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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康德的理性主義倫理學(xué),一、時代背景和生平,伊曼紐爾康德(Immannuel Kant ) 17241804 “有兩種東西,我們逾時常、逾反復(fù)加以思維, 它們就給人心灌注了時時在翻新、有加無已的 贊嘆和敬畏:頭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法則?!? 康德,二、道德哲學(xué)的理性主義,1、萊布尼茲的理性主義 意志自由:理性與情感 理性與外部必然性 意志自由就是有充足理由使意志保持獨立性。 2、牛頓、休謨和盧梭的影響 他從牛頓那里領(lǐng)悟了法則,從盧梭那里看到的自由,從休謨那里認識了價值的意義。 3、康德的方法: 一個科學(xué)判斷,包括道德判斷,如果要成為普遍必然性的,必須是由經(jīng)驗
2、提供的事實和理性的先天形式組成的先天綜合判斷。,三、善良意志,1、意志是理性的實踐能力,就是實踐的理性。 康德倫理學(xué)就是要解釋自由的規(guī)律,就是要找出實踐理性的普遍法則,解決意志、行為應(yīng)當如何的問題。因此,意志是倫理學(xué)的出發(fā)點。 2、這種意志是超出常人意志的、具有普遍性的善良意志。 (1)善良意志是一切行為、品質(zhì)有無道德價值的必要條件。 (2)善良意志本身就是善,它不因所促成的事情而善,不因想望的事物而善,也不因達到預(yù)期的目標而善,因其本身而善。它是惟一因其自身而善的東西。 3、實踐理性的法則、道德的法則,不能建立在感性經(jīng)驗的基礎(chǔ)上,而必須建立在理性的善良意志的基礎(chǔ)上,從理性的意志中引申出
3、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法則。只有這樣的道德法則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并保持道德的純粹性和高尚性。,4、責任與偏好 責任是包含著善良意志的概念,是見之于理性的善良意志,因而是客觀的、必然的、具有約束力的。 偏好是出于常人的感性、任性,出于欲望對感覺的依賴,因而是個別的、主觀的、不具有約束力的。 責任的三個命題: 第一個命題:責任是道德行為價值的根據(jù)和標準。一切行為只有出于責任,才有道德價值。 第二個命題:出于責任的行為,其道德價值不取決于所要達到的目標,而取決于所被規(guī)定的準則。(行為的道德價值不在現(xiàn)實之出發(fā)的、作為根據(jù)的準則之中。) 第三個命題:責任是由尊重規(guī)律而產(chǎn)生的行為必然性。責任和偏好的最后區(qū)
4、別,就在于責任是對規(guī)律的尊重,在于責任的行為具有普遍必然性,而出于偏好的行為沒有尊重規(guī)律的問題,因而不具有普遍必然性。,四、理性的絕對命令,1、在康德倫理學(xué)中,責任還只是一個普通的道德范疇,只有達到絕對命令才進入純粹理性的范疇,道德命令是比責任更高的范疇。 2、作為道德法則的理性命令,必須排除一切感性經(jīng)驗,排除主體的偏好、興趣、利益欲求等,而純粹出自理性對規(guī)律的尊重。這樣的規(guī)律就是“絕對命令”。“絕對命令”把行為本身看作是自為的,客觀必然的,與其他目的、希求無關(guān)的道德活動。(定言判斷) 3、作為道德法則的絕對命令只有一個: “不論做什么,總應(yīng)該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準則永遠同時能夠成為一條普
5、遍的立法原理。” 或 “要只按照你同時認為也能成為普遍規(guī)律的準則去行動?!? 即做人人應(yīng)當做的事。 4、善就是對絕對命令的遵從,惡就是對絕對命令的違背。凡是出于絕對命令的行為,都是義務(wù)的行為。,5、義務(wù)就是絕對命令對行為提出的要求,就是按照這種要求做應(yīng)該做的事。道德行為就是“為義務(wù)而義務(wù)”的行為。(四個例子) 6、道德法則不僅是普遍的約束性根據(jù),而且也是一切行為的最高標準,沒有這個標準就無法辨別善惡。 運用這一標準有兩種方式: 客觀的方式:就是先把標準作為客觀存在的尺度,將人們的行為與這個客觀尺度相比較,看這種行為是否與客觀標準相符合。(這不是真正的道德方式) 主觀的方式:只承認行為是“出于
6、”、“由于”道德原則,即出于“應(yīng)該”、“義務(wù)”,行為的出發(fā)動機、目的是完全遵從絕對命令的,完全出于道德法則的,而不是以行為的結(jié)果去符合道德法則。只有這樣的行為才是具有道德價值。,五、意志自律,1、所謂意志是主體決定自己依照規(guī)律的概念去行動的能力。這種能力是只是理性者所具有的特征,即理性的自決實踐能力。意志自決所依據(jù)的規(guī)律的概念的最終的根據(jù)就是目的。 適合于一切有理性者的目的就是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客觀的目的。這個目的就是理性自身。 所謂理性自身為目的,就是人作為理性存在者以自身為目的。 “人是目的?!? “你的行動,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時候都同樣看作是目的,永遠不能
7、只看做手段?!?2、問題:作為個體的人按絕對命令而行動,就是工具;可是按上述原則而存在,人不能是工具。 3、第三條原則:意志自律 人作為理性的存在者,自己給自己立法。人既是立法者,又是執(zhí)法者。而其執(zhí)法,并不是被動地作為手段“必須如此”,而是自在自為的、自覺自愿的“我愿如此”。,4、康德從不同意義上所論述的三條道德法則,都指向一個中心,即自由。自由乃是一切理性存在者的屬性,即自由是人的本質(zhì)。 5、“目的國”: 每個有理性的人都把別人當做目的,而不把人當做手段,這樣就會出現(xiàn)一個受普遍規(guī)律制約的、有理性的人的“目的國”。每個人都是這個“目的國”的成員。這樣的成員既是立法者,又是執(zhí)行者。因此,只有
8、擺脫一切偏愛的干擾,完全獨立發(fā)揮意志能力,才能保持其“目的國”成員的地位。 人在目的國有三種價值: 市場價值:這是與人的普遍需要和愛好相聯(lián)系的價值,有相應(yīng)的等價物。 欣賞價值:這種價值不以需要為前提,而只與某種興趣相聯(lián)系,是滿足某種情趣的價值。如作詩與游戲等。 道德價值:人作為自在目的的價值,是內(nèi)在的、無條件的,因而其價值也是絕對的。這種價值就是人的尊嚴。 所以,只有道德才能體現(xiàn)人的尊嚴。道德是有理性的人能夠作為自在目的而存在的唯一條件。,6、人的價值的實現(xiàn)是否能夠成為現(xiàn)實? 康德認為這只能是一個無限趨近的過程,而不能絕對完滿地實現(xiàn)。 為什么作為理性存在者就追求內(nèi)在價值和圓滿德性呢? 康德認為
9、這是完全不可解釋的。 德性和幸福的矛盾如何解決? 首先,他劃分出兩類善:自然善與道德善。自然善是福利善,道德善是德性善和自由善。前者是手段善,相對善,后者是目的善、絕對善。 就人是感性存在者來說,幸福不但是自然的,而且是最重要的。 但人不僅是感性的,更是理性的,因此真正的幸福必然有賴于理性存者的全部目的的和諧。 (道德學(xué)就其意義來說,并不是教人怎樣謀求幸福,乃是教人怎樣配享幸福的學(xué)說。只有道德的人才配享幸福。并不是道德要依賴幸福,而是幸福要依賴道德。),其次,他認為在現(xiàn)象界,道德與幸福善的統(tǒng)一、圓滿結(jié)合,是不可能的。它只能在彼岸世界、在超感性的理性世界中才能實現(xiàn),也就是說依靠信仰才能實現(xiàn)。 最后,他提出了三大道德假設(shè):自由、靈魂不死、上帝存在 按照康德 的假設(shè),意志與道德法則的完全符合就是神圣性,這是理性存在者在有限的生命實踐內(nèi)所達不到的境界,因此必須假設(shè)靈魂不死的條件。而這種不死的靈魂只有在上帝的神圣世界種才能實現(xiàn),即只有在宗教信仰中才能實現(xiàn);只有在理性世界種才能擺脫一切因果律的制約,達到絕對的自由。歸根結(jié)底,“上帝似乎就是道德律本身”。,