器 封 閉 開 啟 裝 置 由 刻 痕
32、線 圍 成 的 封 閉 片 端 部 根 部 根 部 非 封 閉 終 止 處 有 凸 起 封 閉 片 為 U形 封 閉 片 為 截 去 一 端 頭 的 橄 欖 形 拉 片 與 封 閉 片 相 連 接 連 接 位 置 鄰 近 封 閉 片 端 部 為 鉚 接 或 焊 接 拉 片 端 部 下 方 設 有 向 下 延 伸 鋒 利 凸 尖 1. 一 種 飲 料 容 器 的 封 閉 開 啟 裝 置 , 包 括 由 刻 痕 線 (11)圍 成 的 封 閉 片 (2)以 及 與 該 封 閉 片 (2)連 接 在 一 起 的拉 片 (3), 該 封 閉 片 (2)包 括 一 個 可 先 被 撕 開 的 端 部(2
33、1)和 一 個 根 部 (22), 其 特 征 在 于 : 所 述 拉 片 (3)與所 述 封 閉 片 (2)相 互 連 接 的 位 置 鄰 近 該 封 閉 片 (2)的端 部 (21)。2. 按 照 權 利 要 求 1所 述 的 飲 料 容 器 封 閉 開 啟 裝 置 , 其特 征 在 于 : 所 述 拉 片 (3)對 應 于 所 述 封 閉 片 (2)端 部(21)的 一 端 下 方 設 有 向 下 延 伸 的 鋒 利 凸 尖 (32), 其尖 端 靠 近 該 封 閉 片 (2)上 表 面 的 刻 痕 線 (11) 。3. 按 照 權 利 要 求 1或 2所 述 的 飲 料 容 器 封 閉
34、 開 啟 裝 置 ,其 特 征 在 于 : 所 述 圍 繞 成 封 閉 片 (2)的 刻 痕 線 (11)是非 封 閉 的 , 其 彼 此 分 隔 開 的 兩 端 (13)終 止 在 該 封 閉片 (2)根 部 (22)的 凸 起 處 (12)。 4.按 照 權 利 要 求 3所 述 的 飲 料 容 器 封 閉 開 啟 裝 置 , 其特 征 在 于 : 所 述 圍 繞 成 封 閉 片 (2)的 非 封 閉 刻 痕 線(11)呈 U形 , 其 在 該 封 閉 片 (2)的 端 部 (21)為 圓 弧 形 ,在 該 封 閉 片 的 端 部 (21)和 根 部 (22)之 間 為 兩 根 相 互平
35、行 的 直 線 。5.按 照 權 利 要 求 3所 述 的 飲 料 容 器 封 閉 開 啟 裝 置 , 其特 征 在 于 : 所 述 圍 繞 成 封 閉 片 (2)的 非 封 閉 刻 痕 線(11)為 兩 頭 小 中 間 大 、 且 被 截 去 一 端 頭 的 橄 欖 形 ,其 在 該 封 閉 片 (2)的 端 部 為 圓 弧 形 , 從 該 封 閉 片 (2)的 端 部 (21)到 其 根 部 (22)該 封 閉 片 (2)的 寬 度 先 逐 漸增 大 再 逐 漸 減 小 。6.按 照 權 利 要 求 1或 2所 述 的 飲 料 容 器 封 閉 開 啟 裝 置 ,其 特 征 在 于 : 所
36、述 封 閉 片 (2)與 所 述 拉 片 (3)通 過 鉚接 或 焊 接 而 連 接 成 一 體 。 權 利 要 求 書 的 撰 寫 ( 續(xù) )2.撰 寫 時 應 注 意 的 幾 個 問 題 ( 續(xù) ) (3)在 撰 寫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時 應 當 滿 足 下 列 要 求 : 在 合 理 的 前 提 下 具 有 較 寬 的 保 護 范 圍 , 能 夠 最 大限 度 地 體 現(xiàn) 申 請 人 的 利 益 ; 清 楚 、 簡 要 地 限 定 專 利 要 求 保 護 的 范 圍 ; 通 過 三 個 權 利 要 求 文 字 不 清 楚 而 導 致 保 護 不 力 、 甚 至 有 可能 被 宣 告
37、 無 效 的 實 例 ( 太 陽 能 熱 水 器 、 日 本 申 請 的 案 例 和 鈕 扣電 池 ) 進 一 步 說 明 權 利 要 求 清 楚 這 一 要 求 的 重 要 性 。 關 于 產(chǎn) 品 權 利 要 求 、 尤 其 是 實 用 新 型 的 權 利 要 求 中 采 用 材料 特 征 和 方 法 特 征 進 行 限 定 的 問 題 權 利 要 求 主 題 名 稱 的 確 定 權 利 要 求 的 開 放 式 和 封 閉 式 表 達 方 式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前 序 部 分 省 略 部 分 特 征 的 條 件 組 合 物 權 利 要 求 的 撰 寫 規(guī) 定 權 利 要 求 包 含 數(shù)
38、 值 范 圍 時 采 用 “ 以 上 ” 、 “ 以 下 ” 、 “ 超過 ” 、 “ 大 于 ” 等 方 式 表 示 的 含 義 。 權 利 要 求 書 的 撰 寫 ( 續(xù) )2.撰 寫 時 應 注 意 的 幾 個 問 題 ( 續(xù) ) (3)在 撰 寫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時 應 當 滿 足 下 列 要 求 : 在 合 理 的 前 提 下 具 有 較 寬 的 保 護 范 圍 , 能 夠最 大 限 度 地 體 現(xiàn) 申 請 人 的 利 益 ; 清 楚 、 簡 要 地 表 述 其 保 護 范 圍 ; 記 載 了 解 決 技 術 問 題 的 全 部 必 要 技 術 特 征 ; 相 對 于 現(xiàn) 有
39、 技 術 具 有 新 穎 性 和 創(chuàng) 造 性 ; 以 說 明 書 為 依 據(jù) , 即 得 到 說 明 書 的 支 持 ; 上 位 概 念 概 括 或 者 并 列 選 擇 概 括 方 式 功 能 性 限 定 數(shù) 值 范 圍 權 利 要 求 書 的 撰 寫 ( 續(xù) )2.撰 寫 時 應 注 意 的 幾 個 問 題 ( 續(xù) ) (3)在 撰 寫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時 應 當 滿 足 下 列 要 求 : 在 合 理 的 前 提 下 具 有 較 寬 的 保 護 范 圍 , 能 夠最 大 限 度 地 體 現(xiàn) 申 請 人 的 利 益 ; 清 楚 、 簡 要 地 表 述 其 保 護 范 圍 ; 記 載
40、了 解 決 技 術 問 題 的 全 部 必 要 技 術 特 征 ; 相 對 于 現(xiàn) 有 技 術 具 有 新 穎 性 和 創(chuàng) 造 性 ; 以 說 明 書 為 依 據(jù) , 即 得 到 說 明 書 的 支 持 ;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之 間 具 有 單 一 性 ; 符 合 專 利 法 及 其 實 施 細 則 關 于 獨 立 權 利 要 求的 其 他 規(guī) 定 。 權 利 要 求 書 的 撰 寫 ( 續(xù) )2.撰 寫 時 應 注 意 的 幾 個 問 題 ( 續(xù) ) (4)在 撰 寫 從 屬 權 利 要 求 時 應 當 注 意 的 幾 個 方 面 : 從 屬 權 利 要 求 引 用 部 分 的 主 題
41、 名 稱 應 當 與 被 引 用的 權 利 要 求 相 同 從 屬 權 利 要 求 應 當 與 被 引 用 的 權 利 要 求 之 間 有 清楚 的 邏 輯 關 系 ( 即 清 楚 地 表 述 其 保 護 范 圍 ) ; 從 屬 權 利 要 求 進 一 步 限 定 的 技 術 方 案 應 當 完 整 ; 從 屬 權 利 要 求 進 一 步 限 定 的 技 術 方 案 也 應 當 得 到說 明 書 的 支 持 ; 當 授 權 后 面 臨 不 得 不 縮 小 權 利 要 求 保 護 范 圍 的 情況 時 , 能 提 供 充 分 的 修 改 余 地 ; 從 屬 權 利 要 求 的 數(shù) 量 應 當 適
42、 當 、 合 理 ; 符 合 專 利 法 及 其 實 施 細 則 關 于 從 屬 權 利 要 求 的 其他 規(guī) 定 。 權 利 要 求 書 的 撰 寫 ( 續(xù) )3.并 列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的 撰 寫 (1)同 類 型 產(chǎn) 品 或 方 法 的 并 列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必 須 體 現(xiàn) 出 其 技 術 方 案 與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具有 同 一 發(fā) 明 構 思 , 即 兩 者 應 包 含 有 相 同 的 或 者相 應 的 特 定 技 術 特 征 。 以 試 電 筆 和 新 型 兩 相 三 腳 插 頭 插 座 為 例 加以 說 明 。 1 一 種 試 電 筆 , 在 其 絕 緣
43、 外 殼 中 , 測 試 觸 頭 、 限 流 電 阻 、 氖 管和 手 觸 電 極 順 序 串 接 , 其 特 征 在 于 : 它 還 有 一 個 與 所 述 測 試觸 頭 ( 1) 電 連 接 的 分 流 電 阻 ( 6) 支 路 , 該 分 流 電 阻 ( 6) 支路 的 另 一 端 與 一 個 部 分 伸 出 所 述 絕 緣 外 殼 ( 2) 的 識 別 電 極( 7) 相 連 接 。2 一 種 試 電 筆 , 在 其 絕 緣 外 殼 中 , 測 試 觸 頭 、 限 流 電 阻 、 氖 管和 手 觸 電 極 順 序 串 接 , 其 特 征 在 于 : 它 還 有 一 個 由 分 流 電
44、阻( 6) 和 微 動 開 關 ( 12) 串 聯(lián) 而 成 的 分 流 電 阻 支 路 , 該 分 流 電阻 支 路 的 一 端 與 所 述 測 試 觸 頭 ( 1) 電 連 接 , 另 一 端 與 所 述 手觸 電 極 ( 11) 電 連 接 。3 一 種 試 電 筆 , 在 其 絕 緣 外 殼 中 , 測 試 觸 頭 、 限 流 電 阻 、 氖 管和 手 觸 電 極 順 序 串 接 , 其 特 征 在 于 : 它 還 有 一 個 與 所 述 測 試觸 頭 ( 1) 電 連 接 的 分 流 電 阻 支 路 ; 所 述 手 觸 電 極 是 一 個 雙 位雙 接 點 按 鍵 式 電 極 ( 11
45、 ) , 所 述 限 流 電 阻 ( 5) 和 氖 管 ( 8)支 路 與 該 按 鍵 式 電 極 ( 11 ) 兩 個 位 置 的 接 點 均 相 連 接 , 而 該 分 流 電 阻 ( 6) 支 路 僅 與 其 中 一 個 位 置 的 接 點 電 連 接 。 1.一 種 兩 相 三 腳 插 頭 , 其 三 個 插 腳 位 置 呈三 角 形 分 布 , 其 特 征 在 于 : 所 述 三 個 插 腳為 扁 金 屬 片 , 其 中 地 線 插 腳 的 橫 斷 面 沿 半徑 方 向 延 伸 , 而 另 兩 個 插 腳 以 該 地 線 插 腳橫 斷 面 的 徑 向 走 向 為 對 稱 軸 , 成
46、八 字 形 ,其 靠 近 地 線 插 腳 的 一 端 與 另 一 端 相 比 更 遠離 對 稱 軸 。2.一 種 兩 相 三 孔 插 座 , 其 三 個 插 孔 位 置 呈三 角 形 分 布 , 其 特 征 在 于 : 所 述 三 個 插 孔橫 斷 面 形 狀 是 扁 平 長 方 形 , 其 中 地 線 插 孔的 橫 斷 面 沿 半 徑 方 向 延 伸 , 而 另 兩 個 插 孔以 該 地 線 插 孔 橫 斷 面 徑 向 走 向 為 對 稱 軸 ,成 八 字 形 , 其 靠 近 地 線 插 孔 的 一 端 與 另 一端 相 比 更 遠 離 對 稱 軸。 權 利 要 求 書 的 撰 寫 ( 續(xù)
47、)3.并 列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的 撰 寫 (1)同 類 型 產(chǎn) 品 或 方 法 的 并 列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2)不 同 類 型 發(fā) 明 的 并 列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為 了 體 現(xiàn) 出 并 列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與 第 一 獨 立 權利 要 求 有 相 應 的 特 定 技 術 特 征 , 并 列 獨 立 權 利 要求 的 特 征 部 分 應 體 現(xiàn) 出 與 第 一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的 技術 方 案 有 技 術 上 的 聯(lián) 系 , 其 區(qū) 別 技 術 特 征 通 常 對第 一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的 區(qū) 別 技 術 特 征 有 依 賴 關 系 。 以 消
48、 音 板 、 其 制 造 方 法 和 和 專 用 模 具 ( 或 沸騰 液 體 傳 熱 壁 、 其 制 造 方 法 及 專 用 鏟 刮 刀 具 ) 為例 加 以 說 明 。 1 一 種 消 音 板 , 包 括 襯 布 和 位 于 襯 布 之 上 的 吸 聲 層 ,其 特 征 在 于 : 所 述 吸 聲 層 的 表 面 為 鋸 齒 形 , 其 中 鋸齒 的 頂 角 為 40 - 85 。2 一 種 制 造 權 利 要 求 1所 述 消 音 板 的 方 法 , 包 括 下 述步 驟 , 將 拌 勻 的 含 水 吸 聲 層 原 料 注 入 開 口 的 模 具 中 ,然 后 在 其 上 粘 結(jié) 敷 設
49、 襯 布 , 待 吸 聲 層 原 料 固 結(jié) 并 干透 后 , 將 粘 結(jié) 在 襯 布 上 的 吸 聲 層 從 模 具 中 取 出 , 其特 征 在 于 : 在 向 模 具 注 入 含 水 吸 聲 層 原 料 之 前 , 先在 該 模 具 的 鋸 齒 狀 底 壁 上 涂 覆 一 層 脫 模 劑 。3 制 造 權 利 要 求 1所 述 消 音 板 的 專 用 模 具 , 該 模 具 帶有 扁 平 形 的 空 腔 , 其 特 征 在 于 : 該 模 具 的 底 壁 為 鋸齒 形 表 面 , 該 鋸 齒 的 頂 角 為 40 - 85 。 說 明 書 的 撰 寫 1.說 明 書 的 充 分 公 開
50、2.說 明 書 各 個 組 成 部 分 以 及 摘 要 的 撰 寫 說 明 書 的 撰 寫 ( 續(xù) ) 1.說 明 書 的 充 分 公 開 (1) 說 明 書 充 分 公 開 的 要 求 ( 法 二 十 六 條 三 款 ) 說 明 書 應 當 對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 新 型 作 出 清 楚 、 完 整的 說 明 , 以 所 屬 技 術 領 域 的 技 術 人 員 能 夠 實 現(xiàn) 為 準 。 清 楚 完 整 能 夠 實 現(xiàn) 這 三 者 之 間 的 關 系 為 : 說 明 書 對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 新型 作 出 的 清 楚 、 完 整 的 說 明 , 應 當 達 到 所 屬 技 術 領
51、域的 技 術 人 員 能 夠 實 現(xiàn) 的 程 度 。 也 就 是 說 , 說 明 書 應 該滿 足 充 分 公 開 發(fā) 明 或 實 用 新 型 的 要 求 。 ( 說 明 : 考 慮 是 否 充 分 公 開 時 可 以 考 慮 權 利 要 求書 中 的 內(nèi) 容 , 但 不 得 考 慮 說 明 書 摘 要 的 內(nèi) 容 。 ) 說 明 書 的 撰 寫 ( 續(xù) ) 1.說 明 書 的 充 分 公 開 ( 續(xù) ) (1) 說 明 書 充 分 公 開 的 要 求 ( 續(xù) ) 凡 屬 于 本 領 域 技 術 人 員 不 能 從 現(xiàn) 有 技 術 中 直 接 、 惟 一 地 得出 的 內(nèi) 容 , 均 應 當
52、在 說 明 書 中 描 述 。 克 服 偏 見 的 發(fā) 明 或 實 用 新 型 , 應 當 在 說 明 書 中 作 出 相 應 說明 , 即 在 說 明 書 中 解 釋 為 什 么 說 該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 新 型 克 服 了 偏見 , 新 的 技 術 方 案 與 偏 見 之 間 的 差 別 以 及 為 克 服 偏 見 所 采 用 的技 術 手 段 。 由 于 缺 乏 解 決 技 術 問 題 的 技 術 手 段 而 被 認 為 無 法 實 現(xiàn) 的 五種 情 況 : ( )說 明 書 中 只 給 出 任 務 和 /或 設 想 , 或 者 只 表 明 一 種 愿望 和 /或 結(jié) 果 , 而
53、未 給 出 任 何 使 所 屬 技 術 領 域 的 技 術 人 員 能 夠 實施 的 技 術 手 段 ; 說 明 書 的 撰 寫 ( 續(xù) ) 1.說 明 書 的 充 分 公 開 ( 續(xù) ) (1) 說 明 書 充 分 公 開 的 要 求 ( 續(xù) ) ()說 明 書 中 給 出 了 技 術 手 段 , 但 對 所 屬 技 術 領 域 的 技 術人 員 來 說 , 該 手 段 是 含 糊 不 清 的 , 根 據(jù) 說 明 書 記 載 的 內(nèi) 容 無 法具 體 實 施 ; ()說 明 書 中 給 出 了 解 決 手 段 , 但 所 屬 技 術 領 域 的 技 術 人員 采 用 該 手 段 并 不 能
54、解 決 發(fā) 明 或 實 用 新 型 所 要 解 決 的 技 術 問 題 ; ()申 請 的 主 題 為 由 多 個 技 術 手 段 構 成 的 技 術 方 案 , 對 于其 中 一 個 技 術 手 段 , 所 屬 領 域 的 技 術 人 員 按 照 說 明 書 記 載 的 內(nèi)容 并 不 能 實 現(xiàn) ; ( )說 明 書 中 給 出 了 具 體 的 技 術 方 案 , 但 未 給 出 實 驗 證 據(jù) ,而 該 方 案 又 必 須 依 賴 實 驗 結(jié) 果 加 以 證 實 才 能 成 立 。 說 明 書 的 撰 寫 ( 續(xù) ) 1.說 明 書 的 充 分 公 開 (1) 說 明 書 充 分 公 開
55、的 要 求 ( 法 二 十 六 條 三 款 ) (2)撰 寫 時 如 何 處 理 說 明 書 的 充 分 公 開 與 保 留 技術 秘 密 ()判 斷 說 明 書 充 分 公 開 的 依 據(jù) ()保 留 技 術 秘 密 要 以 充 分 公 開 為 前 提 ( )如 何 處 理 充 分 公 開 與 保 留 技 術 秘 密 之 間 的關 系 說 明 書 的 撰 寫 ( 續(xù) ) 2.說 明 書 的 各 個 組 成 部 分 及 其 摘 要 的 撰 寫 (1) 說 明 書 的 組 成 部 分 及 其 撰 寫 規(guī) 定 ( 細 則 十 八 條 ) 說 明 書 的 組 成 部 分 及 其 撰 寫 規(guī) 定 (
56、細 則 十 八 條 )1. 說 明 書 的 組 成 部 分 名 稱 ( 1) 技 術 領 域 ( 2) 背 景 技 術 ( 3) 發(fā) 明 或 實 用 新 型 內(nèi) 容 解 決 的 技 術 問 題 技 術 方 案 有 益 效 果 ( 4) 附 圖 說 明 ( 5) 具 體 實 施 方 式 2. 每 一 部 分 前 面 寫 明 標 題3. 說 明 書 應 當 用 詞 規(guī) 范 、 語 句 清 楚 , 并 不 得 使 用 “ 如 權 利要 求 所 述 的 ”一 類 的 引 用 語 , 也 不 得 使 用 商 業(yè) 性宣 傳 用 語 。4. 對 于 含 核 苷 酸 或 氨 基 酸 序 列 的 發(fā) 明 專 利
57、 申 請 , 說 明 書 應 包 括 序 列 表 , 并 提 交 該 序 列 表 的 計 算 機 可 讀 形 式 的 副 本 。 說 明 書 的 撰 寫 ( 續(xù) ) 2.說 明 書 的 各 個 組 成 部 分 及 其 摘 要 的 撰 寫 (1) 說 明 書 的 組 成 部 分 及 其 撰 寫 規(guī) 定 ( 細 則 十 八 條 ) (2) 說 明 書 的 各 個 組 成 部 分 及 其 摘 要 的 撰 寫 說 明 書 各 個 組 成 部 分 及 其 摘 要 的 撰 寫1.名 稱 清 楚 、 簡 要 , 寫 在 首 頁 正 文 部 分 的 上 方 居 中 位 置 。 撰 寫 要 求 : (1)與 請
58、 求 書 中 的 名 稱 一 致 , 一 般 不 超 過 25個 字 。 (2)采 用 本 技 術 領 域 通 用 的 技 術 名 詞 , 最 好 采 用 國 際專 利 分 類 表 中 的 技 術 術 語 , 不 得 采 用 非 技 術 名 詞 。 (3)清 楚 、 簡 要 、 全 面 地 反 映 要 求 保 護 的 發(fā) 明 或 實 用新 型 的 主 題 ( 名 稱 ) 和 類 型 , 以 利 于 專 利 申 請 的 分 類 。 (4)不 得 使 用 人 名 、 地 名 、 商 標 、 型 號 或 者 商 品 名 稱 ,也 不 得 使 用 商 業(yè) 性 宣 傳 用 語 。 具 體 撰 寫 方 法
59、 和 注 意 點 -與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前 序 部 分 中 寫 明 的 要 求 保 護 的 技 術方 案 的 主 題 名 稱 相 應 。 -有 幾 項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的 , 它 們 要 求 保 護 的 技 術 方 案的 主 題 名 稱 均 應 在 名 稱 中 得 到 體 現(xiàn) 。 說 明 書 各 個 組 成 部 分 及 其 摘 要 的 撰 寫 ( 續(xù) )2.技 術 領 域 指 要 求 保 護 的 發(fā) 明 或 實 用 新 型 技 術 方 案 所 屬 或 者 直 接 應 用的 具 體 技 術 領 域 , 而 不 是 上 位 的 或 者 相 鄰 的 技 術 領 域 , 也 不 是發(fā)
60、明 或 實 用 新 型 本 身 。 撰 寫 要 求 : (1) 該 具 體 技 術 領 域 往 往 與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 新 型 國 際 專 利 分 類表 中 可 能 分 入 的 最 低 位 置 有 關 。 (2)應 體 現(xiàn) 發(fā) 明 或 實 用 新 型 的 主 題 名 稱 和 類 型 。 (3)不 應 包 括 發(fā) 明 或 實 用 新 型 的 區(qū) 別 技 術 特 征 。 具 體 撰 寫 方 法 和 注 意 點 -一 般 應 按 國 際 分 類 表 最 低 分 類 位 置 來 確 定 其 所 屬 或 者 直接 應 用 的 技 術 領 域 。 -要 體 現(xiàn) 發(fā) 明 或 實 用 新 型 的 主
61、題 名 稱 和 類 型 。 -其 內(nèi) 容 可 與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的 前 序 部 分 相 應 , 但 可 以 更 簡潔 。 ( 介 紹 國 外 兩 種 寫 法 ) -常 用 的 格 式 起 始 句 是 : “ 本 發(fā) 明 涉 及 一 種 ”, “ 本 實用 新 型 屬 于 一 種 ”。 說 明 書 各 個 組 成 部 分 及 其 摘 要 的 撰 寫 ( 續(xù) ) 3.背 景 技 術 應 當 寫 明 對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 新 型 的 理 解 、 檢 索 、 審 查 有 用 的背 景 技 術 , 并 且 盡 可 能 引 證 反 映 這 些 背 景 技 術 的 文 件 。 尤 其 要 引
62、 證 包 含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 新 型 權 利 要 求 書 中 的 獨 立 權利 要 求 前 序 部 分 技 術 特 征 的 現(xiàn) 有 技 術 文 件 , 即 引 證 與 發(fā) 明 或 者實 用 新 型 專 利 申 請 最 接 近 的 現(xiàn) 有 技 術 文 件 。 說 明 書 中 引 證 的 文 件 可 以 是 專 利 文 件 , 也 可 以 是 非 專 利 文件 , 例 如 期 刊 、 雜 志 、 手 冊 和 書 籍 等 。 通 常 對 背 景 技 術 的 描 述 應 包 括 三 方 面 內(nèi) 容 : (1)注 明 其 出 處 ( 引 證 專 利 文 件 的 , 至 少 要 寫 明 專 利 文
63、 件 的國 別 、 公 開 號 , 最 好 包 括 公 開 日 期 ; 引 證 非 專 利 文 件 的 , 要 寫明 這 些 文 件 的 詳 細 出 處 ) ; (2)客 觀 地 指 出 背 景 技 術 中 存 在 的 問 題 和 缺 點 ( 僅 限 于 涉 及由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 新 型 的 技 術 方 案 所 解 決 的 問 題 和 缺 點 ) ; (3)在 可 能 情 況 下 , 說 明 存 在 這 種 問 題 和 缺 點 的 原 因 以 及 解 決 這 些 問 題 時 曾 經(jīng) 遇 到 的 困 難 。 說 明 書 各 個 組 成 部 分 及 其 摘 要 的 撰 寫 ( 續(xù) )3.
64、背 景 技 術 ( 續(xù) ) 背 景 技 術 部 分 引 證 的 文 件 應 滿 足 的 三 個 要 求 (1)引 證 文 件 應 當 是 公 開 出 版 物 ( 紙 件 和 電 子 出 版 物 等 ) 。 (2)引 證 外 國 專 利 或 非 專 利 文 件 的 , 應 當 以 所 引 證 文 件 公 布或 發(fā) 表 時 的 原 文 所 使 用 的 文 字 寫 明 引 證 文 件 的 出 處 及 相 關 信 息 ,必 要 時 給 出 中 文 譯 文 , 并 將 譯 文 放 置 在 括 號 內(nèi) 。 (3)所 引 證 的 非 專 利 文 件 和 外 國 專 利 文 件 的 公 開 日 應 當 在 本
65、申 請 的 申 請 日 之 前 ; 所 引 證 的 中 國 專 利 文 件 的 公 開 日 不 能 晚 于本 申 請 的 公 開 日 。 ( 即 , 除 引 證 申 請 日 前 的 非 專 利 文 件 、 外 國 專 利 文 件 和 中國 專 利 文 件 外 , 還 可 引 證 申 請 人 本 人 在 申 請 日 前 或 申 請 日 當 天向 中 國 專 利 局 提 出 申 請 、 在 申 請 日 前 尚 未 公 開 的 專 利 申 請 文 件 ,但 該 引 證 文 件 的 公 開 日 不 得 晚 于 本 申 請 的 公 開 日 。 ) 如 果 引 證 文 件 滿 足 上 述 要 求 , 則
66、認 為 本 申 請 說 明 書 中 記 載 了 所 引 證 文 件 中 的 內(nèi) 容 。 說 明 書 各 個 組 成 部 分 及 其 摘 要 的 撰 寫 ( 續(xù) )3. 背 景 技 術 ( 續(xù) ) 具 體 撰 寫 方 法 和 注 意 點 - 除 開 拓 性 發(fā) 明 外 , 至 少 要 引 證 一 篇 與 本 申 請 最 接 近 的 現(xiàn) 有技 術 。 -必 要 時 可 再 引 用 幾 篇 較 接 近 的 現(xiàn) 有 技 術 , 但 不 必 詳 細 說 明形 成 現(xiàn) 有 技 術 的 整 個 發(fā) 展 過 程 。 -對 引 用 申 請 人 本 人 在 先 申 請 文 件 的 處 理 方 法 ( 對 于 那 些 就 滿 足 專 利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三 款 的 要 求 而 言 必不 可 少 的 內(nèi) 容 , 不 能 采 用 引 證 其 他 文 件 的 方 式 撰 寫 , 而 應 當 將其 具 體 內(nèi) 容 寫 入 說 明 書 ) 說 明 書 各 個 組 成 部 分 及 其 摘 要 的 撰 寫 ( 續(xù) )4.發(fā) 明 或 實 用 新 型 內(nèi) 容 要 解 決 的 技 術 問 題 技 術 方 案 有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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